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亚伯拉罕·林肯
亚伯拉罕·林肯(1809—1865),美国第16任总统。生于肯塔基州一个贫寒的拓荒者家庭。仅受一年小学教育,依靠自学于1836年成为律师。1834—1842年为伊利诺斯州议员。1847年当选国会众议员。1856年由辉格党转入共和党,1860年当选总统。任内领导北方人民赢得南北战争,挽救了联邦,重新统一了美国,被誉为与华盛顿齐名的最伟大的总统。1865年4月14日被同情奴隶制者暗杀。
合众国公民们:
按照一个与政府本身同时产生的惯例,我来到你们面前发表简短的讲话,并遵照合众国宪法对总统在“就职前”必须宣誓的规定,当着你们的面宣誓。
宣誓。
我想,我现在不必讨论那些并不特别令人忧虑或激动的行政问题。
南方各州人民似乎担心,共和党一旦执政,将会危及他们的财产、和平与个人安全。这种担心从来就没有什么合理的根据。实际上,足以说明相反事实的充分证据却一直存在着,并且随时可以进行检查。这种证据在现在同你们讲话的这个人的几乎所有发表过的演说中都可以找到。我只引述其中一篇,我曾经宣布一一“我无意直接或间接地干涉各蓄奴州的奴隶制度。我认为我没有那样做的合法权利,而且也没有那样做的意向。”
提名并选举我的那些人完全知道我做过这一声明和许多类似的声明,而且我从未宣布撤回这些声明。不仅如此,他们还把一个鲜明有力的决议列人竞选政纲,并为我所接受,作为彼此都应遵守的准则,我现在读一读这个决议:
“维护各州的各种权利不受侵犯,特别是每一个州完全根据自己的判断决定并管理其内部机构的权利不受侵犯,这对我们政治结构的完善与持久所依赖的权力平衡是必不可少的;我们谴责非法使用武力侵犯任何一个州或准州的领土,不论其凭借何种借口,都是最严重的罪行。”
我现在重申这些看法,我这样做只是提请公众注意有关这一情况的最确实的证据,即任何地区的财产、和平与安全都不会受到即将掌权的政府的危害。我还要补充一下,所有各州如果合法提出要求,政府都乐于给予符合宪法和法律的保护,而不论其出于什么原因一一不分地区都一样愉快地对待。
关于从劳务或劳役中逃亡出来的人的引渡问题,人们有着许多争论。我现在要读的这个条款和宪法其他条款一样清楚:“凡依一州法律应在该州服劳务或劳役者逃往他州时,不得依后者任何法律或法规解除该项劳务或劳役,而应依享有该项劳务或劳役的当事人的要求予以引渡。”
毫无疑问,制定这一条款的那些人的意图在于要求归还我们所说的逃奴,而立法者的意图就成了法律。所有国会议员都宣誓拥护全部宪法一一包括这一条款和其他任何条款。对于把符合该条款所列条件的奴隶“予以引渡”的主张,他们的誓言是一致的,那么,如果他们能心平气和地进行努力,难道就不能以几乎同样的一致来草拟并通过一项法律,以便使那个一致的誓言同样有效吗?
关于这一条款究竟应由联邦政府抑或由州政府来执行,现在存在某些分歧,但这绝不是实质性分歧。如果奴隶要被遣还,那么该由谁来办理遣还事宜,这对该奴隶或其他人来说并没有什么差别。难道会有人仅因在履行誓言的方式上存在无关紧要的争议就愿意违背誓言吗?
再者:应不应该把文明的、人道的法学中保证自由的所有规定都列人与这个问题有关的任何法律,以便使一个自由人在任何情况下都不会沦为奴隶?与此同时,可不可以通过法律使宪法中关于保证“每州公民在其他各州均应享有公民的一切特权和豁免权”的条款得以实施?我今天正式宣誓时,并没有思想保留,也无意以任何苛刻的标准来解释宪法和法律,尽管我不想具体指明国会通过的哪些法案是适合施行的,但我确实要建议,所有的人,不论处于官方还是私人的地位,都得遵守那些未被废止的法令,这比泰然认为其中某个法案是违背宪法的而去触犯它,要稳当得多。
自从第一任总统根据我国宪法就职以来已经72年了。在此期间,有15位十分杰出的公民相继主持了政府的行政部门。他们在许多艰难险阻中履行职责,大致说来都很成功。然而,虽有这样的先例,我现在开始担任这个按宪法规定任期只有短暂4年的同一职务时,却处在巨大而特殊的困难之下。联邦的分裂,在此以前只是一种威胁,现在却已成为可怕的行动。
从一般法律和宪法角度来考虑,我认为由各州组成的联邦是永久性的。在各国政府的根本法中,永久性即使没有明确规定,也是不言而喻的。我们有把握说,从来没有哪个正规政府在自己的组织法中列人一项要结束自己执政的条款。继续执行我国宪法明文规定的条款,联邦就将永远存在,毁灭联邦是办不到的,除非采取宪法本身未予规定的某种行动。
再者:假如合众国不是名副其实的政府,而只是具有契约性质的各州的联盟,那么,作为一种契约,这个联盟能够毫无争议地由缔约各方中的少数加以取消吗?缔约的一方可以违约一一也可以说毁约一一但是,合法地废止契约难道不需要缔约各方全都同意吗?
从这些一般原则往下推,我们认为,从法律上来说,联邦是永久性的这一主张已经为联邦本身的历史所证实。联邦的历史比宪法长久得多。事实上,它在1774年就根据《联合条款》组成了。1776年,《独立宣言》使它臻于成熟并持续下来。1778年,《邦联条款》使联邦愈趋成熟,当时的13个州都信誓旦旦地明确保证联邦应该永存。最后,1787年制定宪法时所宣布的目标之一就是“建设更完善的联邦”。
但是,如果联邦竟能由一个州或几个州按照法律加以取消的话,那么联邦就远不如制宪前完善了,因为它丧失了永久性这个重要因素。根据这些观点,任何一个州都不能只凭自己的动议就能合法地脱离联邦,凡为此目的而做出的决议和法令在法律上都是无效的,任何一个州或几个州反对合众国当局的暴力行动都应根据情况视为叛乱或革命。因此,我认为根据宪法和法律,联邦是不容分裂的。我将按宪法本身明确授予我的权限,就自己能力所及,使联邦法律得以在各州忠实执行。我认为这仅仅是我分内的职责,我将以可行的方法去完成,除非我的合法主人一一美国人民,不给予我必要的手段,或以权威的方式做出相反的指示,我相信大家不会把这看作是一种威胁,而只看作是联邦已宣布过的目标:它将按照宪法保卫和维护它自身。
进行这项工作不需要流血或诉诸暴力,除非强加于国家当局,否则流血和暴力绝不会发生。委托给我的权力将被用来保持、占有和掌握属于政府的财产和土地,征收普通税和关税。但是,除了为达到这些目的所必须进行的工作外,将不会对人民有任何侵犯,不会对任何地方的人民或在他们之间使用武力。在国内任何地方,如果对联邦的敌意非常强烈而普遍,致使有能力的当地公民不能担任联邦公职,在那种地方就不要企图强使引起反感的外地人去担任那些职务。尽管政府握有强制履行这些职责的合法权力,但那样做会激怒大众,它几乎是行不通的,所以我认为目前还是放弃履行这些职责为好。对任何事件和变故,我都将根据实际存在的情况,抱着和平解决国家困难并恢复兄弟般同情与友爱的观点和希望,以最慎重的态度加以处理。
某些地区有人企图破坏联邦,并且爱用各种借口去实现这一点,对此我既不肯定也不否认。但若真有这样的人,对他们我什么话都不必讲。然而,对于真心热爱联邦的那些人,我能不说点什么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