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法律维权进行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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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5章 不买票别登“申奥”快车

从网上下载MP3是免费的吗?是。谁规定的?不知道。知识产权属于一种无形资产,正因为如此,有些人对它不重视,有些人对它太重视。随着公民的法律意识不断增强,官司会越来越多。

谈到知识产权保护是一件让人头痛的事情。因为它作为无形产品,绝大部分体现的是“衍生价值”。

例如,对于同一首歌,100个人听和10000个人听,都不会影响到这首歌本身的艺术价值,但是却会大大地影响到它的商业价值。如果你的歌曲有10000个人听,却只有收到100个人的钱,你的心里肯定会非常恼火。

年纪稍大的人都知道,以前在茶馆里有一种“听白书”的人。你在台上讲得唾沫横飞,他在一旁听得开心。可是等到你要准备收钱的时候,他却溜之乎也。在茶馆这样一种环境下,好像这也是一种“可以理解”的侵权。但是不管在哪里,听白书的人总会遭到茶客们的白眼。也就是说,这些人要损失一部分的尊严作为代价,来弥补对方经济上造成的损失。

现在茶馆已经很少了,可是唱片公司发行的正版唱片却卖不出去,倒是盗版唱片遍地开花。不过现在好了,在公共场所播放音乐也要交纳版权费了。虽然费用不多,但是总算不是“听白书”了。聊胜于无嘛。

有一句老话叫作“道高一尺、魔高一丈。”旧的矛盾还没有得到根本解决,新的问题又来了。例如,随着网络技术的发展,现在在网上传播MP3方便得很。虽然也是“听白书”,却没有半点难为情。而且还要大张旗鼓地号召大家一起来下载。

知识产权侵权如此,你让唱片公司怎么咽得下这口气!

如果说,在公共场所播放音乐收取版权费还有可行性的话,那么,查禁网上的MP3流传简直就是不可能的了。奉劝唱片公司还是早作打算,赶快考虑另外的办法。

比如,网民要从网上下载MP3,实际上是谁得到了好处呢?原来是电信公司。因为它可以从中收取上网费。所以,如果唱片公司要求电信公司分一部分利润给他,也是完全可以理解的。另外,下载的音乐需要存放在硬盘和光盘里,所以唱片公司同样有理由,考虑从硬盘和光盘的生产厂商那里分一部分利润过来。这样做的结果,对双方都没有什么坏处,相反倒是可以对双方的利润和技术都有促进和提高。

虽然情况非常复杂,可是,知识产权的保护看来是越来越有希望了。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确定2001年4月26日为第一个世界知识产权日,主题是“今天让我们来创造未来”。一语中的,表明了发明家和艺术家对世界各地社会发展与进步的重要性。这里让我们来读一读这个活动日的贺词,也许可以让我们感觉一下知识产权的神圣:

发明、设计和艺术作品减轻了我们的劳动强度、改善了我们的生活条件、丰富并美化了我们周围的环境。我们要将这一切归功于那些为我们能从墨水池走向因特网、从火车走向火箭作出创造与发明的无数人们。

值此第一个世界知识产权日之际,让我们向这些特殊的个人表示敬意,是他们推动着我们向前进,是他们让我们有机会创造一个更加美好的未来。他们令我们大家倍受鼓舞,他们定能激励我们不分国别种族,也不论男女老少,齐心协力地共同营造一种富于创造的普遍文化。

我们在向他们表示敬意的同时,决心确保他们的作品得到妥善使用,以使各国共同受益。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

有这样一个组织和这样一个活动日,当然是一件大好事。然而,反过来想一想,为什么要这样做呢?这难道不是表明我们目前的知识产权侵权现象已经很严重了吗?这方面的例子实在是太多了。

2001年6月12日,盐都工商局依法对盐都县某灯泡厂擅自使用申奥标志的违法行为处以3000元的罚款。

2001年3月,盐都工商局经检大队在市场执法检查中,发现盐都县某灯泡厂在包装盒上印有2008年北京申办奥运会的标志,涉嫌擅自使用行为。经过执法大队办案人员的进一步调查,证实该厂未经北京申奥会的许可,擅自委托印制了10万只标有申奥标志的包装盒,印刷费用为5492.50元,已经实际使用了一部分,但是还没有来得及销售。工商部门对承印单位该市某彩印厂处以5000元的罚款,有效地维护了特殊标志所有的人合法权益。

顺水推舟、顺路搭车,历来是行之有效的一条“捷径”。冒用名牌商标和侵犯企业名称,又是另一种突出现象。

1963年杭州市张小泉剪刀厂,在杭州市工商局正式注册。1989年1月经过国家工商局商标局注册登记,取得“张小泉”商标专用权。可是,1992年8月24日在南京市某县工商局注册登记的“南京市张小泉刀具厂”开业以后,在没有申请使用注册商标的情况下,擅自在产品及其包装盒上刻印“南京张小泉”和“张小泉”字样。在杭州市张小泉剪刀厂的交涉下,南京市张小泉刀具厂于1992年9月30日回函,称其从10月1日起停止这种侵权行为。

1992年12月13日,双方再次交涉,将“南京张小泉不粘刀”、“中国江苏南京张小泉”钢印交有关部门封存。

1993年2月,杭州市张小泉剪刀厂向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诉称南京市张小泉刀具厂使用“张小泉”作为其企业字号,并在其产品菜刀上刻上“南京张小泉”字样,采用与原告同类产品十分相似的产品包装,这一行为侵犯了原告的企业名称权和注册商标专用权。要求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企业名称侵权损失10万元,商标侵权损失1万元。

南京市张小泉刀具厂辩称,该厂经国家有关部门正式批准,不构成对杭州市张小泉剪刀厂名称权的侵权。至于在产品上打印“南京张小泉”字样,是为了产品进入市场便于消费者识别。

法院审理认为:原告杭州张小泉剪刀厂和被告南京市张小泉刀具厂,分别在当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注册,其企业名称在各自冠用的行政区划范围内享有专用权,不构成名称权的侵犯。但是,南京市张小泉刀具厂在同类产品及其外包装上刻印同类标记,足以造成消费者误认,已构成商标专用权的侵犯。判决南京市张小泉刀具厂立即停止侵害,并且赔偿杭州张小泉剪刀厂经济损失1万元。判决后,双方均未上诉。

这个例子,实际上涉及到两个方面:企业法人名称权的地域性保护和非商标文字误导而构成的商标侵权认定。

企业法人名称权,是指企业法人依法决定、使用和改变自己名称的权利。根据《企业法人管理条例》及其施行细则,我国企业法人名称的构成依次分为4个部分,即企业法人所在地行政区划名称;字号(商号);所属行业(或经营特点);组织形式。

我国现行法律规定,禁止在同一行政区划内同行业企业名称混同,而对于不同行政区域的同行业企业名称,其字号能否相同则没有明文禁止。本案中杭州张小泉剪刀厂在当地工商机关注册登记企业名称,其名称专用权是指整个企业名称的专用权,并不意味着可以推广到名称中的“字号”也具有专用权。根据我国《商标法》实施细则第41条第2款规定:“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文字、图形作为商品名称或者商品装潢使用,并足以造成误认的”,应认定为对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