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在上体育课时,按照体育老师安排进行跳远训练,作为接受义务教育的原告本身并无过错。被告按照正常的教学活动,对学生进行体育训练,也无过错。本案应适用公平原则来分配责任,即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被告分担民事责任。原告提出被告的沙坑不标准,有过错的理由,因原告举证不力,且经咨询本地业余体校的教师,对中小学的沙坑标准没有明文规定,应因地制宜,只要实用即可。因此原告的该理由不能成立,法院不予支持,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1520.19元。
64.农村地区的学校在卫生工作方面需要符合哪些法律规定?
为加强学校卫生工作,提高学生的健康水平,国家制定了《学校卫生工作条例》。农村地区的学校同样要按照该规定做好学校的卫生工作。该条例规定:
(1)学校应当合理安排学生的学习时间。学生每日学习时间(包括自习),小学不超过六小时,中学不超过八小时,大学不超过十小时。学校或者教师不得以任何理由和方式,增加授课时间和作业量,加重学生学习负担。
(2)学校教学建筑、环境噪声、室内微小气候、采光、照明等环境质量以及黑板、课桌椅的设置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标准。新建、改建、扩建校舍,其选址、设计应当符合国家的卫生标准,并取得当地卫生行政部门的许可。竣工验收应当有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参加。
(3)学校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为学生设置厕所和洗手设施。寄宿制学校应当为学生提供相应的洗漱、洗澡等卫生设施。学校应当为学生提供充足的符合卫生标准的饮用水。
(4)学校应当建立卫生制度,加强对学生个人卫生、环境卫生以及教室、宿舍卫生的管理。学校体育场地和器材应当符合卫生和安全要求。运动项目和运动强度应当适合学生的生理承受能力和体质健康状况,防止发生伤害事故。
(5)学校应当根据学生的年龄,组织学生参加适当的劳动,并对参加劳动的学生,进行安全教育,提供必要的安全和卫生防护措施。普通中小学校组织学生参加劳动,不得让学生接触有毒有害物质或从事不安全工种的作业,不得让学生参加夜班劳动。普通高等学校、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农业中学、职业中学组织学生参加生产劳动,接触有毒有害物质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供保健待遇。学校应当定期对他们进行体格检查,加强卫生防护。
(6)学校应当把健康教育纳入教学计划。普通中小学必须开设健康教育课,普通高等学校,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农业中学,职业中学应当开设健康教育选修课或者讲座。学校应当开展学生健康咨询活动。
(7)学校应当积极做好近视眼、弱视、沙眼、龋齿、寄生虫、营养不良、贫血、脊柱弯曲、神经衰弱等学生常见疾病的群体预防和矫治工作。学校应当认真贯彻执行传染病防治法律、法规,做好急、慢性传染病的预防和控制管理工作,同时做好地方病的预防和控制管理工作。
65.学校卫生工作违反法律规定会受到什么处罚?
根据《学校体育工作条例》的有关规定,对卫生工作违反法律规定有以下处罚措施:
(1)未经卫生行政部门许可新建、改建、扩建校舍的,由卫生行政部门对直接责任单位或者个人给予警告、责令停止施工或者限期改建。
(2)学校教学环境质量不合标的,未设置卫生设施的,饮用水不合标的,以及体育场地、项目不符合卫生和安全要求的,由卫生行政部门对直接责任单位或者个人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进。情节严重的,可以同时建议教育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3)组织学生劳动不合规,以及未提供安全和卫生防护措施的,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致使学生健康受到损害的,由卫生行政部门对直接责任单位或者个人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进。
(4)供学生使用的用品不合标的,由卫生行政部门对直接责任单位或者个人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可以会同工商行政部门没收其不符合国家有关卫生标准的物品,并处以非法所得两倍以下的罚款。
(5)拒绝或者妨碍学校卫生监督员依照本条例实施卫生监督的,由卫生行政部门对直接责任单位或者个人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可以建议教育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或者处以二百元以下的罚款。
当事人对没收、罚款的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复议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对罚款决定不履行又逾期不起诉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66.学生在校就读期间,患急病抢救无效死亡该怎么办?
2005年2月27日,原告张福元与被告某全封闭式管理的私立外语学校签订《学生就学协议》,将其子张燕龙(8岁)送入该校一年级一班学习。张燕龙在入学时,被告按规定向被告缴纳学籍费、学杂费共计15000元。该就学协议关于校方的权利义务第92项规定:校方出资为学生入人身保险,如发生意外事故,由保险公司、校方和家长协商确定民事责任。
同年10月24日早七时许,张燕龙的班主任发现张燕龙有些异常,就送往校医务室检查。在校医检查中,张燕龙突然开始抽搐,校医对其进行抢救。班主任先到小学部给校领导汇报张燕龙病情,然后去给张燕龙家挂电话,告诉其家长张燕龙病情。原告到校后,校医向原告及其妻子谈了张燕龙的病情,并催促其把张燕龙送洛阳大医院治疗。原告将张燕龙先送洛阳市第二人民医院诊治。该院诊断张燕龙病症为脑干型乙型脑炎。此时被告方派人到医院看望,并四处为原告之子请名医会诊。张燕龙因病情严重,经洛阳市第二人民医院抢救无效,于2005年10月26日下午死亡。原告以其子在被告学校学习期间得病,被告延误其子的治疗造成其子死亡为由,向县人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判决被告赔偿医疗费、丧葬费、误工费、陪护费等共计8万元,并应退回张燕龙入学时所交各项费用15000元。
被告该外语学校答辩称:2005年9月23日早晨,当发现张燕龙身体不适,班主任即将其送往校医务室治疗,并与其家长联系。因校医务室设备不足,在张燕龙家长到后,校医即催促家长送其去大医院检查。张燕龙是患脑干型乙型脑炎死亡,此病在医学上是爆发性疾病,救治希望较小。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未成年人在学校读书,并不发生未成年人的监护人之监护责任转移到学校的问题,学校对在校读书的未成年人的责任,是有关《未成年人保护法》和学校管理法规确定的一种管理、保护责任,也为一种法定责任,但其内容与监护责任是各不相同的,不容混淆。本案原告之子在被告学校读书时发生急病,后经抢救无效死亡,被告对此是否负赔偿责任,应从以下几方面来认定:
(1)学校和学生之间是一种学习合同关系。在本案被告属全封闭管理型私立学校情况下,学校除有提供良好的学习条件的义务外,还有提供良好的生活服务及卫生保健服务的义务,是为其应履行的合同基本义务。但是,原告之子所患病症并不属学校提供服务不良所造成的,而是一种传染性的爆发性急症,学校的医务室是无法预测预防和救治的。因此,不能认为是在校期间患病,就认为学校有责任,这实属一种偶然的自然因素造成的。同时,校医务室所能提供的卫生保健服务,不能要求其必须达到正规医院的水平,它只是针对一般常见病及常见外伤作常规处置和临时处置。所以,本案被告的校医在作了常规处置后即要求送患者去大医院治疗,处置应是得当的,符合其可提供的卫生保健服务的水准要求。据此,原告所主张的被告延误其子的治疗,是没有事实依据的。
(2)学校对学生的投保是否妥当。学校对学生投保,不同于单位与职工之间的老保福利待遇关系,学校并无法定义务必须为学生投保人身保险或疾病医疗保险。根据学校的特点,被告为学生投保团体人身意外伤害险及平安险,已属妥当履行了在学习合同中承诺的投保义务。至于该保险不包括疾病死亡,这是险种决定的,又属保险公司理赔的问题,不是被告能决定的。所以,并不发生被告投保不当的问题。
(3)对于这种爆发性急症,目前仍是人类无法控制的一种自然因素,其救治希望很小。所以,即便是对医院而言,也不能因救治无效而追究医院的责任。
(4)被告对原告虽无因合同违约或侵权损害方面的赔偿责任,但因学生合同的一方主体死亡,使合同出现了应予终止履行的事由。在这种情况下,被告作为提供学习给付的一方,无须再提供学生给付,故也不能取得给付的对价,因此除对已为给付部分的对价应由被告取得外,被告已预收的全部对价中的剩余部分即应返给原告。
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之子张燕龙虽然在被告处得病,但张燕龙所得病为“乙型脑炎”,系爆发性急症抢救无效死亡。被告对其已尽到应尽责任,被告不应负赔偿责任,原告要求被告赔偿,法院不予支持。但对张燕龙入学时所交各项费用15000元(已支1543元)应予退回。考虑原告因此损失过大,被告应给予原告一定经济补偿。
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该院于2006年8月30日判决如下:(1)被告应退给原告之子张燕龙入学时各项费用13457元;(2)被告一次性给原告经济补偿5000元。
67.查到使用假文凭如何处理?
20岁的陈某只有初中文化,在找工作期间,他按照街头小广告联系上了假证贩子孙某,以800元的价格从孙某处买到某大学的假文凭。之后,他到人才交流中心应聘,被用人单位挑选聘用。然而,用人单位发现,陈某在日常工作中表现出的文化素质非常低。经到某大学核实,陈某根本不是该大学的毕业生,用人单位于是报案。陈某会受到什么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二条第二项规定:买卖或使用伪造、变造的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的公文、证件、证明文件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
在此案中,陈某为求职要求孙某为其制作假文凭,并以800元价格购买,后又用该假文凭找到工作,已经构成购买、使用事业单位证明文件的行为,根据相关规定,应对其处以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
68.如何加快推进“两基”攻坚,巩固提高普及义务教育的成果和质量?
(1)力争用五年的时间完成西部地区“两基”攻关任务。到2007年,西部地区普及九年义务教育(以下简称“普九”)人口覆盖率达到85%以上,青壮年文盲率降到5%以下。完成这项任务,对于推进扶贫开发、促进民族团结、维护边疆稳定和实现国家长治久安,具有及其重要的意义。要将“两基”攻关作为西部大开发的一项重要任务,摆在与基础设施建设和生态环境建设同等重要的位置。国务院有关部门和西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要制定工作规划,设立专项经费,精心组织实施,并每年督促检查一次,确保目标实现。要以加强中小学校舍和初中寄宿制学校建设、扩大初中学校招生规模、提高教师队伍素质、推进现代远程教育、扶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为重点,周密部署,狠抓落实。中央继续安排专项经费实施贫困地区义务教育工程,安排中央资金对“两基”攻坚进行重点支持。中央和地方新增扶贫资金要支持乡村发展教育事业。中部地区没有实现“两基”目标的县也要集中力量打好攻坚战。大力提高女童和残疾儿童少年的义务教育普及水平。
(2)已经实现“两基”目标的地区特别是中部和西部地区,要巩固成果、提高质量。各级政府要切实做好“两基”巩固提高的规划和部署。继续推进中小学布局结构调整,努力改善办学条件,重点加强农村初中和边远山区、少数民族地区寄宿制学校建设,改善学校卫生设施和学生食宿条件,提高实验仪器设备和图书的装备水平。深化教育教学改革,根据农村实际加快课程改革步伐。提高教师和校长队伍素质,全面提高学校管理水平。努力降低农村初中辍学率,提高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形成农村义务教育持续、健康发展的机制。经济发达的农村要实现高水平、高质量“普九”目标。经过不懈努力,力争2010年在全国实现普及九年义务教育和全面提高义务教育质量的目标。
(3)发展农村高中阶段教育和幼儿教育。经济发达地区的农村要努力普及高中阶段教育,其他地区的农村要加快发展高中阶段教育。要普及开展各种形式的初中后教育。国家继续安排资金,重点支持中西部地区一批基础较好的普及高中和职业学校的办学条件,提高教育质量,扩大优质教育资源。地方各级政府要重视并扶持农村幼儿教育的发展,充分利用农村中小学布局调整后富余的教育资源发展幼儿教育。鼓励发展民办高中阶段教育和幼儿教育。
(4)建立和完善教育对口支援制度。继续实施“东部地区对口支援西部贫困地区学校工程”和“大中城市学校对口支援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贫困地区学校工程”,建立东部地区经济比较发达的县(市、区)对口支援西部地区贫困县、大中城市对口支援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贫困县的制度。
69.国家对于民办教育的扶持与奖励有哪些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的有关规定,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可以设立专项资金,用于资助民办学校的发展,奖励和表彰有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并可以采取经费资助,出租、转让闲置的国有资产等措施对民办学校予以扶持。民办学校享受国家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民办学校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可以接受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捐赠。而向民办学校捐赠财产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也可以按照有关规定享受税收优惠,并予以表彰。如果人民政府委托民办学校义务教育任务,应当按照委托协议拨付相应的教育经费。新建、扩建民办学校,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公益事业用地及建设的有关规定给予优惠,但教育用地不得用于其他用途。民办学校在扣除办学成本、预留发展基金以及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取其他的必需的费用后,出资人可以从办学结余中取得合理回报。
另外,我国相关法律规定,民办学校在扣除办学成本、预留发展以及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取其他的必需的费用后,民办学校的出资人可以从办学结余中取得合理回报。这里所说的办学结余具体是指,民办学校扣除办学成本等形成的年度净收益,扣除社会捐助、国家资助的资产,并依照法律法规预留发展基金以及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取其他必须的费用后的余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