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社会科学农村信访知识问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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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章

人大信访从大量的信访件中筛选典型案件并从中提取有价值的信息报送人大常委会,促进常委会更好地依法履职。在办信接访过程中向群众广泛宣传法律法规,指导群众利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同时,通过信访件督办工作促进“一府两院”依法行政、公正司法,推动了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人大信访运用自己的工作方式方法对群众信访反映的问题进行转办、交办、督办,解决了信访群众许多实际困难,维护了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促进了社会的安定稳定。

57.关于人大信访,法律都做了哪些具体规定?

关于各级人大的信访问题,国家目前尚未制定统一的法律,实践中各级人大机关一般是按照相关选举法、组织法和参考国务院的《信访条例》来办理信访问题的,基本程序和行政信访大致相同,都包括受理、交办、处理、督查等环节。

2005年6月,为了进一步加强人大信访工作,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出台了《全国人大常委会机关信访工作若干规定》。该规定共8章35条,按照分别受理、综合分析、统一交办、限期反馈、严格督查的原则加强信访工作。与此同时,全国人大常委会机关还尝试建立了人大信访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统筹协调全国人大常委会机关信访工作。

根据以上的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信访工作联席会议每季度召开一次,其主要任务是:听取信访局来访情况的通报;听取有关部门对信访情况的综合分析;研究全国人大常委会机关信访工作形势和信访工作中的突出问题;研究信访工作要点;提出做好信访工作的建议。这一规定还禁止信访工作人员将信访人的检举、揭发材料或者有关信息透露给被检举、被揭发的人员或者单位,禁止接受信访人及其家属的宴请或者馈赠。如果信访工作人员违反上述规定,将由全国人大常委会机关纪律检查部门调查后,作出相应的处理。

根据上述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采用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电话等形式,向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提出申诉、控告和检举,由全国人大专门委员会、工作委员会和办公厅及其各业务部门分别受理。人民群众来访,由人大常委会办公厅信访局统一接待。对信访人的来信来访,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信访局每月、每季度要进行综合分析;涉及到法律和代表工作的,全国人大常委会工委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联络局要定期进行综合分析。综合分析的结果,以及信访人反映的重大案件、重要情况,将分别向有关领导和部门报送。信访人向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来信来访,需要由其他机关、部门研究处理的,由信访局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统一交办。

根据上述规定,对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发函交办的信访件,或者信访局单件发函交办的信访件,收函单位应当在收到交办件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信访局反馈办理结果,并同时由承办单位将办理结果答复信访人。对信访局列表统一发函交办的信访件,收函单位应当在收到信访件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信访局反馈办理情况。信访局对承办单位或者受理单位未按期反馈办理结果和办理情况的,可以进行督查、催办。另外,一些地方人大关于信访也有自己的规定。

58.政府的信访和人大的信访有何关系?

长期以来,党政信访与人大信访作为社会主义信访事业中的两支重要力量,为社会作出了积极的贡献。尽管它们在指导思想、服务宗旨等方面有相同之处,但也有诸多不同点:在受理问题上,党政信访受理的是党政系统自身的问题;人大信访受理的基本上是反映“一府两院”有关问题,反映人大自身工作问题的极少。除此之外,政府信访和人大信访不同点还有以下几点:

(1)解决问题的权限、方式不同。党政机关行使行政权通过自身努力就能解决群众信访反映的问题,是“自律与自纠”,具有直接性;人大信访则必须行使监督权通过对“一府两院”的监督,才能促进问题的解决,是“他律与督促”,具有间接性。

(2)处理问题的依据不同。党政信访依法律及党和政府的各项政策、规定,大部分是依各项政策、规定,有的还依据伦理与道德规范等;而人大信访主要是依照宪法及其他法律和地方法规。

因此,人大信访必须突出人大特点,在开展工作过程中紧紧围绕人大常委会的职能依法履职。在受理信访反映问题上,着重受理属于法定监督范围的当前群众反映强烈的重大信访问题。在处理问题上,发挥人大常委会集体的作用,对重要信访问题提交常委会、主任会议研究、决定,同时,抓住重要典型案例,与常委会组织的执法检查、评议等结合起来,加大力度,增强实效。

59.信访机构一般处理信访事项的程序是怎样的?

按照一般的工作程序,信访机构对信访事项一般做以下处理:

(1)听取陈述。听取陈述是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在处理信访事项时的基本职责,也是了解信访事项的基本事实、投诉请求和争议点所在的必要环节。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在处理信访事项过程中,应当认真听取信访人的意见,行政机关听取信访人的陈述一般记录在案。

(2)必要时要求信访人、有关组织和人员说明情况。在听取信访人的陈述后,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如果仍不能了解掌握处理信访事项所需的所有信息,还要听取信访人和相关方面如有关行政机关及组织或者知情人的说明,要做到公正公平,不偏不倚。

(3)组织调查。在通过前两种措施仍然不能准确全面掌握信访事项的情况下,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可以进行调查,自行取证。

(4)对重大、复杂、疑难的信访事项,可以举行听证。听证应当公开举行,通过质询、辩论、评议、合议等方式,查明事实,分清责任。

在信访事项进行调查核实的基础上,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有关规定,分别作出以下处理,并书面答复信访人:(1)请求事实清楚,符合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其他有关规定的,予以支持;(2)请求事由合理但缺乏法律依据的,应当对信访人做好解释工作;(3)请求缺乏事实根据或者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其他有关规定的,不予支持。

60.信访的法律责任具体是指什么?

法律责任是公民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而承担的法律上的不利后果,它的结果就是我们一般说的惩罚。根据《信访条例》,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对收到的信访事项应当登记、转送、交办而未按规定登记、转送、交办,或者应当履行督办职责而未履行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信访事项发生,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超越或者滥用职权,侵害信访人合法权益的;

(2)行政机关应当作为而不作为,侵害信访人合法权益的;

(3)适用法律、法规错误或者违反法定程序,侵害信访人合法权益的;

(4)拒不执行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作出的支持信访请求意见的。

负有受理信访事项职责的行政机关在受理信访事项过程中违反《信访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1)对收到的信访事项不按规定登记的。

(2)对属于其法定职权范围的信访事项不予受理的。

(3)行政机关未在规定期限内书面告知信访人是否受理信访事项的。

对信访事项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在办理信访事项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1)推诿、敷衍、拖延信访事项办理或者未在法定期限内办结信访事项的。

(2)对事实清楚,符合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其他有关规定的投诉请求未予支持的。

违反集会游行示威的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采取必要的现场处置措施,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信访人捏造歪曲事实、诬告陷害他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