3.2.心理(精神)问题系统分类方法
当前,世界各国对于心理(精神)问题,都有自己应用的分类体系。我国目前的分类方案是《中国精神疾病分类方案与诊断标准》(CCMD-3),从1958年至2001年已经过多次修订;美国《精神疾病分类与诊断手册》第4版;即DSM—IV于1989年出版;世界卫生组织的《国际疾病分类》第10版,即ICD一10于1986年公布。张伯源等老师根据上述分类,依据人们日常生活常见的心理与行为的异常表现,把心理异常(障碍)划分为6大类别,其中包括精神病在内的所有心理与行为异常(障碍)表现。
3.2.1.行为和人格偏离以及不良适应性反应
这一类别包括心理异常的问题较多,也较复杂,其中有各种各样的行为偏离、人格障碍、性行为异常,以及在应激状态下发生的不良反应性行为等。这类行为异常问题有的可以是固定和持续的;有的则是一时性的。在司法实践中,经常可以见到其中有些人的行为已经干扰了社会治安涉及法律问题。他们虽然有心理和行为的异常,但并不是精神病,一般没有精神错乱症状,大多是情绪和意志方面的障碍,一般说来智力都是正常的,意识是清醒的。因此,他们对自己的行为具有责任能力,应当承担法纪责任。但是,对其中许多人仅仅采取简单的强制性惩罚手段,通常难以纠正他们的异常行为,只有必须同时使用心理矫正与治疗的有关理论与方法,才能取得较好的效果。对于这一类心理和行为的异常问题,需要心理学、精神医学、社会学、教育学等多学科的共同参与研究,才能够有效地解决。
3.2.2.特殊意识状态
这类心理异常问题包括:(1)催眠状态下、梦境状态下的心理变化;(2)社交剥夺或感觉剥夺时的心理异常。这时由于大脑失去了适度的兴奋刺激的支持而造成大脑功能的失调,主要表现为注意力涣散、记忆力减退、自控能力削弱、思想混乱、情绪烦恼、焦虑和孤独感等。(3)宗教徒的宗教入化状态、迷信的偏执状态、气功的销魂状态和练功者的“走火入魔”状态;(4)在某些致幻药物作用下的心理、行为的异常表现。
这类心理、行为异常表现大多数属于正常心理和变态心理之间的交叉或边缘状态。其中许多表现都是一过性的,即引起异常表现的各种状态消失以后,患者的心理与行为便恢复正常,大多数人无需治疗即可恢复正常。
3.2.3.轻度心理异常
这一类心理异常表现是指人的整体心理活动的某些方面受到影响,即大脑一般没有组织上的器质性损害,只是在高级神经系统活动方面表现失调。患者心理活动各方面的协调性受到一定的影响,对周围环境的适应能力有明显的减弱,人际关系处理往往不够和谐。但他们能够理解并认识到自己的心理失常状态,因而会主动寻求改善自身不正常状态的办法和措施;日常工作和社会活动可正常进行。一些轻度精神疾病如各种神经症和轻度的心因性反应症就属于这一类。
3.2.4.心身障碍或心理生理障碍
这一类异常是指在躯体各器官系统发生病变前后所表现的心理异常现象,包括由于躯体疾病同时引发的心理问题和由于心理问题同时引发的躯体问题两个方面。其常表现为在应激状态下所出现的某种内在的情绪或动机的冲突,通过心理影响生理的途径,以身体各器官系统的病变表现出来。因此,在心身障碍发生时,既有躯体的异常,也有心理行为的异常。
3.2.5.大脑病患及躯体缺陷时所表现的心理行为异常
这类心理异常有3种不同的表现:(1)大脑发育不全时所表现的心理异常。主要是大脑机能发育不全有关的各种能力障碍,明显表现为智力迟滞。(2)大脑器质性损害时出现的心理异常。如脑震荡、脑挫伤、脑动脉硬化、中毒或病菌、病毒的感染都有可能既造成脑器质性损伤,又可能同时出现心理异常。(3)盲、聋、哑、跛等躯体残缺时所发生的心理异常。当人的躯体某一部分受到破坏时,受损器官的机能未能恢复,在缺乏必要的教育和训练的情况下,会使患者造成某种程度的心理异常。
3.2.6.严重的心理异常
这一类是指人的整体心理机能的瓦解。不仅各种心理活动机能本身,而且他们之间的协调一致也严重受损;机体与周围环境的关系也严重失调。概括起来主要有3方面的异常表现:(1)病人的反映机能受到严重损害,对客观现实的反映是歪曲的,可能出现精神失常现象如幻觉、妄想、思维错乱、行为怪异、情感失常等,因而丧失正常的言行、理智与反应能力。(2)社会功能有严重损失,不能处理正常的人际关系,不能参与正常的社会活动,甚至会给公众社会生活造成危害。(3)不能理解和认识自身的现状和个人生活,不承认自己有精神病,对自己的处境完全丧失自知力。各种重性精神疾病如精神分裂症、躁狂抑郁症和严重的心因性精神病等都属于这一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