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些劳动争议案件情况紧急,如不能及时解决可能影响当事人的基本生活甚至是生命保障,因此仲裁委员会对确属紧急情形的,可以在初步审理后,采用部分裁决的形式裁决企业支付职工工资和医疗费。紧急情形有:
(1)企业无故拖欠、扣罚或停发工资超过3个月,致使职工生活确无基本保障的。
(2)职工因工负伤,企业不支付急需的医疗费的。
(3)职工患病,在规定的医疗期内,企业不支付急需的医疗费的。
由于部分裁决是在仲裁中遇到紧急情况的特殊处理措施,所以一经作出,则立即生效并开始执行。企业如不执行,职工一方可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企业不服部分裁决的,不得单独就部分裁决向人民法院起诉。但可以向原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部分裁决的执行。复议申请应当自部分裁决送达之日起15日内提出,超过15日的,当事人不得再申请复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