需要指出的是,上述结转只有当企业做出了在短期内收回长期投资的决策才进行。若企业因急需资金而立即采取了变现行动,则无需向“短期投资”结转,只需按前面所述的长期股权、债券出售转让的账务处理方法进行。
还有一种情况是:“长期投资”账户中的债券投资,其中有将于一年内到期的债券。从理论上讲,也应将之转为“短期投资”。根据现行新会计制度,应采取报表结转,账户不结转的方法,即于报表中在其长期投资中扣除,放到“流动资产”类中列示,而账户中不作结转。
二、固定资产
固定资产是指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单位价值在规定限额以上,并且在使用过程中保持原有实物形态的资产。固定资产应具备以下特征:
1.使用期限超过规定期限,一般在一年以上。
2.使用寿命有限(土地除外),但在寿命期内长期使用而基本保持其原有实物形态。
3.它们价值是随其物质形态磨损的增加而逐渐减少,并通过累计折旧的办法计入管理费用,最后从销售收入中得到补偿。
4.用于生产经营活动而不是为了出售。
正是因为固定资产具有以上特征,使得其计价、核算等都有别于流动资产。主要表现在:
1.购建固定资产的支出属于资本性支出而不是收益性支出。我国企业会计准则规定:凡是支出所产生的效益与几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应作为资本性支出。固定资产在企业中所提供的效益要长于一个会计年度,因此为获得固定资产所发生的支出属于资本性支出,应将其资本记入资产科目,然后再根据各期的受益情况将其逐步摊销转作费用。
2.固定资产必须计提折旧。固定资产随着其不断使用、磨损、陈旧、过时等逐渐丧失其服务能力。因此就必须在其有效的使用年限内计提折旧,这不仅是为了使企业将来有能力重置资产,维持正常经营,更主要是为了把购置固定资产的支出分配于各个受益期,实现收入与费用的正确配比,准确反映企业在各期中的净收益。
3.严格区分固定资产与商品等流动资产。企业外购的某些资产可能价值很高,企业占有时间较长,但只要其购置目的是为了出售,就不能作为固定资产而应列为流动资产。例如:零售企业购入一批空调机,对于自用的可作为固定资产管理和核算,而用于出售的空调机只能作为流动资产管理和核算。新会计制度规定:企业使用期限在一年以上的房屋、建筑物、机器、设备、器具、工具等资产应作为固定资产;不属于生产经营中的主要设备的物品,单位价值在2000元以上,并且使用期限超过两年的,也应作为固定资产。零售企业可以根据国家的有关规定,结合企业的具体情况和管理需要,选择适合本企业的固定资产划定标准,进行固定资产的管理和核算。
零售企业固定资产种类复杂,数量很大。为加强管理,便于组织会计核算,有必要对固定资产作适当分类。根据《企业财务通则》和《商品流通企业财务制度》的规定,零售企业中的固定资产可按用途、使用情况和产权归属等不同情况进行分类,以便加强管理。零售企业固定资产的分类方式如下。
1.零售企业固定资产按照经济用途,可以分为营业用固定资产和非营业用固定资产两大类。
2.零售企业固定资产按使用情况可分为使用中的固定资产、未使用固定资产和不需用固定资产三大类。
3.零售企业固定资产按所有权分类,可以分成自有固定资产、其他企业投资的固定资产及租入固定资产三大类。
4.在实际工作中,零售企业的固定资产采用经济用途和使用情况相结合形式分为以下6类:
(1)房屋及建筑物;
(2)机器设备;
(3)交通运输工具;
(4)办公设备;
(5)电器及影视设备;
(6)其他设备。
为了加强对固定资产的管理,在上述分类的基础上,零售企业应设置“固定资产登记簿”和“固定资产卡片”,按固定资产类别,使用部门和每项固定资产进行明细核算。必要时可以编制固定资产目录,列出固定资产的项目、编号、规格、用途等,并按此目录来确定某一物品是否属于固定资产,避免同样物品由于购买价格或预计使用年限的不同,有时列作固定资产,有时列作低值易耗品,而造成管理与核算上的混乱。
三、无形资产及其核算
无形资产是指零售企业长期使用而没有实物形态,能够在企业经营中长期发挥作用的专利、技术等特殊资产。它一般包括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商誉等。无形资产通常代表企业所拥有的一种法定权利或优先权,或者企业拥有的高于一般水平的获利能力。它一般具有以下特点:
1.不存在实物形态;
2.有偿取得;
3.可以在许多会计期间为企业提供经济效益;
4.所提供的未来经济效益具有很大的不确定性;
5.不能直接用来增加社会财富,必须与企业或企业的有形资产相结合;
6.具有排他性,仅与特定的会计主体相关,并受法律、契约、制度的保护,禁止非所有者无偿取得。
确定一个资产项目是否归属无形资产,主要分析其是否具备上述特征。例如应收账款和长期投资,虽然它们不具有实物形态,而且都是有偿取得的,长期投资提供的效益也涉及多个会计期间,但是应收账款和长期投资都不能同时符合无形资产的其他一些特征,所以不能视为无形资产。需要特别指出的是,专利权、非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的自创部分,在研究开发成功之前,为慎重起见,支出研究开发费用可作为当期费用处理。待到研究成功(专利权成功申请)时,再将所发生的有关费用予以本金化,作为无形资产核算。
递延资产及其核算。递延资产是指不能全部计入当年损益,应当在以后年度内分期摊销的各项费用,包括开办费、租入固定资产的改造支出等。递延资产实质上也是待摊费用,但它与流动资产项下的“待摊费用”是有区别的。递延资产属于长期待摊费用,它的受益期涉及数年。流动资产项下的“待摊费用”,是按月进行逐月摊销的费用,它的受益期仅涉及一年之内。
第四(节)零售企业负债与所有者权益管理
一、零售企业负债
1.流动负债
流动负债根据其应付金额是否肯定,可以划分为以下三类。
(1)应付金额可以肯定的流动负债。这类流动负债一般在确认一项义务的同时,根据合同、契约或法律的规定具有确切的金额,乃至有确切的债权人和付款日,并且到期必须偿还债务。例如零售企业购入一套设备,并按照合同确定的交易额开出承兑商业汇票,这一负债具有确定的金额、偿还日期及确定的卖方债权人。此类流动负债一般包括以一定的肯定金额表示的应付账款、应付票据、短期借款及预收货款等。
(2)应付金额取决于经营成果的流动负债。这类流动负债需待企业在一定的经营期末,根据经营成果(销售额、利润额等)才能确定负债金额。在该经营期尚未结束前,负债金额不能以货币计量。例如应付所得税、应付福利费、应付投资者的利润等,必须到一定的会计期终了,计算出经营损益后才能确定应付多少所得税及福利费,如何分配给投资各方的利润额。
(3)应付金额需要估计的流动负债。它是企业过去和目前已完成经济活动要求承担的现存债务,但其金额、偿还日期和债权人在编制资产负债表时仍难以确定,而要根据以往的经验或依据有关的资料估计其应承担债务的金额。例如产品质量担保债务等。
2.或有负债
负债是对已经发生的事项所承担的义务,而对尚未确定的未来事项可能承担的义务,则为或有负债。也就是说,或有负债是指将来可能需要承担的潜在的债务。这种负债的特点是:
(1)不是过去发生事项引起的负债,而是尚未正式发生的某种事项的潜在的可能发生的负债。
(2)发生这种负债的可能性很小。
在我国,零售企业的或有负债主要有以下方面:
(1)应收票据贴现。贴现的商业承兑汇票到期,如果付款或承兑人不能支付票款的,贴现企业负有连带责任,负责清偿。因此,商业承兑汇票的贴现,成为一项或有负债。
(2)待决诉讼。尚未正式定论的诉讼事项,有可能使企业承担赔偿责任。这项待决的诉讼可能会引起的赔偿,形成了企业的一项或有负债。
(3)尚未确定的欠交款项。例如税务机关与企业在纳税问题上的意见不一致而尚未定论的应交税款,形成了一项或有负债。或有负债在会计上一般不单独设置科目进行核算,而采用在“资产负债表”上用括弧、附注说明(补充资料)、报表说明等方法予以充分揭示。即使这项或有负债发生的可能性极小,或金额很小,但仍应加以揭示,并估计或有负债的金额。
3.长期负债
企业的长期负债一般可分为长期借款、应付债券和长期应付款三大类。
(1)长期借款。长期借款是指企业向金融机构和其他单位借入的偿还期在一年或超过一年的一个营业周期以上的债务。零售企业的长期借款,主要是向国家有关金融机构借入的款项,如工商银行、建设银行、中国银行、投资银行等。除此以外,还有向财务公司、投资公司等金融企业借入的款项。
(2)应付债券。这是企业为筹集资金,依照法定程序对外发行的一种长期借款性质的书面凭证,是企业负债筹资的一种方式,是除投资人投入资本以外,向债权人筹集、供债务人长期使用的资金。应付债券一般具有期限较长、债券到期无条件归还本息的特点。目前,我国一些大型企业(包括零售企业)利用发行债券方式筹集长期资本。利用债券集资有许多优点,它的集资额较大,取得资金的范围广泛,而且出资者对企业没有权益要求,风险相对较小。
(3)长期应付额。
二、所有者权益
所有者权益是商品流通企业会计制度中一个全新概念,所有者权益是指企业投资者对企业净资产的所有权,包括企业所有者投入资金以及留存收益等所具有的支配权。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38条的规定,“所有者权益是企业投资人对企业净资产的所有权”。因此,零售企业所有者权益就是企业投资人对企业净资产的所有权,其在数量上等于零售企业全部资产减去负债后的余额,即会计方程式经移项的结果:所有者权益=资产—负债。由于现行制度中企业所有者权益与企业负债密切相关,因此,零售企业所有者权益的特点可以从与零售企业负债的比较中体现出来。
1.所有者权益与债权权益比较
(1)两者性质不同。零售企业的所有者权益是企业的投资者,如国家、法人、个人、外商等对企业净资产的索偿权;而零售企业的负债是企业债权人对企业全部资产的索偿权。
(2)两者的权限不同。零售企业所有者权益表明所有者对企业的资产享有所有权,又享有亲自管理企业或委托他人管理企业的权利。由于零售企业一般投资额较大,同时管理活动高度专业化,因此一般以委托他人管理企业的方式为多。而零售企业的债权人则无权参与企业的管理,但债权人可以根据契约监督企业的经营活动。
(3)偿付期不同。零售企业的所有者权益没有约定的偿付期,是企业的一项永久性投资,尽管零售企业连续经营过程中有可能发生增加投资、分配利润等权益变化,在实行股份化的零售企业中还可能因股票流通或股份转让而发生所有者变更的情况,但就企业而言所有者权益在企业存续期间内不得任意抽回。而负债则有约定的偿付期。
(4)权益要求不同。零售企业所有者有权益要求,但其收益的多少事先是难以确定的,分得利润的多少或取得股利的大小要视企业的经营状况而定的,而零售企业分配的利润或支付的股利不能作为费用从当期收入中扣减,必须作为利润分配的内容之一。零售企业的负债则不同,它在形成债权债务关系的同时也确立了到期应付出的利息。
2.所有者权益的构成
零售企业的所有者权益包括企业投资人对企业的投入资本和由此形成的资本公积金以及盈余公积金和未分配利润等。既然大家公认“谁投资,谁所有,谁受益”的原则,那么投资者的投资,以及由于投资行为而得到的收益理应由投资者所拥有,这也就是零售企业所有者权益的构成所表达的内容。就企业的营运过程来看,企业的投资者最初的投入资本和由此产生的收益构成了企业所有者权益。从这个角度又可将企业所有者权益划分为原有投资和留存收益两部分。
3.所有者权益的计价方法
所有者权益的计价方法与资产、负债的计价方法不同,后者是由会计核算可以单独确定的,而前者的总额是通过倒推的方式,即以确定的企业资产总额减去负债总额后的余额来确定的。从理论上讲,所有者权益的计价并不复杂。但我们必须看到,所有者权益要素是由许多内容所构成的,仅仅确定了所有者权益总额是远远达不到会计核算的目的,难以反映企业投资者的构成,从而影响企业的运转和经营结果的分配。因此,还要正确界定出所有者权益的各项内容。
4.国有资产所有者权益的划分标准
根据企业国有资产所有权界定的暂行规定,国有资产所有者权益的划分标准可归纳如下:
(1)各级人民政府、国家行政部门或国家其他单位以各种形式的实物投资、货币投资和所有权应属国家的发明创造和技术成果(算无形资产投资)均属国有资产。
(2)全民所有制企业单位依据国家规定或经国家批准用于投资或归还投资贷款的减免税金。
(3)全民所有制企业单位依据国家规定或经国家批准用于归还投资贷款的利润。
(4)全民所有制企业单位依照国家规定,通过从经营收入中提取、成本费用中列支和从留用利润中提取所建立的各种专项基金,不包括按国家规定提取用于职工工资、奖励、福利等分配给个人消费的基金。
(5)国家银行、国家投资公司及其他全民所有制金融经营单位用财政拨款和留用利润转入的信贷基金、投资基金、财政周转金及其他经营基金和资本金。
(6)以国家机关名义担保,或实际上由国家承担投资风险,完全用国内借入资金和国家以各种方式投资创办的全民所有制企业,其内部积累的资金。
(7)全民所有制企业用国有资产兼并、购买其他企业单位所取得的资产产权。
(8)全民所有制企业单位用国有资产在集体企业中的投资以及按照份额应取得的资产收益留给集体企业发展生产的资金。
(9)各级人民政府、国家行政部门或国家其他单位用各种形式的实物投资、货币投资和所有权应属国家的无形资产投资所创办的、以集体所有制名义注册登记的企业单位,其资产所有权界定参照以上办理,如按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属于无偿资助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