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有利于培养大学生的创新精神
社会在向前发展,时代也在不断进步,各行各业的人们都以新的形象展现在新的时代。作为大学生的我们同样也要与时俱进,要以新的形象去面对新的时代,以新的特点去适应新的时代,这对每个大学生是十分重要的。创新对一个国家来说显得极其重要。创新贯穿于人类发展的任何时期、任何角落,它是民族进步的灵魂、社会发展的枢纽、国家兴旺发达的不竭动力。创新加速了社会的进步,丰富了社会的财富。一个国家只有不断提高创新能力,才能立于不败之地。不创新就要被淘汰,就要被消灭。国家之间的竞争实际上是综合国力的竞争。而综合国力的竞争实质上是创新能力的竞争。在新时代中,各行各业都在飞速发展,如果没有创新精神,是难以适应现代社会的。所以,大学生应具备这样的新形象:敢于创新,重于实践,还要学会为人民服务。
青年大学生作为中国最具活力的群体,如果失去了创造的冲动和欲望,那么中华民族最终将失去发展的不竭动力。大学生的创业活动,有利于培养勇于开拓创新的精神,把就业压力转化为创业动力,培养出越来越多的各行各业的创业者。
国内大学生创业的优惠政策
大学毕业生自主创业的政策和环境对创业者的要求与创业环境是紧密联系在一起的,环境不仅决定着创业的价值观,而且决定着创业的行为方式,近年来,我国的创业环境出现了一些较好的变化。
(一)我国的创业法律环境不断完善
1999年8月,《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出台,这是我国继《公司法》、《合伙企业法》之后所制定的第三部涉及规范私营企业市场主体的法律,至此,我国关于私营经济的三种主要形式——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有限责任公司的主体法律已经基本完备。个人独资企业法最引人注目之处,在第八条中明确规定,只要有必要的从业人员以及有出资、有合法的企业名称、有固定的生产场所等,就可以申请注册为个人独资企业,这就废除了原先不规范的按照雇佣工人数来划分个人独资企业(雇工8人以上)和个体工商户(雇工7人以下)的规定,
此外,个人独资企业法还依据宪法明确规定“国家依法保护个人独资企业的财产和其他合法权益”,在第三章,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强制个人独资企业提供财力、物力、人力;个人独资企业有依法申请贷款、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权利,这预示着中国的个人自主创业将有一个更为宽松的法律和政策环境。
(二)大学生创业的环境日益宽松
随着大学生就业形势的严峻和国家对大学生创业的重视,中央政府和各地方政府又出台了一系列扶持大学生创业的优惠政策。
2002年,国家教育部、劳动与社会保障部、人事部等出台了鼓励和帮助大学生自主创业、灵活就业的政策,同时加大了对户籍管理、人事管理、社会保障等领域的改革,以与大学生创业机制相配套。
国务院办公厅于2003年5月29日下发关于《做好2003年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3]49号)其中第四条规定“鼓励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和灵活就业。凡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的,除国家限制的行业外,自工商部门批准其经营之日起1年内免交登记类和管理类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有条件的地区由地方政府确定,在现有渠道中为高校毕业生提供创业小额贷款和担保。”
2003年6月18日,国家工商总局出台了应届毕业生干个体一年内免交登记注册费和相关工商管理费的优惠政策。
2003年6月26日,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为切实落实国办发[2003]49号文件精神,鼓励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和灵活创业,下发《关于切实落实2003年普通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有关收费优惠政策的通知》,通知明确,凡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的,除国家限制的行业(包括建筑业、娱乐业以及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等)外,自工商部门批准其经营之日起1年内免交登记类和管理类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有条件的地区由地方政府确定,在现有渠道中为高校毕业生提供创业小额贷款和担保。
(三)大学生创业优惠政策的内容
2003年6月,国家工商总局下发《关于2003年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有关收费优惠政策的通知》后,上海、天津、重庆、黑龙江、辽宁、吉林、安徽、江西、福建、广东、广西、陕西、甘肃、新疆等省市自治区纷纷出台了类似政策,后来又陆续出台了优惠贷款的政策,这些政策被概括为大学生创业优惠政策。综观这些政策,我们把优惠概括为如下方面:
1.注册登记优惠
(1)程序简化。凡申请从事个体经营或申办私营企业的,可通过各级工商部门注册大厅优先登记注册。申请人只需提交登记申请书、验资报告等主要登记材料,可先予以颁发营业执照,并在一定期限内按规定补齐相关材料;
(2)费用减免。除国家限制的行业外,工商部门自批准其经营之日起1年内免收其个体工商户登记费、管理费和各种证书费。对申办高新技术企业的,如资金确有困难,注册资本达不到最低限额的,允许分期到位。高校毕业生从事社区服务等活动的,一定期限内免予办理工商注册登记,免收各项工商管理费用。
2.金融贷款优惠
(1)优先贷款支持、适当发放信用贷款。对高校毕业生创业贷款,可由高校毕业生为借款主体,担保方可由其家庭或直系亲属家庭成员的稳定收入或有效资产提供相应的联合担保。对于资信良好、还款有保障的,在风险可控的基础上适当发放信用贷款;
(2)简化贷款手续。
(3)利率优惠。对创业贷款给予一定的优惠利率扶持,视贷款风险度不同,在法定贷款利率基础上可适当下浮或上浮。
3.税费减免优惠
对新办的从事咨询业、信息业、技术服务业的企业或经营单位,对新办的独立核算的从事交通运输业、邮电通讯业的企业或经营单位,对新办的独立核算的从事公用事业、商业、对外贸易业、旅游业、仓储业、居民服务业、饮食业、教育文化事业、卫生事业的企业或经营单位,对到“老、少、边、穷”地区新办的企业,可以免征或减征一定年限、比例的所得税。
4.员工待遇优惠
(1)员工聘请和培训享受减免优惠。在一定时间内,可在有关网站免费查询人才、劳动力供求信息,免费发布招聘广告等。政府人事部门所属的人才中介服务机构免费为创办企业的毕业生、优惠为创办企业的员工提供培训、测评服务;
(2)人事档案管理免一定年限费用。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所属的人才中介服务机构免费为其保管人事档案两年;
(3)社会保险参保有单独渠道。高校毕业生从事自主创业的,可在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设立的个人缴费窗口办理社会保险参保手续。
2009年1月19日,国务院办公厅下发了《关于加强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9]3号,以下简称《通知》),要求把高校毕业生就业摆在当前就业工作的首位,采取切实有效措施,拓宽就业门路,鼓励高校毕业生到城乡基层、中西部地区和中小企业就业,鼓励自主创业,鼓励骨干企业和科研项目单位吸纳和稳定高校毕业生就业。并提出了一系列政策措施。
自主创业是大学生就业的重要增长点。据有关调查,目前应届毕业生中自主创业的比例仅为0.3%。创业难度很大,潜力也很大。《通知》对此提出四个方面的工作要求:
第一,鼓励高校积极开展创业教育和实践活动。
第二,税费减免和小额贷款。
对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符合条件的,三年内免收行政事业性收费;按规定落实残疾人就业、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以及中小企业、高新技术企业发展等现行税收政策和创业经营场所安排;登记失业高校毕业生可申请小额担保贷款,合伙经营和组织起来就业的,适当扩大贷款规模,从事微利项目的享受贴息扶持。
第三,创业服务。
对有创业意愿的高校毕业生参加创业培训的,给予职业培训补贴;强化高校毕业生的创业指导服务,提供“一条龙”创业服务。建设完善一批大学生创业园和创业孵化基地,给予相关政策扶持。
第四,鼓励支持高校毕业生灵活就业。
鼓励高校毕业生从事灵活就业,符合就业困难人员条件的可享受社保补贴政策。
(四)各地鼓励大学生创业政策解读:
1.广东地区
(1)创办公司免缴首期注册资本
学生自主创业还可享受税费减免。除国家限制的行业外,按照规定,大学生毕业2年内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其在工商部门首次注册登记之日起3年内免交登记类、证照类和管理类行政事业性收费,并可享受免收2年保存人事关系及档案的费用和各项服务收费。高校毕业生创办的高新技术企业、软件生产企业、小型微利企业或从事农林牧渔业,符合现行税法规定条件的,均可享受相关税收优惠。
大学生自主创办企业为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的,在按规定据实抵扣的基础上,再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企业技术开发费加计扣除部分形成的年度亏损,可以用以后年度所得弥补,但结转年限最长不得超过5年。
(2)创业成功可享数千元资助
自主创业的大学生招用本省户籍大学生,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按实际招用人数在相应期限内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创业大学生本人可同等享受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社保补贴政策。
创业大学生可享受小额担保贷款政策,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5万元,对合伙经营或组织起来就业的,可按规定适当扩大贷款规模,从事当地政府规定微利项目的,可按规定享受贴息扶持。创业成功后可享受一次性创业资助,珠江三角洲地区的资助额度为2000~3000元,粤东西北地区可提高至3000~4000元。
(3)3年提供6万个见习岗位
2009~2011年,广东将重点扶持400个高校毕业生创业项目,为2000名有创业意向的大学生提供系统的创业辅导,组织6万名高校毕业生参加创业培训。
3年内,全省将有5000家企业、科研机构、专业学会(协会)、研究会作为高校毕业生见习基地,可提供6万名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参加见习实训,见习期限最长不超过6个月。见习期间,由见习单位为参加见习生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并由见习单位和当地政府提供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80%、不高于120%的生活补贴。
2.上海地区
创业基金主要来源于上海市政府财政专项拨款。资金规模为1.5亿,每年5000万元。
创业基金面向本市高校(含研究生培养单位)应届毕业生(含毕业阶段在校生和离校应届毕业生)、在读硕士、博士生及其所创办的企业(含上海户籍外地高校的专科、高职、本科生、硕士、博士研究生)。
应届大学毕业生创业可享受免费风险评估、免费政策培训、无偿贷款担保及部分税费减免四项优惠政策,具体包括:
(1)高校毕业生(含大学专科、大学本科、研究生)从事个体经营的,自批准经营之日起,1年内免交个体户登记注册费、个体户管理费、经济合同示范文本工本费等。此外,如果成立非正规企业,只需所在区县街道进行登记,即可免税3年。
(2)自主创业的大学生,向银行申请开业贷款担保额度最高可为7万元,并享受贷款贴息。
(3)上海市设立了专门针对大学毕业生的创业教育培训中心,免费为大学生提供项目风险评估和指导,帮助大学生更好地把握市场机会。
学生依托科技自主创新、自主创业,培育技术创新人才,拓宽了大学生就业渠道。
3.天津市:
天津市工商局制订的大学生创办企业优惠政策包括:放宽注册资本缴付标准与时限、允许毕业生以人力资源和智力成果投资入股、放宽私企经营范围、工商部门上门为企业服务等。
天津市工商部门允许创办私营企业的应届高校毕业生分期缴付注册资本,以生产性和零售业务为主的商业性公司,首期出资5万元以上并提交相关证明和承诺书即可获得营业执照;而咨询服务性公司首期出资2万元以上即可。
同时该市允许具有管理才能、技术特长或者有专利成果的毕业生以人力资源和智力成果向私营企业投资入股,最高可达注册资本的20%;如以高新技术成果入股,经有关部门同意,其所占份额可占注册资本的35%。
讨论:
搜集你所在地区的大学生创业优惠政策,探讨此类政策对大学生创业的实际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