需要制定鼓励民营企业扩大再生产和加大固定资产投资的优惠政策。例如,实行再投资退税的政策,鼓励企业直接再投资新办、扩建生产项目和进行技术改造。把民营企业高新技术项目产生的利润所得,在3年内实行减半征收。对民营企业税后利润用于增加资本金或项目投资的部分,实行免交所得税。对民营企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技术改造项目,予以贴息支持。民营企业利用税后利润进行再投资和技术研发,可享受一定程度的税收抵免;民间投资用于国家鼓励类项目,进口国内不能生产的关键设备、原材料及零部件时,减免征收进口关税,对国家鼓励和支持发展的民间投资项目,可以适当缩短其厂房、机器设备等固定资产的折旧年限,加速固定资产折旧。
第四,加大对民营科技企业的支持力度
对国家鼓励发展领域的民间投资项目,要通过补助、减免税、贴息贷款等优惠政策加以支持。特别是要加大对企业转型升级、设备更新和技术研发以及高新技术企业和技术先进性服务企业的财税支持,对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和技术先进性服务企业的中小企业,减免征收企业所得税。同时,通过设备投资抵免、亏损抵免、再投资退税、加速折旧、贴息贷款等手段,鼓励企业积极增加研发和设备投资。另外,针对创业阶段的企业,可以规定在一定期限内实行优惠税率或者免税政策,或者实行“先征后返”的办法,也可以在一定时期内对新创企业进行用地、厂房租赁、用电和用水方面的政策支持。例如,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民营高新技术企业2年以上(含2年)的,需要按照其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对符合条件的民营企业的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允许税前加计扣除。另外,对于济南市的国家及省认定的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大学科技园、软件园、留学生创业园等科技企业孵化器。需要对企业的技术转让所得,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第五,加大对小型微利企业的税收优惠扶持力度。
为促进中小企业发展,2008年开始实行的新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5%;对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同时,要按照《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36号)规定,自2010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3万元(含3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2008年度济南市全市有1932户小型微利企业享受到了20%的低税率优惠,优惠额共计347万元;2010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山东省内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3万元(含3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但是,根据规定,享受此项税收优惠政策的小型微利企业需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应具备建账核算自身应纳税所得额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很明显,这种有条件地促进中小企业的措施,实质上更深层地对民营经济的发展产生了市场准入的障碍。因为,目前,济南市的民营企业更多的则是中小企业,如果要真正消除障碍,吸引民间投资,还是得加大优惠政策的力度。
第六,改革增值税制度
严格执行2009年1月1日实施新的《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推进增值税由“生产型”向“消费型”转换,扩大抵扣范围,减轻民营企业的纳税负担,并可以有效刺激投资需求。目前可选择在那些对资本品重复征税严重而又特别需要扶持和鼓励的行业,如高新技术、能源等重点行业先期试行,允许这些行业扣除技术较为密集的生产设备的进项税额,但并不包括房屋等建筑物,这一方面可以降低其投资成本,另一方面也可鼓励企业设备更新。同时,重点支持民营企业发展循环经济。企业以《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资源作为主要原材料,生产国家非限定和禁止并符合国家和行业相关标准的产品取得的收入,需要减按90%计入收入总额。企业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此外,民营企业以房地产进行投资、联营的,投资、联营的一方以房地产作价入股投资或作为联营条件的,其将投资转让到所投资、联营的企业时,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为支持企业改革,优化产业结构,在企业兼并中,对被兼并企业将房地产转让到兼并企业中时,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
第七,完善土地使用税返还政策。由于土地使用税是地方税,即所收税款全部留在区县一级,地方基层政府对此部分税款有完全的自主权,地方政府对于民间投资者在本地租赁或者购买的土地缴纳的土地使用税税款,通过财政支付的方式完全或者部分返还给民间投资者。济南市相关税务部门需要修改和完善针对民间投资的土地使用税政策,民间投资兴办的托儿所、幼儿园、学校自用土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中小企业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可由市级税务部门按有关规定向省级财税部门或省级人民政府提出减免税申请政府也可以在一定时期内对新创企业进行财政贴息等方面的政策支持;投资软件园孵化器的民间投资资本,在园区建设期限内(按五年计)缴纳的土地使用税地方留成部分由受益财政全部返还给民间投资者,第六年至第八年,由受益财政返还50%。从第九年起,以入驻孵化器企业上一年度缴纳的增值税、营业税地方留成部分为基数,提取30%作为孵化器建设主体的奖励,按照民间投资资本占孵化器投资额的比例返还给民间资本投资者。
第八,优化纳税服务,服务民营企业一方面,以“窗口”建设为重点,优化纳税服务。从民营企业关心的热点问题抓起,把纳税人满意不满意作为衡量工作成效的标准,完善软件建设:税收政策法规公开、岗位责任制公开、办税程序公开、服务标准公开、办税时限公开、违章处理公开、工作纪律公开、社会监督公开等文明办税标准,让纳税人缴纳明白税。创新服务形式,完善“一站式”服务,尽可能清理简并涉税资料,逐步减少涉税资料项目的重复报送,进一步减轻办税负担。同时,可以推行个性化的服务措施。在坚持依法服务和提供优质高效的共性服务的同时,认真研究中小企业的特点,积极探索创新,按照企业经济类型、行业、经营规模等不同类别,推行个性化服务措施,注重为纳税人解决生产经营中的实际问题,不断提高纳税服务质效。
另一方面,提高出口退税服务效率,加快企业资金周转。济南市有关税务部门需要在民营出口企业申报资料齐全的情况下,进一步加快审核审批进度,不断简化出口退税手续、优化退税服务。退税部门加班加点工作,做到“随申报随受理,随及时审核审批”,加快出口企业资金周转,最大限度地支持我市出口企业不断扩大出口,促进我市外向型经济的发展。
第九,减少不合理的行政摊派。地方政府应减少民间投资者缴纳的由税务部门代收的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如工会经费及残疾人保障金等收费,切实减轻民间投资者的费用负担。综上所述,国务院发布的《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公布的《关于促进和支持民间投资发展的意见》等有关政策文件所强调的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入法律法规未明确禁止准入的行业和领域、创造平等准入的市场环境等精神为济南市新一轮民间投资的发展提供了更大的发展空间。济南市各级政府部门应该高度重视民间投资中存在的市场准入障碍,尽可能建立并完善与市场准入相关的政策法规,努力形成公有制经济与非公有制经济“比翼齐飞”,各类资本相互融合,多种所有制经济协调发展的经济新格局,实现济南市省会经济的重大战略性转折,在新的起点上实现全市经济社会更快更好地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