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经济小型零售企业会计、税务、审计一本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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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3章 存货主要的税务问题

存货是指小型工业企业在日常经营过程中行将消耗的原材料、燃料及经营性辅助设备(不包括固定资产部分),包括:原材料、库存商品、物料用品和燃料。在会计核算中,涉及存货的税务问题主要表现在企业利用存货账户调节成本,存货金额的真实性会影响到当期损益及下期损益的正确性。

4.2.1随意变更计价方法的问题

【例4-19】华为超市2007年选用先进先出法计算发出存货的成本。但2008年上半年由于受多种因素的影响,该存货购进价格开始上扬,为确保利润保持合理水平,从7月份开始超市改用后进先出法计算发出成本。该存货在同一会计年度内先进先出和后进先出法交替使用,致使2008年存货销售成本上升了近200万元,超市该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也相应减少了200万元,少缴企业所得税50万元。对于该超市未经税务机关批准擅自改变存货计价方法,致使当年度的销售成本升高,从而减少应纳税所得额的行为,税务机关要求超市按原适用的存货计价方法调整已结转存货的成本,相应减少该部分存货的成本,并补缴所欠税款。

分析:

根据会计制度规定,企业可以根据自身的需要选用制度所规定的存货计价方法,但选用的方法一经确定,年度内不能随意变更,如确实需要变更,必须在会计报表中说明变更原因及对财务状况的影响。

但在实际工作中存在随意变更计价方法的问题,违反了会计的一致性、可比性原则,造成会计指标前后各期口径不一致,缺乏可比性。

有些企业甚至人为地通过变更计价方法来调节生产或销售成本,调节当期利润。对此类问题审查人员应查阅有关财务指标,分析对比各个会计期间财务指标有无异常变化,并查阅有关存货明细账;核查各期采用的计价方法是否一致,发现线索后,通过询问当事人等形式查证问题。

4.2.2虚构凭证、少缴税款的问题

【例4-20】华为超市按实际成本核算材料,为了达到虚增当期库存商品成本、隐匿利润、少交税款的目的,该超市到了每月月末,都要编制虚假的原始凭证,虚构库存商品发出业务,账务处理为借记“主营业务成本”,贷记“库存商品”,2008年该超市通过这种方式共计虚转库存商品成本120万元,少缴企业所得税30万元,同时存货明细账借方出现红字30万元。

分析:

虚转成本是小型零售企业常见的调节利润手法,上述问题发生后一般会表现为“库存商品”、“产成品”、“原材料”等账实不符,存货成本波动较大等。

有些企业在实际工作中不能正确核算,导致存货明细账常常出现红字,原因是存货发出计价不规范或中途变更计价方法,发出价高于账面成本价造成的。

因此,审查人员应从这些方面入手,审阅被查企业有关存货账户,核对其账实、账账有无不符情况,对比前后各期成本水平,必要时审阅记账凭证和原始凭证,并询问有关业务、仓库当事人,核查有关部门所存原始凭证(如领料单)与会计部门原始凭证是否一致,从中发现疑点,作进一步查证。

4.2.3天灾人祸、各咎其责的问题

【例4-21】华为超市由于服务员粗心没有关闭电源导致厂房火灾,损失了生产车间的所有物品,包括电子设备、桌椅、原材料等,损失50多万元。对这次火灾造成的损失,超市可以获得保险公司30万元的赔偿。超市将损失50多万元全部计入“营业外支出”,而将保险公司的赔款30万元直接购买了损失后需添置的各项设备、原材料等,没有进行任何账务处理。公司超市年底进行所得税申报时,没有进行任何纳税调整。

分析:

华为超市发生火灾是因管理不善造成的,属于非正常损失。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的规定,存货的非正常损失分两种情况从利润中直接扣除:对自然灾害造成的损失,在扣除保险公司赔偿后计入“营业外支出”;对因管理不善造成的货物被盗、发生霉变等损失,扣除有关责任人员的赔偿后计入“管理费用”。

存货损失的会计处理涉及两个税种:

(1)国家税务总局印发的《企业财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规定,“因自然灾害、战争等政治事件等不可抗力或者人为管理责任”导致的存货损失,需经税务机关审批才能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2)《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条例》第10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条例实施细则》第22条规定,企业发生的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其进项税额不得扣除。如果企业在发生非正常损失之前,已将该购进存货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实际申报抵扣,则应当在该批货物发生非正常损失的当期,将该批货物的进项予以转出。

因为小型零售企业不存在增值税抵扣的问题,因此该超市首先应将损失扣除保险公司的赔偿后再计入“营业外支出”,然后再将损失向税务机关申请,经审批才能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在未经税务机关批准之前,必须先调增应纳税所得额进行补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