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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1章 五大常见税种的税务筹划(4)

对亏损的弥补按照相关规定:纳税人某一年的亏损,可以用以后年度的应纳税所得弥补,1年弥补不

足的,可以逐年继续弥补,弥补期最长不超过5年。5年内不论是盈利还是亏损,都作为实际弥补年限计算。举例说明如下:某企业1995年亏60万元,假定1996、1997、1998、1999、2000年都盈利10万元,1995年的亏损可在1996年、1997、1998、1999、2000各年分别弥补。从盈利角度来说,某年的盈利,只能弥补从该年起前5年的亏损。2000年的盈利只能弥补1999、1998、1997、1996、1995年的亏损。

三、做好免税所得的(节)税筹划

为奖励企业投资,国家对某些企业投资生产的产品,订有奖励免税的规定,企业投资创立新事业或增资扩展,只要产销的产品符合奖励的类目及标准,即可以享受5年或4年免税。奖励免税,对企业而言,是一项极大的(节)税优惠,企业如能善加运作,使免税所得最大化,并且避免丧失免税资格,就可以获得最佳的(节)税效果。

企业申请5年或4年免税,应符合哪些条件免税所得如何计算在奖励投资条例及有关的法令中,均有详细的规定,下面本书将对此加以深入探讨。

企业申请5年或4年免税,应符合下列6项条件。

须为新创立或增资扩展的事业新创立的事业可申请适用5年免税的奖励。增资扩展的事业,可申请适用4年免税规定。所称“增资扩展”,指同时具备增加资产及扩展设备两个条件,才得以申请免税奖励。

须为生产事业所谓生产事业,指依“公司法”组织的股份有限公司或依《外国投资条例》申请投资核准相当于我国股份有限公司组织的外国公司,且其生产的物品或提供的劳务属于下列15种事业:

制造业;手工艺术业;矿业;农业;林业;

渔业;畜牧业;运输业;仓库业;公用事业;

公共设备业;国民住宅建筑业;技术服务业;

旅馆业;重机械制造业。

在此应特别注意,公司虽有股份有限公司、两合公司及无限公司等几种,但只有股份有限公司才符合生产事业的条件。

产品须符合奖励类目及标准为鼓励大规模生产,改善生产方法,提高产品品质,协助国内其他工业的发展,促使地区均衡发展及促进外销等政策目的,对生产事业所生产的产品均订有奖励类目及标准,凡符合规定类目及标准者申请适用5年或4年免税。因此,企业投资新产品的生产,应先查阅本身所生产的产品是否已列为奖励类目,然后再看看是否已符合规定的标准,申请适宜和免税的奖励,同时供作投资决策的参考。

机器设备全新且新经核准者生产事业申请免税奖励,其新购置的机器设备或运输设备原则上应以全新为限,并应于达到国内或装置完工后申请事业主管机关核验发给证明,如果机器、设备或运输设备是在国内购置,其所已使用部分,占全部价值在5%以内者,亦视为全新。不过,如果基于企业需要,经主管机关专案核准自国外输入的机器设备,则不受全新限制。此外,在免税期间内新增加的机器、设备,仍应全新且报经事业主管机关核准者,该项机器设备所增加的产量得以享受并同免税的奖励。

于规定期间内申请核准生产事业申请税奖励,新创立的事业,应于其产品开始销售或开始提供劳务的次日起;增资扩展的事业,应于其新增设备开始作业或开发提供劳务的的次日起,一年内备齐有关文件,向财政部申请免税奖励,但剩余期间不足一年者不予奖励,超过一年者,其不足一月的天数亦不予奖励。

托外加工未超过规定比例适用免税奖励的事业,其产品在制造过程中,将某一生产阶段委托其他营利事业加工,如其委托加工成本超过该项产品的制造成本30%者,该项产品销售所得应全部不得享受免税待遇;如在30%以下者,该委托加工产品应按其委托加工成本与自行制造的成本比例计算,就自行制造部分所得,享受免税待遇。

适用免税奖励的生产事业,于年度结束办理营利事业所得税结算申报时,有关免税事务的计算,由于涉及下列多项因素,使得免税所得的计算极为复杂。

非免税产品销货收入非免税产品的销货收入,不在享受奖励免税的范围内,其计算免税与非免税产品所得的方法:

独立设账计算;

按销货收入比例计算。

[案例]大华公司经核准5年免税,本年度销货收入100000万元,其中5000万元为买卖销货收入,如果按销货收入比例法计算非免税产品的所得,则其所得非属于免税所得的比例为5%(5000÷100000=5%),该部分不得享受免税奖励。

非营业收入金额及比例适用免税奖励的生产事业,如果非营业收入大于非营业支出,其因而产生的非营业净利(非营业收入减非营业支出),原则上不得享受免税奖励,而应自全年所得中减除。不过,如果非营业收入占全部收入(营业收入+非营业收入)的比例在10%以下者,则计算免税所得时,非营业净利金额无须自全年所得中减除。

托外加工比例在30%以下者应按托外加工成本占全部制造成本的比例,计算不得免税的所得,例如大华公司本年度托外加工成本600万元,全部制造成本60000万元,则不作免税的所得比例为1%(600万元÷60000万元=1%)。

最后一个免税年免税期间计算免税所得时,其免税期间最后一年度的免税所得,如果不满一年,应按月份比例计算免税所得。例如大华公司免税期间于本年8月31日届满,则其当年度免税产品的免税所得应按8/12计算。

综合以上的说明分析,企业免税所得的税务筹划可以有下列几种途径。

采用有利的产品组合,提高免税所得企业如果同时生产免税及非免税的产品,依规定计算免税所得时,应按免税及非免税产品的销货收入比例计算免税所得,因此,如果免税产品的利润率较非免税产品的利润率低时,采用销售收入比例计算的免税所得,将较独立设账独立计算的免税所得为高。例如免税产品及非免税产品的销货收入各为1000万元(亦即各占销货收入的50%),免税产品的利润率为20%,则非免税产品的所得额为2000万元。采取销售货收入比例法计算免税所得为1500万元(2000万元+1000万元)×50%,显然采用销货收入比例计算免税所得更为有利,反之,如果免税产品的利润率较非免税产品的利润率为高时,则应采取独立设账方式计算免税所得,或者非免税产品部分另外设立关系企业产销,以免降低免税所得额。

适当规划非营业收支,以提高免税所得金额当免税企业的非营业收入大于非营业支出,亦即有非营业净利时,如果非营业收入占全部收入的比例超过10%,则于计算免税所得时,应将非营业净利自全年所得中减除。因此,免税企业应适当规划非营业收入及支出的实现年度,使非营业损益尽可能产生负数,或在有非营业净利时,使非营业收入的比例小于全部收入的10%,借以提高免税所得金额。

机器设备必须全新,且报经核准免税的适用条件之一为机器设备必须全新,面向国内购买者,其已使用部分价值在5%以内,亦视为全新,且报经核准者,其未经报请核准的机器设备,所生产的产品应按比例计算不得免税的所得。因此,为使免税所得最大化,在免税期间购人的机器设备,应注意报经核准,以享受并同免税的奖励。

提高自制比例适用免税奖励的企业,如果其免税产品经托外加工比例在30%以上者,该产品的所得的全部不得享受免税,因此,应尽可能降低托外加工比例,并提高产品的自制比例。提高自制比例的方法有:①减少托外加工,改为自制;②将部分托外加工的零组件,改为直接购人,不必再托外加工。

注意免税申请期间,以免逾期申请丧失权益企业申请免税,应在产品开始销售(5年免税)或新增设备的作业(4年免税)或开始提供劳务的次日起一年内提出。如果过期提出申请,将丧失部分免税期间的免税奖励。因此,经理人应注意于期限内提出申请。

申请并同免税或4年免税的选择免税期间新增加的机器设备可申请并同免税(不管企业有无办理增资均可适用),增加资扩展增的机器设备依规定可申请4年免税,因此,适用新创立5年免税的企业,在新创立后第一年内增资扩展的机器设备,以申请并同免税较为有利。若其免税期间超过4年,较申请增资扩展4年免税的免税期间还要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