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隐私、隐私权的定义上来看,隐私是无处不在的,它存在于生活的方方面面。
例如,一位名人在自己的回忆录中未经他人同意就把他人不为人知的事情或经历披露出来;或是将他人的个人生活信息如财产情况、所患疾病等等公开;刻意从窗外张望他人的卧室;窃听他人电话;秘密调查他人的银行帐户;偷看他人日记、信件或跟踪他人等等,都属于侵犯了他人的隐私权。
但是,由于我们在立法上没有隐私权的规定,因此常常在司法实践中被回避,同时在我们的现实生活中往往被忽视了。
例如,有一些邮购商通过某些手段搜集客户的个人资料,并在客户不知情的情况下提供给他人使用。那么,当你突然收到某个从未接触过的公司给你寄来的信函时,你感到过诧异和不安了吗?也许,你还在庆幸自己的“知名度”提高了呢!事实上,这时候的你应该意识到自己的私人信息资料已被转让或出卖,你的隐私正在被侵犯!
商家可能侵犯你的隐私,而更多的时候是新闻单位的报道令我们的隐私权受损。该如何来判定报道是否对隐私权有侵害呢?一般来说,可以从以下几点来把握:
一是含有他人隐私的报道已通过媒体发布。如果并未发表,就不能认为是侵权。
二是已经发表的新闻报道披露了隐私,其内容是真实的个人生活,是公民不愿意公开的“私事”。这一点与侵害名誉权是有区别的。侵害名誉权很大一部分内容是诽谤、虚构、捏造、歪曲、违背事实的。而隐私权被侵害却并不违背事实,反之,越忠于事实对当事人的侵害就越大。
三是新闻报道中披露的个人隐私没有经过当事人的许可。除非是当事人主动向新闻单位提供个人隐私的内容,否则,必须征得当事人的同意才可以公开发表。当然,公众人物就不受此限制。
四是新闻报道披露的隐私与社会公共利益应该没有直接的联系。也就是说,当个人隐私和社会公共利益发生联系的时候,隐私就不再受到法律的保护了。
1999年秋天的一个傍晚,北京的出租车司机小张在营运过程中收到了假钞,当时,他的后座上有2个乘客,到达目的地的时候,乘客递给小张的1张百元大钞竟是假的。小张让他们给换张真的,他们竟说:“真的没有,假的随你要。”这下可把小张气坏了,他灵机一动,一边和两人套近乎,一边按下了公司刚刚安装在车里的报警开关和监听麦克风。这时,出租车调度中心就通过监控终端进行跟踪,并可以通过麦克进行监听录音。调度中心发现情况不对,就向“110”报警,逮住了那两个家伙。
这个出租车上的新装备具有防抢劫、快速报警的先进功能。然而,它是不是也有侵犯乘客的隐私权的嫌疑呢?这就关系到隐私权的界定问题了。
到底隐私权有没有限度呢?有的。两个人在秘密场合谈话可能属于隐私,但是一旦涉及到公安机关的侦察或破案工作时,隐私就得让位了。也就是说,隐私权要被知情权和侦察权抵消。又比如说,私人财产可以是隐私,不予公开。但是,一旦你的财产侵犯了国家或社会的公共利益被要求公开时,你的隐私权就不在保护之列了。前面的一个事例中,司机发现乘客有倒假钞的犯罪嫌疑时,就可以把他们的谈话公开,从而将此事纳入了刑事轨道。司机有效地行使了自己的权利,用一种合法的手段打击了非法行为。
另一方面,出租车的事例还可以引申出隐私权的另两项内容,即内容与场合。一般地说,公共场合没有隐私可言,出租车应该被视为公共场合,因为人人可乘,当然,如果是包车就应当属于私人场合。
有一个案例,一报社记者在一个饭店里将某人的谈话录音录像带公诸于众,引起诉讼。初审原告败诉,理由是饭店属于公共场所,不存在隐私权。原告不服,再上诉,二审法院认为,一审对案发地点交代不清,如果事发于饭店大厅或大餐厅中,应视为公共场合;如果事发于包间内,则应当属于私人场合。如此说来,隐私权的发生场合比其内容显得更重要。官员、演员等公众人物在公众场合或某些非公众场合所说的话、所做的事一般都不视为隐私。这是与他们的身份有关的。
我国最高法院关于名誉权案件审理的司法解释中,有一些关于隐私权内容的规定。其中一条是说,医疗单位如果公开患者患有性病、麻风病等疾患而引起的名誉权纠纷,可以直接定性为侵犯名誉权。相反,如果是对病人家属进行通报,就不属于侵权。
可见,一些人是可知情者,而在某种情况下又因公开了不可公开的秘密而成为侵权者。这其中包涵了对隐私权内容的界定。
总之,我们在日常生活中常常会碰到隐私权被侵犯的事例,只是往往被忽视而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