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教育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接受职业学校教育的学生,经学校考核合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发给学历证书。接受职业培训的学生,经培训的职业学校或者职业培训机构考核合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发给培训证书。学历证书、培训证书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作为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的毕业生、结业生从业的凭证。
据此,完成职业初中教育的学生,可以获得初中毕业证书;完成职业高中、技工学校和中等专业学校教育的学生,可以获得高中毕业证、技校毕业证和中专毕业证;完成高等职业学校教育的学生,可以获得大专毕业证。此外,职业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还进行非学历性质的短期培训,接受短期培训的学生,也可以获得培训证书,培训证书是非学历性的,属于写实性的一种学习证明。
14.什么是国家奖学金和助学金?
国家奖学金是为帮助家庭经济困难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顺利完成学业,激励家庭经济困难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促进学生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得到全面发展而特别设立的国家级奖学金。来自农村地区的贫困家庭学生同样可以在高校学习期间获得国家助学金。
15.国家奖学金的申请条件是什么?
国家奖学金的申请条件是: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异。
(5)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特别突出。
16.国家助学金的申请条件是什么?
国家助学金的申请条件是: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勤奋学习,积极上进。
(5)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17.农村贫困大学生能同时申请国家奖学金和助学金吗?
国家奖学金、助学金实行等额评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评选,它们都是我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学生在同一学年内是不得同时获取国家奖学金和国家助学金的,但在不同的学年,只要符合条件,学生交替享受国家奖学金和国家助学金是允许的。
18.农村家庭贫困的高校学生该如何申请助学金?
《教育法》第五十四条规定:高等学校的学生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缴纳学费。那么,农村家庭贫困、无力缴纳学费的高校学生该怎么办呢?
根据《教育法》的相关规定,有以下方式可以解决该问题:
(1)申请补助或减免。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学费。
(2)争取奖学金。国家设立奖学金,并鼓励高等学校、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立各种形式的奖学金,对品学兼优的学生、国家规定的专业的学生以及到国家规定的地区工作的学生给予奖励。
(3)申请助学金和贷学金。国家设立高等学校学生勤工助学基金和贷学金,并鼓励高等学校、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人设立各种形式的助学金,对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提供帮助。
获得贷学金及助学金的学生,应当履行相应的义务。
19.农村大学生毕业后找不到工作怎么办?
毕业生就业制度的改革是高等教育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之一,主要原则就是对高等学校毕业生不再采取“统包统分”的办法,而是采取“供需见面”、“双向选择”。目前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的主要做法是:由高等学校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政策,指导毕业生在一定范围内自主择业。教育部所属学校毕业生面向全国就业;其他部委所属学校毕业生主要面向本系统就业;地方所属学校主要面向本地区就业。有关部委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根据本部门的实际情况确定高等学校毕业生的就业范围。供需见面、双向选择将成为落实毕业生就业计划的重要方式,经供需见面、双向选择后,毕业生、用人单位与签订的毕业生就业协议书,有关部门根据协议书制定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计划,对毕业生进行派遣。社会力量举办的高等学校毕业生,由学校推荐,面向社会、平等竞争、自主择业。
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改革,并不是说高校毕业生没人管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以下简称《高等教育法》)第五十九条规定:高等学校应当为毕业生、结业生提供就业指导和服务。国家鼓励高等学校毕业生到边远、艰苦地区工作。
具体来说,高校对毕业生的就业指导包括:
(1)根据国家的就业方针、政策和有关规定以及学校主管部门的工作意见,制定本学校的工作细则,便于学生了解。
(2)负责本校毕业生的资格审查工作,实事求是地对毕业生进行毕业鉴定,及时向主管部门和地方调配部门报送毕业生资源情况。
(3)收集并及时向学生发布需求信息,举办或者校际联办毕业供需见面会,进行双向选择,负责毕业生的推荐工作。
(4)按照主管部门的要求提出毕业生就业建议计划。
(5)及时办理毕业生的离校、派遣手续。同时,国家制定了许多特殊政策,鼓励毕业生到边远、艰苦的地方去工作,明确提出毕业生到内蒙古、黑龙江、广西、贵州、新疆、云南、西藏、甘肃、宁夏、青海等10个省、自治区工作的,在工作安排和生活待遇上给予比较优惠政策,而高等学校和教育行政部门也在积极调整学科的设置,使毕业生更加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
20.农村扫除文盲的教育工作由谁负责?
扫盲工作是提高广大居民的整体素质,促进广大居民脱贫致富、推动社会全面进步的一项切实行动。
根据我国《教育法》的有关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和企业事业组织应当采取各种措施,开展扫除文盲的教育工作。按照国家规定具有接受扫除文盲教育能力的公民,应当接受扫除文盲的教育。
21.哪些公民应当参加扫盲教育?
《扫除文盲工作条例》第二条规定:凡年满十五周岁以上的文盲、半文盲公民,除丧失学习能力的以外,不分性别、民族、种族,均有接受扫除文盲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对丧失学习能力者的鉴定,由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组织进行。
22.农民个人脱盲的标准是什么?
根据《扫除文盲工作条例》第七条的规定,农民个人脱盲的标准是:
(1)认识一千五百个汉字。
(2)能够看懂浅显易懂的报刊文章,能够记简单的账目,能够书写简单的应用文。
此外,该条例还规定,用当地民族语言文字扫盲的地方,脱盲标准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制定。
23.农民个人脱盲如何验收?
《扫除文盲工作条例》第八条规定:扫除文盲实行验收制度。扫除文盲的学员由所在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或同级企业、事业单位组织考核,对达到脱盲标准的,发“脱盲证书”。
基本扫除文盲的市、县(区),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验收;乡(镇)、城市街道办事处,由上一级人民政府验收;企业、事业单位,由所在地人民政府验收。对于符合标准的,发给“基本扫除文盲单位证书”。
此外,该条例还规定:在农村,应当积极办好乡(镇)、村文化技术学校,采取农科教相结合等多种形式巩固扫盲成果。
24.受教育者依法享有哪些权利?
《教育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受教育者享有以下权利:
(1)参加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种活动,使用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图书资料。
(2)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获得奖学金、贷学金、助学金。
(3)在学业成绩和品行上获得公正评价,完成规定的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业证书、学位证书。
(4)对学校给予的处分不服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师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另外,我国《行政诉讼法》第二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学校通常是被认为具有行政主体资格的,学生如果认为学校的某些教育行政管理行为侵犯了其合法权益,可以以学校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上述权利在农村地区的公民同样享有。
25.老师体罚学生,学生或其监护人该怎样维权?
现年13岁的范玲玲在河南西峡县龙沟学校学习。2002年9月下旬的一天,上数学课时,数学教师赵某在课堂上向范玲玲要数学作业,因范玲玲站在座位上未动,赵老师便又重复喊了一声,让范玲玲把作业交上来。但赵老师看到范玲玲还没有做完作业时,一气之下就把作业摔到地上,并对其来回推搡,接着又在范玲玲同学的脸上打了几耳光。当时,范玲玲感到头晕眼黑,第二天开始出现高烧症状,接着出现恶心、头疼、头晕、呕吐、不能走路、尿床、神志不清等症状,在住院治疗期间花费医疗费上万元。且因为身心受到了伤害,范玲玲生活不能自理,只好辍学在家。后经司法技术鉴定为阻塞性脑积水。
老师体罚学生,监护人该如何维权?
老师体罚学生,监护人应根据相关法律维护学生权益。本案中,范玲玲的家长依法向法院提起上诉,得到了法律的支持。
《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九条第九款规定: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体罚或者变相体罚学生,或者在履行职责过程中违反工作要求,操作规程,职业道德或者其他有关规定的,学校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同时,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也明文规定: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废者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本案中,就是因为范玲玲同学因在课堂上没有及时完成作业,而被教师抽了嘴巴,致使该学生受到严重伤害。学生家庭承担巨额的医疗费,并且学生身心受到严重伤害,不得已辍学在家。当受害学生及家长让其学校及教师进行精神赔偿时,校方和教师也都感到委屈叫冤。校方认为该学生的病症和学校的管理活动之间无因果关系,对学生的病症学校并无过错,不应承担赔偿责任。该教师认为自己教学十几年也从未体罚过学生,该生的病情与他没有任何关系。那么,范玲玲在校期间所受到的伤害应由谁承担责任呢?
本案中法院判决只让校方承担范玲玲的赔偿责任。为何教师不予承担?这是因为体罚行为发生在上课期间,教师履行的是职务行为,所以承担赔偿的责任就应校方来负担。
26.学生小偷小摸,教师该怎么办?
新学期刚开学,办公室里接二连三发生盗窃事件,先是老师们的零食被偷吃了。无奈,爱吃零食的老师开始给抽屉上锁了。后来,老师的MP3被偷了,老师十分恼火,发动搜查整幢教学楼的可疑学生。学生们没有反对老师的要求,也证明了他们是清白的。平静了一个星期后,案情再次发生,两位老师发觉子女的蜡笔不翼而飞了,盒子却留下了。
一个班主任怀疑了学生林,趁林在办公室,悄悄到教室翻了林的书包,竟发现了用橡皮筋捆紧的两捆蜡笔,足有30支。另一位任课老师无意中则发现林的书包里还藏着20多本崭新的语数外作业本,事实似乎已经很明朗了。
原来,林的中餐是在学校食堂吃的。但有几次她推说有事要回家吃,所以没去食堂吃饭。这天,林又没随班集体排队去食堂,班主任及时发现了,将队伍停在2楼(教室在4楼),派一个学生去找林,发现林看见同学,就匆匆从办公室走出来。班主任就开始怀疑林就是盗窃事件的制造者。
因为开学以来,林没有正常到校,三个星期,才上了4天半学。老师们与林的家长谈过多次,但并没有改观。有整整一个星期,林根本没上学。在老师的督请下,才来上学的,又发生这样的事。班主任和那位任课老师平静地问林蜡笔和本子的来历,林居然大哭说不知道谁放在她书包里的。事态僵持着。办公室里一位很有经验的“破案”老师把林叫出了办公室,单独问话。但约15分钟后,她们回到办公室,仍旧毫无结果。
林以前的班主任说,林很听她的话的,以前曾送给过林一个卷笔机。这位老师把话挑明了:事实摆在眼前,不能再骗老师了。不承认是没有用的,只有向老师坦白,才能争取老师的原谅。但林依然没有说出事实。
隔壁班的老师实在看不过,想吓唬林:再不老实交代就带到派出所立案。凭着蜡笔上的指纹就可以破案。以前的班主任又过来好言相劝,但林依然没有坦白之意。直到把林带到车棚旁,林仍然没有承认。林的任课老师也走到车棚旁,两位老师晓之以理,动之以情。告诉她,犯错误是正常的。关键是错了之后,要正确认识,及时改正,这样老师肯定会原谅她的。约半个小时后,她终于承认蜡笔和本子是她在午餐时间“拿的”,两位老师即时肯定她,并把她带回办公室班主任处,继续说清事实真相。最令人关注的MP3,她也承认了,说还在家中床上。口头承认之后,老师们还叫林把事实写在纸上。时间接近放学了,班主任请来了林的母亲,及时向她汇报了事实。林的母亲说每天都会给林2元左右的零花钱,应该不会这样。第二天,林带来了MP3,只是耳机没了。
学生开始正常上学了,事情也就这样解决了。
林到办公室偷窃的直接原因是什么?很重要的一点就是学习成绩差的学生经常被老师请进办公室补习作业,而个别老师当着学生的面吃零食,这深深诱惑着这些学生。又因为办公室人员众多,午餐时间门窗不关,教师办公桌抽屉不上锁,有时对贵重物品疏忽大意,给了学生以可乘之机。以至学生尝到甜头之后宁愿冒着饿肚子的风险不去食堂用餐,到办公室偷吃零食。因为这个事件没有引起足够重视,防范措施不到位。所以学生才开始顺手牵羊,偷窃其他物品,开始“拿”一些本子、蜡笔,以备学习之需。这类事件没有及时发觉,才最终导致MP3的被盗。
同时,学生对学习的倦怠也越来越严重,以致经常旷课。即使到校,仍到办公室进行偷盗,以期满足物质欲望,案件没有及时侦破又助长了这种欲望的膨胀。父母的疏于管教造成了孩子无视校规校纪擅自旷课。孩子对自己要求不严,守法意识淡薄,追求享乐,见好东西就拿,以至于违法乱纪,恶果越酿越大。
这个案例说明了什么呢?对我们有哪些启示呢?
(1)教师要为人师表,一身正气,两袖清风。特别要减少对学生的财物刺激。
(2)要加强物权观念的教育,培养学生妥善保管财物的能力。告诫学生钱财不露白,贵重物品不炫耀,并且要妥善保管个人物品,最好不带到学校或随身携带,并养成尊重自己和他人隐私的习惯。
(3)要加强道德教育,培养正确的价值观。加强法律常识教育,说明偷窃可能造成的后果。要训练学生的自我控制能力,克服一时兴起的虚荣心和占有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