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社会科学公共权力的制约与监督机制研究
29443600000006

第6章 权力与公共权力(3)

这就明确地说明:在社会主义条件下,权力作为公共权力已经有了科学依据和制度保障,但与权力的公共性相一致的观念并未建立起来,人们习惯于用传统社会中的思维方式来认识权力,习惯于按照传统社会中权力运行的方式来运用权力,习惯于用权力所代表的公共力量来增强或炫耀掌握权力者的力量。在阶级社会,统治者把权力变成阶级统治的工具或组织压迫的力量的做法本身已经是对权力公共性质的背叛,沿着这一背叛的思路走下去,自然会逻辑地导向统治阶级中“掌握权力的个体”利用权力牟取私利的结果。而在社会主义条件下,理论上的规定和制度上的设计,都彻底告别了权力私有的逻辑导向,但却无法根除以权谋私的行为发生。因此,为了确保公共权力的公共性,还需要有一场观念革命,需要建立起与公共权力的科学依据、制度保障相统一的权力公共性观念,以及贯穿着这种观念的道德规范体系,让公共权力在运行中接受公共道德的规范和约束。(1)

(1)江涛:《公共哲学》,中共中央党校出版社2003年10月版,第73~74页。

(二)公共权力的认同性

认同性是公共权力的另一个重要特征。我们这里所说的公共权力的认同性,一方面是说公共权力的存在被多数人所承认,另一方面是说公共权力的约束力被多数人所接受。公共权力必须被多数人所认同,才能发挥作用。这是由于公共权力毕竟是人们共同活动的产物,认同公共权力的人数越多,公共权力所支配的人与物质就越多,公共权力就越大。在阶级社会里,并不仅仅是统治阶级对公共权力认同,被统治阶级也必须对公共权力予以认同。如果多数人对公共权力不认同,公共权力就发挥不了应有的作用。

公共权力的认同性是公共利益的反映。尽管个人利益和公共利益会时时发生矛盾,在私有制社会中,这种矛盾甚至达到了不可调和的地步,但人类为了生存,必须使个人利益和公共利益互相联系,共同促进,于是国家就以维护公共利益的面目出现了。国家要使各个不同的利益集团即阶级不至于在斗争中同归于尽,就以暴力将社会维持在“有秩序”的范围内。我们现在所说的国家的职能,分一般职能和特殊职能。一般职能即管理、协调和发展公共事业,防御外部入侵。这个职能是任何一种社会制度的国家所共有的。进行公共事业的管理,扩大公共利益的成分,这不是一个阶级的意愿,这是生产力发展的要求,是联合劳动的要求。如果一个国家不扩大公共利益,则这个国家就发展不起来,就会丧失向生产深度和广度扩展的能力。例如利用税款修建了马路,纳税人享受到了行路、运输的方便,不纳税人也同样享受到了行路、运输的方便。

在阶级社会里,国家在实现一般管理职能时,还要最大限度地实现统治阶级的利益。统治阶级打着维护公共利益的旗号,制定剥夺劳动者成果的法律,掩盖统治集团内贪污、腐化、堕落、投机、欺诈等行为。在劳动者对他们这种做法进行斗争时,他们就动用国家机器镇压劳动者的反抗。统治阶级的这一切行动,都离不开维护公共利益这个招牌。可见,使用公共权力维护公共利益被社会多数人所认同。公共利益无非是人们联合生产所创造的共同物质享受、生产和个人生存基础条件的代名词。在扩大生产的基础上提高社会福利,正是人民的愿望。用损害生产发展的办法去提高福利,是破坏公共利益的表现。只发展生产而不去实现人民的福利是畸形的公共利益的实现。由于人的生命时间的有限性,在这一代人的生存期间没有得到与他们付出的劳动对等的物质利益,他们对国家维护公共利益职能的怀疑就不可避免。在阶级社会里,人们为夺取国家政权所进行的斗争,正是公共权力认同性的特殊表现形式。如果对公共权力不认同,一个阶级就可以创造另一种不同于国家权力的统治形式,而不必去夺取国家政权。(1)

(1)杨进明:《权力的起源、本质、发展和运行》,中华国际出版社1999年11月版,第65~66页。

(三)公共权力的强制性

强制性是一切权力的根本特征,对于公共权力来说更加明显易见。从法理上讲,公共权力的强制性针对的是国家中的法人和公民。尤其在现代法治国家,任何人违法都应该受到法律的制裁,没有任何可超越法律之上的法人和公民,即使国家中最高权力的代表者也没有可超越公共权力之外不受法律约束的特权。在这一点上,其他的社会权力是无法与公共权力相比较的。公共权力具有一种使社会各方成员服从自己统一管制的特殊的能力,因此,它的强制具有最高权威,不允许其他权力与之抗衡。公共权力是国家中合法的支配力量,受法律保障,靠强制力维护,以国家中的军队、警察、监狱等等暴力机关为后盾。同时,公共权力也在维护着国家中法律的强制力,如果没有这种强制力做后盾公共权力就是徒有其名。作为公共权力的主体国家机关及其公务员队伍,依法享有对社会公共事务的管理和支配的权力,作为其支配的对象有义务服从其支配,受其制约。

公共权力的强制性是国家本质的最突出的表现。国家是一个阶级压迫另一个阶级,实现阶级统治的机器。没有公共权力的强制性就不可能实现这种统治。国家在各种社会矛盾和社会冲突中,要建立一定的社会秩序、政治秩序,离开公共权力的强制性,也是不可能的。剥削阶级国家是这样,社会主义国家也是同样。然而,剥削阶级国家公共权力的强制性和社会主义国家公共权力的强制性,从所施加的对象上却有着本质的区别。剥削阶级国家公共权力的强制性,是为镇压被统治阶级的反抗,维护少数剥削阶级剥削人民的剥削制度,不仅剥削本国人民,而且剥削、掠夺其他国家人民。社会主义国家公共权力的强制性,是为了保护人民,打击敌人,维护社会主义的和谐制度,保卫国家的安全,打击国际敌对势力的破坏、侵略活动,并最终完成自己的历史使命。(1)正如毛泽东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即指出的:“帝国主义还存在,国内反动派还存在,国内阶级还存在。我们现在的任务是要强化人民的国家机器,这主要地是指人民的军队、人民的警察和人民的法庭,借以巩固国防和保护人民利益。”“军队、警察、法庭等项国家机器,是阶级压迫阶级的工具。对于敌对的阶级,它是压迫的工具,它是暴力,并不是什么‘仁慈’的东西。”毛泽东还提出,社会主义国家的公共权力的强制性,是实现无产阶级历史使命的必要条件。他说:“以此为条件,使中国有可能在工人阶级和共产党的领导下稳步地由农业国进到工业国,由新民主主义社会进到社会主义社会和共产主义社会,消灭阶级和实现大同”(2)。

(1)邵德门等:《政治学新论》,东北师范大学出版社1997年6月版,第230页。

(2)《毛泽东选集》第四卷,人民出版社1991年版,第1476页。

公共权力的强制性也是一种强制力。所谓强制力,是指在不顾及施加对象是否情愿的情况下强迫对方服从一定意志的力量。

强制的实质是在违背对方意愿的情况下,单方面的强加行为。为了保持社会的基本秩序和统一,公共权力从其产生的那一天起,强制力量就成为公共权力不可或缺的构成要素,它在维护既定的政治关系与社会秩序过程中起着不可替代的作用。如果没有公共权力的强制性,社会就处于无序状态。公共权力是实现对社会有效控制的必要条件。但这是不是意味着,公共权力主体凭借着其掌握的强制力就足以征服公共权力客体,可以随心所欲地支配公共权力客体呢?显然不是。因为,单纯依靠强制力是既低效又代价昂贵的控制手段。由于强制服从是一种被迫的服从,为了对公共权力客体在心理上产生足够的威慑作用,公共权力主体既需要营造出一种威慑气氛,又要不断地强化暴力机构。这样,就不得不投入相当多的时间和大量的人力、物力、财力。公共权力的服从也是一种成本,这种成本是可以计量的。基本的计量方法是由于如果不值得又不得不去做时,他就不会采取积极、主动的态度。人们可能被迫服从,但这种服从会大大地降低其效能。而且,频繁地、过度地使用强制力还会激起经常性的反抗,最终可能会导致原有的权力关系的解体。无论何种类型的国家,都是由社会中少数人占有和行使公共权力。所以,任何一种公共权力关系的稳定与延续都离不开社会中大多数人的赞同和支持。而要获得社会赞同和普遍承认,绝不是单纯依靠强制力量所能达到的,恰恰相反,单凭强制力会适得其反。(1)

(1)江涛:《公共哲学》,中共中央党校出版社2003年10月版,第78~80页。

这也就是说,公共权力虽具有强制力,但是公共权力行驶时并非必定要动用强制力(权力除了强制力的形式之外,还有权威和说服等形式),强制力只是一种备用的保障手段和一道最后屏障。在相对人自觉服从公共权力的情况下,根本就无需考虑动用强制力。

在当前建设和谐社会中,给人以宽松自由,由被迫服从转变为自觉、自愿的服从,乃是公共权力行使所必须的和理想的。因此,在实际工作中,是否动用强制力完全视具体情况而定,而且行驶时必须慎重。注意“力”与“理”的结合及情、理、法的统一;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实际情况的需要,把握好尺度,做到合法且合理,以维护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合理并恰当地运用和行使强制力,只有如此才能够真正体现出公共权力的神圣与威严,而且更为根本的是,只有如此才能够正确地实现公共管理的目的。

(四)公共权力的服务性

如前所述,公共权力的行使是要为公民的利益服务。如果公共权力的行使不能落实在服务上,那么,公共权力也就有名无实了,在社会主义社会尤为如此,而且这里还有个观念转变的问题。

因而公共权力的特征之一就是服务性。服务性可以谓之为公共性或公益性的延伸。公共权力的服务性不仅体现在公共性方面,还在于它直接面对特定的公共管理相对人的行使上。现代公共管理主要的是提供一种服务——为社会公众提供服务,即以谋求社会成员共同利益为目的,进行服务式管理,而不是纯粹的管制。

由于长期以来人们对公共权力的误解,因而在公共权力的行使上总是采取“命令——服从”的强制方式,而不是“服务——受益”的服务方式。尽管宣传运用公共权力的科学性和艺术性,但收效甚微,这不能不和公共服务意识缺乏有关。

拿我国政府的公共管理来看,我国长期的计划经济模式导致政府权力过大和过于集中,官本位、权力本位的现象较为突出。政府对宏观经济的调控以直接干预为主要手段,即政府高高在上,以政令和强权从上至下直接统治和干预具体的社会经济活动;在具体的公共事务方面,也是以“审批”为主要方式,即“管理就是审批”。这种以权力为公共基础的政府就是权力政府,是管制型政府,与服务型政府相比较,主要有两个方面的不同:一是权力政府的目标重心并不在于满足社会和全民的需要,而在于政府的权力以及权力象征,如政令能否被贯彻执行;二是管理的效率依靠权力,在很大程度上表现为管理不科学和管理低效率,另外还容易导致关于权力的寻租以及权力腐败。

为适应市场经济的需要和社会的科学发展,我国政府在公共权力的行使上必须进行实质性的转变,真正实现权力行使服务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