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发生下列劳动争议,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因企业开除、除名、辞退职工和职工辞职、自动离职发生的争议;因执行有关工资、保险、福利、培训、劳动保护的规定发生的争议;因履行、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因认定无效劳动合同、特定条件下订立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因职工流动发生的争议;因用人单位裁减人员发生的争议;因经济补偿和赔偿发生的争议;因履行集体合同发生的争议;因用人单位录用职工非法收费发生的争议;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受理的其他劳动争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