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卫生服务体系
医疗卫生服务体系是指不同层次的医疗卫生机构在提供医疗、预防、保健、计划生育、健康教育和科研工作等卫生服务过程中所形成的具有一定结构和功能的有机整体。其主要任务是防治疾病,促进人类健康和提高人口素质。
一个国家医疗卫生服务体系的建设与发展,关系到人民健康、社会稳定和经济的发展。建国以来,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卫生事业有了显著的发展,卫生队伍的规模不断壮大,卫生服务的范围也从治疗扩大到预防,从生理扩大到心理,从技术活动扩大到社会活动,从医院扩大到社区,形成了系统的综合性服务,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基本完善。
医疗卫生体系是贯彻实施国家的卫生工作方针政策,领导全国和地方卫生工作,组织专业人员和广大群众推行卫生工作的专业组织机构。我国医疗卫生体系是国民经济体系中的一个重要分支,为执行卫生工作方针,实现卫生工作的总目标,保障广大人民群众的健康,承担着组织保障作用。
一、我国医疗卫生体系的组织结构与功能
根据医疗卫生工作的性质和功能不同,我国医疗卫生体系的组织设置大致可分为:卫生行政组织、卫生事业组织和群众卫生组织。
(一)卫生行政组织
目前我国卫生行政组织的体制为:国家设卫生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卫生厅(局),地区、市、县设卫生局(科),乡镇或城市街道办事处设卫生专职干部,负责所辖地区的卫生工作。卫生部、厅、局是主管省、自治区、市、县卫生工作的职能部门。其主要功能是:根据党和国家对社会经济发展的统一要求,制定全国和地方卫生事业发展的总体规划、方针及政策;制定有关卫生工作的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和重大疾病防治规划;制定医学科研发展规划,组织科研攻关;根据国家卫生法规和标准对社会公共卫生、劳动卫生、食品、药品、医用生物制品和医疗器材等行使监督权;对重大疾病及医疗质量等实施监控;制定爱国卫生方针、政策和措施并组织实施。
(二)卫生事业组织
卫生事业组织是具体开展业务工作的专业机构。按工作性质大体可分为:
1.医疗预防机构 包括各级综合医院、专科医院、护理院、康复医院、医疗保健院、疗养院、老人院、门诊部等。主要承担诊疗和预防疾病的任务。医疗预防机构目前是我国分布最广、任务最繁重、卫生人员最集中的机构。
2.卫生防疫机构 包括各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职业病、地方病、结核病、寄生虫病防治机构、食品卫生监督所及国家卫生检疫机构等。主要承担预防疾病的任务。对危害人体健康的影响因素,如环境卫生、食品卫生以及学校卫生等进行监测、监督和控制。
3.妇幼保健机构 包括各级妇幼保健院(所、站)、妇产科医院、儿童医院及计划生育专业机构。主要承担保护妇女和儿童健康的任务。负责为妇女、儿童制定卫生保健规划,对计划生育技术质量标准进行监督检查,开发研究新技术和开展优生优育等工作。
4.药品、生物制品、卫生材料的生产、质检及管理机构 包括药品检验所、生物制品研究所等。主要承担发展我国医药学和保证用药安全的任务。
5.医学教育机构 包括各类不同层次的医学院校、卫生学校等。主要承担发展医学教育、培养医药卫生人才,并对在职人员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任务。
6.医学科学研究机构 包括医学科学院、中医研究院、预防医学中心以及各种研究所等。主要承担医药卫生科学研究、推动医学科学和卫生事业发展的任务。为我国医学科学的发展奠定基础。
7.传统医学机构 我国十分重视中医的发展,新中国成立后,制定了有关“中西医结合”的卫生政策,并成立了许多中医研究机构,包括中医药大学、中医医院、中药制药厂等。其主要职能是研究并传承中医药学,培养现代中医人才,推动我国中西医结合的发展。
(三)群众卫生组织
群众卫生组织是由专业或非专业人员组成,根据不同任务而设置的机构。按组成人员和任务的不同可分为以下三类:
1.由国家机关和人民团体的代表组成的卫生组织 由各级党政组织和群众团体负责人组成,主要任务是组织有关单位和部门共同做好卫生工作,以协调各方力量,推动群众性除害灭病及卫生防病等工作,如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地方病防治委员会等。
2.由卫生专业人员组成的学术性团体 包括中华医学会、中华护理学会、中华药学会、中华预防医学会等及全国各地成立的分会。这些学术性团体是以提高医药卫生技术,开展各种学术活动、经验交流、科普咨询等为主要任务。
3.由广大卫生工作者和群众卫生积极分子组成的基层群众卫生组织 该组织的代表机构即中国红十字会,在它的组织和各级政府的领导下,全国各地的红十字会已经成为基层卫生工作的主要力量。其主要任务是协助各级政府的有关部门,开展群众卫生和社区福利救济等工作。
(四)其他卫生组织
我国目前还有其他部门如铁道部、交通部、邮电部等也成立了卫生机构,其行政管理分别归属于相应的部门,卫生专业活动受主管部门和当地卫生行政组织双重管理,并接受隶属于卫生部的卫生机构的指导。这些卫生机构为本行业人员及当地居民提供医疗护理服务和公共卫生保健,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与改革的深化,一些行业的卫生机构已经脱离企业,归属于卫生行政管理部门的统一管理。
二、城乡三级医疗卫生网
新中国成立后,我国卫生工作沿着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建设服务的方向,遵循面向人民群众、以预防为主的方针,建立起了一个遍布全国城乡的三级医疗卫生网。自改革开放以来,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确立,医疗卫生事业得到了快速的发展,人民健康水平和生活质量也有了明显的提高,三级医疗卫生网的建设得到进一步加强。
(一)城市医疗卫生网
大城市的医疗卫生机构一般分为市、区、基层三级,中小城市一般分为市、基层二级。
市级医疗卫生机构包括市中心医院、专科医院及市中心防治机构等。市中心医院是全市医疗业务技术的指导中心,一般由技术水平较高、设备比较完善、科室类别比较齐全的综合医院或教学医院担任。
区中心医院是一个地区内医疗业务技术指导的中心,是市级医疗机构与基层医疗机构之间的桥梁。
城市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是街道或地段医院,主要为相应辖区内居民提供医疗预防、卫生防疫、妇幼保健及计划生育等医疗卫生服务。各机关、学校、企事业单位的医务室、卫生所、门诊部等也属于城市基层医疗卫生机构。
(二)农村医疗卫生网
我国农村人口的比例约为80%,国家卫生工作的重点是加强农村卫生事业建设。经过长期不懈的努力,我国农村已形成以县级医疗卫生机构为中心,乡卫生院为枢纽,村卫生室为基础的三级医疗卫生网。
县级卫生机构包括县医院、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妇幼保健站等,是全县预防、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技术指导中心及卫生人员的培训基地。
乡卫生院是农村的基层卫生组织,负责本地区的卫生行政管理,开展日常的医疗、预防保健、计划生育等工作,对村卫生室进行技术指导和业务培训。
村卫生室是农村最基层的卫生组织,负责基层各项卫生工作,如爱国卫生运动、环境卫生及饮水卫生的技术指导,进行计划免疫、传染病管理、计划生育、卫生宣传等。
三、我国的护理组织系统
我国护理组织系统已初步建立,旨在保证我国护理工作的正常运转和护理事业的稳定发展。
(一)各级卫生行政部门的护理管理组织结构
在我国,护理管理组织结构已逐步完善,其组织结构如下:
1.卫生部护理管理机构 卫生部下设的医政司护理处是护理行政管理的最高机构。其主要职责和任务是:为全国城乡医疗机构制定和组织实施有关护理工作的政策、法规、人员编制、管理条例、工作制度、职责和技术质量标准等;配合教育、人事部门对护理教育、人事等工作进行管理。
2.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及其下属各级卫生行政部门的护理管理机构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设有一名厅(局)长分管护理工作,地(市)以上卫生厅(局)医政处(科)配一名具有一定专业技术水平和组织管理能力的主管护师或主管护师以上技术职称的负责人,全面负责所辖范围内的护理管理工作。各级管理机构和人员的主要职责和任务是:根据上级精神和工作实际情况,制定本地区护理工作的具体方针、政策、法规和护理操作标准,制定发展规划和工作计划,听取工作汇报,组织检查执行情况,研究并解决存在的问题。
(二)卫生部护理中心 经卫生部批准,卫生部护理中心于1985年成立,是卫生部领导全国护理工作的参谋与咨询机构。其主要任务是:协助卫生部加强对护理管理、护理教育的领导和临床护理质量控制及技术的指导;组织一定范围内的护理教学师资和在职护理骨干的培训工作;收集、整理国内外护理科技进展情报和相关资料;开展护理科学研究;与中华护理学会紧密配合,积极开展学术研讨活动,为护理学科的发展与建设提供咨询和指导。
(三)中华护理学会 中华护理学会是我国护理科技工作者的学术性群众团体,隶属于中国科学技术协会,受卫生部和中国科协双重领导,在我国30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均成立了分会,该会设有理事会和各专业委员会,其主要任务是:团结全国广大护理人员,繁荣和发展中国护理事业,促进护理学科发展与完善,积极开展国内外学术交流和新知识、新技能的培训,组织重点学术问题的探讨和进行科学考察,编辑出版护理学术刊物如《中华护理杂志》,对会员的进行继续教育,对我国护理技术方面存在的问题提供咨询和建议,向广大群众普及卫生保健和护理知识。
(四)医院内的护理组织结构
1986年卫生部在全国首届护理工作会议上提出《关于加强护理工作领导理顺管理体制的意见》后,各级医院健全了护理管理指挥系统,从组织上保证了护理管理结构的健全。
根据卫生部的规定,县及县级以上医院和300张床位以上的医院设护理部,实行护理部主任、科护士长、护士长三级负责制;300张床位以下医院实行总护士长和护士长二级负责制。要求500张床位以上的医院积极创造条件,配备专职护理副院长,并兼护理部主任,另设副主任2名;300-500床位以下,或不足300床位,但医、教、研任务繁重的医院,设护理部主任1名,副主任1-2名;300张床位以下的医院,设总护理长。对100床位或设有三个护理单元以上的科室,以及任务繁重的手术室、急诊科、门诊部设科护理长。病房设护士长,其它独立的护理单元有5位以上护理人员时,设护士长1名,护理任务重、人员多的护理单元,设副护士长。病室护理管理实行护理长负责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