坚持真理。勇于批评揭露工作中的官僚主义现象,违反宪法和法律的社会现象以及其他社会不良现象,发挥舆论监督作用。批评报道要尊重公民的民主权利和法人的权益,不侮辱他人,不揭人隐私。既要坚持真理,又要修正错误,勇于自我批评,允许反批评。
增进友好。国际文化交流、国际新闻报道应建立平等、团结、友爱、互助的关系,提倡正常的业务竞争,反对从个人或小团体的名利出发,做损人利己之事。尊重同行和其他作者的著作权,反对剽窃他人劳动成果。
(第三节)文化传播者的责任
3.3.1责任和社会责任
辞书上对“责任”一词的解释是:分内应做的事。所谓社会责任,指扮演某一角色的个人或角色群体,对构成角色关系的其他角色或角色群体所承担的法律、道德责任及社会义务。
社会角色没能按角色规定完成社会责任,必须受到一定的制裁。这种制裁分为强制性和非强制性制裁两种。法律责任是强制性制裁的一种,实行某种违法行为的角色,对其造成的危害结果应承担强制性的法律责任。法律责任同其他社会责任不同,它的主要特点是,责任承担是由法律明确规定的,是由国家强制力来保证执行的,追究法律责任的只有国家专门机关或国家授权的机关,其他任何组织、个人都无此权利。法律责任一般可分为刑事法律责任、民事法律责任和行政法律责任三种。
道德责任也称道义责任,即角色接受社会的道德评价,实行道德上的自我批判及社会舆论的道德评判。这种评价与批判是非强制性的,但对维护角色形象和角色人格至关重要,也会对角色的自我感觉给予重大冲击。
3.3.2文化传播者的业务责任
文化传播者所承担的业务责任,是同文化信息的流动进程结合在一起的。换言之,文化传播者的业务责任,体现在文化传播的过程中。
(一)文化作品素材收集中文化传播者的责任
文化传播者要从广泛存在于自然界与人世间的信息海洋中,选取有价值、为受众所需求的信息。受众所获知的信息,是由传播者给定的,文化传播调控机关的信息流向及信息流量的控制意图也是通过传播者得以实现的。因此,文化传播者的责任在于:第一、尽可能地满足受传者的多种需求,既正确引导社会需求,又满足多样化的社会需求;第二,忠实地执行文化传播调控机关的法令和指示,务使给定信息具有合法性和合理性。第三,培养良好的职业技能,以出色的文化作品素材收集本领和宣传敏感及时发现与捕捉文化信息,制作出色的文化成品奉献给受众。
(二)作品制作中文化传播者的责任
采集素材信息后,文化传播者要对信息的内容与传播形式进行加工处理,包括素材的取舍和将素材符号化。这时,文化传播者最重要的责任在于正确“把关”,合理控制文化信息的流量和流向,使文化传播调控机关、受传者和传播者自己都满意。其次,文化传播者制作加工作品时要做到精致、全面,保证质量上乘,并使其快捷传播。为此,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很强的业务能力成为文化传播者在这一阶段重要的责任。
(三)信息反馈中文化传播者的责任
作品信息在社会传播之后便产生不同的效果,这时文化传播者的责任是,全面地了解全部反馈信息,及时调整后继传播行为。在反馈信息的收集中,正负两种反馈信息,尤其是负反馈信息,对有效传播有着重要意义。在收集各种反馈信息时,文化传播者的无私、无畏、谦逊、求实,显得十分重要。
3.3.3文化传播者的法律责任
在法律社会里,文化传播者应有明确的法律责任意识。我国宪法和法律以及相关行政法规对文化传播者的法律责任,规定得十分明确和具体。
比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五十一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行使自由和权利的时候,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第五十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维护国家统一和全国各民族团结的义务。第五十三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保守国家秘密,爱护公共财物,遵守劳动纪律,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会公德。第五十四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维护祖国的安全、荣誉和利益的义务,不得有危害祖国的安全、荣誉和利益的行为。
《出版物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和《电子出版物管理规定》第六条均分别规定:任何出版物不得含有下列内容:(1)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的;(2)危害国家的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的;(3)危害国家的安全、荣誉和利益的;(4)煽动民族分裂,侵害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破坏民族团结的;(5)泄露国家秘密的;(6)宣扬淫秽,迷信或者渲染暴力,危害社会公德和民族优秀文化传统的;(7)侮辱或者诽谤他人的;(8)法律、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
《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广播电台、电视台应当提高广播电视节目质量,增加国产优秀节目数量,禁止制作、播放载有下列内容的节目:(1)危害国家的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的;(2)危害国家的安全、荣誉和利益的;(3)煽动民族分裂。破坏民族团结的;(4)泄露国家秘密的;(5)诽谤,侮辱他人的;(6)宣扬淫秽,迷信或者渲染暴力的;(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的。
再比如,我国刑法、民法以及著作权法等,还对公民同文化传播相关的隐私权、名誉权、肖像权、著作人身权、及著作财产权等权利,文化传播者涉及著作侵权的法律责任承担等都作了较为详细的规定。
(第四节)文化传播者的权利
3.4.1权利、职权和文化传播者的角色权利
所谓权利,指公民或法人行使的权力和享受的利益。具有一定的权利能力,即依法能够享有一定权利和承担一定义务的公民或法人,才能够行使自己的权利,权利能力是行为能力的前提。
职业权利简称职权,指职务范围以内的权力,也即某一角色行使角色责任时所应享有的权利。
文化传播者的权利,分为一般权利和专业权利两种。一般权利,指文化传播者同普通公民一样,依法享有从事传播文化信息和监督国家机关及国家工作人员行政行为的权利。
专业权利专指文化传播者完成本职工作必须具备的职业权利,主要有:知察权、创作权、编辑权、传播权、监督批评权、秘匿权、著作权、人身安全权等。
(一)知察权
知察权又称知晓权、知情权、了解权、采访权。在民主社会,公民有权依法闻知政府及公务员的行政行为及一切有利其正当活动的信息。公民的知察权在很大程度有赖于文化传播中新闻传播者的公开报道得以实现。文化传播者的职业行为—收集、核实信息和传递信息的活动,知晓素材、收集素材、分析和交换素材的行动不受阻碍,政府、公务员及一切有关方面人士不拒绝提供公民依法应知晓的信息,是知察权的主要内容。自20世纪60年代以来,知察权不再仅仅被看做文化传播者的专门权利,而被视做广泛的公民权利之一。
(二)编辑权
文化传播者有对素材信息独立进行选择和处理的权利,具体内容包括决定和实施编创方针,行使素材信息、讯息和内容的取舍、加工制作、调配等业务权利,自主经营与管理媒介的权利等。
(三)传播权
文化传播者将文化信息的承载物—文化传播媒介自由传递和推介至受传者的自由。各类书籍、各类出版物、各种报刊的发行渠道不设置障碍,方便报刊自由送达到读者手里,各种音乐、文艺、体育表演对公众保持传播通畅,各种广播电视节目无障碍地为视听者接收,文化馆、艺术馆、博物馆、民俗馆等各种群众文化设施项目无障碍地对群众开放,是传播权得以实现的保障。
(四)监督批评权
这里专指文化传播中的新闻传播者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利用新闻传播媒介对政府、公务员及其他人士的行政业绩、个人品行和违法失职行为进行公开报道,以实施监督与批评的权利。实际上,这是新闻信息权、公开传播权、控告权和言论出版权在国家政治生活领域的具体运用。独立、负责地开展舆论监督与新闻批评,是新闻传播者的重要角色权利。
(五)秘匿权
秘匿权又称“取材秘密”、“消息来源秘密”、“保护新闻来源”、“保守职业秘密”,密匿权利,指文化传播者不向外界透露消息提供者身份和姓名的权利。国家法律保护这项权利,以保证信息渠道的畅通,保护消息提供者不受报复和打击。在民主社会,文化传播者享有的秘匿权同保守国家秘密并不构成冲突。有的国家为确保真实报道和司法正常进行,规定必要时,司法机关在取证程序中文化传播者不得行使秘匿权。
(六)著作权
著作权又称版权。指作者对自己的作品所享有的防止被他人随便利用的权利。著作权是知识产权之一。多数国家的著作权法都确认作者对其作品享有精神权利和经济权利。精神权利包括:公开发表和展出各类艺术作品的权利(发表权);在自己的作品上署名或不署名的权利(署名权);要求被承认是作品的作者的权利(身份权);保护作品完整性的权利(作品完整权);修改作品的权利(修改权);收回已经公开发表的作品的权利(收回权)。经济权利主要指:作者本人或授权他人采取各种方式利用作品获得经济利益的权利。上述精神权利和经济权利未经作者许可或转让,被人不得占有和使用,否则就是侵犯著作权。但是,为了社会的利益,法律也规定对著作权进行限制的特殊情况。
(七)人身安全权:文化传播者活跃在社会势力彼此较量的领域,人身安全常常受到威胁,必须对文化传播者提供特殊的人身安全保护权。为此,国际交流问题研究委员会倡议为文化传播者提供特殊保护。日内瓦公约中关于保护国际武装冲突受害者附加议定书里,设置专条保护新闻传播者,规定应将在冲突地区从事专业任务的新闻人员视为平民而予以有条件的保护。联合国教科文组织通过的关于大众传媒工具的1978年宣言规定,必须保护从事大众传媒事业的新闻人员和其他文化传播人员在本国或国外都能得到保护,保证他们有进行本质工作的最好条件。当然,文化传播者不得在人身安全权的掩护下从事同其身份不相符的活动。
文化传播者的角色权利大致就是这些。在中国,在党的文化宣传单位、党的机关报刊工作的文化传播者,还有党的纪律、章程及有关政策规定的党的文化工作者的权利及相应义务,在此就不详述了。
3.4.2责任和权利的统一,他律和自律的统一。
毛泽东在《关于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的问题》中指出:“在人民内部,民主是对集中而言,自由是对纪律而言。这些都是一个统一体的两个矛盾着的侧面,它们是矛盾的,又是统一的,我们不应当片面地强调某一个侧面而否定另一个侧面。在人民内部,不可以没有自由,也不可以没有纪律;不可以没有民主,也不可以没有集中。这种民主和集中的统一,自由和纪律的统一,就是我们的民主集中制。在这个制度下,人民享受着广泛的民主和自由;同时又必须用社会主义的纪律约束自己。”伟大哲人的论述,为我们正确认识责任和权利的统一,提供了理论武器。
文化传播者是文化作品传播活动中最活跃,最重要的因素。他们肩负着重要的社会责任,他们要对国家负责,对民族负责,对社会负责,对每个民众负责。
文化传播者在履行自己的使命时,肩负着法律责任,即他的职业行为必须在法制轨道上实施。这种通过法律对文化传播活动的调节,称为“他律”。文化传播自律是以文化传播伦理为核心的自我约束,是以文化传播法制为核心,以文化传播伦理为基础,由文化传播者在职业道德上进行的自我约束,其目的是防止滥用文化传播权利,对社会和民众尽责。在文化传播活动中,文化传播自律是文化传播者的一种自我行为控制。
在民主社会里,文化传播他律同文化传播自律是统一的、缺一不可的。文化传播他律为的是保障文化传播者充分履行社会责任,充分享受但又不滥用自己的角色权利。文化传播自律也是为了运用充分的职业权利,排除不良因素干扰,尽心尽责,履行好自己的职业权利。只有强化了文化传播自律,文化传播者才能更加自觉地、彻底地履行自己的使命和自己的社会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