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社会科学农村信访知识问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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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章

把信访办建立在机关办公大楼之外是违法行为,信访办是政府办公机关的一部分。最先成立信访接待室的初衷便是为了方便公民依法上访,但是实际做法却违背了这一宗旨。特别是某些机关的做法更是离谱,把信访接待部门设置于荒郊野外,离办公大楼甚远,他们把信访接待部门当作阻止公民上访的“挡箭牌”,把信访接待部门的工作人员当作“炮灰”,他们如此设置对话的障碍,不允许公民直接向有关机关反映问题,令反映问题的上访公民付出更高的“成本”。机关办公大楼不是属于“官员”个人私有的,不是供官员们休闲的场所,也不是官员们“藏身”的地方,更不是腐败公子的“庇护”所。它是属于公民共有的,是属于公民办理公务的地方。

敞开办公大楼,方便公民办事,排除种种妨碍公民出入机关办公大楼的障碍,达到中央关于解决机关“门难进”、“脸难看”的问题的要求,这是各市、县政府的义务。信访工作是联系政府和群众的纽带,是倾听群众呼声的重要途径之一,是体现我们“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窗口,意义十分重大。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十一条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但是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实进行诬告陷害。对于公民的申诉、控告或者检举,有关国家机关必须查清事实,负责处理。任何人不得压制和打击报复。

46.信访办拒收群众来信是违法行为吗?

2007年1月24日,张某将一封反映其所在县事业单位拖欠退休人员工资,但该县县领导车补每月三千多元的情况,以挂号邮件的形式,寄送县群众问题调处服务中心(原县政府信访办公室),希望其对此事进一步调查核实。但是令人想不到的是:这个专门办理群众问题的所谓“调处服务中心”,居然置自己的法定职责于不顾,在没有拆阅信函的情况下,原渠道退回了张某的挂号信件。

这是一种违法行为。

违反了《信访条例》。该县群众问题调处服务中心作为县政府专门承办群众信访为题的机构,此行为严重违反了国务院《信访条例》第二条:本条例所称信访,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采用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电话、走访等形式,向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依法由有关行政机关处理的活动。第三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应当做好信访工作,认真处理来信、接待来访,倾听人民群众的意见、建议和要求,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努力为人民群众服务。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应当畅通信访渠道,为信访人采用本条例规定的形式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提供便利条件。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打击报复信访人。第二十二条规定:信访人按照本条例规定直接向各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以外的行政机关提出的信访事项,有关行政机关应当予以登记;对符合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并属于本机关法定职权范围的信访事项,应当受理,不得推诿、敷衍、拖延;对不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的信访事项,应当告知信访人向有权的机关提出。

47.信访人如何进行价格违法行为举报?

按照《信访条例》第三十三条的规定执行。价格违法行为举报应当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办结;情况复杂的,经本级价格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办理期限,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并告知举报人延期理由。对上级机关(包括上级价格主管部门)交办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转来的举报件,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交办件或转办件后,自作出受理决定之日起60日内办结;情况复杂的,经价格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办理期限,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并告知举报人延期理由。

48.县级政府部门的信访工作要取得实效该怎样做?

县级政府部门的信访工作应注重强化信访工作的服务职能,化解人民矛盾,维护社会稳定,保证一方平安。

(1)在群众来信来访工作方面,着重培养和提升信访接待工作人员做群众思想工作、做法律解释工作、做法律宣传教育工作和做团结教育工作的能力,切实把息诉和庭前调解工作落到实处,把问题和矛盾解决于萌芽状态,有效地消除情绪性上访和重复信访。

(2)在信访工作格局方面,不断培养和提升信访接待工作人员处理突发事件、与其他行政部门和其他群众性组织协调沟通问题、对事关全局问题的分析和预见以及对社会安全事件的应急管理、统一指挥、快捷反应、有序协调、高效运转的工作能力,通过建立各负其责、相互联动的信访大格局,有效地控制无理访和越级访。

(3)在信访接待人员队伍建设方面,坚持将具备政治立场坚定、大局观念强、法律业务素质过硬、熟悉基层工作和熟知民俗习惯这四种基本能力的干部充实到信访工作岗位,确保了办理信访案件的质量,有效地杜绝了因群众对涉诉信访工作不满意而再次上访的情况。

(4)改进工作作风,将信访工作作为密切联系群众、为人民服务的重要渠道。同时还强调要依法规范信访秩序,在充分保障人民群众信访权利的同时,对信访过程中的违法行为一定要采取坚决的、果断的制裁措施,果断处置。

49.乡镇是信访工作的前沿,要做好乡镇信访工作该怎么办?

某镇曾是市“四访率”(越级访、集体访、重复访、初访)的重点区域之一,是缠访县委、人大、政府领导,躺在办公室口吐胡言的异常上访地区。发生过两死、两伤的重大信访恶性案件,而近几年该镇却无一例越级上访和异常上访事件的发生。

这一巨大转变主要源于:(1)该镇党委针对自己的实际情况,制定了《信访接待及办理规定》规范了接待信访程序,设置了信访接办流程图,完善了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党政领导接待日、包案、责任追究制度等13项规范信访工作行为的工作制度,做到有章可循,责任到人。(2)该镇2005年利用两个月的时间深入实际调查,先后对三个党支部书记进行了诫勉谈话;对群众意见大的4名支委免职后通过“两推一选”的方式配强班子,并规定基层组织在年初必须作全年工作述职,年末召开村民大会通报工作实施情况,主动接受群众监督,从源头上顺应了民心。(3)针对发生信访大案的行政村,多形式组织村民学习《信访条例》和相关法律法规;组成法制宣讲团进村宣讲法律知识;利用集日散发法制宣传单;利用群众上访散发《信访条例》和办访程序;农科站设立24小进免费咨询电话;计生办设立了24小时热线咨询服务电话;把集日定为派出所便民日,内勤民警全天办理户籍等业务。问:该镇的信访工作做得很好,它能给我们什么启示呢?

要做好乡镇级的信访工作主要要做好以下工作:

(1)明确党政“一把手”是信访工作第一责任人,是做好信访工作的首要前提。应把解决群众的信访问题纳入“执政为民”的应有政治高度,给信访工作准确定位。完善信访工作体制,按照“分级负责、归口办理”和“谁主管、谁负责”的信访工作原则建立健全信访工作责任制。一把手要主动深入到群众中去,遇到信访问题先反思自己,在问题面前要敢于负责,要换位思考,以高度的责任心实实在在解决问题,给群众以满意的答复。

(2)建立健全长效的信访工作机制是有效解决和预防信访问题的根本途径。健全信访工作机制,主要是建立接待、处置、协调、排查和处置突发群体性事件应急机制等。强化信访工作法制,主要是抓好法治意识教育和健全信访工作的法律法规,恪守“治国者先受制于法”的工作信条,改进执法方式,提高执法水平。

(3)以人为本,标本兼治,重在治本是做好信访工作的基础。(1)要有一支懂法律、知政策、有经验、善言谈的信访工作组织,把好信访接待第一关,对上访者提出的要求,能就地解答或办理的要就地解答和办理。需要分管领导或领导集体研究的问题,要及时通报上访者什么时间给予答复,对上访者提出的无理要求,要按法律法规及时给予警告,对不听劝告的要及时通知当地司法部门给予制止,以免造成不必要的冲突和混乱局面。(2)培养和教育好镇村两级党员干部。教育领导干部要注重形象,恪守“群众利益无小事”的原则,坚决抵制那种“没事惹事、惹事怕事、怕事躲事、躲事了事”的不良作风,拓宽监督渠道,密切干群关系。

(4)变上访为下访,未雨绸缪。集中精力,通过排查调处变被动为主动,对一些百姓的敏感问题如土地分配问题,集体财物的变卖问题,财务账目管理的问题,发现苗头,就要紧抓不放。通过排查,制定补救措施,责令当事人进行整改,将问题和矛盾消灭在萌芽状态。纸是永远包不住火的,靠等、靠拖,瞒着、盖着,问题和矛盾不会自消自灭的,一旦暴露出来就等于人为地把问题复杂化了。

50.农村群众在信访工作中要注意避免出现哪些情况?

在农村的信访工作中,越来越多的农民开始学习法律,通过合法或者适当的方式参与信访,维护自己权益,但是也有一些信访工作并不符合法律的规定,其实也不利于问题的解决,这些行为主要有下面几类:

(1)长期上访。信访人必须要保持一个正常的心态,信访可以为一部分受迫害有冤屈的人讨回公道,但不能满足所有人的所有要求,更不能成为少数人满足自己不正当要求的手段。根据《信访条例》,信访问题经过初步处理、复查和复核三个环节已经结案,当事人就不应该再就相同的问题提出上访,但有些人不接受这样的规定,同样一个问题上访了三年五年甚至十几年,这就是典型的长期上访甚至叫“纠访”。长期上访大致有两种情形:(1)上访人确有冤屈受到侵害,但是因为证据灭失或者证人死亡(尤其是一些历史遗留问题),无法确认事实,因此也很难解决问题;但是上访人坚持上访,这种情形需要特殊手段解决,政府可以适当予以救济。(2)信访人的要求不合法或者不合理,经过解释、说服、教育仍不肯罢访,这就是典型的“纠访”。这种行为不能允许,其要求也不能被满足,如果信访人存在违法行为,还要追究其法律责任。

(2)暴力上访。信访是一种法律救济渠道,信访人必须遵守信访规则,依法信访,维护信访秩序,但是有少数信访人却采用暴力手段来达到自己的目的。这种方式不仅是不可取的,而且是一种违法犯罪行为,是要受到法律惩罚的。

(3)越级上访。《信访条例》规定:信访人采用走访的形式提出信访事项,应当向依法有权处理的本级或上一级机关提出。如果信访人没有按这一条规定向有处理权的机关提出,而是上访到国家更高一级国家机关,这就是越级上访。由于少数一些基层政府官员在处理信访问题时,态度恶劣,方法简单,甚至推卸责任,所以导致很多群众对基层政府丧失信任,上访一定要去省里或者北京去“告御状”。但是实际上这种想法和做法是不对的,因为即使把问题告到北京,最后还是要回到地方来解决。如果对地方政府信访工作不满,可以按照正常的程序投诉,也可以写信到更高一级政府或人大,但是随意越级上访,不仅花费巨大,而且也并不见得有助于问题的解决。信访工作人员能够将群众的问题摆到桌面上以积极的态度来解决,才是一种科学的态度,而试图通过种种规定来限制上访的做法,除了将问题扩大化之外,不会有任何积极的作用。

(4)集体上访。集体上访一般是指人数超过五人的来访。《信访条例》规定:信访人提出信访事项,一般应当采用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等书面的形式;信访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信访事项的,应当到有关机关设立或指定的接待场所提出。多人采取走访的形式提出共同信访事项的,应当推选代表,代表人数不得超过5人。许多人认为人数越多越有理、问题越容易解决,这种想法是不对的。

51.公民如何向监察机关进行报案和举报?

在我国,公民向人民检察院提出报案、举报、申诉以及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诉属于广义上的信访,虽然这些活动和行政信访的性质、程序有区别,但都是公民行使民主权利、参与国家管理和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法律途径和手段。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但是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实进行诬告陷害。对于公民的申诉、控告或者检举,有关国家机关必须查清事实,负责处理,任何人不得压制和打击报复。为了确保宪法赋予公民的举报权利得以实现,我国法律对此作出了具体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四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权利也有义务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报案或举报。被害人对侵犯其人身、财产权利的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权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报案或控告。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对于报案都应该接受。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的,应当移送主管机关处理,并且通知报案人;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的而又必须采取紧急措施的,应当先采取紧急措施,然后移送主管机关。

公民通过举报的形式,实现法律赋予的管理国家事务和监督国家工作人员的民主权利,严格受国家法律的保护,举报有功的,还将受到奖励。按照我国法律的规定,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举报的范围是:贪污贿赂犯罪,国家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非法拘禁、刑讯逼供、报复陷害、非法搜查的侵犯公民人民权利的犯罪以及侵犯公民民主权利的犯罪。举报可以采用书面、口头、电话或者举报人认为方便的其他形式提出。

52.公民该如何向法院提出申诉?

申诉是指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认为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有错误,向人民法院或人民检察院提出予以纠正的活动。

根据我国相关诉讼法的规定,公民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对人民法院已经生效的判决、裁定不服的,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或者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诉,如果申诉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人民法院就应该重新审理该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