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在收集证据时要注意有关证据的效力问题。所说的效力,就是有的证据十分有用,能够直接证明案件事实,有的证据需要和其他的证据结合才可以证明案件的事实。即各种证据的证明效力不同,需要劳动者在收集及使用时注意。
(1)直接证据。直接证据,就是指能够单独直接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用人单位或雇主给劳动者所写的欠条就是一个直接证据,通过欠条,直接反映了劳动者被拖欠工资或劳务费的数额。还有就是劳动者与雇主交谈,对方口头承认拖欠劳动者工资或劳务费数额的录音证据。其他的证据还有知道劳动者被拖欠工资具体数额事实的其他劳动者的证人证言。
(2)间接证据。劳动者收集的证据中,有些只从单个证据不能证明案件的事实情况,而需要和其他的证据相结合,才能证明案件的事实,这就是间接证据。间接证据可以证明案件的某一个事实,在和其他的证据结合一起后,就可以综合起来证明劳动者被拖欠工资的事实。
有些证据可以证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如劳动者的劳动合同、工作证、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等;有些证据可以证明劳动者的工资标准,如劳动者的劳动合同、工资条等;有些证据可以证明劳动者被拖欠工资的时间,如其他劳动者的证言、劳动者领取工资的存折等。这些证据各能证明一项案件的事实,再将这些证据综合到一起,就能够证明全部案件的事实。
(3)不能单独作为证据的证据,必须结合其他证据才能够被法院采纳的情况如下:①未成年人所作的与其年龄和智力状况不相当的证言;②与一方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有利害关系的证人出具的证言;③有疑点的视听资料;④无法与原件、原物核对的复印件、复制品;⑤无正当理由未出庭作证的证人证言。
(4)不同证据之间的证据效力等级。在有数个相关证据,都是关于同一案件事实,且证据之间相互冲突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可以依照下列原则认定证据的证明力:
①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依职权制作的公文书证的证明力一般大于其他书证;②物证、档案、鉴定结论、勘验笔录或者经过公证、登记的书证其证明力一般大于其他书证、视听资料和证人证言;③原始证据的证明力一般大于传来证据;④直接证据的证明力一般大于间接证据;⑤证人提供的对与其有亲属或者其他密切关系的当事人有利的证言其证明力一般小于其他证人证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