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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4章 容人之过,方显大家本色

在上位的人不能容忍,动辄发怒,就会遗过于下面的人;如果在下位的人,不顾礼义,却逞强发怒一定会冒犯上位的人;只要有一方不知制怒,而轻易发作的话,后果都是贻害更多的人。这就需要“容过”。

唐太宗贞观二年,河南有个叫李好德的人有精神病,常乱讲一些妖言,皇帝下令大理丞相张蕴古去察访此事。张蕴古察访后上奏折说李好德确实有病,而且有检验结果,不应当抓起来。治书权万纪上书弹劾张蕴古,因为他是相州人,而李好德的哥哥李厚德是相州刺史,所以说是张蕴古讨好顺从他,考察之情也不会是实事求是。皇帝很生气,下令把张蕴古杀了。后来此事为魏征处理,皇帝暗地里很后悔。

由于自己一时的怒气,不详细核实,不做认真细致的调查,就草菅人命,唐太宗是过于轻率了。这是不忍怒气的后果,人一发怒,出于一时的激愤,做事就有可能过火,等到认识到问题的严重性,为时已晚。就在同一年里,又有一次,唐太宗又因为瀛州刺史卢祖尚文武双全、廉直公正,征召他进朝廷,告诉他:“交趾久久没有得到适当的人去管理,现在需你去镇抚。”卢祖尚行礼感谢后出来,不久就感到后悔,他托病推辞。皇上派杜如晦等人宣读诏书,卢祖尚坚决推辞,皇上非常生气,说:“我派人都派不出去,还怎么处理政务?”下令在朝廷上把他杀了,但很快又感到后悔。魏征对他说:“齐文宣帝要任肯州长史姚恺为光州刺史,姚恺不肯去。文宣帝气愤地责备他,他回答说:‘我先任大州的官职,只有功绩并没有犯罪,现在却让我担任小州的官职,所以我不愿意去。’文宣帝就饶了他的死罪。”唐太宗说:“卢祖尚虽然有失臣子的礼仪,我杀了他也太过分,由此看来,我还不如文宣帝呢。”马上下令追复卢祖尚荫庇子孙任官的权利。

唐太宗认识到了自己做事因怒不忍,过于急躁,连杀了两位臣子,悔恨之意溢于言表。尽管他知错能改,但毕竟有些事情是无法补救的。正是出于怒能造成严重的危害,所以古今中外许多人都下工夫去研究制怒的办法。很多人发现制怒的惟一良方是忍。在一般的情况下,人们应该抑制愤怒情绪的发作,以利自身健康,以利团结他人,以利相安和谐,以利事业发展。在极特殊的情况下,也完全可以以怒为计,震慑敌人,激怒敌人,以便战胜敌人。

所谓“容过”,就是容许别人犯过失,也容许别人改正错误。不要因为某人一有某种过失,便忽视他,或一棍子打死,或从此以某种眼光去看待对方,“一过定终身”。这也是一种“忍”的形式。

孰人无过呢?谁都可能犯过失。这样说,可能大家理解起来比较容易。但“容过”讲的则是这样一种“过”,它给自己带来了一定的损失,或在某种程度上与自己有关。例如,自己的下属有了过错,自己的合作者有了过错,或者是自己的家人有了什么过错,等等。在这种情形下,能否有一种宽容的态度对待这种“过”,当然是衡量人的素质的一个方面。“容过”这种忍就是要压制或克服自己内心对于当事人的歧视,尽管自己心里并不快乐,感到懊丧,但却应该设身处地地为当事人着想,想一下自己如果在这种场合下会如何做,在做错了某事之后又有何种想法,当然,这里需要“容”,需要“忍”的是对于当事人本人,而对于具体的事情本身则应该讲明白,该批评的必须批评。

由此可见,“容过”这种“忍”的形式主要体现了人们的一种宽厚、平和人格。很明显,能够“容过”的人,往往能够建立起和谐的人际关系和良好的群众基础。同时,也能够得到人们的赞赏和认可。

容人之过,不是一味退让,不是无能懦弱,而是一种宽广博大的胸怀,包容一切的气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