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社会科学农村教育知识问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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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章

(1)取得幼儿园教师资格,应当具备婴儿师范学校毕业及其以上学历。

(2)取得小学教师资格,应当具备中等师范学校毕业及其以上学历。

(3)取得初级中学教师、初级职业学校文化课、专业课教师资格,应当具备高等师范专科学校或者其他大学专科毕业及其以上学历。

(4)取得高级中学教师资格和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职业高中文化课和专业课教师资格,应当具备高等师范院校本科或者其他大学本科毕业及其以上学历;取得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和职业高中学生实习指导教师资格应当具备的学历,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规定。

(5)取得高等学校教师资格,应当具备研究生或大学本科毕业学历。

(6)取得成人教育教师资格,应当按照成人教育层次、类别,分别具备高等、中等学校毕业及其以上学历。

(7)取得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应当具备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规定的学历,并应当具有相当助理工程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者中级以上工人技术等级。

(8)申请认定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者应当具备中等职业学校毕业及其以上学历,对于确有特殊技艺者,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其学历要求可适当放宽。

39.不具备相应学历的公民怎样获得教师资格?

《教师资格条例》第八条规定:不具备《教师法》规定的教师资格学历的公民,申请获得教师资格,应当通过国家举办的或者认可的教师资格考试。

教师资格考试科目、标准和考试大纲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审定。

教师资格考试试卷的编制、考务工作和考试成绩证明的发放,属于幼儿园、小学、初级中学、高级中学、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考试和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考试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组织实施;属于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考试的,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委托的高等学校组织实施。

幼儿园、小学、初级中学、高级中学、中等职业学校的教师资格考试和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考试,每年进行一次。

参加前款所列教师资格考试,考试科目全部及格的,发给教师资格考试合格证明;当年考试不及格的科目,可以在下一年度补考;经补考仍然有一门或者一门以上科目不及格的,应当重新参加全部考试科目的考试。

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考试根据需要举行。

申请参加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考试的,应当学有专长,并有两名相关专业的教授或者副教授推荐。

40.教师有哪些法定待遇?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教师的法定待遇包括工资、津贴、补助,以及住房优惠和医疗待遇等。

(1)《教师法》第二十五条所提到的“平均工资水平”,是指按国家统计局规定的工资总额构成的口径统计的平均工资额。

各地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确定当地教师平均水平高于当地公务员平均水平的幅度及保障措施,并予以落实。

(2)《教师法》第二十六条中所指的“中小学教师和职业学校教师享受的津贴”,包括教龄津贴、班主任津贴、特殊教育津贴、特级教师津贴以及根据需要设立的其他津贴。

作出特殊贡献的教师,依照国家规定,享受政府特殊津贴。

(3)农村公办教师工资的国家补助部分,由县级财政负责支付,县级财政确有困难的,由上级地方人民政府采取措施予以解决,但经济发达的地区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可由乡(镇)级财政支付。

(4)各地应当集中一定财力,为城市教师建设住房,并在城市统建住房中,向教师提供一定比例的住房。向教师出售、租赁住房,应当规定优惠办法。

(5)依照《教师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教师医疗同当地国家公务员享受同等待遇。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教师定期身体检查制度。

41.农村中小学民办教师可以被评为特级教师吗?

《特级教师评选规定》第八条规定:农村中小学民办教师同样可以评选特级教师。评上后同样享受特级教师津贴,按月发放,退休后继续享受,数额不减。所需经费由教育事业费列支。

42.国家对农村民办教师转公办教师,有何具体规定?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解决民办教师问题的通知》的精神,要有计划地将合格民办教师转为公办教师。“九五”期间,国家每年安排20万人左右专项指标,至2000年4月共计80万人。

国家专项指标于每年年初下达,当年有效。各地在逐年落实国家专项指标的同时,根据需要与可能,在不突破国家下达给本地区当年“农转非”计划和增人计划的前提下,要尽可能安排一部分配套指标用于该项工作。要坚决考核、考试相结合。考核要以思想品德、工作能力、教学水平和对农村教育工作的贡献为主;考试要以相关学科为主,要根据当地和民办教师的实际情况,对长期从事民办教师工作,在边远地区、贫困地区任教多年,担任学校教学领导工作,以及教学成绩突出等的民办教师制定一定的面试政策。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要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编制分年度计划,并于每年10月底前将下一年度计划报送人事部、国家计委和国家教委。

43.农村民办教师转为公办教师后,工龄如何计算?

根据《国家教育委员会关于民办教师工龄计算问题的复函》,民办(代课)教师被招收录用为国家正式职工或经过组织批准进入各级各类学校学习毕业(或结业)后,成为国家正式职工,并继续从事教育工作的,其成为国家正式职工前最后一次经组织批准任民办教师的工作时间可以与成为国家正式职工后的工作时间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在两个以上单位连续担任民办教师的时间,凡经组织批准调动的,应当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

44.具备什么条件可以申请国家教学成果奖?

《教学成果奖励条例》第五条规定,具备下列条件的,可以申请国家级教学成果奖:

(1)国内首创的。

(2)经过两年以上教育教学实践检验的。

(3)在全国产生一定影响的。

45.怎样申请国家级教学成果奖?

国家级教学成果奖的评审、批准和授予工作,由国家教育委员会负责;其中授予特等奖的,应当报经国务院批准。

(1)申请国家级教学成果奖,由成果的持有单位或者个人,按照其行政隶属关系,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教育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由受理申请的教育行政部门或者教育管理机构向国家教育委员会推荐。

国务院有关部门所属单位或者个人也可以向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由受理申请的教育行政部门向国家教育委员会推荐。

(2)不属于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国务院部门的两个以上单位或者个人共同完成教学成果项目申请国家级教学成果奖的,由参加单位或者个人联合向主持单位或者主持人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教育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由受理申请的教育行政部门或者教育管理机构向国家教育委员会推荐。

(3)国家教育委员会对申请国家级教学成果奖项目,应当自收到推荐之日起90日内予以公布;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该教学成果权属有异议的,可以自公布之日起90日内提出,报国家教育委员会裁定。

(4)国家级教学成果奖每4年评审一次。

46.在什么情况下可以撤销教师资格?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撤销其教师资格:

(1)弄虚作假,骗取教师资格证的。

(2)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

被撤销教师资格的,自撤销之日起5年内不得重新申请认定教师资格,其《教师资格证》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收缴。

47.教师对学校或教育机构的申诉由谁受理?

教师对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提出的申诉,由其所在区域的主管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受理。省、市、县教育行政部门或者主管部门应当确定相应的职能机构或者专门人员,依法办理教师申诉案件。

行政机关对不属于其管辖范围的申诉案件,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行政机关办理,同时告知申诉人。因申诉管辖发生争议的,由涉及管辖的行政机关协商确定,也可由他们所属的同一级人民政府或者共同的上一级主管机关指定。

48.行政机关如何办理关于对教师的申诉?

行政机关对属于其管辖的教师申诉案件,应当及时进行审查,对符合申诉条件的,应予受理;对不符合申诉条件的,应以书面形式决定不予受理,并通知申诉人。

行政机关对受理的申诉案件,应当进行全面调查核实,根据不同情况,依法作出维持或者变更原处理决定、撤销原处理决定或者责令被上诉人重新作出处理决定。

对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提出的申诉,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诉书次日起30日内进行处理。

逾期未作处理的,或者久拖不决,其申诉内容涉及人身权、财产权以及其他属于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案受案范围的,申诉人可以依法提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

49.农村实施义务教育的学校收费吗?

《义务教育法》第二条规定:义务教育是国家必须予以保障的公益性事业。实施义务教育,不收学费、杂费。国家建立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保证义务教育制度实施。

第二十五条规定:学校不得违反国家规定收取费用。

第四十二条规定:国家将义务教育全面纳入财政保障范围,义务教育经费由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依照本法规定予以保障。

第四十四条规定:义务教育经费投入实行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根据职责共同负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统筹落实的体制。农村义务教育所需经费,由各级人民政府根据国务院的规定分项目、按比例分担。

第五十六条规定:学校违反国家规定收取费用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退还所收费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学校以向学生推销或者变相推销商品、服务等方式谋取利益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给予通报批评;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六十一条规定:对接受义务教育的适龄儿童、少年不收杂费的实施步骤,由国务院规定。

50.《义务教育法》对经费保障机制有何规定?

《义务教育法》在经费保障机制方面有如下规定:

(1)纳入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财政预算。参照编制、工资、建设、公用经费标准,及时足额拨付,确保正常运转,确保校舍安全,确保教师工资。

(2)三个增长,一是财政拨款的增长比例高于财政经常性收入的增长比例,二是生均教育费用逐步增长,三是教职工工资和生均公用经费逐步增长。

(3)生均公用经费基本标准,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教育行政部门制定,并适时调整。省级政府制定的标准不得低于国家标准。

(4)经费投入由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共同负担,省级统筹落实。

(5)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在财政预算中,义务教育经费单列。

(6)规范财政转移支付制度,加大一般性转移支付规模和规范义务教育专项转移支付,支持和引导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义务教育的投入。

(7)设立专项资金,扶持农村地区、民族地区义务教育。

(8)鼓励社会捐赠,设立义务教育基金。

(9)不得侵占、挪用义务教育经费,不得非法收取学校费用和摊派费用。

(10)县级以上政府建立健全经费审计监督和统计公告制度。

51.如何建立健全农村中小学预算编制制度?

科学规范的农村中小学预算管理制度,是确保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顺利实施的重要措施,是规范农村中小学经费管理的关键环节。根据《关于确保农村义务教育经费投入加强财政预算管理的通知》(财教[2006]3号)的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农村中小学预算编制制度应当按照农村义务教育“以县为主”管理体制的要求,对农村中小学经费实行“校财局管”。要建立健全农村中小学预算编制制度,各项收支都要统一编入县级财政预算,并由县级财政部门按照财政、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的规定办理资金支付。

农村中小学预算编制制度,要与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同步推进,逐步完善。2006年、2007年两年分别在西部地区和中东部地区分区域全面试编规范的农村中小学经费预算,从2008年开始正式编制农村中小学经费预算。

农村中小学预算以学校为基本编制单位,村小(教学点)纳入其所隶属的中心学校统一代编。农村中小学支出预算的内容主要包括:基本支出(人员经费支出、公用支出、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和项目支出等。农村中小学预算要清晰地反映学校所有收支项目,做到完整准确,公开透明。

省级财政部门要会同教育部门要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并报财政部、教育部备案。

52.怎样协调落实用于农村义务教育的专项资金?

根据《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实施工作的通知》,为保障新机制的顺利实施,2006年春季中央免杂费和补助公用经费的预拨资金已于1月上旬全部安排到省。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要积极主动地协调当地财政部门,按照本省新机制实施方案,将中央专项资金和省级应承担资金在开学前统筹落实到县,并明确要求县分解到校。要充分考虑农村中小学校量大、面广、基础薄弱的特点,与当地有关部门一起,尽量把工作做得细一些,确保学校开学时能及时、足额使用专项资金。对有特殊困难的地区和学校,要特事特办,采取特殊办法予以保证。要结合当地实际,研究制定切实可行的工作预案,一旦出现资金不能及时到位的问题,马上有相应的解决办法,不能因资金不落实而影响学校的正常运转。

53.怎样确保农村中小学教师工资的发放?

根据《国务院关于基础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的有关规定,确保农村中小学教师工资发放是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责任。

省级人民政府要统筹制定农村义务教育发展和中小学布局调整的规划,严格实行教师资格制度,逐县核定教师编制和工资总额,对财力不足、发放教师工资确有困难的县,要通过调整财政体制和增加转移支付的办法解决农村中小学的教师工资发放问题。

县级人民政府要强化对教师工资的管理,从2001年起,将农村中小学教师工资的管理上收到县,为此,原乡(镇)财政收入中用于农村中小学教职工工资发放的部分,要相应划拨上交到县财政,并按照规定设立“工资资金专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