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自由人联合体”体现了新的自由观
人类的追求目标是获取更多的自由,人类的存在与自由自始至终都是不可分割的。大多数思想家认为,古希腊的城邦理论和实践孕育了自由观,世界本原必然中的自由、理念中的自由、德性自由等理论成为后世自由主义的源头,特别是伊壁鸠鲁的个体自由更是深刻地影响了包括马克思在内的近代思想家。近代意义上的自由主义概念起源于霍布斯和斯宾诺莎( Baruch de Spinoza ) ,霍布斯主张毫不妥协的个人主义,斯宾诺莎推崇实现个人自由的民主政体。首次系统阐述自由主义学说的学者是洛克,他强调了个人自然权利与有限政府的关系。17、18 世纪的自由观主要的理论基础主要是自然状态、自然权利、自然法和社会契约等理论假说,是为资产阶级革命的合法性进行论证。到了19 世纪,为了适应资产阶级全球扩张的需求,自由主义重点阐述了自由资本主义制度的普世性,于是产生了功利自由主义。约翰·密尔是功利自由主义的杰出代表,他把功利原则与自由主义融为一体,提出了个人享有发展个性的自由,认为“有多少自由的个性就有多少独立的进步”(约翰·密尔,1982:76 )。从霍布斯到约翰·密尔这一阶段的自由主义被称为古典自由主义,约翰·密尔成为古典自由主义的集大成者。尽管各家学说在社会合作方面有所不同,但归纳起来,古典自由主义有一个共同特点:个人自由的自然权利与抽象性。
马克思批判了古典自由主义的自然权利与抽象性。他首先从人与人、人与社会的关系层面角度,提出社会关系是人完整实现社会存在物的基础。个人自由不是自然天生的,而是在社会关系中产生的。个人自由是受阶级属性制约的。资本主义国家在根本上代表着资产者的特殊利益,无产者就没有个人自由。马克思的政治哲学试图立足于全人类的社会,消除异化劳动和私有制,从而打破个人私利与公共利益的尖锐分裂与冲突状态。这个共同体是自主个人的联合体。马克思设定了他对个人真正自由与社会政治制度的理想构建,要打破不平等的奴役的社会结构,克服个人与共同体的分裂。马克思指出:“在真正的共同体的条件下,各个人在自己的联合中并通过这种联合获得自己的自由。”(马克思,1995:119 )新的共同体就是自由人联合体,即共产主义,“它是人与自然之间、人与人之间的矛盾的真正解决”(马克思,2002:297 )。
马克思进一步提出,古典自由主义是基于自由的可能性角度进行的一种预定意义上的解读,因而其自由观是抽象的。从生产力和生产关系的论述中,他强调劳动和实践才是实现自由的必备条件。因为无论是从人获得自由的能力,还是实现自由的能力,都是劳动、实践的结果。所以,个人自由的来源不是天赋而是自赋,个人自由的实现途径不是给予而是争得的。从人的自由自觉的类特性看,它并不全是自然进化的产物,是劳动催生了语言和意识,获得了自由自觉的类特性,从而使自由成了人的本质。个人自由包括三个方面:人与自身关系中的自由,人与社会关系中的自由,人与自然关系中的自由。人在自身关系中的自由既包括人对自身的本能与情感等自发性因素的自我控制,也包括对原有的观念、思想、知识的解放。人在社会关系中的自由指人对一定阶段社会历史条件的限制与束缚的突破。人与自然关系的自由主要表现为对自然对象的认识与改造。无论在哪个关系中,个人自由的获得都不是自然赠予,而需要努力争取。在马克思的自由观中,自由不是恒定不变的,它是一个历史的概念。伴随人类实践活动空间的拓展,个人自由也在发生变化。人类在“文化上的每一个进步,都是迈向自由的一步”(马克思,1972:154 )。
依照马克思实践唯物主义的观点,实践是人的存在方式,实践与自由在马克思的理论中是相互阐释的。自由既是实践所具有的特征,也是实践可能导致的结果。实践是人打破与摆脱外部世界与自身束缚的前提与方式。“自由就在于根据对自然界的必然性的认识来支配我们自己和外部自然界。”(马克思,1972:154 )当人以实践的方式存在时,即意味着个体存在是自定的,而非他定。也就是说,人是一种能进行自我选择、自我发展、自我创造、自我解放的存在物。
在“自由人联合体”中,自由的表现形式是个人的全面发展。个人能够适应不同的劳动需求,并使自己先天的和后天的能力得到自由发展,即人在实践活动中尽其所能地发挥才能和力量。在“自由人联合体”中,个人之间的社会关系必然成为他们共同的关系,并受他们自己共同体的控制,具有与异化完全不同的性质。这种异化就是对立,正如马克思所说:“当人同自身相异化的时候,他也同他人相对立。”(马克思,1995:47 )只要存在私有制和分工,社会关系只能是作为一种外在的异己力量与个人对立,人们不得不从属这种关系。而“自由人联合体”废除了私有制,消灭了社会分工,个人积极参与社会生产,同其他个人进行了普遍交换,形成了丰富而全面的社会关系,个人全面地占有和控制了这种关系,从而实现真正的自由。
因此,与古典自由主义不同,马克思所阐述的自由不是一个天赋的形而上学的抽象概念,而是在实践主动争取来的人的全面发展。
第二节 个人的全面发展取决于社会合作程度
马克思从人的活动出发去探讨社会的本质和发展规律,同时又从社会关系出发去探讨人的本质和人的价值;他在揭示社会的本质和发展规律的同时,也揭示了人的本质和发展规律。唯物史观认为,社会的发展就是人的发展。没有整个社会的发展,个人的发展也就没有基础和条件,整个社会发展是以人的发展为旨向。人是社会的人,没有社会的发展也就没有人的发展。社会合作都是为了丰富人的需要,提高人的自由度和主体性,促进人的素质的全面提高。
一、社会合作的历史新主体和新动力
社会发展的动力来源于人创造历史的活动,社会发展是人类实践活动的结果。人是社会存在和发展的前提,又是社会发展的目的。社会发展的程度最终是通过人的发展程度来衡量的。在现实活动中,个体在公共生活中承担义务、履行职责,获得身份认同,实现个体特殊意志与普遍意志的统一与和谐,并由此在客观的伦理关系及其秩序中真正成为自由的存在者。
(一)人是社会合作的主体
人存在于社会之中,人是社会的主体。正如韦伯所说,社会是由行动者构成的,要研究社会就要研究行动者,个人是社会行动的真正主体(侯钧生,2001:116 )。马克思认为,政治哲学的基础与前提是新型人类的产生和人类的再生。一旦造就出新型的人类,所有陈旧的力量范畴都将葬送于历史的逻辑面前,人们就会生活于没有压迫的社会。
无产阶级就是马克思时代的新型人类。在《黑格尔法哲学批判》之后,通过对工人运动的考察和对一些先进政治思想的研究,马克思写就了《〈黑格尔法哲学批判〉导言》。在这一著作中,马克思认为,彻底的革命除了需要彻底的理论之外,还需要物质基础;向德国制度开火不是诉诸理性的批判,而是诉诸武器的革命,理论的实现程度取决于现实需要的程度。正是这一认识,使马克思的“向下追溯”思想达到了对无产阶级的认识。他说:“德国人的解放就是人的解放。这个解放的头脑是哲学,它的心脏是无产阶级。”(马克思,2002:214 )无产阶级成为人类解放中唯一可以依靠的主体力量的原因在于,这个阶级“表明人的完全丧失,并因而只有通过人的完全回复才能回复自己本身”(马克思,2002:213 )。唯物辩证法认为,事物的内部矛盾是事物发展的根本动力;外因是事物发展的外部条件,它通过内因起作用。在不改变资本主义私有制的前提下,不能从根本上解决资本家和劳动者之间的矛盾,从而不能为实现人的自由全面发展铺平道路。正是清醒地意识到劳动者长期处于这种非人的境地,马克思才认定,劳动者阶级“只有在革命中才能抛掉自己身上的一切陈旧的肮脏东西,才能成为社会的新基础”(马克思,1995:91 )。
要改变现实,无产阶级需要自己的共同体,在这个共同体中工人才能获得全面发展而不是被局限于某个范围之内,也只有在这个共同体中,工人才能有自由。马克思在提出“异化劳动”理论时,明确表明应“从当前的经济事实出发”(马克思,2000:51 ) ,即表现在通过“工资”“资本的利润”和“地租”三种收入形式,直接面对当时社会的三个基本阶级,由此得出“资本、地租和劳动的分离对工人来说是致命的”论断(马克思,2000:7 )。正是在此意义上,马克思指出,在“自由人联合体”的社会中,每个人都实现了他作为人的价值和在世界中的主体地位,通过能动的自觉活动,充分发挥了自由自觉活动的类本性,从而达到了自我实现。它突出了人在社会历史中的主体地位,使得每一个人都成为了真正的历史“主体”。
从人类生存发展的实践层面来说,它依赖人本身的积极作为,即人成为健全的利益主体与责任主体。如果一个人不具有与他人沟通与合作的共在能力,这个人就失去了其作为“主体”的自我觉悟的特性。同时,一个在群体中不能“换位思考”顾及他人利益,而被膨胀的“自我”所占满的人也是不可能拥有“人”的价值的。只有自由意义上的人,才能被称为主体;也只有自由意义上的主体的人,才能称得上是平等的主体。对于人类物质层面的事物而言,人具有主体性的意义,而不能沦为物质的附属物;对于社会发展基本宗旨的层面而言,人应当以绝大多数社会成员的利益为基本着眼点。作为人类社会文明进步与社会合作的创造者和接受者,人的全面发展是社会发展的必然趋势,具体表现为人人共享社会发展成果,基本权利普遍得到社会尊重。
从人的生存发展的根基来理解,合作、共生、依存、协作应成为社会关系构筑的根本。可以说,合作性的社会关系和共生性的发展构成人成为责任人的客观基础,这就要求个人在实现自身发展的时候,不得侵害而是要促进他人的发展,这就是责任人的规定和使命。由于各种原因,每个人的经济地位和社会地位有所不同,但绝不意味着我们可以消解社会成员所应有的权利和义务的均衡,更不意味着可以忽略一些弱势群体的存在。社会发展是由历史的合力所推动的,不同的阶层、个人都对社会发展起着一种促进作用。
(二)人民群众是社会合作的动力
人是社会合作的主体,人民群众是社会合作的动力。人民群众是一个历史范畴,是指一切对社会历史起着推动作用的人们。唯物史观认为,人民群众是历史的创造者,最稳定的主体部分始终是从事物质资料生产的劳动群众及其知识分子。只有尊重人民群众的主体地位和首创精神,最大限度地激发人民群众参与的热情和创造活力,才能推动社会不断前进,实现社会合作。之所以要尊重人民主体地位,发挥人民首创精神,是因为只有人民才是历史的创造者,而不是少数人在创造历史。马克思认为,历史活动和思想都是群众的活动和思想,历史发展的动力“与其说是个别人物,即使是非常杰出的人物的动机,不如说是使广大群众、使整个民族,并且在每一民族中间又是使整个阶级行动起来的动机”(马克思,1995:249 )。正是这些广大群众的、整个民族的、整个阶级的行动引起重大历史变迁。
人民群众是社会中的大多数,是历史发展的推动者,是实践的主体。在改变世界的具体劳动中,他们焕发出自己的自由本性。但是,“以往的理论从来忽视居民群众的活动,只有历史唯物主义才第一次使我们能以自然科学的精神去研究群众生活的社会条件以及这些条件的变更”(列宁,1995:425 )。黑格尔从唯心主义角度得出英雄创造历史的结论,他说:“居于一切行动包括世界历史性行动在内的顶点的是个别人……这种权利就是英雄创建国家的权利。”(黑格尔,1982:354-355 )马克思在吸收费尔巴哈唯物主义基本内核的基础上,彻底批判了黑格尔的唯心主义本质。人民群众不但是社会物质财富和精神财富的创造者,也是社会变革的推动者。马克思以感性活动或物质生产劳动这一唯物主义基础颠倒了黑格尔的唯心主义体系,得出了劳动人民创造历史的伟大结论。
人民群众的生存和发展是物质生产活动的前提和目的。人民群众作为社会财富的创造者、实践者和受益者,社会应该给予其创造者现实的关照和回馈,人民群众也应该是社会财富的享有者,也要重视、发挥人民群众的能动性与创造性,一切为了群众,一切依靠群众。因而,推动人类社会向前发展,就必须要尊重人民群众的主体地位,关注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