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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2章 税负转嫁的一般方法(2)

税收粘滞性指谁纳税,税负就由谁负担的倾向。在商品社会中,税收粘性具有相当普遍的特征。例如普遍娱乐用品,供需双方弹性都很大,价格又往往随弹性而改变,从而使税负的承担者也不断变动。税负具有粘滞性并非说所有税收都有粘滞性,即使具有粘滞性特性的税收,其粘滞程度也不同。通常的情况是,税负粘滞性大,税负转嫁较困难,税负粘滞性小,转移就比较容易。

第11(节)独占商品的税收转嫁

独占商品指商品所有者或生产制造者及经营者拥有的商品,占市场上同类商品的很大比例,在相当大范围内具有独占性,生产者和经营者可以通过操纵供给,控制该商品的市场(国内市场和国际市场)价格。虽然独占商品的生产者、经营者不能完全随心所欲地提高商品价格,但其基本上可以根据国内外市场需求变化调整价格。由于独占商品具有特殊性及独占商品占有者和支配者掌握着商品价格控制权,因此对独占商品征收的税收具有很强的转嫁可能性。下面仅就独占商品的税收转嫁情况加以具体研究。

按产品产量进行课税的税收转嫁按独占商品的产量进行课税时,税负能否转嫁,取决于独占商品产量是否为利润最大化的产量,即市场价格等于边际成本时的产量就是利润最大化的产量。当独占商品的价格定在最大独占利润点上时,征税以后,独占者在转嫁时,应将所缴纳的税额和因课税加价导致的需要减少程度作一比较,看看独占商品的利润怎样才能下降得较少。如果得不偿失就不作转嫁,宁可自己负担部分或全部税额;如果有利,就进行税负转嫁。

[案例]我国北方生产的面人,过去只是民间的一些技师借以糊口的生意,购买者也多是儿童,价格3角钱一支。与景泰蓝、陶瓷这些民间艺术品相比,难登大雅之堂。开始它并没有得到人们的重视,也没有厂特意生产。1980年,美国的一家古玩店老板在北京街头发现了一民间艺术杰作,立即出高价购买,3毛钱的面人涨到了2美元一支。国内某一集体企业发现这一情况,立即招募人才,开始大批量生产。这时这种面人在国外很畅销,国外工艺品经营店,包括西欧、日本的商店纷纷前来定货,企业盈利日增。后来,一家国有外贸公司发现了这一现象,马上也买进,卖到国外去,价格一跃涨到3美元一支,从而这家公司企业利润猛增,所承担的税负统统打入商品的价格之中,税负全部转嫁给美国、西欧、日本的商人,且赚取了远远大于税负的超额利润。

从以上实例我们可以看出:独占商品的经营者把握商品最大定价和税负转嫁的时机对企业来说是十分重要的。

在实际生活中,独占商品的价格往往并不是都定在最大独占利润点上的,我国这种情况更为突出。那么是否该独占商品的经营者就会较好地实现税负转嫁呢?答案是:也不一定。一般来说,除了供给不能有较大增减变化或需求不能随价格变动而上下剧烈变动外,独占者可以适当地考虑供求与价格的具体情况进行转嫁,但事先应权衡利弊。

[案例]我国南方竹木产区生产一种竹木地板,这种地板的特点是清凉、透气、加工制造简单。但与革制地板、化纤地毯等比较,不够美观、漂亮。经营者将竹木地板的定价确定为每平方米8元。竹木地板易裂,怕干燥),故市场需求不大,结果竹木地板的生产经营者只能维持每平方米8元这样一种当时已被认为是很高的价格标准。有关税收也只能由厂家和经营者负担。

1987年日本人发现了这种竹木地板,经他们分析测定,这种竹木地板具有很大的医学方面价值,对维持人们身体内某种元素的平衡有重大帮助作用。因此日本及东南亚各国纷纷订货,原来8元一平方米的竹木地板一下变成8美元一平方米,再加3美元,成为11美元一平方米,地板的有关税负统统一并转给了日本人和东南亚人。

竹木地板生产经营者前后这一突变不仅使他们看到了自己活动的价值,也使他们意识到了独占商品的重要性。

1.实行定额课税商品的税收转嫁

所谓定额课税指对课税对象征收一笔定额税款,课税数额与课税对象的数量并无关系的一种征税方式。这种方式课税往往使商品独占者负担全部税款。这是因为当独占者已按照最大利润定价时,若再因税收定额而增加价格,产品销量必然受到影响,利润损失会大于纳税数额。例如我国的农业税、屠宰税等,这些税是在产品价值已定的情况下实行定额征收,纳税人无法通过提价方式将税负转嫁出去。当然如果商品占有者未将价格定得最高或者该产品的市场需求尚属强烈的话,税负的转嫁还有可能。

2.增产减税的独占商品的税收转嫁

这类商品是通过增加产品产量及销量从而达到使单位产品税负减少的目的。在这种情况下,通常是独占商品拥有者设法增加产品产量,降低价格、扩大销售、增加纯利润。这样税负就会因产品成本减少,价格降低,而由独占商品者承担(但其承担的税负要比他扩大销售增加的利润少)。如果单位产品所承担税额减少的程度小于单位产品的价格降低的程度,部分或全部税负转移就会实现;如果产品数量的增加幅度大于单位产品承担税收的降低程度,税款也可以部分或者全部转移。

第12(节)关税的转嫁

关税作为间接税,常常随着出口货物的买卖而转嫁。一般来说,关税的缴纳者很少是税负的真正承担人。也就是说,关税的直接负担人总是通过这样或那样的方式,将所纳税款转移给进出口货物的实际购买者和消费者。关税转嫁同其他税收转嫁一样,分前转、后转和消转三种主要形式。关税由最终消费者负担为前转,由供给者负担的为后转,由进出口商降低进出口成本,而不将税负转给任何人的为消转。

关税转嫁与一国的对外贸易关系和采取的贸易政策有关,与一国在国际社会中的经济地位有关,亦与一国在国际市场的影响程度有关。对经济发展水平不高的国家来说,或对一个实行进口限制的国家来说,进口商品的供给弹性十分明显,也就是说在这些国家进口商品的数量与价格水平高低有着十分直接的关系。有利可图就进口,无利可图就不进口。进口国对进口商品采取任何压价或不正当提价的行为,都会导致外国供给商将产品转向他国市场。因此在这种情况下,不管需求弹性如何,进口商品的有关税收都会由进口国的企业或消费者承担,而不会由进口商品的外国供给商承担。

[案例]聚乙丙烯在某一段时间在国际上出现了供不应求的情况。当时F国国内又需要对它大量进口。当时输入F国的聚乙丙烯价格偏高,F国于是便采取了一定的压价措施,聚乙丙烯此时在国际市场上很紧俏。供给国为抵制F国的压价措施,便拒绝供给F国产品,而将产品转往他国。供给商的拒绝供货给F国因缺货带来了一连串的连锁反应,为此,F国只能重新与供给商协商接受供给商提出的价格,而且对该进口商品征收的税款,也只能转嫁给本国的购买者和消费者身上。

同以上案例相似,假如某种商品的国际竞争很激烈,该商品供给商为占领较多国际市场而进行低价售卖时,输人国若想要求供给商提价是不可能的。对这种商品征收的任何进口税和消费税,也只能由输入国国内的购买者和消费者承担。

如果进口国对进口商品进行直接管制或受到外汇限制,并在零售环(节)没有进行定量供应和价格管制的,进口商品所承受的进口关税,就会由从事进口的商人或从事经销的部门承担。原因是凡进口商品受到管制和外汇限制的地方,进口成本必然很大,因而进口商品的货币价值和它的实用价值之间的差距就很大。购买者因此而减少,若再把进口关税随产品价格一并转让给消费者,势必受到消费者抵制。当然在进口条件如此苛刻的国家,产品的进口商和经营商只能由政府担任。个人或私有企业是不会从事这种无利有害的行业的。

在国际贸易中,关税转嫁的形式和转嫁程度与国与国之间对商品的供求状况有关,也就是说,国与国之间对某一种商品的供给状况及需求程度,对他们在充当最终关税承担方面有重大影响。例如当甲国某种消费品完全依靠从乙国进口时,进出口税负显然会由乙国转嫁给甲国,先转嫁给甲国政府,再转嫁给甲国的消费者。但是如是甲国所需商品可以由国内生产者生产,那么对乙国进口商品课征的关税便具有保护性质。此时物价上涨,税负由甲国消费者负担,生产者有利;物价下降,进口税由乙国进口商负担,甲国政府获益。如果当甲国国内工业发达,物价水平低于国际市场时,其进口税均由乙国进口商负担。

[案例]加拿大和英国之间,假设它们仅有一种交易,即加拿大用其小麦换英国毛货,这种交易意味着,加拿大对英国小麦的供给程度就是加拿大对英国毛货的需求程度。如果英国对加拿大小麦需求强烈,加拿大便可将其对小麦征收的进口关税全部或部分转嫁给英国政府或英国消费者,加拿大甚至还可将从英国进口毛货关税转嫁给英国。如果英国小麦自给自足,加拿大出口到英国的小麦所缴纳的进口税,就会视英国小麦市场价格的高低决定其是否能够转嫁。一般惯例是,两国之间贸易交往,双方分担的关税比例与交易满足需求程度对交易的迫切程度成正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