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会计核算管理制度
一、会计核算操作规定
第一条记账规则。
采取借贷记账法记账,采用权责发生制,即凡是收益已经实现,费用已经发生,不论款项是否收付,都应作为本期的收益或费用入账,凡是不属于本期的收益或费用,即使款项已在本期收付,也不应作为本期的收益或费用处理;一个时期内的各项收入与其相关联的成本、费用都必须在同一时期入账,凡是用于增加固定资产而发生的各项支出都应记资本支出,不得计入费用作为收益支出,凡是为了取得收益而发生的各项支出,都应作收益支出,同时计入成本费用。
第二条会计年度。
采用历年制,自公历每年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为一个会计年度。
第三条记账货币单位。
为本位币,凭证、账簿、报表均用法定文字书写。
第四条会计科目。
执行根据国家行业管理部门及行业协会制订的“企业会计制度”,结合公司具体情况而制订的会计制度中所订的会计科目。
第五条人员交接。
财会人员调动或离职时,必须办清交接手续,并注明交接日期,由主管人员监交,并由交接双方签章,未按规定办清交接手续的财会人员,不得调动或离职。
第六条会计报表。
根据国家制定的“企业会计制度”并根据董事会有关规定的会计报表格式和填报时间、份数执行。
第七条会计凭证。
1.使用自制原始凭证和外来原始凭证两种。
(1)自制原始凭证指进货验收单、领料单、出库单、旅差费报销单、费用开支证明单、调拨单、收款收据、借款条等。
(2)外来原始凭证指我单位与其他单位或个人发生业务、劳务关系时,由对方开给本单位凭证、发票、收据等;
2.公司统一使用借贷复式记账法;
第八条本规定由财务部制定,经总经理办公会议审核,总经理审批后执行,修改亦同。
二、出纳工作规定细则
第一条本处理程序包括现金及银行存款收入与支出等作业。
第二条为便于零星支付起见,可设零用金,采用定额制,其额度由总经理核定,其零用金由出纳经管。
第三条零用款项的支付零用金保管员凭支付证明单付款,此项支付证明单是否符合规定,零用金保管员应负责审核。
第四条零用金的拨补应由零用金保管员填“零用金补充申请单“二份,一份自存,一份检同所有支出凭证并呈会计部门请款。
第五条除零用金外,本公司一切支付,由会计部门根据原始凭证编制支出传票,办理审核后呈主管及总经理核定后支付。
第六条本公司出纳根据会计部门编制经总经理核准的支出传票,办理现金、票据的支付,登记及移转。
第七条除零用金外,所有支出凭证应由会计部门严格审核其内容与金额是否与实际相符,领款人的印鉴是否相符,如有疑问应先查询后始能支付。
第八条凡一次支付未超过元者径由零用金支付外,其余一律开抬头划线支票支付。
第九条出纳人员对各项货款及费用的支付,应将本支票或现金交付受款人或厂商,本公司人员不得代领,如因特殊原因必需由本公司人员代领者,需经总经理核准。
第十条本公司一切支付,应以处理妥善的传票或凭证为依据,任何要求先行支付后补手续者均应予拒绝。
第十一条支付款项应在传票上加盖领款人印鉴,付讫后加盖付讫日期及经手人戳记。
第十二条本公司支付款项的付款程序,悉依照下列步骤办理。
(一)原始凭证的审核:
1.内购、工程发包款:应根据统一发票、普通凭证,以及收到货物、器材的验收单并附请购单经有关单位签章证明及核准,始得送交会计部门开具传票。
2.预付、暂付款项:应根据合同或核准文件,由总办单位填具请款单,注明合同文件字号,呈报核准后送交会计部门开具传票。
3.一般费用:应根据发票、收据或内部凭证,经有关主管签章证明及核准,始得送交会计部门开具传票。
(二)会计凭证的核准:
1.会计部门应根据原始凭证开具传票。
2.会计部门开具传票时,应先审核原始凭证是否符合税务法令及公司规定的手续。
3.传票经主管,及总经理核准后,送交会计部门转出纳办理支付工作。
第十三条有关船务运费及外汇结汇款、栈租,及各项费用等支出款,应填具“请款单”,检附输入许可证影本,送交会计部门以“预付“或“暂付“方式制票转出纳办理支付。前款项可由经办人员直接向出纳签收,惟必须于支付后7日内向会计部门办理冲转手续。
第十四条本公司各项支出的付款日期如下:
(一)国内采购货品的付款,每月25日付款一次(星期日及例假日顺延),但以原始凭证经核准后于付款日前5日送达会计部门者为限。
(二)一般费用的付款:经常发生的费用,仍以前项期限办理,内部员工费用,每天支付的,以原始凭证齐全并经核准者为限。
(三)薪工资的付款:
1.职员每月10日。
2.作业员:分10日、25日两次。
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支付者,得由经办部门另行签呈主管转呈总经理批准后,再予支付。
第十五条会计部门支付款项倘有扣缴情事时,应将代扣款项于次月10日前填具政府规定的报缴书向公库缴纳,并以影本一份并附于传票后,凡有扣缴税款及免扣缴应申报情事者,会计部门应于次年元月底前填具政府规定的凭单向稽征机关申报,并将正、副本交各纳税义务人。
第十六条薪工资的支付,应由人事单位根据考勤表编制“薪工表”,于付款期限前一日送交会计部门。
第十七条业务部门于收到货款后,应将其中所收货款解缴出纳,出纳应将解缴凭证送交会计部门,并据以编制传票。
第十八条凡依法应扣缴的所得税款及依法应贴用印花税票,若因主办人员的疏忽发生漏扣、漏报、漏贴或短扣、短报、短贴等情事以致遭受处罚者,以及劳工保险费的滞缴情事,其滞纳金及罚金应由主办人员及其直属主管负责赔偿。
第十九条本规定由财务部制定,经总经理办公会议审核,总经理审批后执行,修改亦同。
三、会计工作规定细则
第一条为加强会计工作管理,规范财务行为,是保证资金安全和会计核算真实准确的基础。跟据管理工作要求,现对有关会计工作做如下规定:
第二条会计人员和会计岗位
1.应当指定会计主管人员并配备必要的会计人员。应按效率和相互制约、相互监督的控制原则,科学合理地设置会计岗位,即总账会计不得同时记载分户账或明细账,保管空白银行支票的只允许固定的保管1枚财务印章。
2.会计人员应当具备必要的专业知识和业务素质,认真执行财经纪律和有关制度,有权对资金使用、财产管理、财务收支等实行会计监督,有权拒绝办理违规业务,并向上级报告。
第三条会计核算基本要求
1.会计科目、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的设置和使用,必须按统一规定执行。
2.计算机账务核算系统应具有不同级别的保密设置、监督功能和故障应急处理及数据恢复措施。计算机系统账务信息备份每月不得少于2次;未经领导批准,操作人员不得更改账务数据和信息。
3.月度终了所有帐务都要进行核对。银行日记帐、明细帐要与总帐进行核对。银行存款日记帐与银行对帐单逐笔核对,并编制未达帐项调(节)表。往来帐要及时清理,做到帐帐相符、帐证相符、帐表相符、帐实相符。会计核算制度要求的总账、明细账与会计报表各项目之间的勾稽关系必须平衡;经办人员和会计主管在账务核对全部相符后,应在有关账簿上签章。
5.错账冲正应经会计主管或其授权人审批后办理。
第四条财务印章管理
财务印章应指定专人分别保管和使用,不得由1人保管,不得轮流交叉保管。必须严格执行管理制度,设立保管登记簿,严密领用交接手续。严禁超范围使用会计印章,严禁在空白支票、空白凭证、账表上预先留盖印章。
第五条收入、支出管理
各项收入、支出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入帐,不得截留、挪用或设立小金库,不得经营帐外帐。
第六条有价单证、空白支票和收据
实行“专人管理,入柜保管”办法,即国债券、定期存单、汇票等有固定面值的有价单证、未使用的银行支票、收据必须指定专人管理,工作结束后应当存入保险柜。有条件的可以将有价单证存入银行的保管箱。
第七条会计档案管理
1.会计档案包括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告和其他应当保存的会计资料。会计档案可采用纸介质、磁介质、光盘等介质保存。档案保管地应具备防盗、防潮、防尘、防有害生物、防电磁干扰等条件,保证完整无缺。条件具备时应当存放异地保管。
2.会计人员在工作中应当严守纪律,保守财会秘密,对外提供的会计信息,必须经财务部经理审核批准。
第八条会计报告管理
1.会计报告是会计核算工作的数字总结,是考核计划、分析业务活动的重要依据。会计报告必须认真复核、按时编报,做到真实,完整,及时,准确。部门负责人应在会计报告上签章,对会计报告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2.根据工作需要增加的其他报表按规定填报。
第九条会计工作交接
1.会计人员调动或者因故离职,必须将本人所经管的会计工作全部移交接替人员。没有办清交接手续的,不得办理调动或离职。
2.办理移交时,移交人必须将未完成的账务处理完毕,整理应该移交的各项资料,对未了事项写出书面材料,并登记会计工作交接登记簿。登记簿由会计主管保管。
3.一般会计人员工作交接,由会计主管监交。会计主管工作交接,由财务部经理监交。
4.会计人员临时离职或者因故不能工作,会计主管必须指定有关人员接替或者代理,并办理书面交接手续。
第十条固定资产管理
1.固定资产应当按规定进行管理。
2.购建的固定资产,必须建立固定资产明细帐和固定资产卡片。卡片正本作为管理实物的依据,副本交由使用部门保管。应当定期对固定资产进行盘点,做到帐帐相符、帐卡相符、卡实相符。
第十一条本规定由财务部制定,经总经理办公会议审核,总经理审批后执行,修改亦同。
第二(节)会计核算流程
一、一般会计业务处理流程
第一条一般会计业务范围
1.本公司会计业务由各级主办会计人员处理。所称主办会计人员,在总公司为财务管理部主管,在所属机构为会计部门主管。
2.会计业务包括下列各项:
(1)原始凭证的核签;
(2)记账凭证的编制;
(3)会计簿记的登记;
(4)会计报告的编制、分析与解释;
(5)会计用于企业管理各种事项的办理;
(6)内部的审核;
(7)会计档案的整理保管;
(8)其他依照法令及习惯应行办理的会计事项。
各项会计业务应包括预算、决算、成本、出纳及其他各种会计业务。
3.会计业务的处理程序,应符合本公司的以下规定:
⑴根据合法的原始凭证,造具记账凭证;
⑵根据合法的记账凭证,登记会计簿;
⑶根据符合规定的会计簿记,编制会计报告。
⑷原始凭证的格式及其所记载的事项,具备记账凭证的条件者,得代替为记账凭证。
⑸各种特殊会计事项,依本公司规定处理有滞碍难行时,得参酌一般会计的原理原则方法或习惯,在不违背政府法令范围内处理。
4.原始凭证关系现金、票据给予证券的出纳者,非经主办会计人员的盖章,不得为出纳执行。
5.主办会计人员于核对账目时,对于现金、票据、证券及其他各项财务应随时派员盘点。关于财物的核对与盘点事项,每年最少应办理一次。
6.会计业务的处理发生错误时,应于发现错误时,随时加以更正。
7.会计人员执行其职务时,须使用本名,不得用别名或别号。
第二条会计凭证处理程序
1.凡是以证明会计事项发生及其经过的文书单据均为原始凭证,其类别见本制度会计凭证的有关规定。原始凭证经法令规定须具备某种条件者,应依其规定。
2.原始凭证应先详细审核,如有下列情况者,当视为不合法:
(1)法令明定为不当的支出者;
(2)书据数字计算错误者;
(3)收支数字与规定及事实经过不符者;
(4)与本公司有关规定不合者。
3.原始凭证的审核:
(1)支出凭证的审核
①支付款项应取得受款人的统一发票为原则。
②对于营利事业购进物品或支付费用的原始凭证,应盖有该营利事业的印章,并记明下列各项:
a.该公司或商号名称、地址;
b.货品名称、规格及数量或费用性质;
c.单价及总价;
d.交易日期;
e.本公司的抬头及地址。
③对于个人支付费用的原始凭证,应记明下列各项:
a.该受款人的姓名、住址、身份证统一编号,必要时应检送身份证复印件;
b.支付款项事由;
c.实收金额;
d.收到日期;
e.本公司的抬头及地址。
④对于其他机构支出的原始凭证,应记明下列各项,并视法令规定贴足印花。
a.受款机构名称、地址;
b.支付款项事由;
c.实收金额;
d.收到日期;
e.本公司的抬头、地址。
(5)对于本公司内部支出的原始凭证,应依本公司有关规定办理。
(6)购进材料的原始凭证,应检附材料验收单(收料单及请购单)。
(7)购进物料及其他消耗品的原始凭证,均应检附物料验收单(收料单及请购单)。
(8)购进固定资产的原始凭证,应检附“固定资产验收单”及请购单。
(9)刊登广告费及印刷费发票或收据均应附具样本或样张。
(10)员工出差旅费应依照本公司“员工出差旅费报支办法”支给,并填具“出差旅费报告表”,检附有关单据报销。
(11)支出凭证单据上的实付金额应用大写数字书写,不得涂改或挖补。
(12)非英文的凭证单据应由经办人将其内容摘要译成英文,一并附送。
(13)各部门的费用开支应受部门费用预算的限制者,依各该预算的规定办理。
(14)各项支出凭证应由经办部门主管及经办人签章、会计人员审核及会计主管核准始为有效。
2.收入凭证的审核:
(1)各项收入无论属于营业收入或营业外收入均应取得足资证明收入的凭证。
(2)房屋的销售应以本公司有关规定价格为其审核的依据。
(3)凡属出售资产的收入,应以合同、契约或开标议价的记录,或其他有关书据为其审核的依据。交换资产所得的利益收入,应依交换合同、契约或其他有关的书据为其审核的依据。
(4)各项成品销售及其他资产出售,所开的统一发票,应记明下列事项:
①销售(或出售)日期;
②客户名称及地址;
③销售成品或其他资产名称、数量;
④单据及总价;
⑤本公司名称、地址及印章;
⑥其他事项。
(5)收入凭证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当视为不合者。
①收入计算及条件与规定不合者;
②收入源与事实经过不符者;
③书据数字计算错误者;
④形式未具或手续不全者;
⑤其他与法令规章不合者。
3.不生效力或不合法的原始凭证不得为造具记账凭证或登账的根据。
4.记账凭证的编制,除整理结算、结账等事项确无原始凭证者外,应根据原始凭证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