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馨提示防止上当的口诀
有受骗上当的情形,可立即报警或向消费者协会、劳委会、公平交易委员会及劳工局等单位申诉。
口诀一:千万不要
不要把身份证、驾照、印鉴交给未就职的企业、公司。不管什么理由,你都不需要留下重要的证件。像是身份证、驾照、户口簿……以免你成为犯法漏税的人头。更不要随便签名盖章。
不要缴交保证金、意外保险费。这些都是不合理的约束,你完全不必配合。
还没赚钱就要花钱?不要预付任何费用。例如要求购买材料费(作家庭代工)、要求缴交仪器费或训练费,不管他怎么口沫横飞,你都不要理他。
口诀二:一定要
瞪大眼睛看合约。口头契约也算具有法律效力的合约,虽然没以白纸黑字写起来,你自己可要记清楚。不过为了保险起见,订订书面契约还是比较妥当安全。
口诀三:保证人身安全
1.地址诡异的(几巷几弄几号之几室)就别去了。
2.如果面试地点偏僻,难以判断安全与否,可以找熟人相陪一同前往,建议找遇到麻烦不会落跑的男生,毕竟两个女生一起还是稍显单薄。
3.另外,临时更换面试地点,或一次面试之后,又安排其他地点,进行第二次面试,也是很可疑,要小心。
4.自己带水好了,不要随便喝饮料和搭便车。
5.女服务生、女伴游、女导游、纯伴游、女接待、工商服务小姐……这类职务有可能是混人耳目的伪装陷阱,宜多注意。
6.熟人介绍的工作,还是要提高警觉,周遭的朋友或亲人还是可能因为你不知道的个人恩怨,或急需钱用而安排你下海工作。这类案例也层出不穷,总之要问清楚多打听,觉得怪怪的就勇敢拒绝不要去。
口诀四:防骗术
利用电话征才或信箱号码征人,不敢公开公司名称和地址的,要特别小心。对于民营的职业介绍所,最好查证它是否有登记、合法立案。
事先以电话联络,前往应征的时候,才知道是一家民营的职业介绍所的时候,不妨假装是路过来询问状况的人,以便对该公司的服务有进一步的了解。
口诀五:防非法工作及老鼠会
对于工作性质交代得很模糊,要当心可能是挂羊头卖狗肉的不良企业,当然也有可能是那个人本来讲话就吞吞吐吐、词不达意,所以还是要进一步地搜集情报、探问清楚。反之,他如果讲得头头是道、天花乱坠,也不要马上相信他,尤其是那种不让你打断、问问题、一直转移话题而不回答你问题的。
口诀六:防传销
“月入数十万,高薪”这类征才广告有可能是一些不屑的推销行业,或老鼠会的吸金组织,用快速致富的赚钱法来吸引人加入。最好仔细分辨,它和其他规模制度较健全的营销业的差别,作直销并不可耻,但总不能把不好的商品,没良心地强迫推销出去,弄不好工作失利没钱拿,说不定还赔上自己的信用与人际关系。
毕业生就业权益的保护途径
在如今的就业形势下,侵犯毕业生就业权益的的现象层出不穷,即使有了很好的预防也很难完全避免此种情况的发生。毕业生就业权益的自我保护,要求毕业生在自身权益受到侵犯时,能够积极主动采取各种方法进行自我保护,切实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1)毕业生可以要求学校与用人单位进行协商。
就业协议书改革后,学校在毕业生维权方面的作用有所减弱,但是应当认识到,首先,毕业生作为在校学生,学校有责任和义务维护本校学生的合法权益,其次,毕竟由学校出面,可以更好地与用人单位进行沟通,从而有助于两者之间矛盾的顺利解决。所以学校永远是毕业生维权的强有力的后盾。可以向劳动行政主管部门举报,要求其检查。用人单位所在区、县的劳动行政主管部门每年都会对辖区内单位的劳动用工情况、工资发放、社会保险金缴纳情况进行检查,一旦发现有问题,可以对单位进行处罚。所以毕业生如果发现自己所在单位在上述几个方面有违法违纪现象时,可以向单位所在地的劳动行政主管部门举报,要求他们进行检查甚至进行处罚,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2)要求劳动争议仲裁和向法院起诉。
毕业生如果实在无法与单位协调解决自己所的遇到的问题,可以向单位所在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要求仲裁,如果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单位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由法院进行裁定。以往毕业生在遇到侵权事件时,考虑到怕麻烦、无法胜诉或无法承担高额的诉讼费用,而放弃采用司法途径。但是最近有数据显示,在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的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劳动争议纠纷中80%的案件是毕业生或劳动者胜诉。因此,毕业生就放弃思想包袱,坚决采用司法途径维护自己合法就业权益。
(3)借助新闻媒体进行救济。
新闻媒体可以发挥很好的舆论导向作用,可以通过对各种不公正现象进行曝光、报道的方式,引起相关部门对这些现象的重视,从而促使这些问题得以有效解决。毕业生在碰到就业权益被侵犯时,如果采取相关措施仍然无法很好解决,可以向报纸、电视等新闻媒体反映,借助舆论力量得到解决。
就业协议书的签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第十条明确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因此,就业协议的形式可以分为书面形式和口头形式两种。但在发生就业纠纷时,口头协议的取证比较困难,因此,毕业生应尽可能地与用人单位签订书面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就业协议书是就业协议中最常见的书面形式。从法律意义上讲,就业协议书可视作一种劳动合同,所以签订就业协议书是一种法律行为,应当按照法律的有关规定进行操作。同时就业协议书也是毕业生首次就业权益维护的基础,是需要我们予以重点关注的内容。
(一)就业协议基本知识
当毕业生与用人单位经过双向选择达成初步意愿之后,双方便进入就业的实质性操作阶段——订立就业协议。就业协议是关于毕业生就业的一种意向性约定,也是毕业生由“校园人”转变为“社会人”的签订第一份“合同”。
1.就业协议书的概念
就业协议书是明确毕业生、用人单位和学校三者之间权利和义务的书面表现形式。协议条款应该是协议主体之间权利与义务的明确无误的表述,是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对当事人各方皆具约束力。
就业协议书一般由国家和各省(市、区)教育主管部门统一制表,一式三份,由毕业生、用人单位和学校各执一份。每位毕业生只发一份就业协议书,各高校以签订生效的就业协议书为依据编制就业派遣方案。
教育部高校学生司制作的《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属三方协议,毕业生、用人单位和学校三方签约盖章后,就业协议书才生效。为了更科学地体现就业协议书主体的合理性,体现毕业生、用人单位各自的权利、责任和义务,目前许多地方教育主管部门(如广东、上海)印制的新版就业协议书中,高校仅作为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委托的协议鉴证方,不再是协议书的一方当事人,只要毕业生和用人单位签字盖章,协议书便可生效。
2.就业协议书的内容
就业协议书一般应包括以下条款:工作(聘用合同)期限、工作岗位和工作内容、劳动保护和工作条件、工资报酬和福利待遇、就业协议终止的条件、违反就业协议的责任。除了以上条款之外,毕业生和用人单位还可在就业协议书上附加双方认为需要增加的其它条款。就业协议书的内容一般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毕业生个人基本情况及就业意见
包括姓名、性别、年龄、民族、政治面貌、培养方式、健康情况、专业、学制、学历、家庭住址、应聘意见等。毕业生应按现行的就业规则就业,向用人单位如实介绍自己的情况,了解用人单位使用的意图,表明自己的就业意见,在规定的时间内到用人单位报到。
(2)用人单位情况及意见
包括单位名称、单位隶属、联系人、联系电话、邮政编码、通讯地址、所有制性质、单位性质、档案转寄地址、用人单位意见、用人单位上级主管部门意见等。用人单位要如实介绍本单位情况,明确对毕业生的要求及使用意图,做好各项接收工作。
(3)学校意见
包括学校联系人、联系电话、邮政编码、学校通讯地址、院系意见、学校毕业生就业部门意见等。学校要如实向用人单位介绍毕业生的情况,做好推荐工作,用人单位同意录用后,经学校审核列入建议就业方案,报主管部门批准,学校负责办理毕业生就业派遣手续。
(4)违约责任
可以由签订方在备注栏内约定。各方应本着诚实信用原则严格履行协议,任何一方不履行协议或履行不符合协议要求,均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5)其他约定
如有其他约定,应在备注栏里注明,并视为本协议的一部分。这部分根据毕业生和用人单位就具体问题协商约定。附加协议的法律效力与正式协议同等,毕业生可以大胆向用人单位提出合法的、应享有的权益,不应放弃这个维护自身权益的机会。
随着毕业生就业制度改革的深化,毕业生就业协议书的内容也在进一步规范化、法律化。目前,一些用人单位或学校在就业协议书上已经附加了有关劳动合同的内容,以保证毕业生的权益,进一步明确用人单位与毕业生之间的权利与义务,也使得就业协议与劳动合同进一步衔接。
(二)就业协议的订立
为保护同学利益,依法办事,规范以往就业工作中的不合法现象,毕业生在与用人单位签订就业协议时,必须依照相关原则进行,注意相关细节。
1.就业协议书订立的原则
(1)主体适格原则
主体资格合法,是一个法律行为有效的首要条件。对于毕业生来讲,作为就业协议中劳动者一方的当事人,必须是取得毕业资格的普通高等学校应届毕业生。如果学生在派遣时未取得毕业资格,用人单位可以不予接收而无须承担法律责任。对用人单位而言,作为协议的另一方当事人,必须是依法成立、具有属民事行为能力、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具有从事各项经营或管理活动的能力,有自主用人权。否则毕业生可以解除协议而无须承担违约责任。
(2)平等协商原则
毕业生与用人单位在签订就业协议时的法律地位是平等的,协议必须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不得采用隐瞒、欺骗、胁迫等手段签订协议。双方如有其他约定,可在协议附加条款中加以补充。
(3)诚实信用原则
签订就业协议书是一种严肃的法律行为,毕业生和用人单位在签约前应就协议事项进行充分协商并选择:就业协议书一旦签订,双方应本着诚信的原则,全面履行协议书中的各项约定。
2.就业协议书的签订程序
任何实体权利的实现都要有一定的法定程序作保障,违反法定一种约束,也是违约责任的一种重要形式。许多毕业生在签订就业协议书时心猿意马,为了不被“套牢”,只要企业不刻意提出对违约金的要求,毕业生们也就故作糊涂。这种情况下毕业生一旦毁约,用人单位往往会漫天要价索取赔偿,并不会因为就业协议书中没有违约金额的约定而息事宁人;如果毕业生遭遇到用人单位的毁约,自己的合法权益也同样难以得到保障。
(1)签订就业协议一般要经过如下程序:
①毕业生到学院就业办领取就业协议书。
②毕业生和用人单位达成就业意向后,双方在就业协议书上签字盖章。
③无独立人事权的用人单位须报请上级主管部门在就业协议书上签字盖章。
④毕业生所属学院就业办审核就业协议,并签字盖章。
⑤学校就业中心审核就业协议,并签字盖章。
(2)毕业生签订就业协议书需注意问题
①要注意弄清用人单位是否具备合法的主体资格
只有具备合法主体资格的单位,才拥有录用毕业生的自主权,因此,毕业生签订就业协议前,要仔细了解用人单位的主体资格,以免造成损失。
②要按规定的程序签订就业协议
按照签订就业协议的程序,学校应是最后签章。但在实际工作中,为方便毕业生就业,学校在发放协议书之前先盖好学校就业中心的公章,再交用人单位签章,这样以来,毕业生应该特别注意三种情况:
一是经用人单位应聘考核合格后,毕业生将协议书交给用人单位,用人单位要及时签章并将协议书中的学校联、毕业生联交还毕业生,以便毕业生办理其他就业手续。毕业生要防止用人单位拿了协议书后迟迟不肯签章,一拖再拖,一、两个月或更长时间后,突然找个理由说不能录用了,因用人单位未签章,协议难以实现,毕业生有口难言,浪费了精力不说,还白白耽误了与其它用人单位签约的机会;
二是个别用人单位未经协商便在协议书上增加一些毕业生不愿接受的条款,待毕业生提出异议,协议已经用人单位盖章生效,若要违约,毕业生又不得不承担赔偿责任。
三是毕业生与用人单位签约后,不将有效协议书上交学校,不履行就业协议,致使学校无法将毕业生的实际就业去向列入就业方案,未将毕业生派遣到协议单位,从而造成学校违约,损害学校声誉。
③双方协商条款的内容必须在备注栏中注明
在毕业生与用人单位洽谈中,必然会就一些具体问题进行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后,协商条款一定要在备注栏中书面说明,并由双方签字盖章。备注栏中需要注明的条款一般有以下两类:
一是关于工资福利待遇,住房条件,服务期限等等。这些条款的提出,有利于保护毕业生的自身权益,毕业生报到后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时,不需要重复协商此类问题。
二是明确违约处理办法。毕业生就业协议书一经订立,任何一方都不得随意解除,否则就应承担违约责任。但由于各种各样的原因,违约现象也是客观存在的,为维护自身权益,有必要约定双方违约所要承担的责任,如规定违约金数额等等。这样一来,若用人单位提出违约,毕业生可获得一定的补偿,若毕业生提出违约,也可避免一些用人单位不允许违约或漫天要价,从而使自己处于被动状态。
三是考研出国问题。若毕业生考研待录或准备出国,与用人单位签订就业协议时,一定要注明“毕业生考研录取或办理出国手续后,协议自行解除”等相关内容,这样就可避免承担违约责任,避免造成经济损失或引起其他争议。
(三)无效协议
无效协议是指欠缺就业协议的有效要件或违反就业协议订立的原则从而不发生法律效力,无效协议自订立之日起无效。无效协议产生的法律责任应由责任方承担。
1.就业协议未经学校同意视为无效。如有的协议经学校审查认为对毕业生显失公平,或违反公平竞争、公平录用的原则,学校可不予认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