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自然人死亡后,其遗产怎么办?
自然人死亡后,其遗产继承开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以下简称《继承法》)第五条规定: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2.确定遗产应包括的财产范围有哪些?
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包括:(1)公民的收入;(2)公民的房屋、储蓄和生活用品;(3)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4)公民的文物、图书资料;(5)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6)公民的著作权、专利权中的财产权利;(7)其他合法财产。
概括地说,我国遗产主要有三个方面,一是财产所有权包括公民拥有所有权的各类动产和不动产;二是债权;三是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包括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当中的财产权部分。
3.父母健在,儿子要分家可以吗?
井某有两个哥哥均已成家,剩下他和父母一起生活,最近哥哥突然提出要与父母分家,说要是不分,将来父母的财产就都给了弟弟,必须先分。井某父母为此都很气愤。请问:井某的两个哥哥这样做合法吗?
井某的两个哥哥提出分家,如果是分家析产,必须是针对家庭共有财产而言,也就是说针对井某两个哥哥的和井某父母共同的劳动收入以及共同购置的生活资源和其他财产。如果是这样,就应按照各自收入的情况划分相应的财产份额。但如果是要求分割井某父母的财产,那就是违法的。因为他们均已成家,不属于由父母供养的未成年人,井某父母没有必须支付他们生活费的义务。
根据《继承法》第二条的规定,继承是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现在井某父母健在,继承尚未开始,他们的继承权还不能行使。因此,他们提出的要求是不合法的,井某父母完全有权自己支配自己的财产,拒绝两个儿子的无礼要求。
4.被继承人没有死亡时立的遗嘱能开始执行吗?
魏某有两个儿子和一个女儿。2004年6月,魏某的老伴去世。2006年魏某患病住院,魏某怕自己死后儿女们为争遗产伤感情,便立下书面遗嘱,两个儿子和一个女儿各执一份。魏某出院便住在大儿子家。魏某的二儿子怀疑父亲的2万元钱会被哥哥慢慢花掉,便提出先分割这笔钱。魏某不同意,认为自己还没死,钱不能分。为此,魏某的二儿子和女儿跑到哥哥家吵闹,提出要按照魏某之前立的遗嘱分钱。请问:父亲还没有去世,能按遗嘱开始继承吗?
《继承法》第二条规定: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根据这一法律规定,继承的开始的原因,是被继承人死亡这一法律事实,且从被继承人死亡之时才开始。被继承人所立的遗嘱,也只有到继承开始的时候才能确定是否有效。
在上述案例中,魏某虽然立下遗嘱,但是还没有去世,继承尚未开始,这样立的遗嘱还不能生效。所以,魏某的子女在魏某生前要求按遗嘱继承财产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
5.现实中怎样界定公民个人遗产?
(1)要查明公民死亡后所遗留的财产,其取得方式是否合法。公民生前非法取得的财产不能作为遗产用于继承。
(2)要查明公民对其生前实际占有的财产,是否确实享有所有权,如是向他人租借的财产,则不能作为遗产用于继承。
(3)要严格区分公民个人的财产及与他人共有的财产,如属共有财产,则应先析产,后继承。
(4)某些被继承人不可转让的人身性权利,如受扶养赡养的权利,领取养老金、退休金、病残人员补助金等权利是不能被继承的。
(5)要明确公民死亡后所遗留的财产在其生前是否已发生了所有权的转移。另外,还要弄清抚恤金、生活补助费及保险金是否已明确了受益人,如已明确了受益人,则这些抚恤金、生活补助费及保险金等即属于该受益人所有,而不属于遗产的范围。
6.父亲临终口述遗嘱有效吗?
吴某母亲七年前去世,一年后父亲再婚。继母带来一男一女两个孩子,由吴某父亲和继母共同扶养,可这两个孩子长大后反而对吴某父亲歧视虐待。在吴父生病时,被继母两个孩子赶出家门。继母已在原籍死亡,吴某只好将父亲接来一起生活。父亲在病危时口述遗嘱,将他同吴某母亲的共同遗产三间房由吴某继承,并邀请了村里领导到现场作证。请问,口述遗嘱有效吗?
吴某父亲的继子女理应在吴某父亲生病之时同吴某一起承担赡养抚助的义务。但他们不但不尽义务,反而把老人赶出家门,这是一种遗弃行为。根据《继承法》第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吴某父亲的继子女将丧失继承权。吴某父亲在临终前立下口头遗嘱,将他的遗产三间房确定由吴某继承,并由无利害关系的村领导证明,这是符合法律规定的,具有法律效力。吴某可以依法继承其父亲的遗产,任何人不得干涉。
7.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的继承人是否有继承权?
依据《继承法》第七条第四款的规定:继承人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的,丧失继承权。
伪造遗嘱,是指继承人故意以被继承人的名义制作遗嘱。篡改遗嘱,是指继承人故意改变被继承人所立遗嘱的内容。销毁遗嘱,是指继承人故意将被继承人所立的遗嘱毁灭。继承人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侵害了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利益,并造成其生活困难的,可认定其行为情节严重。
8.外祖母遗产怎样继承?
熊某的外祖母病故,熊某母亲在料理丧事期间,因食物中毒抢救无效死亡。外祖母遗下瓦房五间,本应由熊某母亲和熊某舅舅共同继承,由于母亲死亡,有人认为熊某和姐姐可代位继承,也有的认为熊某父亲也可继承。请问,此情况下,熊某外祖母的遗产应该怎样继承?
根据法律规定,继承人在被继承人死亡后、遗产分割以前死亡的,其应得份额由他的法定继承人继承,这在法律上叫做“转继承”。从继承人的范围来说,转继承是由其法定继承人继承,而代位继承是由其直系晚辈亲属继承。
本案例中,熊某外祖母死亡后,应由熊某舅舅和熊某母亲共同继承遗产,由于熊某母亲在取得遗产前死亡,这样她应继承的那份遗产,应由熊某父亲、熊某姐姐和熊某本人共同继承,而不是由熊某姐弟二人继承。
9.放弃财产继承权,可以反悔吗?
继承权是属于继承人的一项权利,继承人可以自由处分,因此可以放弃财产继承权。但如果继承人做出了放弃继承权的表示,在遗产处理前或者在诉讼进行时,继承人对放弃继承反悔的,一般应当允许。
10.登记结婚后尚未举行婚礼时,一方死亡,另一方能继承遗产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以下简称《婚姻法》)第八条的规定:要求结婚的男女,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取得结婚证,即确定夫妻关系。根据《继承法》规定的精神,配偶属于第一顺序继承人,故有继承权,若双方未举行仪式,分得遗产可能少一些,这不仅是合法的,也是合情合理的。
11.财产继承法所讲的义务性是指什么?
义务性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
(1)资格取得的义务性。根据《继承法》第十条、第十二条的规定:下列四种人继承权资格的取得是建立在尽有义务的基础上的。一是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二是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三是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四是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丧偶儿媳和丧偶女婿。上述四种人只有相互尽了义务之后才能取得继承权,成为财产继承法律关系的主体。这里丧偶儿媳、丧偶女婿的继承权的取得,从现象上看,似乎是基于婚姻关系,而实质上基于尽了主要赡养义务。因为儿媳、女婿并非是公婆、岳父母的法定继承人,当其夫或妻死亡后也并不当然取得继承公婆、岳父母遗产的权利,而只有在她(他)们对公婆或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即提供了主要经济来源或在劳务等方面给予了主要扶助,并直至公婆、岳父母死亡的,才能取得继承主体的资格。
(2)资格丧失的义务性。主体资格的丧失即继承人继承权的丧失,亦称继承权的剥夺。根据我国《继承法》第七条规定:遗弃被继承人,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丧失继承权。这种“遗弃”、“虐待”,就是继承人违反法律规定,不尽法定义务的表现,导致丧失继承权是其不尽法定义务的法律后果。所以,从这个意义上说,继承主体资格的丧失也具有义务性。
12.出嫁女有继承权吗?
根据《继承法》的有关规定:子女对父母的遗产享有平等的继承权。就是说,不论是儿子还是女儿,女儿也不论已婚还是未婚,在继承父母遗产时,都享有平等的权利。但在实际生活中,由于受重男轻女、男尊女卑封建思想的影响,出现了各种各样剥夺女儿继承权的情况。如有的父母认为嫁出去的女儿是“泼出去的水”,不承认出嫁女儿的继承权;有的同胞兄弟不让出嫁姐妹继承父母的遗产,这些都是违背法律的。人民法院在处理这类问题时,在保护出嫁女儿享有平等继承权的同时,对于继承方法和遗产分配份额,则应根据实际情况区别对待。例如,有的出嫁女儿有能力、有条件赡养父母,而很少甚至不尽赡养义务;有的明知父母死亡,在别的继承人分割遗产时也不要求继承,事隔多年后,又要求继承。对于这类问题,一般是在承认其有继承权的基础上,根据权利义务相一致的精神,不分或少分遗产。
13.人工授精的孩子有继承权吗?
人工授精的孩子有继承权。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一致同意人工授精,所生子女应视为夫妻双方的婚生子女,父母子女之间权利义务关系适用《婚姻法》的有关规定。子女应享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的权利。同时,根据我国《继承法》第十九条规定的遗嘱应当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
14.父母有钱不给子女,子女就可以不赡养父母吗?
鲁某在其老伴去世后,随女儿女婿一起生活。鲁某刚开始把钱存放在女儿那里,后来又要回来自己保管。女儿、女婿认为他们已履行了赡养老人的义务,有权继承老人的财产,现在老人把钱要回去,他们也不想再赡养老人了。请问,鲁某女儿、女婿这种做法对吗?
我国《继承法》第三条规定: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鲁某的钱不是遗产,因而也谈不到遗产继承问题。她的钱是属于自己的财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以下简称《民法通则》)规定:公民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财产所有人对自己的财产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所以鲁某有权将自己的财产委托别人保管或自己保管,但无论谁保管,所有权均属于鲁某自己,不随着保管人的转移而转移。鲁某的钱放在谁手里保管与她的女儿、女婿是否赡养她无关。
我国《婚姻法》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鲁某将女儿抚养教育成人,履行了做母亲的义务,而现在她年岁大了,理所当然由女儿、女婿赡养,这是女儿的法定义务。所以,无论鲁某的钱让不让女儿保管,女儿、女婿都必须赡养她,至于继承遗产一事,应待老人去世之后再议。
15.养子女长大成人后走了,养父母怎么办?
王某出生6个月的时候被亲生父母抛弃,好心人段某收留了王某,让他做自己的养子,拿他当自己的亲生儿子来待。天有不测风云,一天,19岁的王某和段某发生了激烈的争执,王某因此搬了出去,不再与段某生活在一起,并扬言二人不再有任何关系。10年过去了,段某已慢慢变老。试问这种情况下,段某应该怎么办?
合法的收养关系是受法律保护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84)法办字第112号《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养子女和养父母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因收养关系的解除而终止。收养关系解除时,养子女已由养父母抚养长大成人并已独立生活,而养父母却年老丧失劳动能力又无生活来源的,养子女应承担养父母晚年的生活费用。
由此可见,段某应通过诉讼来维护自己的权利。
16.收养关系如何成立?
《收养法》第十五条规定: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的,办理登记的民政部门应当在登记前予以公告。收养关系当事人愿意订立收养协议的,可以订立收养协议。收养关系当事人各方或者一方要求办理收养公证的,应当办理收养公证。《收养法》第十六条规定:收养关系成立后,公安部门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为被收养人办理户口登记。
17.遗嘱继承人、受遗赠人先于遗嘱人死亡的怎么办?
遗嘱继承,是在立遗嘱人死亡时才发生法律效力,如果遗嘱继承人先于立遗嘱人死亡,没有指定人继承的,根据法律规定遗产不能按遗嘱继承,其遗产中有关该遗嘱继承人所应继承的遗产部分按照法定继承办理。因而,遗嘱继承人的配偶及其子女不享有这部分遗产的权利。同样,遗赠也是在立遗嘱人死亡时发生法律效力。如果受遗赠人先于遗赠人死亡,则遗赠无效。根据《继承法》规定,这部分遗赠的财产按照法定继承办理,其配偶及子女也不享有这份遗赠的权利。
18.遗嘱继承人丧失继承权的怎么办?
遗嘱继承人丧失继承权的应按照法定继承办理。配偶、子女、父母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为第二顺序继承人;丧偶的儿媳对公婆、丧偶的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法定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除此之外,还有孙子女、外孙子女、出生时是活体的遗腹子等。
19.虐待、打骂父母的子女,在父母死后还有继承权吗?
朱某有个独生子,其结婚后对老人很不孝敬,两口子经常呵斥打骂朱某,有时还不给她饭吃,并将朱某撵出家门。朱某实在忍受不了儿子、儿媳的虐待,只好到自己妹妹家住,不久就患病去世了。然而朱某的儿子却以是法定继承人为由,非要继承朱某遗下的5000元存款。请问,他们打骂、虐待母亲,还有权继承遗产吗?
子女赡养老人是法律规定的义务。朱某的儿子、儿媳不仅不尽法律义务,反而虐待、打骂老人,实为道德、法律所不容。根据《继承法》第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继承人遗弃被继承人的,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丧失继承权。因此,朱某去世后,她的儿子没有权利要求继承母亲的遗产,朱某的妹妹可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取消朱某儿子、儿媳的继承权。
20.改嫁的寡妇和随嫁的子女有没有继承权?
阎某丈夫2003年病故,剩下她和两个女儿,最大的女儿才15岁。2006年,阎某同40多岁的单某结了婚,但却遭到前夫家人的反对,因为阎某再婚住用了她和前夫的两间瓦房,前夫家人提出要收回这两间房,让阎某全家搬走。阎某不知道法律对于寡妇改嫁有些什么规定。请问,阎某和随嫁的子女有没有继承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