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法律维权进行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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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8章 它们和新《婚姻法》撞了一下腰

新《婚姻法》自从2001年4月28日颁布实行以后,有关书籍很快在书店销售一空。然而,也许你不知道,在全国人大常委会组织《婚姻法》修改草案讨论的时候,除了制裁“包二奶”、家庭暴力、夫妻财产约定制等方面有重大突破外,还有许多热门话题引起了广泛关注。

下面让我们一起来看一看和婚姻财产有关的几个热门话题。

——丈夫有没有生育权。

生活中一些夫妇常常为是否要孩子而发生争执,有的甚至大打出手。有的女性出于事业等方面的考虑,常常单方面决定推迟要小孩或者不要小孩。有的怀孕了也自作主张流产,引起丈夫的不满。也有的再婚家庭,一方由于原来没有生育需要小孩,而另一方为了财产分割和纠纷不愿意要小孩。讨论认为,结婚的一个主要目的是繁衍人类,如果妻子因为孩子要由自己十月怀胎才能孕育,就认为生不生小孩应由自己说了算,那么就会剥夺丈夫繁衍后代的权利,因此,夫妻双方各有一半生育权。

——取证“不忠”能否捉奸。

河南省有一位妇女将丈夫与情妇捉奸在床,并拍下了两人的裸照。没想到第三者却告她侵权,丈夫也认为她侵犯了自己的隐私权。那么,这位妻子到底做得对不对呢?

讨论中有人认为,新《婚姻法》增加了过错损害赔偿条款,如果不赋予妻子捉奸的权利,这一条规定就会因为难以找到证据而成为一纸空文。既然丈夫违背了夫妻间互相忠诚的义务,那么作为妻子的就有权采取手段制止这种行为,并且获取证据,保护自己和家庭。但是反对者则认为,不管发生什么情况,取证手段应当合法。如果采取跟踪、偷拍或者雇私家侦探等方式捉奸,势必就会侵犯对方的隐私权,造成新的不安定因素。

——“二奶”该不该受罚。

惩治“包二奶”的精神在新《婚姻法》中得到了很好的体现,但是绝大多数观点都集中在如何惩治“包二奶”的男子身上,而且意见非常一致。对于要不要惩治“二奶”、以及如何惩治“二奶”则分歧颇大。一派意见认为,多数“二奶”明知男方有家室,却仍然和花心男子同居,应当看作破坏他人家庭的“共犯”。另一派意见则认为,绝大多数女子都不愿意做“二奶”,之所以沦落到做“二奶”的地步都有不得已的原因。有些女子受男子的花言巧语哄骗、在不明不白中做了“二奶”,本身也是受害者。

——公公能否娶儿媳妇。

如果儿子不幸早逝,媳妇要嫁给老公公;或者女婿离婚后想娶丈母娘,在法律上是否允许?这个问题非常有趣,争议也很大。赞成者认为,媳妇与老公公、女婿与岳母没有血缘关系,不会影响到后代的生育质量,根据婚姻自由的原则,应当允许他们结婚。反对者则认为,直系隔代姻亲结婚会扰乱正常的“伦常”关系。如果老公公与媳妇结婚生了孩子,这个孩子与原先与老公公儿子生的孩子如何相称,是兄弟关系还是叔侄关系?此外,如果允许直系隔代姻亲结婚,很可能会造成一些人因为贪图财产而与长者结婚,结婚后又采取虐待手段害死对方的可能。新《婚姻法》对此问题没有提及,表明法律既没有明确禁止,也不提倡。

——重婚标准要不要放宽。

要不要扩大重婚罪的范围,是一个非常热门的话题。《刑法》对重婚罪的界定是:有配偶的人与他人登记结婚,或者以夫妻名义同居。但现实生活中,符合这两个条件的人极少,通常的情况是,同居者既不登记结婚,也不以夫妻名义相称,而是以朋友、秘书、兄妹、同事等相称,《刑法》难以对他们构成约束。因此有人建议重新规定重婚罪的范围,以遏制“包二奶”、第三者等丑恶现象的泛滥。例如,有配偶的人与他人举行婚礼的、有配偶的人以金钱供养异性有稳定同居关系的、有配偶的人与他人在固定住所共同生活6个月以上的,都可以界定为重婚。但是反对者认为,一味依靠《刑法》打击婚外性关系,很可能会失之于过于严厉,应当用道德、党纪政纪、民法等多种手段制止婚外性关系。

——离婚条件:感情还是婚姻关系。

原来的《婚姻法》中规定离婚的条件是:感情确已破裂。有些人在讨论中认为,“感情”一词纯属个人感受,其他人难以认定,而且很容易被喜新厌旧者用来作为离婚的借口。同时,如果把感情破裂作为离婚条件,还会产生不少尴尬的事情。例如,有一位丈夫由于车祸导致性功能丧失,为了妻子的幸福,他主动提出离婚。但是法官却认为,两人的感情非但没有破裂,反而太好了,否则为什么会这样考虑呢?结果是不判决离婚,让这个名存实亡的婚姻延续下去。讨论中一些人主张用“婚姻破裂”替代“感情确已破裂”,作为离婚的理由。但是反对者认为,“婚姻破裂”同样难以确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