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法律维权进行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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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4章 谁说打老婆不违法

家庭暴力是一个世界性难题,无论是发达国家还是发展中国家,这种现象都不同程度地存在。近年来,我国的家庭暴力问题开始暴露出来,并成为一个社会普遍关注的问题。

据北京市婚姻家庭研究会的调查,21%的妇女不同程度遭受过丈夫的暴力,近1%的妇女,经常挨丈夫打。据中国社会科学院的调查,在全国,妇女遭受家庭暴力的占30%。

家庭暴力的受害者多为家庭中的弱者。从这几年法院受理的涉及家庭暴力的案件来看,具有以下几个特点:

一是家庭暴力行为的隐蔽性、连续性。由于家庭暴力发生在家庭中,当家庭关系还没有破裂或产生严重后果时,为了不影响家庭关系,当事人一般不愿对外述说,使家庭暴力具有隐蔽性。另外,家庭暴力行为如果不能得到及时制止,必然会经常地、连续地发生,且暴力行为会逐步升级,从隐蔽到公开化。

二是家庭暴力手段的多样性。家庭暴力的手段,因人、因事、因时、因地而不同,主要有辱骂、殴打、关禁闭、捆绑、饿饭、性虐待或以其他方式残害弱者的身心。

三是施暴者与受害者之间存在亲情的关联性,在追究施暴者的福利责任时,相当一部分受害者基于亲情、血缘和家庭生活的考虑,往往要求从轻或减轻处罚,有时寻求福利援助的目的只是为了阻止暴力行为,并不是一定要把施暴者送上法庭。

四是后果的严重性。家庭暴力行为不仅给家庭带来损害,也会给社会造成危害。家庭暴力多侵害妇女、儿童、老人的健康和生命安全,受害者因长期遭受家庭暴力,在一定程度上会丧失自信和自尊,精神往往处于惶恐不安和惊吓之中。家庭暴力还会导致婚姻关系和家庭关系的破裂,使社会的“细胞”出现裂痕,甚至引发恶性案件,影响社会的安定团结。

甘肃省天水市北道区二十里铺乡九玉村31岁的农妇田慧兰,由于不堪忍受丈夫近20年来的无端毒打,曾向法院提出离婚,但法院以“为维护一个来之不易的家”为由判决不准离婚。2001年3月12日,当她再次遭受丈夫的毒打后,决心再次用法律武器了断这桩痛苦婚姻时,其丈夫手持菜刀将其头部、脸部砍伤,撇下倒在血泊之中的田慧兰,逃之夭夭。

无独有偶。有一位妇女,她的丈夫经常虐待她,她3次起诉离婚都没有判离。她实在不堪忍受,就把孩子寄养在娘家,自己逃了出去。没想到,她的丈夫追到城里,堵住她,一阵乱打,围观的群众上前制止,她的丈夫从口袋里掏出结婚证,叫到“谁敢管,我打的是我老婆”,围观者纷纷散去。可法院说,此案正在6个月的调解期,不能立案。

到底要怎样才会引起社会的关注呢?法院对“家务事”就可以不闻不问吗?

家庭暴力虽然发生在一个个家庭中,但它不仅仅是个别家庭的问题,而是一个社会性的问题。预防家庭暴力主要应处理好以下的两个方面。

一要处理好家庭暴力的违法犯罪行为性质,与夫妻之间矛盾的问题。一般人往往把家庭暴力归到家庭夫妻之间的矛盾上,在处理时不易引起执法者的重视,最后导致恶性案件的发生。

二是正确处理男人的钱财与女人的生命之间的关系问题。有的法官认为,如今农村尤其是贫困山区娶个老婆不容易,要花上万元。因此,审理案件时,往往姑息养奸,该判离时不判离。男人的钱来之不易,那么,女人的命呢?

看来,只有全社会都关注反家庭暴力,促进立法,才能更好地维护妇女的权益。可喜的是,在新《婚姻法》中,反家庭暴力被正式提出,在现实生活中,也有了一些维权的案例。

2000年11月6日中午,陕西赴京的焦某与其妻管某发生争执,对管某拳打脚踢,将她的头往地上撞。管某逃到邻居家躲藏,焦某追至后用门锁砸破管某的右眼眶。经医院诊断和法医鉴定,管某全身多处软组织损伤,右眼眶表皮裂伤,脑震荡,左第10根肋骨骨折。2000年12月5日,北京大学妇女法律服务中心指派2位律师为管某代理此案。2001年1月19日,焦某被逮捕。4月24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作出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被告人焦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6个月,并赔偿其妻管某因伤造成的经济损失5263元。

上述例子表明,司法机关对家庭暴力事件的干预力度有了一定程度的加强,新《婚姻法》的一个明显进步,就是突出加强了对弱者、无过错方的保护及对有过错、造成夫妻感情破裂一方的惩戒。第46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的;(二)有配偶与他人同居的;(三)实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由此,突破了夫妻间不适用民事经济赔偿的错误观念。这无疑是一针更好地保障妇女权益的“强化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