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经济人一生要知道的经济学全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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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0章 内部人控制:小心你的权益被架空

所谓内部人控制现象,是指独立于股东或投资者(外部人)的经营者(内部人)利用企业的实际控制权,实施公共权利寻租而侵蚀所有者的资产与权益,实现自身利益最大化的行为。

内部人控制风险,是由美国斯坦福大学的美籍日本经济学家青木昌彦针对苏联东欧社会主义国家特有的情况而提出来的,是指从前的国有企业的经理和工人在企业公司化的过程中获得相当大一部分控制权的现象。

只要存在企业经营权和所有权的分离就必然会出现企业内部人控制现象。两权分立制度下,由于企业所有者和经营者之间的契约不可能是完美的,二者也存在信息不对称现象,企业经营者所受到的监督是有限的也可以说是低效率的,所以经营者总是可以利用自己的经营权来牟取自身利益,而不惜损害所有者的利益。

在我国,国有企业改革的过程中,内部人控制现象可以说是企业改革的必须成本。

首先,国有企业改革后,国家仍然是企业的最大股东,国家是没有人格化的主体,它自身没有人格化主体应有的责任和义务,它只能委托具有独立人格的政府官员来行使其股东权利,包括对经营者的任命,这里就存在着寻租现象。

其次,企业经营者只有对企业的控制权,而没有对企业剩余利润的索取权,也不必承担风险和责任,于是出现了“所有者缺位”现象。

再次,我国国有企业的股本结构中,国家股比重过大,使得非国有股的所有者对企业的所有者缺位现象的修复作用有限,经营者受不到严格有效的监督和制约。

最后,市场经济下,行使国有股的政府人员发现企业经营问题时,也不可能使用过多的非经济手段进行干预,否则将导致企业缺少活力和低效率。

内部人控制会给公司的规范运作尤其是长远发展带来严重的负面影响,包括国有资产转移和流失严重、对外披露虚假信息、增大投资者的投资风险、短期行为现象严重等。

最近几年,投资基金很热门。投资者可一定要谨慎,证券投资基金也存在内部人控制现象。证券投资基金在信托契约中对基金管理人规定了诸多的义务。但是基金持有人与基金管理人之间的委托—代理关系的实质决定了在基金资产的权利问题上,存在着所有权与经营权的分离,进而存在“内部人控制”风险。

所谓证券投资基金的“内部人控制”风险是指作为委托人的基金持有人,其目标是追求基金资产投资收益的最大化,而作为代理人的基金管理人,其目标是追求个人的收入最大化,两者的目标并不一致。

由于契约型证券投资基金先天性的缺陷,即基金持有人的高度分散性。基金的投资者对基金的重要投资决策并没有发言权,其并不能对基金管理人形成有效的监督和控制。因此基金管理人(即内部人)就实际上掌握了基金资产的控制权,从而在基金投资决策中充分追求自身利益而使基金持有人的利益受到侵害。

那么,如何才能克服这种基金的先天缺陷呢?专家认为,一般来说可以采取激励机制和监督约束机制。

首先,从激励机制上来看,让基金经理人分担信息公布不对称所产生的风险,也即让基金经理人的利益与基金收益挂钩。然而非常遗憾的是,目前我国证券投资基金在建立激励机制方面所做不多,其主要的手段也就是基金管理公司按照基金资产的净值以一定比例(如2.5%)收取基金管理运作费用,但是基金管理人及投资专家们却没有任何利益的激励,没有利益分成,没有基金管理公司的股份,也没有购买基金管理公司的股票期权,这样投资专家们就极有可能结成联盟合谋牟利。

其次,从监督约束机制上来进行调整与完善。基金作为一种典型的信托投资工具,其具有明显的委托—代理关系制度。我国的证券投资基金中主要当事人是基金投资者、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暂行办法中对基金的设立、募集和交易、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以及基金的投资运作等方面进行了规范和监管。可以说,我国的证券投资基金从一开始就是十分重视规范和监管的。但是由于理论水平和经验积累方面的欠缺,我国基金监督约束机制的实际运作中还是有很多需要改进的地方。从对基金的运作机制的分析中我们可以知道,基金持有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构成了委托—代理关系的三角。他们各司其职,权利与义务清晰,形成了一种权力制衡、责任明确、分工协作和利益共享的机制。从理论上来讲,这种内部制衡机制是相当科学的,也是基金得以迅速发展的一个重要原因。

由于基金管理人经常代行基金所有权,致使托管人迫于自身业务拓展的利益驱动,而可能在一定程度上放松其监督权,导致二者制约关系的相对弱化。造成这种影响的根源在于基金管理人的选择过程。在我国,基金管理人是由拥有基金3%股份的基金发起人选择,而最关心基金业绩的97%的基金持有人却对基金管理人没有事先选择权。而一般来说基金发起人所选择的基金管理公司都是自己全权控股的公司。

显然,基金管理公司与基金发起人有合谋利益的基础,这一运作机制有违科学性原则。建议尝试如下做法:基金管理公司的设立与基金的设立分离。即基金管理公司由有资格进行基金经营管理的专业机构发起成立,其管理人才应向社会公开招聘,并均应通过执业资格认证。基金设立时,基金管理公司不得参与基金的发起,基金发起人应在市场中对基金管理公司进行招标,真正做到良性竞争,让作为基金业核心的基金管理公司真正规范成熟发展。基金托管银行应由基金发起人选择,其对基金管理公司的有效监管才能充分体现。可以说只要引入了基金管理公司选择中的竞争机制,其他问题就相应得到了解决或弱化。

经济学小贴士

投资基金有风险,因为你投的钱由别人来代理,基金代理人和基金管理公司一旦合谋,那么你的权益就很可能被架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