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管理看懂财务报表有绝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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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6章 企业是如何做虚假报表的

从虚假财务报表的表现形式来看,无论什么单位、在什么时候、以什么方式、用何种方法编制和提供虚假财务报告,总是要在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收入、成本、费用、投资收益、税金、利润以及财务报告附注等财务数据与非财务数据等。

1.虚假资产项目

资产项目包括流动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资产。造假主要表现为多计资产或少计资产,现实中大量的是多计资产,又称虚估、虚列资产,具体有以下几种操作方式:

(1)改变资产确认的条件,将不是企业拥有或控制的,不能给企业带来经济利益流入的、不能可靠地计量的资产确认为企业的资产入账,故意提前或推迟确认时间和结账时间,将资产提前或推迟入账,虚列或漏列资产价值。

(2)修改资产计量的标准,以计划成本、预计成本代替实际成本,高估或低估资产的入账价值,不遵循稳健性、公允性原则,任意少摊资产的使用损耗价值,资产的账面价值大于或小于实际价值或者可实现净值。

(3)虚构交易事项,虚增资产,同时虚增负债或所有者权益,扩大资产总额,随意改变存货成本计价方法、固定资产折旧计提方法和无形资产及其他资产的摊销方法。

(4)不按规定计提资产减值准备,不按公允价值反映资产的账面价值,坏账准备、存货跌价准备、长期投资减值准备、固定资产减值准备、无形资产减值准备等不予提足或者不予计提。

(5)资产的损失不予转销而挂账。在会计期末,对存货、固定资产、货币资金及各项投资和债权不进行清理,已发现的潜亏、报废、损毁和短缺的资产价值未予转销或不全部转销,待处理财产损失挂账,有确凿证据证明应收债权和对外投资发生损失以及或有损失不予以预计,致使资产账面价值大于资产实际价值。

2.虚假负债项目

负债项目包括流动负债、长期负债,造假主要表现为:漏列负债或虚列负债,侧重于漏列负债,又称低估负债。在实际操作中有以下几种操作方式:

(1)改变负债确认的条件,对已经发生的应当履行的现时义务不列为负债,或者将不属于企业的债务入账,故意推迟或者提前确认负债时间或者结账日期,将负债推迟或提前入账,因而漏列、少列负债或多列负债。

(2)变更负债计量的标准,不以实际发生的应付金额入账,故意低估、少列或高估、虚列负债项目账面价值。

(3)违反负债的形成、偿还的会计核算原则。对交易事项应付款、预收款和借款不按实际发生的时间和金额入账,对已经发生而尚未支付的职工薪酬、劳动保险费、利息、大修理费、税金等未预计负债,或者虽已预计但未计入负债项目。虚假还债,凭空转销负债或者增加负债。

(4)通过关联方交易,滥用债务重组政策,冲销负债。

3.虚假所有者权益项目

所有者权益项目包括实收资本(股本)、资本公积、盈余公积及留存收益,造假主要表现在虚增或者少计所有者权益。在实际操作中有如下几种操作方式:

(1)实收资本虚假。

投资者投入的注册资本未按章程规定缴足;未按规定的比例计入实收资本;现金投入资本并未存入银行;非现金资本投入资本不以经过评估且双方确认的价值入账;外币投入的资本不按规定汇率折合;中外合作企业已归还投资不作为实收资本的减项反映;发行股票募集资本不按面值计入实收资本;资本公积、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转增资本以及减少注册资本不经过批准。违规将国有股转为法人股和个人股,随意虚增注册资本或抽逃注册资本。

(2)资本公积虚假。

通过虚增应收债权、无形资产及存货等而虚增资本公积,或者通过虚假债务豁免将债务转增资本公积,通过虚假评估增值和虚增受赠资产价值扩大资本公积,虚增或虚构投入资产价值而虚增资本(股本)溢价。在采用权益法核算时,无根据地加大被投资企业的资本公积而虚增企业的资本公积,或将其他项目转入资本公积。

(3)盈余公积虚假。

法定盈余公积、任意盈余公积的提取、转入不符合制度规定或不经过审批。已经发生盈余公积的支出或减少不列账冲销。外商投资企业依照规定该提取的储备基金、发展基金等不按规定计提。用盈余公积弥补亏损不作转销。

4.虚假收入项目

收入项目包括销售商品收入、提供劳务收入、让渡资产使用权收入;其造假表现形式主要为虚列收入或隐瞒收入,侧重于虚列收入。

(1)修改收入确认的条件,将不符合收入确认条件的经济业务确认为销售收入;不按权责发生制原则,故意提前或推迟确认时间和结账日期,将收入提前或推迟入账,造成虚列收入或者少列收入。

(2)改变收入的计量标准,不按企业与购货方或接受劳务方签订的合同或协议金额,也不是按实际交易发生的收入金额确定销售收入,擅自高估收入金额或者随意用红字冲减收入,应按收入净额反映收入而按总额反映收入等。

(3)违反收入的会计核算原则,虚构交易或事项,或利用代购代销进行虚购虚销,虚增主营业务收入,同时虚增主营业务成本;将预收账款等负债作为收入或者将收入作为负债列示;发生销售退回、销售折让不冲减营业收入,建造合同和提供劳务不按合同金额和实际完工进度百分比确认收入,将为第三方收取的款项作为业务收入,将收入直接抵减支出。

5.虚假成本费用项目

成本费用项目包括存货成本(采购成本、在产品成本、库存产品或商品成本等)、销售成本、营业税金及附加、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其他业务成本、营业外支出、所得税费用等。造假的主要表现为少列费用或者虚列费用,主要是少列费用。在实际操作中有以下几种方式:

(1)改变费用的确认原则,混淆收益性支出与资本性支出的界限,将收益性支出作为资本性支出;不按权责发生制原则,将当期费用留待以后分摊;不按配比原则,当期实现的收入不结转与其相关的成本和费用,或者人为调节成本费用,少计或多计当期费用。

(2)修改成本费用的计量标准,不以实际发生的成本费用入账,不按规定的年限、折旧率和原值计提固定资产折旧,不摊或少摊无形资产价值,待摊费用不按规定期限摊销,对已发生但尚未支付的费用不预提。

(3)违反成本的计算规定,不按规定的成本对象归集和分配成本费用,混淆各种产品成本、完工产品与在产品成本、制造成本与期间费用、盈利分部与亏损分部之间的成本费用界限,随意改变成本计算方法、成本对象、成本计算期和存货成本的摊销及结转方法,少摊或者多摊当期成本和费用。

(4)违反成本费用的会计处理原则,应当在当期列支或摊销的费用不列支、期末不结转,而悬挂于资产项目;应当于当期预提的支出、费用、营业税金、所得税等不予计提或不予提足;将费用直接抵冲收入,随意压低或提高产品或商品销售成本,混淆成本费用各项目之间的费用界限;将对外投资费用随意计入投资的初始成本;汇兑损失长期不列账,或者损失和费用不预计充分,造成隐瞒、少计当期费用或者虚列、多计当期费用。

(5)利用母子公司进行费用分担与费用转嫁。由于企业与关联方之间存在千丝万缕的联系,关联方之间往往利用转嫁费用的方式在关联方之间转移利润,进行盈利管理。这一点在母子公司之间发生得最为明显。在我国,由于上市公司和母公司之间存在着天然的联系,很多时候都有费用支付和分摊的问题。严格地说,处理这类问题时,有关各方应本着客观、公正、公平的原则,制定合理的费用分摊标准,各自负担应负担的部分。但在有些情况下,当企业利润水平不理想时,可能会通过改变费用分摊标准的方式,使如母公司调低上市公司应缴纳的管理费标准或免交应交的管理费,母公司承担上市公司的管理费用、广告费用、宣传费用、离退休人员的费用甚至退回以前年度收缴的有关费用等,将费用从上市公司转移,提高上市公司盈利水平,达到操纵利润的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