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家长要以身作则,率先垂范。教育孩子,正直为人。关心孩子,满足合理的物质需求。引导孩子,树立正确的人生观。青少年时期,是成人成才的黄金阶段,更要打好坚实的人生之基。
27.农村贫困学生未还清助学贷款,学校能扣发毕业证吗?
张向阳于2004年考入许昌市区某高校。由于家庭贫困,张向阳无力支付学费,于2005年11月和2006年11月分别申请了共计9000元国家助学贷款,并签订了贷款借款合同。该合同约定学校仅承担受理学生贷款、监督学生使用贷款及还贷的责任,并约定“学生毕业时办理债务确认后方可办理毕业手续”。
2007年7月,张向阳完成了所有课程并达到了毕业要求,也办理了助学贷款的债务确认手续,但学校却以张向阳没有还清助学贷款为由,拒绝将毕业证原件交给张向阳,只给他提供了毕业证复印件并隐去了证件编码。张向阳应聘时,多家单位均以其无毕业证原件为由拒绝招收。张向阳还因此错过了报考国家司法考试的机会。2007年8月21日,张向阳将学校告上了法庭。
对于农村贫困学生未还清助学贷款,学校是否有权扣发该学生毕业证?
《高等教育法》第二十条规定:接受高等学历教育的学生,由所在高等学校或者经批准承担研究生教育任务的科学研究机构根据其修业年限、学业成绩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发给相应的学历证书或者其他学业证书。
第五十八条规定:高等学校的学生思想品德合格,在规定的修业年限内学完规定的课程,成绩合格或者修满相应的学分,准予毕业。
根据上述规定可见,能否毕业获取毕业证,成绩合格是关键,学校无权扣发毕业生的毕业证。
助学贷款是张向阳与银行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没有还清助学贷款不应该成为扣发毕业证的理由,助学贷款合同只能规定债权债务关系,学校不应以此为由不发毕业证。
28.《义务教育法》对学校教育教学提出了哪些要求?
《义务教育法》对学校教育教学提出了很多新要求,主要表现有:
(1)教育教学工作应当符合教育规律和学生身心发展特点,面向全体学生,教书育人,将德育、智育、体育、美育等有机统一在教育教学活动中,注重培养学生独立思考能力、创新能力和实践能力,促进学生全面发展。
(2)学校和教师按照确定的教育教学内容和课程设置开展教育教学活动,保证达到国家规定的基本质量要求。
(3)鼓励学校和教师采用启发式教育等教育教学方法,提高教育教学质量。
(4)学校应当把德育放在首位,寓德育于教育教学之中,开展与学生年龄相适应的社会实践活动,形成学校、家庭、社会相互配合的思想道德教育体系,促进学生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5)学校应保证学生的课外活动时间,组织开展文化娱乐等课外活动。
(6)未经审定的教科书,不得选用。
29.对“择校热”、“分班热”该如何处理?
针对近年来,部分中小学出现的“择校热”、“分班热”等问题,《义务教育法》作出明确规定:不得将学校分为重点学校和非重点学校,学校不得分设重点班和非重点班。同时,教育部有关人员也明确指出:以赞助费或成绩分班,是对学生的歧视。将来的趋势是进一步缩小学校之间办学条件的差别,扶持向贫弱方倾斜。
现在有关主管部门为进一步规范办学行为,坚持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免试就近入学,遏制义务教育阶段择校风气蔓延。取消义务教育公办学校的达标示范评估活动,坚决制止义务教育阶段举办重点校、重点班及快慢班。
严格禁止小学、初中举行或变相举行与入学挂钩的选拔考试或者测试。进一步推进中考改革,完善中招制度,逐步提高优质高中免试保送招生比例,并积极推动优质高中招生名额分配初中校,使薄弱学校更多的学生能够共享优质高中教育资源,从源头上治理初中择校现象。
《义务教育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促进学校均衡发展,缩小学校之间办学条件的差距,不得将学校分为重点学校和非重点学校。学校不得分设重点班和非重点班。
30.农民企业家可以办学校吗?
《教育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国家制定教育发展规划,并举办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国家鼓励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其他社会组织及公民个人依法举办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举办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
所以,农民企业家是可以办学校的。
农民企业家要依法设立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必须满足《教育法》第二十六条对必须具备的基本条件的规定,包括:
(1)有组织机构和章程。
(2)有合格的教师。
(3)有符合规定标准的教学场所及设施、设备等。
(4)有必备的办学资金和稳定的经费来源。
31.农村地区的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可以行使哪些权利?
依照我国《教育法》的有关规定,农村地区的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与其他地区的一样,可以行使以下权利:
(1)按照章程自主管理。
(2)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
(3)招收学生或者其他受教育者。
(4)对受教育者进行学籍管理,实施奖励或者处分。
(5)对受教育者颁发相应的学业证书。
(6)聘任教师及其他职工,实施奖励或者处分。
(7)管理、使用本单位的设施和经费。
(8)拒绝任何组织和个人对教育教学活动的非法干涉。
(9)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国家保护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32.什么机构可以开设农村职业学校和培训?
我国的职业教育还比较落后,与经济发展对职业教育的要求有一定距离。现在,我国的职业教育还主要依靠政府投入,虽然政府对职业教育的财政投入每年都有增加,但还不能适用经济和社会发展对职业教育的需要,仅靠政府举办职业教育还不够,需要社会各方面的广泛参与。因此,《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以下简称《职业教育法》)规定了政府和社会各方面广泛参与的办学体制。根据《职业教育法》的有关规定,可以举办职业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的有:
(1)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举办发挥骨干和示范作用的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对农村的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其他社会组织及公民个人依法举办的职业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给予指导和扶持。县级人民政府应当适应农村经济、科学技术、教育统筹发展的需要,举办多种形式的职业教育,开展实用技术的培训,促进农村职业教育的发展。
(2)政府主管部门、行业组织。政府主管部门、行业组织应当举办或者联合举办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组织、协调、指导本行业的企业、事业组织举办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
(3)企业。企业举办职业教育的对象主要是本企业职工或拟录用的职工。企业应当根据本单位的实际,有计划地对本单位的职工和准备录用的人员实施职业教育。企业可以单独举办或者联合举办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也可以委托学校、职业培训机构对本单位的职工和准备录用的人员实施职业教育。
(4)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其他组织及公民个人。发展职业教育不能仅仅依靠国家,它是全社会共同的事情,需要全社会共同参与才能办好。国家鼓励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其他社会组织及公民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举办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
(5)境外的组织和个人。境外的组织和个人也可以在中国境内举办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
33.《义务教育法》对教师和教育工作者有何要求?
《义务教育法》对教师和教育工作者提出了很多新要求,主要表现有:
(1)平等对待学生,关注学生的个体差异,因材施教,忠诚于人民的教育事业。
(2)尊重学生人格,不得歧视学生,不得对学生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不得侵犯学生合法权益。
(3)应当取得国家规定的教育资格。
(4)鼓励到农村地区、民族地区学校和薄弱学校工作。
(5)教育教学工作符合教育规律和学生身心发展特点,面向全体,全面发展,德育为首,教书育人,注重学生三大能力的培养。
(6)按照确定的教育教学内容和课程设置开展教育教学活动,保证达到国家规定的基本质量要求。
(7)采用启发式教育等教育教学方法,提高教育教学质量。
(8)开展文化体育活动。
34.为什么要实行教师聘任制?
《教师法》第十七条明确规定: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应当逐步实行教师聘任制。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应当逐步实行教师聘任制。教师的聘任应当遵循双方地位平等的原则,由学校和教师签订聘任合同,明确规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实施教师聘任制的步骤、办法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规定。
由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与教师签订聘用合同的制度,只有签订聘用合同,取得教师资格的公民才能够从事教育教学活动,有关教师的权利义务才变为现实的权利义务。推行教师聘任制对建立一支合格稳定的教师队伍,提高学校办学的自主性,调动广大教师教书育人的积极性,提高教师的社会地位和待遇,提高教育和教学质量以及推动学校内部管理体制改革,促进教师合理流动,增强教师队伍活力,具有重要意义。
教师聘任制应当遵循双方地位平等的原则,由学校和教师签订聘任合同,明确规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这里应该强调的是,学校和教师双方必须意思表示一致,才能形成聘任合同关系。聘任合同以教师和学校在教育教学过程中的权利和义务为基本内容,教师按合同履行义务,学校按合同为教师提供教育教学、科学研究、进修等方面的条件,并支付工资。实行聘任制的学校要对受聘教师的业务水平、工作态度和成绩进行考核,作为提职、调薪、奖惩和能否续聘的依据。
针对我国的国情,《教师法》规定教师聘任制应当逐步实行,这主要是考虑到我国不同地区、不同学校的实际情况,教师聘任制要有步骤、稳妥地进行,不能搞一刀切。
35.教师资格由哪些部门认定?
根据《教师资格条例》的有关规定,幼儿园、小学和初级中学教师资格,由申请人户籍所在地或者申请人任教学校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认定;高级中学教师资格,由申请人户籍所在地或者申请人任教学校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审查后,报上一级教育行政部门认定;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和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由申请人户籍所在地或者申请人任教学校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认定或者组织有关部门认定。
受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委托的高等学校,负责认定在本校任职的人员和拟聘人员的高等学校教师资格。
在未受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委托的高等学校任职的人员和拟聘人员的高等学校教师资格,按照学校行政隶属关系,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认定或者由学校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认定。
36.教师资格认定有哪些程序?
教师行政部门和受委托的高等学校每年春季、秋季各受理一次教师资格认定申请。具体受理期限由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受委托的高等学校规定,并以适当形式公布。申请人应当在规定的受理期限内提出申请。申请教师资格,应当提交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和下列证明或者材料:(1)身份证明;(2)学历证书或者教师资格考试合格证明;(3)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委托的高等学校指定的医院出具的体格检查证明;(4)户籍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工作单位、所毕业的学校对其思想品德、有无犯罪记录等方面情况的鉴定及证明材料。
申请人提交的证明或者材料不全的,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受委托的高等学校应及时通知申请人于受理期限终止前补齐。
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统一格式。
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受委托的高等学校在接到公民的教师认定申请后,应当对申请人的条件进行审查;对符合认定条件的,应当在受理期限终止之日起30日内颁发相应的教师资格证书;对不符合认定条件的,应当在受理期限终止之日起30日内将认定结论通知本人。
非师范院校毕业或者教师资格考试合格的公民申请认定幼儿园、小学或者其他教师资格的,应当进行面试和试讲,考查其教育、教学能力;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受委托的高等院校可以要求申请人补修《教育学》《教育心理学》等课程。
《教师资格证书》在全国范围内适用。《教师资格证书》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统一印制。
已取得教师资格的公民拟取得更高级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教师资格的,应当通过相应的教师资格考试或者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以下简称《教师法》)规定的相应学历,经认定合格后,由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受委托的高等学校颁发相应的《教师资格证书》。
37.在农村地区具备什么条件能够取得教师资格?
虽然目前我国农村地区缺少教师,但是农村地区的教师同样应当具备教师一般的要求:中国公民凡遵守宪法和法律,热爱教育事业,具备良好的思想品德,具备我国《教师法》规定的学历或者经国家教师资格考试合格,有教育教学能力,经认定合格的,可以取得教师资格。
其中“有教育教学能力”应当包括符合国家规定的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身体条件。具体而言,申请认定教师资格者的教育教学能力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1)具备承担教育教学工作所必须的基本素质和能力。具体测试办法和标准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制定。
(2)普通话水平应当达到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颁布的《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标准》二级乙等以上标准。少数方言复杂地区的普通话水平应当达到三级甲等以上标准;使用汉语和当地民族语言教学的少数民族自治地区的普通话水平,由省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规定标准。
(3)具有良好的身体素质和心理素质,无传染性疾病,无精神病史,适应教育教学工作的需要,在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指定的县级以上医院体检合格。
上述是从积极方面来说的,就消极方面而言,受到剥夺政治权利或者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事处罚的,不能取得教师资格。
38.在农村取得教师资格对学历有何要求?
不同的教师资格,对学历的要求是不一样的,依照相关的法律法规,农村地区取得教师资格证也需要满足相应的学历要求的。根据《教师法》《教师资格条例》《〈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对取得教师资格证的相应学历要求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