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之所以成为人,关键在于通过社会劳动逐渐萌发了意识,进而按照自己的意志、想象和理想去能动地改造世界。从此,人类脱离了曾经为伍的万千动物,用勤劳的双手和无穷的智慧,逐步把原始混沌的地球改造成了如今缤纷多彩的模样。物质交往决定精神交往,“思想、观念、意识的生产最初是直接与人们的物质活动,与人们的物质交往,与现实生活的语言交织在一起的。人们的想象、思维、精神交往在这里还是人们物质行动的直接产物”(马克思,1995:72 )。精神劳动的出现意味着人类生存方式发生了革命性变化。以合作的理念和精神来处理各种各样的事务,是马克思社会合作思想的基本途径。然而,在合作理念开始日益张扬的时代,能否确立正确的合作精神,则是一个基础性的理论课题。
第一节 社会合作的思想预设
依据马克思的历史唯物主义,人类社会的发展是走向普遍合作的历史进程,社会合作是人类社会历史发展的必然趋势。只有顺应这一趋势并掌握主动,才能彰显社会合作之于人类社会的一切领域和一切活动不可估量的价值。孙中山也曾指出,物种以竞争为原则,人类以合作为原则,人类顺此原则则昌,不顺此原则则亡。即使在现代生产力高度发达的社会,“如果没有既存的广泛协作和合作网络,那我们大多数将会死亡”(哈维,2006:206 )。只有在合作的原则下,人们之间的交往行为才不是矛盾的和冲突的。但是,合作作为社会行动,需要共同的合作精神引导个体和社会的行动方向。
一、合作精神是社会合作的思想导向
真正的合作不仅是共同完成一项劳动,也是获得共同的愉悦。人类必须觉醒心中的合作精神,合作不是制度安排促使一起劳动,而是愉快地一起劳动过程。合作精神是一种美好的预期和设定,不是依靠“强力”作用达成表面思想的高度一致,而是一种在公共生活中表达自己之见与尊重他人之见而形成的“同意”预设。无论从历史事实出发,还是从逻辑分析出发,用某种特定的终极的“善”或价值观来统领生活中所有的“善”或价值观,以求得社会的进步、发展、和谐。
(一)集体意向性是社会合作的基础
涂尔干( Emile Durkheim)认为,社会分工为个人意识和个性的发展提供了间隙,削弱了集体意识。集体意识是指成员对集体的认同态度。对集体的认同来自远古时代人类集体生活的经验,远古恶劣的自然环境迫使人类必须集体生活和行动,离开集体意味着个体的灭亡。这种生活体验深深烙印在人类的大脑中,慢慢变成一种集体无意识,深入人类的潜意识。集体意识可以说是人类与生俱来的本能。
在社会学家看来,人与人的交往是必需的,而且人与人之间的沟通、相互认同是可能的。行动是“行为者赋予主观主义的目的取向性行为”(青井和夫,2002:45 ) ,即是一种具有特定主观意识、价值追求的行为。人的具有明确目的并有一定预计步骤的活动,是一种既定意向付诸实施的过程,因而它是有意识指引的。社会行为是“一个或一个以上的行为者所思虑的意义,与其他人的行为发生关系,其过程受这种关系所左右的行为”(青井和夫,2002:45 )。在他的理解中,内在行为意念如果不指向他人,单纯的相互联系中行为者如果不有意义地指向他人,都不是社会行为。换言之,一般行动向社会行动发展过程中介入了一种关键因素,即行动者的互相期望。马克斯·韦伯( Max Weber)把群体中不同成员分工合作和共同维持群体生活的行为称为社会行动。在他看来,社会行动是指“行动者的主观意义关涉他人的行为,而且指向其过程的这种行动”(韦伯,2005:3 )。
在现实中,某一社会规范总是为整合社会关系所设计和制定的。但是,如由于某些特殊的原因使这些规范得不到集体的认同,则根本不能转化为具体的实践和行为,而只是某些人臆造的规则。也就是说,是否具有一定程度的集体性接受,常常决定着某一规范能否得到彻底认同和贯彻。否则,集体性的接受一旦丧失,就预示着该规范的终结。总之,集体性接受或信念伴随着具体规范的始终,从它的产生发展到消失,都在极大程度上依赖于集体性接受。赛尔( John Searle)如此定义意向性:“意向性是心灵的一种特征,通过这种特征,心理状态指向,或者关于、论及、涉及、针对世界上的情况。”(赛尔,2006:65 )意向性也是心灵的一种生物学特征和表现。同时,意向性也可以理解为心灵的一种运作方式或能力。它是一种关于性、指向性,是涉及和表现他物的能力。借助这种能力,“我的主观状态使我与世界的其他部分相联系”(赛尔,2006:83 )。意向性有三种基本的状态类型:相信、希望、害怕。集体意向性的形式是“我们意图”“我们希望”“我们相信”。任何合作性活动都要求参与者共享他们的思想、感情等,因而集体意向性是一切社会活动的基础。在人类社会的发展中,每种力量不可能单独推动社会的发展,而是“融合为一个总的平均数,一个总的合力”(马克思,1995:697 )。马克思虽然认为各种力量要素可以形成一股合力,但是这种合力的形成是有前提的,这种前提就是各种力量必须围绕在一个先进的思想核心周围才能形成合力。
合作精神所包含的是自愿原则,每个个体平等地与人开展合作的行为出于自我对合作价值的认识和理解。实践证明,仅靠自私者之间的博弈、协商、契约和强制等外部性力量形成的协作时刻都处于相互防范毁约的心理和行为之中,只有社会合作是互惠互利共生的行为,这种机制才会长久。合作不仅意味着良好的人际关系和自愿基础上的行为互动,更重要的是,合作必然导致合作各方的互惠互利以及社会整体利益的增益。马克思说:“我们应该遵循的主要指针是人类的幸福和我们自身的完美。不应认为,这两种利益是敌对的,互相冲突的,一种利益必须消灭另一种的;人类的天性本来就是这样的:人们只有为同时代人的完美、为他们的幸福而工作,才能使自己也达到完美。”(马克思,1982:7 )在合作精神引导下开展广泛的合作,考虑的不是协作环境中个人利益的谋算而是合作行动的总体收益,表现出以对责任义务的觉识为前提的一种行为选择。
(二)基于共同知识的内驱力是社会合作的灵魂
生活在社会共同体的人们,有诸多的“共同知识”使得人们之间并不总是势不两立,共同的生活境遇和基于历史传统的延续,实现转化的个人偏好具有了兼容性和稳定性,不可通约的价值也具有了公共性,部分的利益冲突也可以通过协商、妥协、补偿等方式得到有效解决。共同知识是博弈论中的重要概念,共同知识是指在博弈中所有参与人知道的信息。在博弈论中,共同知识是决定博弈信息结构的重要内容。例如,博弈中的博弈规则是共同知识,参与人是理性的也是共同知识。
在人类社会发展的不同阶段,社会的共同知识是不一样的。马克斯·韦伯曾将“资本主义的精神”定义为一种拥护追求经济利益的理想。韦伯指出,若是只考虑到个人对于私利的追求时,这样的精神并非只限于西方文化,但是这样的个人———英雄般的企业家———并不能自行建立一个新的经济秩序(资本主义)。韦伯发现这些个人必须拥有的共同倾向还包括试图以最小的努力赚取最大的利润,而隐藏在这个倾向背后的观念,便是认为工作是一种罪恶,也是一种应该避免的负担,尤其是当工作超过正常的分量时。
在马克思看来,合作精神是社会发展的共同知识。只有在合作精神的引导下,人们之间的交往行为才不是矛盾的和冲突的。社会中人们的实践方式和发展理念是变化万千、丰富多样的,具有较大的主观随意性,反映了个人间不同的利益需求和价值旨趣,但其中也包含着某些共同的社会规范性的价值内容,构成了人们对话、沟通的思想共识基础。合作精神处于社会合作网络的最高层级,具有较强的抽象性和稳定性。合作精神一旦建立,它就是一笔巨大的无形的社会资本,它在社会或其下特定的群体之间和成员之间构筑了一种普遍的信任感,是一切合作和繁荣的精神动力。
社会合作不仅是由外在的秩序、他人的意志强加的结果,而且是在一定程度上源自社会个体的主动和自觉,源自社会的内部的驱动力。自古希腊以来,合作的作用及其价值理念成为西方文化演绎中的一种永恒情结,成为建立人间“理想国”和美好“乌托邦社会”的信念之源和恒定动力。这种内驱力来自主观意愿,也源于现实生活的物质条件和社会关系。马克思说:“人同自己本身的关系只有通过他同其他人的关系,才对他说来成为对象性的、现实的关系。”(马克思,1979:53 )对象性关系的建立基于人的主观意识,而主观意识又是基于物质条件和社会关系。马克思指出:“在不同的占有形式上,在社会生存条件上,耸立着由各种不同的、表现独特的情感、幻想、思想方式和人生观构成的整个上层建筑。整个阶级在它的物质条件和相应的社会关系的基础上创造和构成这一切。”(马克思,1995:611 )另一方面,主观意识也反作用于社会发展,“一般社会知识,已经在多么大的程度上变成了直接的生产力,从而社会生活过程的条件本身在多么大的程度上受到一般智力的控制并按照这种智力得到改造”(马克思,1980:219-220 )。
(三)合作精神规范人的行为
从人类历史发展史来看,人的外在约束性行为越来越少,而自愿行为越来越多。这样一来,基于自愿行为的合作就会日益增长。自愿行为的增多根源于规范体系中的引导性规范增多,即强制性规范的减少与引导性规范的加强。合作精神渗透到人们的灵魂深处,深刻地影响着人们的思想观念和行为方式。
涂尔干最早提出了社会失范的概念,他用这个概念来描述当社会规范不力、彼此矛盾或规范缺失时,在个人与社会中就会出现的混乱状态。在一个高度失范的社会中,由于社会成员没有共同的生活目标与价值标准,缺少行为的指南与约束,因而这个社会有解体的危险(罗伯逊,1990:246-247 )。在霍布斯看来,自然法的约束力仅限于人的内在欲望,而非外部行为。如果没有某种有形的力量,没有某种绝对权威来使人们慑服,自然法的道德原则就得不到遵循,人们仍无法摆脱自然状态。(何怀宏,1993:55 )
人们彼此之间可以获得一定的共识,每个人意识到自己是整个社会的一个成员。合作精神的形成并不要求成员牺牲自我,相反,挥洒个性、表现特长保证了成员共同完成任务目标,而明确的协作意愿和协作方式则产生了真正的内心动力。合作精神是社会文化的一部分,良好的合作可以通过合适的组织形态将每个人安排至合适的岗位,充分发挥集体的潜能。合作精神更多强调合作品德形成、良好合作行为的产生。在合作认知的基础上,通过人际交往活动表现出合作意识、合作能力、合作品行三个基本内涵的统一。合作精神的缺失主要表现为集体荣誉感不强、以自我为中心、合作心理素质差、人际关系紧张以及部分合作误区。
从微观角度说,合作精神是人心中一个深层的信念系统,在人们的价值活动中发挥着行为导向、情感激发和评价标准的作用,构成个人人生观的重要内容,制约着人生活动的方方面面,是一个无形而有力的世界。从宏观角度说,合作精神是社会文化体系的内核和灵魂,代表着社会对应该提倡什么、反对什么的规范性判断,社会通过各种手段把这些观念灌输和传递给个人,内化为个人的行为规范。合作精神渗透于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对人与人之间,个人与社会之间的关系起调节作用。在社会生活中确定行为准则和价值尺度,以使人在错综复杂的社会关系中有所追求,并维系和整合社会行动。
通过对共同行动及其行为规则的认知与情感,个体的合作行为有了一个基本前提和重要基础。善于合作,不仅能从工作中找到乐趣,而且也能从生活中找到乐趣。它需要通过某种活动,在人和人的交往过程中,以共同完成任务等各种方式去培养。为了实现共同目标(共同利益),个体自愿地结合在一起,通过相互之间的配合和协调(包括言语和行为)而实现共同目标,个人利益在社会交往活动中也获得满足。歌德( Johann Wolfgang Von Goethe)说,无论个人努力的目标是什么,不管他做什么,单枪匹马总是没有力量的。合群永远是一切善良思想的人的最高需要。如果没有合作精神,即使一起共同劳动也不是自觉自愿的行为,把社会个体绑在一起的只剩下概念和制度安排。唤醒合作精神,促进全体成员的向心力、凝聚力,在目标一致的前提下团结起来,同心协力,取长补短,群策群力,并进而保证社会的高效率运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