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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9章 避税与反避税的一般方法(3)

随着商品的经济发展,企业间的联系日益密切,为了达到共同发展的目的,互相投资、互相捐赠、以物易物的现象越来越多。当企业存在接受实物投资的进项税额、接受捐赠的进项税额、取得以物易物的进项税额,或从“在建工程”转出的进项税额时,企业在全面权衡利弊后,可通过从高作价,多计算进项税额,减少企业应纳税额。

因为接受实物投资的材料和购进不同,投受双方的利益不单纯取决于材料的价款,还取决于投资分红的比例以及其他因素。所以在投资比例为双方所接受的前提下,或其他因素为双方所接受时,因是无偿取得的,所以价格高低不影响企业自身的利益,从高作价可多计算进项税额。而在以物易物的条件下,当购进项目的适用税率高于销售项目的税率时,双方均从高作价,不影响彼此的利益,却都可以通过增加进项税额达到避税的目的。

为公平税负,防范偷税避税,《税法》中规定,“纳税人兼营不同税率的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应当分别核算不同税率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销售额的从高适用税率”。“纳税人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未按照规定取得并保存增值税扣税凭证,或者增值税扣税凭证上未按照规定增值税额及其他有关事项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价格明显偏低并无正当理由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销售额”。根据这些规定可严格对企业购进货物、劳务与接受捐赠、以物易物投资,“在建工程”转来的金额相比照,以确定价格和进项税额的合理性,从而正确计算进项税额和应纳税额。

第8(节)销项税额的避税与反避税

销项税额是销售收入乘适用税率。增值税税率为三档,即:17%、13%、0%。报关出口货物的税率为零;下列货物的税率为13%:

粮食、食用植物油;

自来水、暖气、冷气、热气、煤气、石油液化气、天然气、沼气、居民用煤炭制品;

图书、报纸、杂志;

饲料、化肥、农药、农机、农膜;

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货物。

除以上几项列举的以外,纳税人的货物、应税劳务的税率均为17%。

由于《新增值税税法》对适用税率做了较多的简化,并做出了上述划分标准,较好地解决了反避税问题,使混淆税率界线较为困难,利用税率避税已不大可能,纳税人只有从销售收入方面避税。这方面避税与反避税问题与消费税应税产品遇到的问题基本相同,因此这里主要谈谈实行增值税企业与实行消费税企业所不同的销售废品、下脚料收入的避税与反避税问题。

工业企业在生产过程中往往会出现废品和下脚料,并发生对其销售的业务。国家税务局规定,企业发生的废品、下脚料销售收入,属其他业务收入范围,应依17%的税率缴纳增值税。因为对实行增价值的一部分,在材料购进时均已按发票载明的税额计人了进项税额科目,计算了扣除税额,所以废品、下脚料的销售收入若不做销售处理,就等于少计算了销项税额,少计算了应缴税金,而减少了税收负担。然而废品、下脚料的销售问题,易被人们看成是小问题不予重视。但对企业来说,当废品下脚料销售业务量较大时,便可以把废品、下脚料销售不做其他业务收入处理,用直接冲减生产成本或增加营业外收入的办法,逃避这部分收入应纳的增值税。

反避税的方面只能是加强税务检查。首先要了解纳税人有无废品、下脚料的销售业务,其次对下脚料、废品较多的企业要重点检查“营业外收入”账户的贷方发生额和“生产成本——基本生产成本”账户借方的红字冲销售情况。对数字可疑,摘要不详的业务,需调出计账凭证、原始凭据加以核实,将废品、下脚料收入调入其他业务收入,并补征增值税。

第9(节)营业税的避税与反避税

营业税是对我国境内,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规定的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就其营业额、转让额、销售额征收的一种税。

营业税的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营业额(转让额)×税率

1993年12月份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在征税范围上可概括为劳务和不动产两种经营行为。取消了商品批发、商品零售、“公用事业”税目中的销售水、热、气、电业务,“服务业”税目中的加工和修理修配及“典当业”税目中的死当物品销售所征收的营业税,这些项目收增值税。

营业税原有14个税目,1993年5月起,出版业收征增值税,不再征收营业税,出版业税目实际上已取消,1993年7月起又取消了“临时经营”税目。这样,还剩12个税目。税改后,所剩8个税目中,“娱乐业”税目分为“文化体育事业”、“娱乐业”两个税目。因此,改革后的营业税共有9个税目: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金融保险业、邮电通信业、文化体育业、娱乐业、服务业、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

改革后的营业税设置两档税率,大部分税率为5%,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邮电通信业、文化体育业为3%,基本保持了原税负和简便原则。“娱乐业”从“文化体育事业”分出后,税率调为5%~20%的弹性税率,由各省、市在规定的幅度内,根据当地情况确定。

新税法在征收方法上沿用了过去的办法,但对各地各部门的减免税权限一律取消。因此目前营业税的避税问题主要集中在计税依据和纳税环(节)上。销售收入的一般避税方法请参看消费税一章,以免复述。本章仅就营业税一些特有的方法进行探讨。

有些从事服务业务的纳税人为了少纳营业税,将提供服务时实际取得的服务业务收入分解为服务收入附加费,或巧立名目另收材料费、供暖费、报刊费、基建费、保安费、保险费等,分别开票,将提供服务时耗用的材料、燃料及其他费用从服务业务收入中单独出来,以红字冲减材料及有关的费用账,或记人往来账,然后就被缩小的服务收入计算缴纳营业税,来逃避部分税款的缴纳。

另外,由于旅游业务的计税依据为旅游费收入,而旅游部门为旅游者付给其他单位的食、宿和交通费用,按照现行税法规定可以从旅游费收入中扣除。纳税人容易利用这一点,将本单位经营中的一些费用开支混入为旅游者支付给其他单位的费用中,并抵减了旅游费收入,缩小计税收入,减少应纳的营业税。

对上述现象,税务部门应加强税务检查,注意检查材料及各种费用账户的红字冲减现象,对业务收入不正常的的企业单位,应特别加强对原始凭证的审核,堵住这方面逃税避税的漏洞。

第10(节)在材料方面上的避税与反避税

提高耗用材料单价,扩大生产成本实行实际价核算材料的企业,材料发出时,会计制度规定可采用先进先出方法、加权平均法、移动平均法、个别计价法、后进先出法计算其发出材料的实际成本。材料的计价方法一经确定,不能随意变更。但一些企业为了少纳所得税,有意加大材料耗用成本,要么通过变换材料计价方法加大材料发出成本,要么干脆不按规定的计价方法计算材料的发出成本,而是随意提高材料发出单价,多转材料成本,造成本期利润的减少而少纳所得税。

税务部门对企业进行税务检查时,若企业的材料成本上升,引起利润减少,在材料进价正常的情况下,要注意检查企业有无中途改变发出材料计价方法的问题,同时按照企业使用的各种具体的发了同材料计价方法,复核验算企业结转的材料发出成本是否正确。若账面数与复核的情况不符,应按复核数与企业实际结转的材料发出成本数,计算多转材料成本的数额。扣除期末在产品和库存产成品应分摊的多转材料成本的数额。扣除期末在产品和库存产成品应分摊的多转的材料成本后,调增当年产品销售利润,补征所得税。

按计划价核算材料成本的企业,根据会计制度的规定,在计算产品成本时,必须将生产领用材料的计划成本通过“材料成本差异”的结转将其调整为实际成本。但一些企业为了减少本期利润,减少所得税应纳税额,在计算材料成本时,将材料成本差异账户作为企业调(节)利润的“调(节)阀”,在差异额和差异率上做手脚。如在核算差异额时,将材料盘盈、无主账款等应直接调增本期利润的业务记入差异账户推迟实现利润。在计算差异率时不按正确的差异率计算方法计算差异率,而是人为地确定一个差异率,超支差(蓝字)按高于正常差异率的比例结转差异,(节)约差(红字)按低于正常差异率的比例结转差异;也有的企业当材料成本差异为(节)约差时,干脆长期挂账,不调整差异账户,从而扩大生产成本,挤占利润,达到减少本期应纳所得税的目的。

税务部门对实行材料计划成本核算的企业,要注意检查、核实月终分配前后材料成本差异额是否正确,并在核实材料成本差异额、材料计划成本的基础上,复算材料成本差异率与企业所用的差异率对照,看企业结转差异是否按正确的差异率结转,有无人为地多转正差,少转负差,或长期挂账不转差异,扩大成本挤占利润的现象。凡是有上述现象的予以纠正补税,并按税收征管法的规定给予一定的处罚,以此堵住逃避税的漏洞。

材料盘盈不做收益处理按照会计制度规定,当企业发生材料盘盈,按规定程度批准转销时,应从待处理财产损益户的借方转入管理费用账户的贷方,抵减本期管理费用,增加利润。但企业为了减少本期应纳所得税,将材料盘盈长期挂账于待处理财产损益账户中,不去抵减管理费,截留利润,逃避本期应纳的所得税。

因此税务人员应注意审查企业待处理财产损益账户的贷方发生额,看盘盈材料的盘点时间,了解审批情况,如是长期作待处理挂账,就是变相截留了利润,应要求企业调账补税并给予一定的处罚。

第11(节)在工资方面上的避税与反避税

利用工资问题来避税是很多企业惯常用的手法。

1.做假工资表虚报冒领工资多提福利费

个别企业为了加大成本,减少利润,减少所得税的缴纳,同时建立自己的小金库,多提福利费,弄虚作假,以假工资表的手段,用空额工资加大成本,并使提取出来的空额工资形成小金库用于一些不合理开支,同时加大了计提福利费的基数,多提福利费进一步增加了成本,截留了利润,逃避了这两部分所得税的缴纳。

针对这一问题,税务部门在对工资进行检查时,应将工资表上的职工人数与劳动人事部门掌握的职工人数、劳动调配手续、出勤考核记录进行核对,看是否有调出职工或虚列职工人数,加大成本的问题,一旦发现问题核实后,在调减工资的同时,调减应付福利费,补征所得税并给予处罚。

2.滥发加班津贴,加大成本费用开支

按照现行制度规定,(节)假日加班的人员可按实际加班人数、天数及国家规定的标准发给职工加班津贴。津贴标准是:计时工人(节)日加班发给日标准工资200%,假日加班发100%;计件工人(节)日加给标准工资100%,假日加班不发津贴。没有月标准工资的计件职工,按加班前12个月实际所得的平均日工资计算。一些企业在发放加班工资时,弄虚作假,不按实际加班人数、标准发放,扩大发放范围、发放标准。甚至无加班也虚发加班津贴。这样,加大了成本,减少了所得税的缴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