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什么是“信访”?
“信访”是“人民群众来信来访”的简称。国务院2005年修订的《信访条列》规定:本条例所称信访,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采用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电话、走访等形式,向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依法由有关行政机关处理的活动。采用前款规定的形式,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称为信访人。
《信访条例》在这里所讲的“信访”属于行政信访,专指人民群众向各级政府及其工作部门提出建议、批评、要求的活动,而人们在一般意义上所讲的“信访”,则不仅包括群众向政府部门提出的信访,还包括群众向党委、司法、人大、政协、人民团体、新闻媒体等机构以各种方式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批评或者提出要求的活动,这属于广义上的“信访”。
从法律的角度上来讲,通过来信来访对国家机关提出批评、建议和控告是宪法赋予公民的基本权利,它既是公民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重要手段,也是人民群众监督政府的重要形式。实践证明,信访制度的有效实施在建立和谐社会和法治国家中发挥着积极的作用。
2.信访形式包括哪些?
信访形式是信访活动的基本方式,主要有写信、上访两种,也包括由这两种方式派生出来的其他方式,如电报、传真、图片、电话、电子邮件、音像制品等。纪检监察信访工作,是党的纪检机关和行政监察机关处理群众来信、接待群众采访,按照纪检监察机关的职能和规定的程序处理解决信访问题的工作。从纪检监察工作角度讲,它是纪检监察机关监督执纪工作的一部分;从一般信访工作角度来讲,它是党和政府人民信访工作的一部分。它相对于一般信访工作具有信访业务的职能性、反映问题的集中性、处理程序的法制性等三个特点。
3.信访一般有哪几种类型?
关于信访,我们可以有多种分类,比如根据信访的内容分为建议性信访和求决性信访;可以根据信访的性质分为涉法信访和非涉法信访;根据信访的形式,可以分为来信和来访;根据信访的主体,可以分为个人访和集体访等。但是,如果从接受信访的国家机构来分,我们国家信访主要有以下几种类型:
(1)党的信访。它主要是指党员和普通公民向党的纪律检查机构提出针对党员干部违法乱纪行为的信访。
(2)人大信访。它指公民向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提出的建议和控告。
(3)政府信访。它主要是指公民按照《信访条例》向政府部门提出信访。
(4)司法信访。它指公民向检察机关提出的举报、控告和对人民法院生效判决的申诉。
(5)人民团体来访。它包括公民向各级工会、妇联等人民团体提出的信访。
(6)新闻媒体信访。如向《人民日报》《法制日报》、中央电视台等权威新闻机构的来信来访。
(7)其他信访。它包括向某些行业组织、企事业单位提出的信访。
在上述所有的信访形式中,最重要的无疑是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的信访活动,因为它们依法享有权利负有职责,能够权威性地解决问题和作出决策。
4.公民可以对哪些人的哪些行为提出信访请求?
根据《信访条例》第十四条的规定,信访人对下列组织人员的职务行为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不服下列组织、人员的职务行为,可以向有关行政机关提出信访事项:
(1)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即各级人民政府、各级人民政府的工作部门及其工作人员。
(2)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及其工作人员。这里的“法规”是指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和具有立法权的各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是指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授权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非行政机关,主要是一些事业单位。
(3)提供公共服务的企业、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比如铁路、民航、邮政、自来水等企业单位。
(4)社会团体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中由国家行政机关任命、派出的人员。
(5)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及其成员。
需要注意的是,信访人只能对上述组织、人员的职务行为提出信访。所谓职务行为,是指他们依据法律授权进行社会管理的行为,而对于非职务行为的纯粹的个人行为,则应当通过其他的渠道解决,比如诉讼。
5.在新的《信访条例》中,方便信访人的原则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各级行政机关要为信访人提出信访事项,为了解信访事项的受理、办理信息等方面提供各种便利条件,促进信访人反映的情况、意见、建议和投诉请求得到迅速反馈和处理。为信访人提供各种便利条件,是“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要求在信访工作中的具体体现,是信访工作必须遵守的一个重要原则。
新修订的《信访条例》从信访事项的提出到信访事项的办理等各个环节规定了方便信访人的若干措施:(1)在总则中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应当畅通信访渠道,为信访人采用本条例规定的形式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提供便利条件;(2)专门增加了“畅通信访渠道”一章;(3)在具体条文中力求体现方便信访人的精神,如在信访人提出信访事项的形式、查询信访事项的办理进展情况等方面,都作了有关方便信访人的规定。
6.政府机关中,由哪个机构具体负责信访工作?
从信访制度发展情况来看,早期在政府系统内并没有专门的信访机构,信访工作是由政府内的秘书机构来承担的。2000年,原“中办、国办”信访局改名为国家信访局,是隶属于国务院的中央行政信访机构。在2005年《信访条例》修改中,确定各级政府,尤其是地方各级政府的信访机构成为法律修订中的一个重要的议题。
《信访条例》第六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设立信访工作机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及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有利工作、方便信访人的原则,确定负责信访工作的机构(以下简称信访工作机构)或者人员,具体负责信访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是本级人民政府负责信访工作的行政机构,履行下列职责:
(1)受理、交办、转送信访人提出的信访事项;
(2)承办上级和本级人民政府交由处理的信访事项;
(3)协调处理重要信访事项;
(4)督促检查信访事项的处理;
(5)研究、分析信访情况,开展调查研究,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提出完善政策和改进工作的建议;
(6)对本级人民政府其他工作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的信访工作进行指导。
这一条是关于政府信访工作机构及其职责的规定,按照这条规定,县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应当设立信访工作机构,在中央一级就是国家信访局,在地方一般是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州、县的信访局,它们是政府专门负责信访工作的行政机构,有相应的编制、人员和经费保障;与此同时,在县以上各级人民政府的工作部门(比如公安局、民政局、建设局等)和乡、镇人民政府则应当按照有利工作、方便信访人的原则,确定负责信访工作的机构和人员,由该机构或个人具体负责信访工作。
7.纪检监察信访部门受理来信来访的范围和管理方式是什么?
纪检监察机关的信访部门是纪检监察机关的重要职能部门,其基本职能是监督执纪。监督执纪的方式主要是通过信访渠道实施群众监督,按照有关规定处理来信来访中属于自己职责范围的党纪政纪问题,促进党风廉政建设。
纪检监察机关合署办公以后,对群众来信来访、电话举报实行统一管理和分级管理的原则,其受理范围是:
纪检机关受理群众对党员、党组织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违反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利用职权牟取私利和其他败坏党风行为的检举、控告;党员、党组织对所受党纪处分不服或对纪律检查机关所作的其他处理不服的申诉;其他涉及党纪党风的问题。
行政监察机关受理群众对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违反国家法律、法规以及违反政纪行为的检举、控告;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不服行政处分的申诉、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由监察机关受理的申诉。
8.什么是领导接待制度和下访制度?
《信访条例》第十条明确规定了领导接待和下访制度:设区的市级、县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建立行政机关负责人信访接待日制度,由行政机关负责人协调处理信访事项。信访人可以在公布的接待日和接待地点向有关行政机关负责人当面反映信访事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负责人或者制定人员,可以就信访人反映突出的问题到信访人居住地与信访人面谈沟通。
根据这一条规定,领导接待制度主要是针对设区的市级、县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以及乡、镇人民政府而言的,这些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在接待日和上访群众面对面进行交流和沟通,回答群众的咨询,解决群众的问题。为了具体落实该项制度,各地一般都应该制定领导接待信访的工作方案,领导接待的时间、地点要向社会公开,领导要真正负起责任,按时接待,认真处理,取信于民。
与领导接待制度不同,下访制度是一种更为积极主动的信访工作制度。它要求政府负责人或者其指定的人员就信访人反映突出的问题到信访人居住地与信访人面谈沟通,也就是人民所说的变老百姓“上访”为领导的“下访”。下访一般是针对比较重大的问题或者具有普遍性的问题所采取的特殊方式,它是政府信访工作转变工作方式、强化工作责任的体现。
建立领导接待和下访的制度,有助于政府部门转变工作作风,有助于及时解决社会矛盾,也有助于加强党政机关和人民群众的联系,各级政府必须高度重视这个问题。而对于信访人来说,应正确了解当地政府领导人接待的时间、地点,如果自己的问题重大,就可以在领导接待日去上访,甚至可以要求派人下访来了解情况。
9.信访部门一般下设哪些部门?各部门的职责是怎样的?
一般而言,信访部门包括以下机构:接访机构、办信机构、督查机构、联席会议办公室、信访事项复查机构、办公室等。各个机构的职能如下:
接访机构:(1)接待来区上访群众,及时交办和归口办理来访案件;(2)协调处理上级组织和本级领导批示和交办的群众来访事项,安排本级领导接待群众来访;(3)及时到现场处理越级上访,组织协调有关部门控制局面,防止事态激化、恶化;(4)按要求通报上访情况,指导各处镇和区直部门接访工作,并严格实行《信访双向承诺》和《信访问题答复意见书》制度;(5)协调有关部门维护正常的上访秩序。
办信机构:(1)负责处理人民群众给本级政府的来信;(2)及时调查处理和回复上级交办、转办的来信案件,严格办信工作制度和程序;(3)综合分析来信情况,提出办信工作建议;(4)通报来信情况,指导本级办信工作。
督查机构:(1)组织、协调本级信访苗头和不稳定因素的排查调处工作;(2)及时督办来区的信访案件,全程督查督办上级交办、转办的重点信访案件;(3)综合协调本级信访督查工作,对上级督办案件提出处理建议;(4)对造成重大影响的信访案件,提出责任追究建议。
联席会议办公室:(1)负责办理中央、省、市联席办交办的疑难信访和非正常上访事项;(2)组织协调联席会议专项工作小组成员单位处理发生的信访突出问题及群体性事件;(3)负责疑难信访和非正常上访事项的属地管理协调工作。
信访事项复查机构:(1)受理信访复查申请,审查信访事项处理意见是否合法适当;(2)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取证,查阅有关文件和资料;(3)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对复查的信访事项进行会审,组织信访复查听证会;(4)以本级政府的名义做出信访复查意见;(5)监督、检查信访事项处理意见及信访复查(复核)意见的履行;(6)办理上级和区政府交由处理的信访事项。
办公室:(1)协调处理日常事务,承办文电,起草综合性文稿,编辑内部信访资料,负责文书、档案、资料、信息和信访统计等工作;(2)检查下级直各部门贯彻落实上级党委政府关于信访工作方针、政策及工作部署情况;(3)开展信访工作调查研究,配合有关部门及时提出相关政策和建议,总结推广各部门信访工作经验;(4)组织本级信访干部的业务培训工作;(5)组织本级信访工作目标管理考核工作。
10.什么是迅速解决纠纷的信访工作机制?
为了有效防范和解决社会矛盾,新修订的《信访条例》在总结各地的信访工作经验的基础上,规定了迅速解决纠纷的信访工作机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该建立统一领导、部门协调,统筹兼顾、标本兼治,各负其责、齐抓共管的信访工作格局,通过联席会议、建立排查调处机制、建立信访督查工作制度等方式,及时化解矛盾和纠纷。设区的市、县两级人民政府可以根据信访工作的实际需要,建立政府主导、社会参与、有利于迅速解决纠纷的工作机制;信访工作机构应当组织相关社会团体、法律援助机构、相关专业人员、社会志愿者等共同参与,运用咨询、教育、协商、调节、听证等方法,依法、及时、合理处理信访人的投诉请求。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收到信访事项涉及下级行政机关或者其工作人员的,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直接转送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并抄送下一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对转送信访事项中的重要情况需要反馈办理结果的,可以直接交由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办理,要求其在指定办理期限内反馈结果,提交办结报告。
信访工作不是某个部门某个机构自己的事,而是全社会的事,所以相关的部门和机构要在统一领导的前提下相互配合,通过诸如信访工作联席会议等机制把所有的力量凝聚起来推动信访工作的开展。在政府部门负责的同时,民间的社会团体、志愿者也要积极参与,为解决信访问题贡献自己的智慧和力量。
11.信访人不履行义务而做出违法的事情该怎样处理?
四川省某县农民林某,曾先后3次因盗窃罪被判刑入狱15年。刑满释放后,县、乡党委政府对他进行了妥善安置,为其购买了米、面、油及必备生活用品,并每月给予了一定的生活救助。林某却以在监狱患病未得到医治为由,要求相关部门赔偿他150万元或为他治病。经司法部组织医生对其病情进行司法及医学鉴定,结论均为“未发现异常,属伪病”。林某在无理要求被拒绝后,先后3次赴京、30余次到省、市、县缠访,扰乱公共秩序,砸烂接待室、值班室公物,辱骂机关工作人员,严重扰乱了机关工作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