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经济新个人所得税实务操作与筹划技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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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4章 个人所得税的筹划技巧(3)

[1]劳务报酬转化为工资、薪金。由于在某些情况下,比如当应纳税所得额比较少的时候,工资、薪金所得适用的税率比劳务报酬所得适用的20%的比例税率低,因此在可能的时候将劳务报酬所得转化为工资、薪金所得,能节税。

【例】周先生2006年5月份从单位获得工资类收入500元,由于单位工资太低,周先生同月在甲公司找了一份兼职工作,收入为每月3000元。

如果周先生与甲公司没有固定的雇佣关系,则按照税法规定,工资、薪金所得与劳务报酬所得应分开计算征收。这时,工资、薪金所得没有超过基本扣除限额1600元,不用纳税,而劳务报酬所得应纳税额为:

(3000-800)×20%=440(元)

因而周先生5月份应纳税额为440元。

如果周先生与甲公司建立起合同制的雇佣关系,来源于原单位的500元则被视为劳务报酬,因未超过800元免征额,不用纳税。由甲公司支付的3000元作为工资、薪金收入应缴纳个人所得税,应纳税额为:

(3000-1600)×10%-25=95(元)

在该案例中,如果周先生与甲公司建立固定的雇佣关系,则每月可以节税345元(440-95),一年则可节省税收4140元。

当然,此案例是一个极其理想化的情况,实际上与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等在个人的生活决策中是很大的事情,此后是否还能和原单位保持业务联系等是很复杂的事情,需要综合各种情况来考虑。这个简化的案例仅说明了这种收入项目转化有可能性而已。个人在进行税收筹划时,应考虑各种可能的后果。

(2)工资、薪金转化为劳务报酬。

在纳税人工资、薪金较高,适用边际税率高的情况下,将工资、薪金所得转化为劳务报酬所得更有利于节省税收。

【例】纳税人赵先生系一注册会计师,2006年5月获得某公司的工资类收入51600元。如果赵先生和该公司存在稳定的雇佣与被雇佣关系,则应按工资、薪金所得缴税,其应纳税所得额为:

51600-1600=50000(元)

其应纳税额为:

50000×30%-3375=11625(元)

如果赵先生和该公司不存在稳定的雇佣与被雇佣关系,则该项所得应按劳务报酬所得缴税,其应纳税所得额为:

51600×(1-20%)=41280(元)

其应纳税额为:

41280×30%-2000=10384(元)

因此,如果赵先生与该公司不存在稳定的雇佣关系,则他可以节省税收1241元。

(3)利用“削山头”法进行筹划。

对于适用于累进税率的纳税项目,应纳税的计税依据在各期分布越平均,越有利于节省纳税支出。

[1]一次性奖金分摊筹划法。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6]206号文件《关于在中国境内有住所的个人取得奖金征税问题的通知》规定,对于在中国境内有住所的个人一次取得数月奖金或年终加薪、劳动分红,可以单独作为1个月的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纳税。由于对每月的工资、薪金所得计税时已按月扣除了费用,因此,对上述奖金不再减除费用,而是全额作为应纳税所得额直接按适用税率计算应纳税额。如果纳税人取得奖金当月的工资、薪金所得不足1600元,可将奖金收入减除当月工资、薪金与1600元的差额后的余额作为应纳税所得额,并据以计算应纳税款。

如果该项奖金所得一次性发放,由于其数额相对较大,将适用较高税率。这时,如果采取分摊筹划法,就可以节省不少税款。

【例】某纳税人周先生2006年每月工资、薪金1600元,其所在公司采用减少平时工资发放、年底根据业绩重奖的方法,12月份周先生又一次性获得公司的年终奖金20000元。我们来计算一下周先生该月应缴纳个人所得税:

由于这部分奖金是一次性发放的,按照法律规定其计算过程如下:

工资部分因为低于免征额,不用纳税。

奖金部分应纳税额=20000×20%-375=3625(元)

12月该纳税人共应纳税3625元。

如果该纳税人和公司老板商议,公司将年终奖金分4次下发,即12月、1月、2月、3月每月平均发放5000元,12月的5000元以奖金的名义发放,1月、2月和3月份的奖金可以作为工资一起发放,这样,该纳税人4个月的纳税情况计算如下:

12月应纳税额为:5000×15%-125=625(元)

1月、2月和3月份各应纳税额为:(5000+1600-1600)×15%-125=625(元)

则4个月共应纳税2500元(625×4)。

通过上述奖金发放方式的改变,实行分摊发放,可以使纳税人少缴款1125元,如果把奖金分摊到全年发放,纳税人获得的税收利益则会更大一些。

[2]工资分摊筹划法。

《个人所得税法》第9条第2款规定:特定行业的工资、薪金所得应纳的税款,可以实行按年计算、分月预缴的方式计征。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40条的规定可以知道,这些行业是采掘业、远洋运输业、远洋捕捞业以及财政部确定的其他行业。因此,这些行业的纳税人可以利用这项政策使其税负合理化。但在实际生活中,并不仅仅是这些行业的工资起伏比较大,故当纳税人在其他行业遇到每月工资变化幅度较大的情况时,就可以借鉴该项政策的做法,即将每月收入平均分摊,这样就可以少缴税款,获得一定的经济利益。

由于实行累进税率,单位又是个人所得税的代扣代缴人,故纳税人在具体实施纳税筹划时首先要做好计划。纳税计划的制定,就是通过对现行税法的研究,根据对个人在近期内收入情况的预计做出收入分期的适当安排。比如,对工资、薪金所得的征税,在市场竞争比较激烈的环境下,企业的生产经营会时有波动,今天是满负荷运作,而明天则有可能处于半停产状态。在满负荷运作状态,员工就有可能获得很高的工资和奖金,而在半停产状态,其员工则可能仅拿到基本工资。

【例】王某是在一家旅行社工作的职员,业务淡旺季分明,工资在一年中波动不稳。王某7月份工资加奖金拿到3000元,8月份3000元,9月份1600元,10月份1400元,11月份1000元,12月份800元。在计算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时,企业的财务人员对王某7月份和8月份的工资、薪金收入共代扣代缴了230元的个人所得税。

企业财务人员的计算缴纳是没有任何问题的,但关键是在工资发放的时候,没有充分考虑纳税因素,没有实施一定的纳税计划。如果该企业的管理人员拥有纳税意识,在年初就对本企业的经营情况做出分析,根据企业经营周期性的波动性,事先做出有意识的安排,并对企业员工讲清楚,预先做一些纳税的筹划工作,即在企业营销的旺季少发一些奖金,或者在财务上先把该提的奖金提出来,然后在业务淡季再慢慢地发出去,这样操作就可以达到为员工节税的目的。

目前一部分企业普遍存在另外一种工资发放方法:平时无论工作量多么大、业务效果多好也只发放基本的工资、奖金,原本应该发的工资和奖金积累在一起,放到年底再集中发给职工。出现这种做法的原因有很多,主要是出于对员工积极性进行鼓励的考虑,但是若把缴纳税金的因素考虑进来,这种发工资的办法肯定会增加纳税人的税收负担。因为税务机关在计征个人所得税的时候,并不承认你以前的工资和奖金发放得高低,只要达到税收的起征点就征税,也不允许将某一个月的高额工资奖金在以前的月份中平摊。这样,以前的月份可能达不到免征额或勉强达到了免征额,达到了免征额也只适用较低的边际税率,而集中发放的那一个月的奖金数额却很高,因而就要适用较高的边际税率,增加了职工的税收负担。

2.劳务报酬所得筹划

虽然劳务报酬适用的是20%的比例税率,但由于对于一次性收入畸高的实行加成征收,实际相当于适用三级超额累进税率。因此一次收入数额越大,其适用的税率就越高。所以劳务报酬所得筹划方法的一般思路就是,通过增加费用开支尽量减少应纳税所得额,或者通过延迟收入、平分收入等方法,将每一次的劳务报酬所得安排在较低税率的范围内。

(1)分项计算筹划法。

劳务报酬所得以每次收入额减除一定的费用后的余额作为应纳税所得额。

《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8条中总共列举了28种形式的劳务报酬所得,对于这些所得属于一次性收入的以取得该项收入为一次;属于同一项目连续性收入的,以一个月内取得的收入为一次。这里的同一项目是指劳务报酬所得列举具体劳务项目中的某一单项。个人兼有不同的劳务报酬所得,应当分别减除费用,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个人在缴纳所得税时应明白并充分利用这一点。

【例】纳税人刘先生某月给几家公司提供劳务,同时取得多项收入:给某设计院设计了一套工程图纸,获得设计费5万元;给某外资企业当了10天兼职翻译,获得1万元的翻译报酬;给某民营企业提供技术帮助,获得该公司的2万元报酬。如果刘先生不懂税法,将各项所得加总缴纳个人所得税款,则应纳税所得额=(50000+10000+20000)×(1-20%)=64000(元)

应纳税额=64000×40%-7000=18600(元)

其实,如果分项计算,可节约大量税款,计算如下:

设计费应纳税额=50000×(1-20%)×30%-2000=10000(元)

翻译费应纳税额=10000×(1-20%)×20%=1600(元)

技术服务费应纳税额=20000×(1-20%)×20%

=3200(元)

总共应纳税额=10000+1600+3200=14800(元)

稍稍安排一下就可以少缴3800元税款。

(2)支付次数筹划法。

《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对于同一项目取得连续性收入的,以每月的收入为一次。但在现实生活中,由于种种原因,某些行业收入的获得具有一定的阶段性,即在某个时期收入可能较多,而在另一些时期收入可能会很少甚至没有收入。这样就有可能在收入较多时适用较高的税率,而在收入较少时适用较低税率,甚至可能低于免征额,造成总体税收较高。

这时,纳税人只要进行一些很简单的筹划活动,就可能会获取较高的回报。即纳税人和劳务报酬的支付人商议,把本应该几个月支付的劳务费在1年内支付,使该劳务报酬的支付每月比较平均,从而使得该项所得适用较低的税率。同时,这种支付方式也使得支付人不必一次性支付较高费用,减轻了其经济负担,支付人也会比较乐意去做。

【例】王某为某企业职工,业余自学通过考试获得了注册会计师资格,和某会计师事务所商定每年年终到该事务所兼职3个月(由于会计业务的特殊性,到年底会计业务特别多,平时则很少)。年底3个月每月可能会支付40000元劳务报酬。如果王某和该事务所按实际情况签约,则王某应纳税额的计算如下:

月应纳税额=40000×(1-20%)×30%-2000=7600(元)

总共应纳税额=7600×3=22800(元)

如果王某和该会计师事务所商定,年终的劳务费在以后的一年中分月支付,具体形式不限,每月大约支付10000元,则月应纳税额=10000×(1-20%)×20%=1600(元)

总共应纳税额=1600×12=19200(元)

少缴税款3600元。

对具体的劳务报酬项目来说,个人举办培训班取得的培训收入和董事费收入均可采用此种方法。

根据国税函[1996]658号文件,个人无须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并取得执照举办学习班、培训班的,其取得的办班收入属于“劳务报酬所得”应税项目,应按税法规定计征个人所得税。其中,办班者每次收入按以下方法确定:一次收取学费的,以一期取得的收入为一次;分次收取学费的,以每月取得的收入为一次。

由于分期收取学费可以以每月的收入为一次,这样就可以使收入分散,每次的应纳税所得额减少,相应地适用较低的税率,因而举办者可以考虑对收入进行一下筹划。但是这种筹划应具备一定的前提,即能保证每次人数不会减少(或者被培训者将一直愿意接受培训,或者即使有人退出也会有人重新加入,即需求没有弹性或者很小),至少减少的不多。如果采取这种收费方式进行培训,被培训者越来越少,每次收学费时都会发现收入减少了许多,则最终收入可能会大减,虽然税负有所减轻,但净收益反而不如二次性收取学费的多,有时甚至会相差甚远。

国税发[1994]089号文件规定,个人担任董事职务所取得的董事费收入,属于劳务报酬所得性质,按照劳务报酬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一般而言,董事费的收入是一次性支付,而且数额较大,如果按照劳务报酬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将适用较高的税率,这样,董事费的很大一部分将作为个人所得税税款上缴国库。

对于董事费的纳税筹划一般有以下两种:一是将一部分董事费作为工资、薪金在平时就支付给担任董事职务的个人,使得董事费尽量适用较低税率。由于对收入进行了分摊,工资、薪金所得适用的税率也不会增大多少,但董事费适用的税率却发生了很大变化。二是将董事费分次发放,比如每年发放2次或3次等。

(3)费用转移筹划法。

为他人提供劳务以取得报酬的个人,可以考虑由对方提供一定的福利,将本应由自己承担的费用改由对方提供,以达到规避个人所得税的目的。下列方式可以考虑,即由对方提供餐饮服务、报销交通费、提供住宿、提供办公用具、安排实验设备等。这样就等于扩大了费用开支,相应地降低了自己的劳务报酬总额,从而使得该项劳务报酬所得适用较低的税率,或扣除超过20%的费用(一次劳务报酬少于4000元时)。这些日常开支是不可避免的,如果由个人负担就不能在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而由对方提供则能够扣除,虽减少了名义报酬额,但实际收益却有所增加。

3.稿酬所得的筹划

(1)系列丛书筹划法。

我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定,个人以图书、报刊方式出版、发表同一作品(文字作品、书画作品、摄影作品以及其他作品),不论出版单位是预付还是分笔支付稿酬,或者加印该作品再付稿酬,均应合并稿酬所得按一次计征个人所得税。但对于不同的作品却是分开计税,这就给纳税人的筹划创造了条件。如果一本书可以分成几个部分,以系列丛书的形式出现,则该作品将被认定为几个单独的作品,单独计算纳税,这在某些情况下可以节省纳税人不少税款。

使用该种方法应该注意以下几点:首先,该著作可以被分解成一套系列著作,而且该种发行方式不会对发行量有太大的影响,当然最好能够促进发行。如果该种分解导致著作的销量或者学术价值大受影响,则这种方式将得不偿失。其次,该种发行方式要想充分发挥作用,最好与后面的著作组筹划法结合。最后,该种发行方式应保证每本书的人均稿酬小于4000元,因为这种筹划法利用的是抵扣费用的临界点,即在稿酬所得小于4000元时,实际抵扣标准大于20%。

(2)著作组筹划法。

如果一项稿酬所得预计数额较大,还可以考虑使用著作组筹划法,即改1本书由1个人写为多个人合作创作。和上一种方法一样,该种筹划方法利用的是低于4000元稿酬的800元费用抵扣,该项抵扣的效果是大于20%抵扣标准的。

该种筹划方法,除了可以使纳税人少缴税款外,还具有以下好处:首先,这种著作方法可以加快创作的速度,使得一些社会急需的书籍早日面市,使得各种新观点以最快的方式出现,从而促进知识的进步。其次,集思广益,一本书在几个水平相当的作者的共同努力下,其水平一般会比一个人单独创作更高,但这要求各个创作人具有一定的水平,而且各人都应尽自己最大努力写其擅长的部分。再次,对于著作人来说,其著作成果更容易积累。

但使用这种筹划方法应当注意,由于成立著作组,个人的收入可能会比单独创作时少,虽然少缴了税款,但对于个人来说最终收益减少了。因此,该种筹划方法一般用在著作任务较多(比如有一套书要出版),或者成立长期合作的著作组。而且由于长期的合作,节省税款的数额也会由少积多。

【例】某经济学专家准备写一本关于经济学的教材,出版社初步同意该书出版之后支付稿费25000元。如果该财政专家单独著作,则应纳税额为25000×(1-20%)×20%×(1-30%)=2800(元)。如果财政专家采取著作组筹划法,并假定该著作组共10人,则可能的纳税情况是:10个合计应纳税额为(2500-800)×20%×(1-30%)×10=2380(元)。按此方法筹划可以总体少纳税420元。

(3)再版筹划法。

这种筹划方法就是在作品市场看好时,与出版社商量采取分批印刷的办法,以减少每次收入量,节约税款。《个人所得税法》规定,个人每次以图书的形式在两处或两处以上出版、发表或再版同一作品而取得的稿酬所得,则可分别将各处取得的所得或再版所得按分次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因此,在某些情况下也可以考虑再版筹划方法。

由于出版社对1本书再版比较麻烦,因此这种筹划方法具有一定的局限性,而且一般也只是作为辅助的筹划方法使用。比如,在运用前两种方法进行筹划仍不能奏效时,再考虑这种方法。再有,这种筹划方法只在待出版物市场看好时,即预期销路较好时运用。因为如果该出版物的销路不好,第一次出版后出版社便不愿意再次出版,其筹划便失去了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