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法律维权进行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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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4章 天马行空烦恼多多

2001年5月9日,合肥机场发生了国内罕见的部分旅客集体拒绝登机,而被强制带离机场的事件。

当时,17名旅客不愿意乘坐延误了5个小时的班机,机场口头告知机票作废。旅客要求出具书面处理意见遭到拒绝后,就拒绝离开候机室,后被机场动用警力“强制带离”。此事发生以后,引起了国人的关注。国内的几位知名法律专家都认为:机场使用警力对坐在候机室里的乘客粗暴驱逐,于法无据。

他们认为:机场使用暴力将乘客逐出候机室,这种行为的双方是一种行政法律关系,而行政法律关系需要举证责任倒置。如果认为乘客违反了法律,可以采取措施,但是一定要举出证据。没有证据。采取了错误措施就得赔偿。

再说,在飞机晚点的情况下,乘客要求机场作出解释、拒绝上飞机并没有过错。按照航空公司的约定,乘客应该乘坐的当天下午6点40分的飞机,而不是晚上10点、11点的飞机。如果乘客拒绝上6点40分的班机,那才是乘客违约。

但是,实际情况是,航空公司因为流量控制、飞机调配等人为因素,更改了起飞的时间。既然出现了这种情况,就必须和乘客商量,安排乘客认可的时间上飞机。在这件事件中,航空公司、机场单方面宣布终止合同,既没有道理,也没有权力。在航空公司宣布终止合同后,乘客要求机场方面出具书面证明,也并不过份。机场怎么能证明乘客坐在候机室里就违法呢?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消费者有知情权,乘客当然有权询问飞机晚点的详细原因。机场动用警力粗暴逐客,严重侵犯了乘客的人格尊严,消费者有权依法起诉,讨回自己的损失。

其实,在我国,类似的由于飞机误点事件不是少数。航班延误的原因很多,一般有机场当地天气的问题、异地气候异常、飞机机械故障、飞机计划调配、空中管制等诸多因素。以往,航空还没有成为人们普遍的交通出行的方式,碰到这种情况,乘客的“容忍度”比较高,往往机场怎么安排,乘客就怎么做,乘客有气也往肚子里咽。随着时代的发展,讲求效益的现代人,越来越多地搭乘飞机以提高工作效率。人们乘机的时间和机会增多,保护自身权益的意识也就相应增强了。

2001年5月8日凌晨,从张家界到南京的班机比原定的时间晚点了近3个小时,到机场时,已是凌晨1点25分。乘客们愤怒万分,拒绝下机,一直熬到早上5点多。

就在前一天的5月7日,一架由南京经停长沙到昆明的飞机,由于机械故障紧急维修,而推迟了3个小时起飞。50多名旅客在故障排除后仍拒绝登机,直到当天下午1点多,飞机才起飞。

2001年5月初,在北京首都国际机场也发生了6208次航班的全体乘客集体拒绝登机的事件。

面对这接二连三的拒绝登机、下机的事件,航空公司、机场是否应该注意提高服务质量、珍视企业的信誉呢?当然,也要奉劝乘客们遇到此类烦恼,切忌盲目从众,应保持冷静的处事心态。最重要的是,国家应该及时制定相关的法律法规,让航空公司、机场方面及乘客双方都不受损失。

据《中国消费者报》报道,2001年4月9日,广西南宁市某律师事务所的2名律师通过南华航空售票处,订了2张南方航空公司11日南宁至贵阳、2张海南航空公司13日贵阳至南宁的机票。11日下午4时出发前,售票处突然打电话给2位律师,称接到海南航空公司的通知,13日从贵阳至南宁的HU734航班取消。由于4月13日从贵阳至南宁没有其他航班,2位律师行程已经安排好,结果13日迫不得己从贵阳飞昆明,再从昆明飞向南宁。这一绕道两位律师每人多花了贵阳至昆明的机票各400元。

回到南宁后,2位律师到售票处交涉,认为取消航班额外增加了他们800元的费用,属航空公司过错,要求海南航空公司支付。2位律师根据《民用航空法》第126条规定,旅客行李或货物在航空运输中因延误造成的损失,承运人应当承担责任。而取消航班应是最严重的延误,以预先通知了事的惯例没有法律依据。

17日,2位律师在准备起诉前再次和海南航空公司协商,18日,对方终于答应支付这额外增加的800元机票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