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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章 夏、商、周时期

夏启建夏

在禹晚年的时候,各部落首领一致推举伯益为继承人,但大禹却暗中扶植自己的儿子启。等到禹死后,启将继承人伯益杀死,夺取了天下。夏启继位之后,采取了“父传子”、“家天下”的世袭制,摒弃了远古的“禅让制”。世袭制在中国实行了几千年,直到公元1911年推翻清朝统治为止。

商汤灭夏

商族发展到商汤时,已经变得非常强大。夏朝末期,夏王桀大兴土木,奢侈淫逸,征伐邻国,残杀异己,横征暴敛,怨声四起,大臣关龙逢曾多次劝谏夏桀,最后却为夏桀所杀。商汤于部族内布德施惠、轻赋薄敛、扶困救穷、勤政廉明,周边诸侯都归顺他,百姓也亲附他,他统治时期社会稳定。他又任用伊尹、仲虺为左右相,伊尹为奴隶出身,对民众疾苦十分了解,为相后,又推行改革,安定社会。此后商汤入据中原,先击败韦、顾等邦国,后又击败昆吾,并于夏军决战于鸣条(今河南封丘东)。夏桀大败奔溃,南窜于南巢(今安徽巢湖附近)而死,夏朝灭亡。

武王伐纣

商朝自帝武乙开始就已日渐衰败,到纣王时,已经经历了帝武乙、太丁、帝乙三世衰微。纣王虽不讲文治,但却讲究武功,他多次向东讨伐东夷,俘获了大批奴隶,使商朝一度又出现了强盛的势头。

然而,纣王却异常的荒淫残暴。他贪恋酒色,后宫美女如云,其中最受纣王宠幸的是一个叫妲己的女子。纣王对她百依百顺。为了能让妲己欢心,纣王特意修建了“酒池肉林”,在酒池里装满美酒,旁边立木悬肉,并命令许多男女脱光衣服在其间追逐嬉戏,他和妲己从中取乐。他又在朝歌(殷朝首都)修建鹿台和巨桥谷仓,用以存放珍宝财物和征集天下粮食。百姓苦不堪言,怨声载道,纣王就发明了一种叫“炮烙之刑”的酷刑用以镇压人民。他疏远贤臣,亲信奸佞,残杀忠良,使得朝政异常黑暗,人民生活苦不堪言。

纣王的暴行终于让他众叛亲离,成了真正的孤家寡人。而西面的周朝经过周文王50年的用心经营,日渐崛起,对没落的商朝虎视眈眈。周武王即位后,周朝的势力已经十分强大,武王继位9年后(前1027),在孟津(今河南孟津东北)大会诸侯。刺探灭商之人心所向,即历史上有名的“孟津观兵”。两年后,周武王率领大军渡过黄河,直逼商都朝歌。在距朝歌70里的牧野,周武王命军队停了下来,并于黎明前集合队伍誓师,史称《牧誓》。武王在誓词中发布了总攻朝歌的命令,声讨纣王罪行以激励将士斗志。

纣王听说周军已经打到了国门,仓皇武装守卫国都的军队。连同奴隶总共17万(一说70万)人,开赴牧野迎战。周武王虽然只有兵车300乘,将士5000人,但个个神勇无比,无不以一当十。纣兵虽多,但却都是些乌合之众,没有战斗力,奴隶们早就受够了纣王的气,现在又听说武王待人宽厚,纷纷阵前倒戈,为周军做起了向导,杀回了朝歌。武王乘胜以主力军队猛烈突击,商军很快就土崩瓦解。纣王见大势已去,急忙穿上了特制的玉衣,登上鹿台,自焚而亡。

人祭和人殉

商朝的社会是由贵族、平民和奴隶构成的。奴隶处在社会的最底层。据殷商甲骨文和金文记载,奴隶有隶、臣、妾、奚等分别,奴隶的主要来源是战俘和宗族灭亡者。贵族不仅无偿占有奴隶的劳动,而且可以随意地施以杀戮。最为典型的杀戮就是杀人祭祀和活人殉葬。商王和贵族在祭祀祖先、天帝、鬼神和山川河流的时候,不仅要宰杀牲畜。而且还经常屠杀战俘和奴隶。此外,统治者死后,都要用活人殉葬,少者一两个人,多的有数十人或数百人,他们企图在所谓的“阴间”继续奴役这些奴隶为其服务。人祭和人殉在整个商朝都是十分普遍的现象,这说明当时奴隶们的处境是十分悲惨的。

井田制

井田制是西周时期的土地制度。它沿袭和发展了殷商的井田制。西周实行土地国有,周天子是全国土地的最高所有者。为有效地对全国进行统治,他将土地及生活在土地上的民众分封给各诸侯,史称“授民”、“授士”。诸侯又将分封给自己的土地,封赏给属下。经层层封赏,直至士。井田制即产生于层层“授士”的背景下,但不准买卖所封土地。后人对井田制的解释主要有两种:一为土地形式。即由封地疆域构成土地的方块状,田中又有沟渠、道路,纵横交错而将其分割成整齐的“井”字。二为经营方式,即被“井”字分割的九块方田中,分为公田和私田。居中一块为公田,周围八块皆为私田。私田南庶人(即农奴)耕种,但须先为奴隶主贵族的公田耕种后,才能在私田劳作。实质是对奴隶的盘剥。随着春秋后期土地私有制的出现,井田制便慢慢瓦解了。

分封制

西周的诸侯在他的封国内,把大部分土地分封给属下的卿大夫作为“采邑”,卿大夫再把“采邑”的土地分封给属下的士作为“食地”。这就是西周的分封制。从西周建国起,就开始施行这个制度,但是大规模的分封是在武王克商以后和周公摄政期间。相传周初先后分封的国家有71个,姬姓独占53个,其中最为重要的是鲁、卫、晋、齐、燕等诸侯国。经过分封,西周的疆域比商代大有拓展,各方诸侯都以周天子为天下之主,形成了“封建亲戚,以藩屏周”的统治格局。在此基础上形成的王权相对前朝更为集中,这对巩固统治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宗法制度

宗法制度是西周的周公确立的。他首先确定了同姓的诸侯和周天子为宗法关系,是周天子的叔伯兄弟;异姓诸侯和周天子为姻亲关系,是周天子的甥舅表亲。又确立了嫡长子世袭继承制,以“立嫡不立贤,立长不立幼”为基本原则,按血统的亲和疏来确定权利的分配。所分封诸侯,以及其下的卿大夫、士也有本支的大宗。均实行嫡长子继承,庶子为小宗,实行再分封。这样,权力始终掌握在嫡长子手中,而嫡长子只有一个,使得继承有了唯一合法性,避免了众子相互争夺的局面。此外,周公又将“以德配天”、“天命无常”作为维护周朝统治的基本思想,用宗法制度将政权、族权和神权三者统一起来,使周王朝的统治具有不可侵犯的神圣地位。这种以血缘关系为基础的宗法制度和以封邦建国为基础的国家机构,使得周王朝政令畅通。从而,也使周王朝成为了一个严格的等级礼治国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