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法律维权进行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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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0章 残疾人能否减免农业税

我国有残疾人6000多万,这些残疾朋友至少牵动着2亿多亲属和1/5的家庭。残疾人的行路难、就业难,已经引起了全社会的关注。爱护和帮助他们,要靠法律,也要靠残疾人自强不息。

残疾人既是普通公民,又是特殊群体。作为普通公民,他们享有和健全人相同的所有权利,包括政治权、劳动权、继承权、人格权、婚姻权、生命权及健康权等。作为特殊群体,残疾人由于受生理、心理条件的限制,他们在社会上往往处于弱势地位。在行使自己合法权利的时候,在受到侵害和不公的时候,他们就需要适应于他们的特殊法律来保护。2001年是我国《残疾人保障法》颁布实施10周年,每年的5月20日为全国助残日。

2001年新年伊始,我国国内第一家残疾人权益保障部在深圳成立。从此以后,深圳符合条件的残疾人有望得到除最低生活保障之外的其他定期补助,以保障其基本生活和医疗康复。这项工作由权益保障部负责,该部门将专门负责解决残疾人在生活、社会保障、救济、法律援助等方面遇到的问题。

根据抽样调查,深圳市残疾人平均收入仅略高于全市最低生活保障线,未参加任何保障的残疾人高达64%;在近2年的残联理事长接待日中遇到不少实际案例,残疾人在遇到法律等问题时不知道该如何得到帮助。

据介绍,以往残联将残疾人权益保障分散在各个职能部门,致使部分残疾人遇到问题要来回奔波。鉴于这样的状况,深圳市残联成立国内第一家残疾人权益保障部以后,就把残疾人遇到的所有问题集中在一个部门集中处理,对他们进行一站式服务。权益保障部的工作内容,包括对残疾人进行法律援助、促进残疾人加入社会保障体系,解决他们在生活、教育、救济、定期补助、信访方面遇到的难题。此外,权益保障部还将促进深圳尽快出台残疾人优惠保障条例,从行政和法律上让每位残疾人获得不同程度的优惠。

深圳市的这一做法给了全国助残工作有力的支持。在生活中,残疾人会比健全人遭遇更多的磨难与困难。他们有时不得不运用法律武器来维护自己的权益。

黄春丽在1999年冬天的一场车祸中不幸被撞伤,造成左腿残疾,获赔了12000元残疾人生活补助费。到了2001年,黄与其丈夫感情不合,双方同意离婚。但在分割财产时,却对这笔费用发生了争议。其丈夫认为,这钱是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应按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可是根据新《婚姻法》第18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产;(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的生活补助费等费用;(三)遗嘱或赠予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据此,黄的这笔残疾人生活补助费是黄的个人财产,不能依夫妻共同财产分割。

残疾人应当享受的权利是受到法律保护的,那么,是不是只要是残疾人就一定需要得到“特别照顾”呢?回答是不一定。

湖北的一位农村税收征管员,在向村里的少数较富裕的残疾人家庭征收农业税的时候,却遇到了“钉子”。根据我国《农业税条例》的规定,在农村实行了联产承包责任制以后,承包了农业税计税土地,从事农业生产并取得农业收入的残疾人,也应该是农业税的纳税人。当然,《农业税条例》也规定,革命烈士家属、在乡的革命残疾军人及其他纳税人,因缺乏劳动力或者其他原因而纳税有困难的,经县、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减征或者免征农业税。

残疾人能否享受减免农业税待遇,要区别情况对待。全国现行有关残疾人的规定,是按照视力残疾、听力残疾、语言残疾、智力残疾、肢体残疾、精神残疾六类标准进行划分的。在农业税减免掌握的尺度上,要根据残疾人的残疾程度对从事农业劳动能力的影响程度来把握。对劳动能力无影响或影响十分有限的,一般情况下,应该照章缴纳农业税。残疾人纳税有困难的,可以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向当地农业税征收机关提出申请,凡符合减免税条件的,经批准后可以按照规定享受减免征收或者免征农业税的优惠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