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实物分割。遗产分割在不违反分割原则的情况下,可以采取实物分割的方式。适用实物分割的遗产,可以是可分物也可以是不可分物。对可分物,可以作总体的实物分割。如对粮食,可划分出每个继承人应继承的数量。但对不可分物,则不能作总体的分割,只能作个体的分割,如电视机、冰箱等。对不可分物不能作实物分割的,应当采取折价补偿的办法。
(2)变价分割。对不宜实物分割的遗产,可以将其变卖,换取价金,再由各继承人按照自己应得的遗产份额的比例,对价金进行分割,各自取得与应得遗产份额相对应的价金。
(3)补偿分割。对不宜分割的遗产,如果继承人中有人愿意取得该遗产,则由该继承人取得该遗产的所有权。取得遗产所有权的继承人按照其他继承人应继份的比例,分别补偿给其他继承人相应的价金。
(4)保留共有的分割。遗产不宜实物分割,继承人又都愿意取得遗产,或继承人愿意继续保持遗产共有状况的,则可将其作为共同所有的财产,由各继承人按各自应得的遗产份额,确定该项财产所应享有的权利与应分担的义务。
56.哪些财产不能当作遗产来继承?
不能当作遗产来继承的财产有:(1)夫妻共有财产属于死者配偶一方的财产以及家庭共有财产中属于其他家庭成员的财产;(2)人身权不可继承;(3)抚恤金、生活补助费(这是国家或有关单位给被继承人家属的物质帮助);(4)自留地、自留山、宅基地、承包地、承包山林,以及承包的果园、鱼塘等;(5)被继承人生前租赁的财产或已作赠与的财产。
57.继承开始后,谁有义务通知尚不知道的继承人?
所有有继承权的人都有权利参与继承,而参与继承的前提就是知道该继承已经开始。如果继承人根本不知道被继承人死亡(被继承人死亡是继承开始的标志),则无法参与继承,也不能对其继承权进行处分,如抛弃继承权。为此,法律明确规定了特定的人员或组织有通知继承人的义务:
(1)在继承开始后,知道被继承人死亡的继承人应当及时通知其他继承人和遗嘱执行人。
(2)继承人中无人知道被继承人死亡或者知道被继承人死亡而不能通知的,由被继承人生前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负责通知。
(3)人民法院在审理继承案件时,如果知道有继承人而无法通知的,分割遗产时,要保留其应继承的遗产,并确定该遗产的保管人或保管单位。
58.继承人在什么情况下继承权丧失?
根据我国《继承法》第七条规定:继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丧失继承权:(1)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2)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的;(3)遗弃被继承人,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4)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的。此条件法律列举的四项内容,就是丧失继承权属于民事法律制裁措施的实质性条件。在适用以上四项条款时要注意以下问题:
(1)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是指继承人故意杀害被继承人,包括既遂和未遂两种情况。继承人故意杀害被继承人既遂的,人民法院可以据此剥夺其继承被其杀害的被继承人遗产的权利;继承人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犯罪行为未遂的,即被继承人未死亡,人民法院也可据此剥夺其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权利。
(2)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的,即为争夺遗产而实施了杀害其他继承人(包括法定继承人或遗嘱继承人)的行为。
(3)遗弃被继承人的,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遗弃被继承人的,只要实施了遗弃被继承人的行为,即丧失对被其遗弃的被继承人的遗产的继承权利。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可以从时间的长短、手段是否恶劣、残忍,后果是否严重,社会影响大小等方面,具体的加以确定。
(4)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的。伪造遗嘱、篡改遗嘱、销毁遗嘱的行为侵害了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利益。侵害了未成年人的继承权,或者因此造成其他继承人生活困难的,均属于情节严重的行为。
59.立遗嘱是否一定要有见证人在场?
为了确保遗嘱的可靠性,减少纠纷发生,法律规定立遗嘱必须具备一定的形式,并且这些形式必须符合生效条件才能有效。根据《继承法》第十七条的规定,遗嘱的形式有:自书遗嘱,即遗嘱人亲自书写的遗嘱;代书遗嘱,即由代书人将立遗嘱人口授的遗嘱内容如实的记录下来而形成的书面遗嘱;录音遗嘱,即有收录机收录下来的立遗嘱人的口授遗嘱;口头遗嘱,即公民在生命垂危或遇紧急情况下以口头形式所立的遗嘱;公证遗嘱,即立遗嘱人交给国家公证机关进行法律事实的真实性、合法性认定的遗嘱。
为确保遗嘱的真实性,在口头遗嘱、代书遗嘱、录音遗嘱时必须有两个以上的见证人在场。有些遗嘱(如代书遗嘱)如没有见证人在场则无效,而有些遗嘱(如公证遗嘱)虽没有见证人在场也是有效的。
60.什么是代位继承?
代位继承是指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时,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取得其应继承份额的一种继承制度。根据我国《继承法》第十一条的规定: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只能继承他的父亲或母亲有权继承的遗产的份额。
代位继承,须具备以下条件:
(1)代位继承只适用于法定继承。
(2)被代位人是被继承人的子女,并且在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前,被继承人的继承人死亡的,继承人应继承的份额转由该继承人的合法继承人继承。
(3)代位人未丧失继承权。如果继承人丧失继承权的,其晚辈直系血亲不得代位继承。
(4)代位人是被继承人的晚辈直系血亲。能成为代位人的可以是被继承人的孙子女、外孙子女或曾孙子女、外曾孙子女,不受辈分限制。
(5)代位人一般只能代位继承被代位人应继承的遗产份额。但如果代位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或对被继承人尽过主要赡养义务的,可适当多分给遗产。
61.继承开始后,著作权可以继承吗?
金某是某地知名作家,写了很多作品。1995年,金某编著的一部小说还没来得及发表就因病去世了。请问,在这种情况下,金某的继承人可以授权他人使用金某作品吗?
作者死后,其著作权中的财产权可以依法继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以下简称《著作权法》)的规定:公民死亡后,其作品的使用权和获得报酬权在法律规定的保护期内,依照继承的规定转移。根据《著作权法》的规定:著作权的保护期限为作者终生及其死亡后的五十周年。因经继承人继承著作权的,可以享有五十年的著作权。对于作者没有发表的作品,如果作者没有明确表示不发表,作者死亡后的五十周内,其发表权可由继承人或受遗赠人行使,没有继承人又无人受遗赠的,由作品原件的合法所有人行使。
法人或非法人单位为著作权人时,其财产权利不属于公民个人,也不能作为遗产被继承。
本案例中,金某在死亡时,小说还没来得及发表,金某也没有明确表示不发表;所以,金某的继承人可以授权他人使用金某的作品,也可代金某行使小说的发表权,并继承对其发表作品及再版取得的收益。
62.公民的财产继承权受到侵害时怎么办?
公民的财产继承权受到侵害的,可以依据《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向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我国《继承法》第八条的规定:继承权纠纷提起诉讼的期限为两年,自继承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犯之日起计算。但是,自继承开始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不得再提起诉讼。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八条指出,自继承开始之日起的第十八年至第二十年期间,继承人才知道自己的权利被侵犯的,其提起诉讼的权利,应当在继承开始之日起的二十年之内行使,超过二十年的,不得再行提起诉讼。
63.根据我国《继承法》规定,继承人有哪些权利和义务?
(1)继承人有接受继承和放弃继承的权利。继承人是否接受继承是法律赋予的权利,而非其义务。
(2)继承人有取得遗产的权利。没有放弃继承的继承人自继承开始便可以取得已死亡的被继承人的财产(遗产)。
(3)继承有请求分割遗产的权利。遗产被几个继承人同时继承时,如经其中某一继承人的请求,那么可以将遗产予以分割。当然,分割遗产不能侵害他人的利益。
(4)继承人有管理遗产的权利和义务。尤其是那些实际占有遗产的继承人,在遗产分割以前应认真管理遗产。
(5)执行遗嘱的权利义务。
(6)偿还被继承人债务的义务。
64.养子女与亲生子女的继承权平等吗?
根据我国《婚姻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国家保护合法的收养关系。养父母和养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本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这一规定说明,合法的收养关系一经成立,养父母与养子女之间,就具有了亲生父母与子女间同等权利和义务。
我国《继承法》明确规定:法定继承人中的子女包括养子女。收养关系是人们之间经过协议,收养人领养送养人的子女作为自己子女的法律行为。收养关系形成以后,被收养人与生父母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即告消除。至于已经形成事实上的收养关系,应注意必须同时具备以下几个条件:
(1)双方虽未办理收养的法律手续,但存在抚养教育、赡养扶助的事实。
(2)双方以父母子女相称,亲朋也知道他们是养父母子女关系。
(3)养子女与其生父母的权利义务已经消除。
具备以上条件的,才能互相继承。
65.遗产继承的份额是怎样规定的?
(1)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2)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3)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
(4)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
(5)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他的父亲或者母亲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6)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配给他们适当的遗产。
66.不赡养老人还能分遗产吗?
年近六十岁的张某有六个兄弟姐妹,她在家排行老三,目前老母亲还健在。但其他兄弟姐妹不愿承担起赡养老人的义务,所以照顾老人的担子几乎全压在张某一个人的身上。“我受点累没关系,让人生气的是,有些人既不出力也不出钱。”张某抱怨道。她认为,老妈“作古”以后,老人生前没有尽孝心的,就没资格分家产。请问,在这种情况下,不赡养老人还能分遗产吗?
不赡养老人或者说对老人所尽赡养义务比较少的,从道德上应加以谴责,但从法律上来讲,这样的人不一定就不具有继承权。一般在不赡养老人但又没有证据证明其曾伤害过老人的情况下,这样的“不孝”子女还是具有继承权的。
遇到这种情况,在分配遗产时张某可以提出自己因对老人尽了主要的赡养义务,而要求适当多分一些遗产。
67.养子女可以继承遗产吗?如若继承后,还可以继承亲生父母遗产吗?
村民肖某在很小的时候就被养父母收养了。不幸的是养母过早去世了,照顾养父的重担便落在了肖某一个人身上,三个哥哥只是给点生活费,却从来不去照看父亲。几年后,养父也去世了,老人去世时留下了四间房屋。三个哥哥在父亲去世后决定把四间房屋私分,还振振有词说肖某是被收养的,加之是女儿没有分财产的份儿。这种情况下,不知肖某是否可以分养父母留下来的财产?若肖某三个哥哥执意不分,肖某该怎么办?另外,如肖某继承了养父母的遗产后,她还可以继承自己亲生父母的遗产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妇女在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社会的和家庭的生活等各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
我国《继承法》第九条规定:继承权男女平等。首先,可以肯定地说肖某作为女儿是依法享有继承权的。同时,《继承法》第十条规定:发生继承时,首先由第一顺序的配偶、子女、父母继承;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该法第十三条也规定: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即肖某作为养女,如果又尽了主要扶养义务不但享有分配遗产的权利,而且可以要求多分。如果,肖某与3个哥哥协商不成,她可以向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另外,至于肖某是否可以再继承自己生父母的遗产,要看肖某是否对自己生父母尽了较多扶养义务。因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第十九条规定:被收养人对养父母尽了赡养义务,同时又对生父母扶养较多的,除可依《继承法》第十条的规定继承养父母的遗产外,还可以依《继承法》第14条的规定分得生父母的适当遗产。
68.遗嘱可以附义务吗?
我国继承法中承认医嘱可附义务。公民立遗嘱时,除处分自己的财产外,往往还要托付其他后事,这就发生了遗嘱中的义务,对于遗嘱人的这种终意表示,应予以尊重并予以执行。《继承法》第二十一条规定:遗嘱继承或遗赠附有义务的,继承人或有受遗赠人应当履行义务。没有正当理由不履行义务的,经有关单位和个人请求,人民法院可以取消他接受遗产的权利。遗嘱继承人、受遗赠人没有正当理由而不履行遗嘱中合法的义务,却接受了遗产,经利害关系人请求,人民法院可以取消他接受遗产的权利,但并不影响该继承人依照法定继承取得遗产。
69.遗嘱继承与法定继承发生冲突时,遗嘱还具有效力吗?
苏某的两个儿子都在外地工作,苏某平日多亏邻居句某照顾。前不久,苏某写下遗嘱,言明自己死后,3万元存款和一栋木屋归句某所有,并经村干部作了证明。两个儿子得知父亲此决定后,认为他们才是父亲遗产的法定继承人,苏某的遗嘱剥夺了他俩的继承权,因而是无效的。请问:在这种情况下,这份遗嘱有效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