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主要包括技术合同、商业秘密、商标、专利、著作权、计算机软件、计算机网络、数据库、域名、不正当竞争、植物新品种、科技成果权等。其中,最常见的是著作权和专利权两大部分。
保护知识产权,既需要国家健全有关法规,又需要民间有效地筑起知识产权保护网,当然还需要著作权人的自我维权意识。
武汉市“中国光谷”这方面就做得很好。当初就在湖北省、武汉市作出创建“光谷”的决策不久,武汉市就有一些机构和个人想抢注“光谷”商标。发现这一苗头后,武汉市商标事务所立即向“光谷”办公室提议强化商标保护。“光谷”办公室迅速以“光谷”文字及其图形,在42个类别提出了全类商标注册申请。
此后不久,又有人打起了注册与“光谷”近似、又不违背商标法律规定的商标的主意。“光谷”办公室闻讯后立即对“光谷”商标进行防御性注册,一次提出了光谷人、光谷园、光谷城、光电谷、长江光谷、长城光谷、江城光谷等120件防御商标注册申请,构建了一个较为完善的“光谷”商标保护网。如今,“光谷”已成为全国的知名品牌。
紧接着,“光谷”办公室又向美国、加拿大、韩国等11个国家和香港、台湾、澳门3个地区提出注册“光谷”商标申请,再次编织严密的商标保护网;通过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途径,向英国、法国、印度等19个国家提出注册“光谷”商标申请。
截止2001年3月,已经围绕“光谷”提出了200余件注册商标申请,其中国内申请160余件,国外申请40余件。与此同时,武汉专利管理局将“光谷”专利保护列为重中之重,邮科院、华工科技、楚天激光、东湖存储技术公司等一批企业,纷纷就一些与自身发展密切相关的技术提出专利申请。
在著作权保护方面,1998年9月,我国正式成立了中国版权保护中心,这是国家设立的综合性的版权社会管理和社会服务机构。宗旨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及相关的法律、法规,维护著作权和作品的使用者、传播者的合法权益,鼓励创作,繁荣科学文化,促进版权事业和版权产业的发展。
该中心管理和下属机构有:中华版权代理总公司、中国著作权使用报酬收转中心、中国计算机软件登记中心、《著作权》杂志社、版权鉴定委员会、法律部、综合业务部、全国反盗版联盟联络处、中国文字作品著作权协会、中国摄影美术作品著作权协会等部门。
关于专利权的纠纷,最高人民法院在1992年下发了法发(1992)3号文件《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文件明确规定:
专利权纠纷案件主要由各省市政府所在地的中级法院为一审法院,各省市高级法院为二审法院;
在发明专利申请日至公布日期间,专利法对提出专利申请的技术未规定给予保护。在此期间,他人将独立研制出的与申请专利的技术相同的发明付诸实施或者转让的,不承担侵权责任。但是,专利申请公布以后,继续使用该项技术的,依据《专利法》规定则应当支付适当的费用;
在人民法院审理专利侵权案件中,经常会发生侵权人利用请求宣告专利权无效故意拖延诉讼、继续实施侵权的行为。为了有效保护专利权人的合法权益,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实用新型或外观设计专利侵权案件后,在向被告送达起诉状副本时,应当通知被告,如果要请求宣告该项专利权无效,须在答辩期间内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被告在答辩期间内请求宣告该项专利无效的,人民法院应当中止诉讼。被告在答辩期间内未请求宣告该项专利权无效,而在其后的审理过程中提出无效请求的,人民法院可以不中止诉讼。人民法院受理的发明专利侵权案件或者经专利复审委员会审查维持专利权的实用新型专利侵权案件,被告在答辩期间请求宣告该项专利无效的,人民法院可以不中止诉讼;
专利侵权的损害赔偿,应当贯彻公正原则,使专利权人因侵权行为受到的实际损失能够得到合理的赔偿。专利侵权的损失赔偿额可以按照以下方法计算:
以专利权人因侵权行为受到的实际经济损失作为损失赔偿额。计算方法是:因侵权人的侵权产品(包括使用他人专利方法生产的产品)在市场上销售使专利权人的专利产品的销售量下降,其销售量减少的总数乘以每件专利产品的利润所得之积,即为专利权人的实际经济损失。
以侵权人因侵权行为获得的全部利润作为损失赔偿额。计算方法是:侵权人从每件侵权产品(包括使用他人专利方法生产的产品)获得的利润乘以在市场上销售的总数所得之积,即为侵权人所得的全部利润。
以不低于专利许可使用费的合理数额作为损失赔偿额。
对于上述三种计算方法,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案情的不同情况选择适用。当事人双方商定用其他计算方法计算损失赔偿额的,只要是公平合理的,人民法院可予准许。
依照《行政诉讼法》第66条和《专利法》第60条规定,专利管理机关作出的处理决定,当事人期满不起诉又不履行,专利管理机关可以向被执行人所在地或者被执行人财产所在地的对专利案件有管辖权的中级人民法院请求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