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保险标的为人寿命和身体的保险。投保人与保险公司订立人身保险合同,并按约定交纳保险费后,人身保险合同关系即成立,保险人对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因保险事故遭受人身伤亡,或者在保险期届满时符合约定的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应当对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给付保险金。
人身保险分为两种:一种是未指明受益人的,另一种是指定了受益人的。两者在继承关系中有显著差别:
(1)公民在保险合同中未指明受益人的,在发生保险事故后,理赔所得的保险金就作为投保人的遗产,可以依法由投保人的继承人继承。
(2)公民在保险合同中指明了受益人的,一旦保险事故发生,被指定的受益人将取得保险金。投保人指定受益人是其生前对自己财产的一种处分,保险金依投保人的意志转为受益人的财产,不能被继承,也不能用来偿还投保人生前的债务。
所以,徐某的妻子作为保险合同的受益人,有权单独获得保险金。
37.被继承人在农村中的自留山、自留地、宅基地能否继承?
自留地、自留山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土地、荒山、鱼塘、菜园和小企业等承包经营权不属遗产范围,不能继承。因土地所得收益是死者所有,可以继承。宅基地的所有权属于国家或集体,也不得继承。它的使用权可以随房屋的继承而转移。
38.能否收养成年人为子女?
黄某夫妇都是年近半百的人,且体弱多病,生活难以自理。邻居唐某见此情况,便经常来照顾。黄某二人觉得唐某为人不错,经商量后决定把唐某收为养女,而唐某此时已是22岁的大姑娘了。请问,黄某夫妇能否收养唐某为女儿呢?
这要根据具体情况来断定。根据我国《收养法》第四条的规定:未满14周岁的下列未成年人可以被收养:(1)丧失父母的孤儿;(2)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3)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因此,一般被收养人应是未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
本案例中,唐某和黄某夫妇只是邻居,而且唐某已经是成年人,那么,根据以上法律是不能确定收养关系的。但是,如果唐某希望长期照顾黄某夫妇,且经过黄某二人协商同意,那么,唐某可以与黄某夫妇签订遗赠抚养协议,以解决赡养问题。
39.什么情况下可以解除收养关系?
收养关系可以依法成立,在收养关系成立的条件受到破坏的情况下,收养关系也可以依法解除。
根据我国《收养法》第二十六、二十七条的规定:收养关系在以下几种情况下,可以解除:
(1)收养人在被收养人成年以前,双方可以协议解除收养关系,养子女年满十周岁以上的,应当征求本人的同意。
(2)收养人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有虐待、遗弃等侵害未成年养子女合法权益行为的,送养人有权要求解除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收养关系。
(3)养父母与成年养子女关系恶化、无法共同生活的,可以协议解除收养关系。送养人、收养人不能达成解除收养关系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40.子女已年满18周岁的可否要求变更抚养权?
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十八周岁以上的公民是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所以无需法定和约定变更抚养关系。
41.子女放弃继承权,就有权不赡养父母吗?
根据《继承法》的规定:子女是第一顺序的继承人,享有继承遗产的权利。继承权作为一项民事权利,是完全可以放弃的,但是与履行赡养义务没有必然联系,不能以此为由解除法定的赡养义务。放弃继承权的表示,只能在被继承人死亡后、继承开始前作出,才具有法律效力,当父母还在世的时候放弃继承权是行不通的。
42.有亲笔签名的打印遗嘱是否有效?
任某生前立下一份遗嘱,将自己的全部遗产交由儿子继承。拟好后,任某请朋友英某为他打印,在打印好的遗嘱上亲笔签名,同时还请来两名证人现场见证,并签字。
不久后,任某去世。任某的女儿认为,父亲生前虽留有遗嘱,但遗嘱不是他亲笔书写,也没给母亲留下应有份额,这份遗嘱应是无效遗嘱。所以,任某的女儿诉至法院,要求对任某留下的遗产进行继承。任某的儿子认为,父亲所立遗嘱是他的真实意思表示,并有他的签字,从形式到内容都符合法律规定,应认定为有效遗嘱。遗嘱已明确写明,父亲的个人财产归自己所有,因此,不同意任某女儿的诉讼请求。请问,在这种情况下,有签名的打印遗嘱是否有效?
任某所立遗嘱应为有效遗嘱。
根据《继承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的一个或者数人继承。同时,该法第十七条也规定: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字。此外,《继承法》还规定了录音遗嘱、公证遗嘱等多种订立遗嘱的方式。
本案例中,任某的遗嘱不是他亲笔所写,但可允许遗嘱人意思表示的方式多种多样,如交付遗嘱的草稿、直接口述、电话指示以及托人转达等等。
任某生前将自己拟制的遗嘱委托他人打印,遗嘱从形式上虽不是任某亲自书写,但订立遗嘱及遗嘱的内容是任某的真实意思表示,遗嘱上有他的亲笔签名,并有两个无利害关系的证人现场见证并签字,由此也可证明,遗嘱是被继承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所以,应认定遗嘱有效。
43.同一顺序的继承人能否同时继承遗产?
根据我国《继承法》第十条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这种继承顺序的确定,是以继承人同被继承人的婚姻关系、血缘关系的远近以及彼此在经济上、生活上相互依赖的程度为基础的。它充分体现男女平等、权利和义务一致以及养老育幼的原则。
在继承开始后,只是在第一顺序继承人和第二顺序继承人之间才有先后继承的问题。在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或者第一顺序继承人全部放弃继承权或者丧失继承权的情况下;第二顺序继承人才能继承。否则,第二顺序继承人不能继承遗产。但是不能在同一顺序的继承人中又分出先后顺序,如果这样做,就违背了法律规定。同一顺序的继承人在继承遗产时,应享有同等的继承权,应同时开始继承。
44.继承人放弃继承权应采取什么方式?
(1)书面方式。这是基本的方式。因为放弃继承是单方法律行为,被放弃的遗产将由其他继承人继承,没有其他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全部放弃或者遗产将由其他继承人继承,没有其他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全部放弃或者丧失继承权的,将按无人继承的遗产收归国家或集体组织所有。放弃继承用书面方式表达,就更显慎重,而且有利于稳定被放弃的那部分遗产再转移的法律后果。实践中,用书面方式放弃继承,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一是到公证机关输放继承的公证文书;二是亲自书写的弃权声明书;三是写给其他继承人的有明确的放弃继承意见表示的信件,等等。
(2)口头方式。如在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前,分别或者同时向其他继承人口述放弃继承的意见。在诉讼中,继承人向人民法院口头方式表示放弃继承的,要制作笔录,由放弃继承的人签名。
45.亲人死后多年,其子女还能提出继承遗产吗?
2000年4月,魏某父亲病故,魏某由于工作忙未能回去料理丧事,只寄回几百元钱,直到六年后回家才知道两个哥哥已隐瞒魏某把父亲遗留下的房屋、家具和存款平分了。魏某要求分割父亲的遗产,但哥哥说,当时分家他没回来,超过两年不能再分了。请问这种情况下,魏某还能继承父亲的遗产吗?
我国《继承法》第八条规定:继承权纠纷提起诉讼的期限为两年,自继承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犯之日起计算。魏某两个哥哥隐瞒魏某将其父亲的遗产共同占有,这是侵犯魏某的继承权的行为,仅管至今已过了六年,但魏某当时尚不知道这一事实,根据法律规定,魏某在2008年4月以前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以维护他的合法权益。
46.再婚的女婿有继承权吗?
詹某独生女儿陶陶于1995年结婚,婚后夫妻一直与詹某共同生活,女婿王某视詹某为亲生父亲。2003年,陶陶因车祸死亡,詹某因悲伤过度,患了重病。王某后来又再婚,但仍像过去那样照料詹某,请医送药,料理詹某日常起居。2005年詹某去世,王某又为他办理了丧事。不久,詹某弟弟回来,要继承哥哥的遗产,他认为王某是女婿,不能继承,而自己是詹某唯一的继承人。请问,在这种情况下,王某有继承詹某遗产的权利吗?
我国《继承法》第十二条规定:丧偶儿媳妇对公公、婆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可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儿媳妇与公婆、女婿与岳父母之间,不是血亲关系,原则上不享有继承权,但在现实生活中,有的女婿或儿媳不仅在配偶在世时尽心赡养老人,而且在丧偶后仍尽赡养义务。为鼓励这种尊老养老的高尚品德,本着权利义务一致的原则,法律规定丧偶儿媳对公公、婆婆,女婿对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可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公婆或岳父母遗产。
本案例中,王某与詹某女儿婚后一直与詹某共同生活,在詹某女儿死后对詹某尽了所有的赡养义务,应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詹某的遗产。作为第二顺序的詹某的弟弟,在王某未放弃继承的情况下不得继承詹某的遗产。
47.遗产继承人的份额是否一定均等?
我国《继承法》第十三条规定: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抚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有抚养能力和有抚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抚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少分,继承人协商同意后的,也可以不均等。
在考虑继承人应继承的份额时,要适当考虑继承人在生活上有无特殊困难,若继承人在生活上有特殊困难的,分配遗产时,还应当从有利于生产、方便生活出发,对他们予以适当照顾。因此,如果同一顺序继承人的各种条件有根本的不同,分配遗产的份额也不会均等,甚至有些继承人还会分不到遗产。
48.遗产在家庭共有财产之中,怎样进行分割?
武某母亲退休后与武某一家共同生活,哥哥分居另过。武某和爱人的工资都交由母亲统一支配使用,近两年来买了一些高档家具和家用电器。今年初母亲去世时,武某哥哥提出要继承母亲的遗产。请问,针对这种情况,应该怎样进行遗产分割?
遗产是被继承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所有财产,而不是与他人共有的财产。因此,《继承法》第二十六条规定:遗产在家庭共有财产之中的,遗产分割时,应当先分出他人的财产。根据这一规定,武某母亲的遗产处在他们家庭共有财产之中,所以,如果武某哥哥要分割遗产,应当按照《继承法》的这一规定办理。
49.被继承人的遗产不够偿还其生前债务时怎么办?
不久前,付某继承了已病故的父亲的遗产,总价值5000多元。但继承后发现,父亲生前在开办个体工商户时借银行贷款6000元未返还,而父亲全部遗产仅有5000元,尚不够还贷款。请问,在这种情况下,付某应该怎么办?
根据《继承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精神,继承开始后,继承人应当在遗产的实际价值内偿还死者生前的个人债务。这是因为,继承人继承了遗产,享受了权利,就应承担相应的义务。但继承人清偿死者生前的债务,仅以所得遗产的实际价值为限,超出遗产价值的那部分债务,继承人不承担责任。
本案例中,付某父亲的全部遗产只有5000元,而其父欠银行的债务就有6000元,是否还有别的债务也未可知,但不论其父有多少债务,付某也只负有偿还5000元债务的义务。当然,付某如果自愿替父亲偿还全部债务,法律也是允许的。
50.借债人突然病故,债权人向谁要债?
牛某借给崔某7500元钱,并有借据,在借款期限即将满时,崔某因心脏病发作突然死亡。请问,在这种情况下,牛某该向谁讨回债款?
根据我国《继承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继承遗产应当清还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
根据《继承法》的规定,如果崔某遗产不足抵偿债务时,应以遗产的数额为限,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假如崔某没有遗产,其他人没有还债义务,崔某的债就只能从崔某的遗产中偿还。如果崔某的遗产继承人既想继承遗产又不想还债,牛某可以向有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51.没有继承人时遗产怎么办?
根据我国《继承法》第三十二条规定: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遗产,归国家所有;死者生前是集体所有制组织成员的,归所在集体所有制组织所有。
52.“五保户”的遗产怎么办?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五十五条的规定:集体组织对“五保户”实行“五保”时,双方有协议的,按协议处理,没有扶养协议,死者有遗嘱继承人或法定继承人要求继承的,按遗嘱继承或法定继承处理,但集体组织有权要求扣回“五保”费用。
53.怎样处理遗产收益部分?
遗产的收益为遗产的增值,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应与遗产一并分割。任何一个继承人未经其他继承人的同意,不得将遗产的某项财产处分,否则,即构成对他人遗产的侵害。
54.被继承人债务的清偿应遵循哪些原则?
(1)限定继承的原则。继承人对被继承人的债务的清偿只以遗产的实际价值为限,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不负清偿责任。
(2)保留特定继承人遗产份额的原则。我国《继承法》第十九条规定:遗嘱应当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这是贯彻我国养老育幼原则的具体体现。在清偿被继承人债务时,即使遗产的实际价值不足以清偿债务,也应当为需要特殊照顾的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适当的遗产,以满足其基本生活需要。
(3)清偿债务优于执行遗赠的原则。我国《继承法》第三十四条规定:执行遗赠不得妨碍清偿遗赠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按照这一规定,在遗赠和清偿债务的顺序上,清偿债务优先于执行遗赠。只有在清偿债务后,还有剩余遗产时,遗赠才能得到执行。如果遗产已不足以清偿债务,则遗赠就不能执行。
55.遗产分割的方式主要有几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