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继承法》第九条的规定:继承权男女平等。根据这一规定,丧偶的妇女及其子女有权继承死去丈夫的遗产。寡妇再嫁时带走所继承的遗产,受法律保护,不受任何人的阻挠和干涉。
本案例中,阎某提到因其改嫁,前夫家人要收回她所有的房屋,他们的这一种做法是干涉阎某婚姻自由的行为,是法律所不允许的,也是错误的。所以,阎某和她的女儿对她前夫的遗产都有继承的权利。
21.继承权的放弃与丧失有哪些区别?
继承权的放弃和丧失,其最后结果都是不发生继承遗产的结果,但两者却有明显的区别。
(1)放弃继承权,是继承人自愿放弃无偿取得被继承人的合法遗产的权利。这种行为是出自继承人自身内心意思的真实表示;丧失继承权,是继承人有《继承法》第七条规定行为之一,经人民法院认定并作出判决而被剥夺其继承权,这种被剥夺是依法强制执行的,不以被剥夺人的意志为转移。
(2)放弃继承权必须在继承开始之后,遗产处理之前用书面或口头方式向其他继承人表示,其效力可以追溯到继承开始的时间;而丧失继承权则可以发生在继承开始之后,也可以发生在继承开始之前,其表示的方法是以人民法院的判决书的形式。
(3)放弃继承权是继承人放弃自己继承的一种权利,它不受任何条件的限制,只要自己诚心的放弃表示即可,而丧失继承权是依法剥夺继承人的继承权,这种被剥夺必须受《继承法》第七条严格的法定限制,除此不能使继承人丧失继承权。
(4)放弃继承权的声明可以在遗产处理前或在诉讼过程中收回,但需经人民法院依据其提出的理由作出决定;而丧失继承权一旦由人民法院作出判决,则不能改变。
22.到女方落户的女婿,还能继承生父母的遗产吗?
男到女方家落户后,他和其生父母的关系并没有解除,他对自己的生父母仍然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同时也有继承生父母遗产的权利。但在现实生活中,人们往往认为到女方家落户的女婿,特别是已经继承了岳父母遗产的女婿,不应该再继承生父母的遗产,否则他就继承了多份遗产了。这种看法是不对的。到女方家落户的女婿确实有可能继承多份遗产,但这都是符合法律的。到女方家落户的女婿,在其妻死后,并没有赡养岳父母的法定义务,但如果他承担了赡养的义务,根据权利义务一致的原则,他当然有继承岳父母遗产的权利。
同时,由于落户到女方家的女婿又是其生父母的儿子,并不因为他结婚或者到女方家落户,而改变其与父母的关系。根据《继承法》的规定:他有权继承生父母的遗产。当然,如果男到女方家落户后,对自己的生父母有遗弃、虐待行为,那么,法院可以剥夺他继承生父母遗产的权利。
23.父母欠下的债一定要由子女来偿还吗?
“父债子偿”这句民间俗语,有一定道理,但不是绝对的,这涉及继承人是否有义务承担被继承人债务的问题。我国《继承法》规定: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就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所以,根据权利义务相对应的原则,继承人在继承死者遗产的同时,亦应负有清偿被继承人所欠税款和债务的责任。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偿还责任。
对于继承人继承的遗产不足以清偿所欠税款和债务的,我国《继承法》所采用的是限定继承原则,规定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被继承人遗产的实际价值为限。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所以,父母欠下的债不必完全由子女来偿还。
另外,继承人中有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即使遗产不足清偿债务,也应为其保留适当遗产,然后再依法清偿债务。这一规定是为保护老、幼、病残等人分得遗产的权利,应当优先于清偿债务。
24.子女出事故死亡后获得赔偿,生父母和养父母谁有权获得该赔偿金?
余某自出生后,被父母送给其舅父母作养女抚养,其舅父母并办理有关收养手续。期间养父母对余某尽了抚养教育义务。平时余某也与亲生父母有来往。2005年的一天中午,在放学的路上,12岁的余某被一辆大货车撞成重伤后,经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后经交警部门调解,肇事司机赔偿被害人家属死亡赔偿金14.5万余元。该款由余某养父母领取,并在调解赔偿书上签字。但生父母认为他们理应取得赔偿金,由此发生纠纷。请问本事件中,养父母和生父母谁有权继承该赔偿金?
我国于1998年11月4日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以下简称《收养法》)第二十三条规定:自收养关系成立之日起,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法律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养子女与养父母的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法律关于子女与父母的近亲属关系的规定。
养子女与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据此,养子女与养父母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和生父母与子女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是一样的。
以上陈述案例中,余某的养父母收养余某后,并对其尽了抚养教育义务,根据《收养法》二十三条和收养关系成立的权利义务关系的规定,养子女与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养子女先于养父母死亡,养父母也与生父母一样,有继承养子女遗产的权利。因此,本案中余某的赔偿金应由她的养父母来继承。
25.继承法关于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有哪些规定?
《继承法》第十一条规定: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他的父亲或者母亲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代位继承应注意以下问题:
(1)代位继承人不论人数多少,合起来只能继承他们父、母的一份,而不能与他们的伯、叔、姑、舅、姨等平均分配遗产。
(2)被继承人的养子女、已形成抚养关系的继子女的亲生子女可代位继承;被继承人亲生子女的养子女可代位继承;被继承人养子女的养子女可代位继承,与被继承人已形成抚养关系的继子女的养子女也可代位继承。
(3)继承人丧失继承权的,其晚辈直系血亲不得代位继承。但该代位继承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或者对被继承人尽赡养义务较多的,分配遗产时,可以适当分给遗产。
(4)代位继承只适用于法定继承,而不适用于遗嘱继承,即遗嘱所指定的继承人先于立遗嘱人死亡,遗嘱指定的继承人的子女不能代位继承。
26.继兄弟姐妹之间的继承权是怎样的?
继兄弟姐妹之间的继承权,只有在继兄姐对继弟妹有抚养关系的前提下才能发生。没有抚养关系的,互相之间是没有继承关系。继兄弟姐妹之间相互继承了遗产的,不影响其继承亲兄弟姐妹的遗产。
27.主动赡养孤寡老人的,可以分得老人的遗产吗?
柳某无儿无女,丈夫早逝,仅靠自己卖冷饮挣钱度日。不幸的是,柳某正值春节时突然患了重病,导致生活不能自理。邻居焦某与她关系较好。柳某患病后,焦某更是日夜看护,服侍照料。老人去世后,留有一间半私房和一些衣物、家具等遗产,柳某的侄子前来主张继承。居民委员会认为柳某的遗产应分给焦某一部分。但柳某侄子说焦某不是柳某的亲属,不能继承遗产。请问,焦某主动赡养非亲属老人,可否分得一些财产?
根据我国《继承法》第十四条规定: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他们适当的遗产。
所以,居委会提出分给焦某一部分遗产的主张是合理合法的,而柳某的侄子不在法定继承人之内。因为没有柳某的遗嘱指定,也未对柳某又尽过什么义务,因而他没有任何权利对柳某的遗产主张继承。柳某的遗产除分给焦某一部分外,其余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部分,应归国家和集体所有。
28.继承人放弃继承时应注意哪些问题?
(1)放弃继承,必须在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前作出表示。如果遗产已分割,放弃的就不再是继承权,而是所有权。
(2)放弃继承必须明示。即继承人必须明确表示放弃,如果采用默认的方式,则被视为接受继承。
(3)放弃继承应由继承人自己作出决定,而不能由代理人代为作出。无行为能力人的法定代理人,一般也不能代为作出放弃继承的决定。
(4)放弃继承是无条件的。即对应继承的遗产表示无条件地放弃。
(5)放弃继承权的效力,追溯到继承开始的时间。
29.丧偶一方再婚携带遗产合法吗?
最高人民法院在1979年2月《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的意见》中对此规定:寡妇再婚的,男到女家结婚落户,其妻死亡后再婚的,都可以将其所继承的遗产带走,任何人不得干涉。但有子女不带走的,应先留下子女的生活资料和费用。
30.胎儿继承遗产后未出生就死亡的怎么办?
我国《继承法》第二十八条规定:遗产分割时,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胎儿出生时是死体的,保留的份额按照法定继承办理。为胎儿保留遗产时,并不意味着该胎儿此时已继承了这份遗产,因为人的权利能力从出生时开始,胎儿只有从母体中分娩出来,才具有了权利能力,才能取得继承权。如果胎儿出生时是死体,则为胎儿保留的遗产份额仍然作为被继承人的遗产,由其他继承人依照法定继承的顺序来继承。
31.孕妇能多分遗产吗?
周某的丈夫在一次翻车事故中死亡,当时,周某已怀孕5个月。丈夫死后,留下属于他个人的存款12000元,婆婆要求与儿媳平分这笔遗产。有人告诉周某,孕妇可多分遗产。请问,法律有此规定吗?
《继承法》第二十八条规定:遗产分割时,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胎儿出生时是死体的,保留的份额按照法定继承办理。可见,不是孕妇可多分遗产,而是在分割遗产时应予以先留下死者遗腹子(女)应有的份额,如果胎儿出生时是死体,所留份额仍由法定继承人共同分割继承。因此,周某的婆婆不能要求平分这笔遗产,而必须为她的遗腹孙子(女)留下份额。
32.遗腹子是否享有损害赔偿的权利?
杜某怀孕六个月后,其丈夫不幸因车祸死亡。肇事车主甘某只同意赔偿死亡补偿费、丧葬费和被扶养人杜某的生活费,不同意赔偿杜某腹中胎儿的生活费。杜某不服,认为胎儿也有权获得被扶养人生活费的权利。试问,在这种情况下,应该怎么办?
上述案例中,杜某腹中胎儿虽未出生,但通常情况下,胎儿即将出生是不可改变的事实,胎儿出生之后必定要受到其扶养义务人的扶养,这也是客观事实。如果甘某没有发生侵权的行为,胎儿自然由其父母抚养。现其扶养人已受伤致死,如果胎儿无人扶养,其最基本的生存权利都无法得到保障。
因此,作为侵害人的甘某,自然应承担起扶养胎儿的责任,应当赔偿胎儿今后生活所必需的费用。这样处理无疑符合我国立法上一贯奉行的保护人权的宗旨,符合法学基本理论,也为我国情理与道义所接受。
33.收养路边的弃婴是否需要一定条件?
收养需要符合一定的法定条件和规定。收养人必须符合如下条件:(1)必须年满30周岁;(2)具备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3)无子女;(4)身体健康,未患有医学上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所以,对于路边的弃婴不是任何人都能收养的。但是为了在一定程度上减轻国家的负担,鼓励收养一些特殊被收养人,我国《收养法》同时规定:收养孤儿、残疾儿童或者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可以不受收养人无子女和收养一名的限制。
34.什么是后赡养义务?后赡养义务具有哪些法律特征?
所谓后赡养义务,是指养子女与养父母解除收养关系后,对养父母承担的赡养义务。
后赡养义务应当具有以下法律特征:
(1)后赡养义务产生于养父母与养子女收养关系解除之后,这是后赡养义务的时间特征,也是后赡养义务区别于赡养义务的形式特征之一。(2)后赡养义务的主体是经养父母抚养的成年子女。凡名义上收养,实际上未与养父母共同生活,或者虽经养父母抚养但尚未成年的养子女,不是该义务的主体。
(3)后赡养义务的对象是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养父母。这里包括两个要件,一是缺乏劳动能力,二是缺乏生活来源。二者必须同时具备,缺一则不构成后赡养义务的对象。
(4)后赡养义务的内容是给付生活费。这是后赡养义务区别于赡养义务的实质特征。正常情况下,一般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既包括物质赡养即给付生活费,又包括精神赡养,而后赡养义务由于发生在收养关系解除之后,养父母与养子女的关系不复存在的情况下,因此,以解决温饱即生存问题为目的的物质赡养——给付生活费,成为后赡养义务的显著特征。
35.夫妻单方送养子女,另一方可通过什么途径将子女要回?
杨某和向某结婚一年后,向某生下1个男孩。次年,杨某便外出打工,留下向某在家操持家务和抚养孩子。一天,向某和杨某家人发生矛盾便赌气回娘家,谁知一去就是3个月。当杨某得知情况后,非常生气。回家后便把气发泄到孩子身上,于是杨某把孩子送给了另一乡镇的张某做养子,二人还签下了收养协议,协议规定张某收养杨某孩子,由张某支付杨某2万元补偿费,同时还办理了收养登记。4个月后,向某回到家发现孩子不见了,杨某告知孩子已被送给张某做养子。向某多次找到张某要儿子,但都遭到拒绝。请问,在这种情况下,向某能否要回孩子?
送养小孩须符合法律的规定,《收养法》规定:生父母送养子女的,须双方共同送养。生父母一方不明或者查找不到的可以单方送养。在本案例中,杨某在没有经过妻子向某的同意,就偷偷地将亲生儿子送给张某抚养,这是违反《收养法》的规定的,在民法上也属于超越权限处分的行为。所以向某想要回儿子,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确认收养关系无效,由法院判决收养关系无效后,向某才能要回儿子。
36.保险金能作为遗产吗?
徐某在空难中丧生,因他生前投了人身保险,所以保险公司依合同应当支付一笔保险金,受益人是徐某的妻子。其妻取得保险金后,徐某的儿子认为,这笔保险金是遗产,应当由他和母亲均分,于是与母亲发生继承纠纷。请问,在这种情况下,这笔保险金到底是不是遗产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