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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16章 逃税

2011年11月15日,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终审以逃税罪判处天富公司罚金3000万元;分别判处天富公司总会计师张秀珍、会计郭先辉有期徒刑3年,罚金3万元。

1995年,天富公司在没有建筑资质的情况下,为独立开发建设美惠大厦,与中大实业有限公司合作。天富公司支付给中大公司200万元管理费以取得其建筑承包资质,并成立美惠大厦工程经理部,天富公司实际行使经理部的管理权,由郭先辉担任该经理部会计。此后,天富公司另找分包商承包工程,美惠大厦于1998年12月竣工。

法院查明,1996年至2001年,在美惠大厦没有任何财务结算、竣工结算的情况下,郭先辉以工程经理部名义要求中大公司开具金额为2.32亿余元的发票,列入了建筑开发成本,由张秀珍于2001年12月向税务机关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以及相应的退税申报。通过上述手段,天富公司逃避缴纳所得税2577万余元。

2007年,因群众举报,市国税局对天富公司罚款5154万余元。郭先辉、张秀珍随后被抓。截至2008年12月31日,天富公司已补缴税款2577万余元,缴纳滞纳金3098万余元,缴纳行政罚款350万元。

市二中院认为,天富公司虚假纳税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巨大且占应纳税额30%以上,该公司的行为构成逃税罪。张秀珍、郭先辉具体实施天富公司逃避缴纳税款的行为,也构成逃税罪。说到税收,企业的领导者一定不会陌生,纳税是每一个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法定义务。去银行取钱,要缴纳利息税;买彩票中奖,要缴纳个人所得税;投资炒股、炒楼时,还有印花税、契税,等等。当然,企业也得缴纳企业所得税。企业所得税是以企业为纳税人,以企业一定期间的纯所得额为计税依据而征收的一种税。它是国家参与企业利润分配,正确处理国家与企业分配关系的一种重要手段。企业所得税直接影响到企业税后利润及其分配,关系到不同企业间的公平竞争及企业有效机制的形成,对企业的发展起着重要的作用。

前文中提到的“逃税”,又称“非法避税”,泛指使用不合法的手段企图不支付有关的课税。在某些国家,逃税是刑事犯罪,案情严重者可被判处死刑。

在资本主义国家,逃税有两种情况,一种是采取非法手段逃避纳税;一种是采取合法手段逃避纳税。前者称逃税,后者又称避税。狭义的逃税是指利用非法手段,不按税法规定申报纳税的一种违法行为。如利用漏报、少报、不报应税收入、收益,伪造账证,隐匿财产,甚至贿赂税收官员等非法手段逃避纳税。

广义上逃税还包括纳税人因疏忽或过失没有履行税法规定的纳税义务的行为。逃税不是专门的法律术语,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法》及有关规定,可概括出以下几点:

1.逃税为法律明文规定禁止的行为,它是一种违法行为。

2.依法纳税是每个纳税人应尽的义务。

3.扣缴义务人须依法代扣、代收、代缴税款。

4.对逃税者采取一定行政措施。

企业追求的是利润最大化,在四处开源的同时,节流也是有必要的。可是企业的领导者们必须明白,通过逃避法定税收的方式来节省企业运营成本,是违反国家法律的恶劣行为,必将遭到法律的严惩。正如上文例子中涉及的天富公司总会计师张秀珍、会计郭先辉二人,等待他们的只有冰冷的铁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