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社会科学公共权力的制约与监督机制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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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9章 国外公共权力制约与监督机制研究借鉴(3)

1.对政府行为的司法监督。这种监督,也被称之为行政自由裁量权的司法控制。行政自由裁量权曾被认为是行政专制的标志,但是,现在这一权力已被许多国家置于司法机关的监督控制之下。在20世纪初期,当政府权力随着社会事务的增多而空前膨胀时,无论是议会还是司法机关都曾显得无能为力,早在几个世纪前就曾确立的“行政越权无效”、“政府守法”、“权力滥用必须抵制”的原则几乎成为一纸空文。二战以后,人们饱受了行政无法无天的痛苦教训,逐渐将政府自由裁量不受制约的概念再一次推翻,代之以依法自由裁量。各国的行政司法机构名称虽然不同,如法国称为行政法院,意大利称为国务会议,地方则建立地区行政法庭,德国则有初级法院、州级行政法院和联邦行政法院等等,但它们对政府的行政监督却是大致相同的。其监督的主要内容有:行政决定是否依法定权限和法定程序;政府作出决定的证据;政府决定的动机等等。为了加大司法机构对政府行为监督的力度和效果,有的国家(如英、美等国)还用公法和专门司法机构来解决行政机构与公民之间的冲突。如英国目前建立有2000多个行政裁判所,涉及到税收、社会保障、退休金等上百个部门,这些裁判所依法处理政府同公民之间在各个领域所产生的冲突,加强了对行政机构的监督。

2.宪政监督制度。这种制度是出于对可能出现政府和议会权力专断而设置的。一般认为,这种制度最先起源于美国。18世纪末期,美国的一些政治家就曾提出,要由法院行使对议会立法和政府的行政行为合法性的审查。他们认为,在议会、政府和司法三部门中,司法部门的权力最小。因为它不像立法部门那样掌握钱袋,也不像政府那样掌握刀剑,只有使司法部门保持独立,并行使对立法、行政合宪的监督权,才能保证公民的利益和人身安全。但是这一观点当时并未受到重视。直到20世纪20年代初,根据美籍奥地利法学家凯尔逊(1881~1973年)关于法律规范等级体系的观点,奥地利第一次在制定宪法时明确规定设立专门的宪法法院;接着西班牙也建立了“宪法保证法院”。随后,这样的专门的宪政监督机构迅速发展,目前,全世界已有100多个国家建立了这种监督制度。

宪政监督制度,主要是审查法律、法规、政令是否符合宪法和宣布撤销,不予执行或退回修订的权力属于行政法院、宪法法院或宪法委员会等专门的司法机构。例如意大利和德国设有专门的宪法法院,负责审查违宪行为,公民和政府机构可直接向其投诉;美国则由普通法院负责监督违宪行为,由最高法院做最后裁决。宪政监督制度的建立与发展,已成为防止和制约政府滥用国家权力的主要手段。由于宪法法院、国务会议或最高司法会议等宪政监督机构在国家政治生活中占有重要地位,其中有的法官来自政治性任命,有些重要的政治人物也进入了这些机构,所以,西方国家的宪政监督机构的法官往往既有政治任命的特点,又有专业性规定的要求,处于政治与司法的交叉点上。这种结合保持适当的平衡才能更好地完成宪政监督职能。

(三)政党监督与制约

政党是西方国家中普遍存在的一种社会现象。现在除极少数发展中的君主制国家和军事专政的国家外,西方各国都有政党存在。

政党的产生是具体历史条件下的产物。首先,是由于资本主义生产关系的存在和发展成为政党产生的经济根源。在资本主义商品经济条件下,统治阶级既要维护整个阶级的共同利益,又要在其内部进行自由竞争,它需要一整套不同于封建社会的政治法律制度。于是像选举制、代议制、政党制等民主制度便应运而生。其次,它与主权在民的思想影响有着紧密的联系,主权在民思想为政党的出现提供了理论依据。最后,更重要的原因在于它是阶级斗争的产物。在工业革命后,形成了工业资产阶级与无产阶级两大对立的阶级,为适应两大阶级之间斗争的需要,必然集中表现为他们各自最高组织形式即政党之间的斗争。

目前,西方政治学界一般根据政党的数目,把政党体制划分为一党制、两党制和多党制。根据政党是否掌握国家大权,又有执政党和在野党之分。政党制度在西方国家的政治生活中占有十分重要的地位和作用,其中党内监督和政党的相互监督,特别是在野党对执政党的监督,是国家政治生活中的一项重要内容。

1.执政党党内的监督

在西方国家,要想成为国家的最高统治者,成为该国的领袖,那就必须首先成为他所参加的政党的领导人,得到本党的提名,成为候选人后,才有可能问鼎最高权力。而要成为这样的人,就必须要求他要有很高的素质和才干,能代表全党的利益,受到全党的爱戴和拥护,并接受全党的监督。尤其是在掌握了最高权力成为执政党后,掌权者就必须首先要接受本党的监督,以便使其为本阶级或他所代表的本集团的利益服务。

执政党的党内制约和监督是多方面的。我们以英国为例来说明这一问题:

首先是对任命权的制约和监督。政府首脑(首相)在任命大臣和内阁大臣时,为保持党内各派政治力量之间的平衡,减少矛盾,他们都要在党内作广泛的协商。撒切尔夫人当政时,她的第一届内阁是与总督导、党的副领袖、主席反复磋商以后才确定的,甚至还要任用那些同她持有不同观点的高级大臣。1981年改组内阁时,她也不能完全排除那些有名的且与她意见相左的大臣,如彼德·沃克、赫塞尔廷等人虽然与她分歧很大,但也还得任用他们。保守党党内如此,工党的首相所受到这方面的限制甚至更多,在解除党内某些大臣的职务时更不能轻举妄动,更要受到党内不同派别的制约。

其次是要取得党内同僚的支持与合作。首相能否实现他在竞选时对选民的承诺,能否取得满意的政绩,决不能脱离本党议会党团的支持,特别是本党内阁同僚的使用和信任至关重要,因为这些人正是首相宝座最直接的、潜在的竞争者。要从这三方面搞好关系,取得他们的支持、信任和合作,就必须要接受他们的某些意见,在某些问题上作出妥协和让步。这种党内制约对首相来说也许是很不情愿的,但弄不好则会遭到党内的不信任,导致失败。

最后是在选举党的领袖时的制衡作用。两大政党的领袖都是由各自的议会党团选举产生的,如果得不到议会党团的支持,当不了党的领袖,也就不可能戴上首相的桂冠。这就要求首相本人有很高的才能、政治素养,并取得全党的信任和爱戴。全国大选虽然是政党间的角逐,但是选民总是将政党和它的领袖联系在一起考虑的。这可以说是党内监督与制约的一个极其重要的因素。

美国也是典型的二元政党体制的国家,民主党和共和党轮流执政。但执政党的党内监督也是很严厉的,如在大选中,要想获得本党的最后提名绝非易事,他要通过党的全国代表大会确定为总统候选人后,才有可能角逐总统宝座。两党的代表大会,各有数千名代表,要想在这样的代表大会上被提名为总统候选人,显然要受到来自各方面复杂的制约和监督。

2.反对党的监督

西方资本主义国家在政党制度上普遍实行的两党制或多党制,其主要作用在于形成执政党与在野党之间的相互制约和监督的关系。其突出表现是执政党总是处在各在野党的严格监督之下,执政党的内外政策,执政党的高级官员是否廉洁奉公,是否遵纪守法,是否有不轨行为和其他丑闻,都是在野党所密切注意的。

执政党的政策失误,政绩不佳,执政党官员的违法、失职渎职行为,都会成为在野党揭露和攻击的根据,导致执政党倒台和在以后的竞选中处于不利地位。同时,反对党为了在以后的大选中获胜,他们也总是要瞪大眼睛,专挑政府的毛病,审查、批评政府的政策,揭露政府的失策和某些失误。为此,反对党一方面可以通过议会的辩论和质询,对政府的行为进行追究;另一方面,在议会之外,通过政党组织,利用各种宣传舆论工具,大肆进行渲染、揭露,乃至于攻击。这种对公共权力的监督和制约作用,则要远远超过执政党党内监督和制约的作用。

(四)新闻舆论和公民的监督与制约

在“主权在民”和“自由民主”等思想指导下,西方国家的新闻监督和公民的公开监督有较完善的发展。所谓新闻监督就是利用新闻媒介,对议会、政府及官员进行监督的一种社会监督形式。因为具有广泛性、群众性、及时性、经常性的特点,所以在西方又被称之为“第四权力”,即立法权、行政权、司法权之外的又一种权力。

所谓公民监督,就是把政府的政治活动和官员的行为尽量公开化,以使公民能直接从事监督和设立各种监督机构,以保障公民的权利,并防止政府及官员腐败行为的滋生。

三、国外在公共权力制约与监督机制方面值得借鉴的若干做法

为了遏制滥用公共权力和腐败的蔓延,许多国家和地区采取了种种措施加强对公共权力的监督,以更完善的机制来制约公共权力的滥用。

(一)制定专门的法律,加强对滥用公共权力的监督和惩治这是近几十年来西方各国为防止滥用权力立法的主要趋势。

为了集中监督和打击在某些范围和领域中最严重的利用职务犯罪行为,许多国家和地区制定专门的法律,对某一职务在某些方面或某些领域作出具体规定,以防止公职人员以权谋私。例如,日本制定了《外务公务员法》、《国会职员法》、《警察法》、《教育公务员特别法》、《官员服务纪律》、《关于职员兼职许可的政令》、《关于职员惩戒条例》等等;在美国,则专门制定了《廉政法》、《政府道德法》、《涉外贿赂法》、《联邦官员法》、《公务员法》、《申报财产实际情况法》等;在法国则有《法官章程》、《政治家生活资金透明度法》、《公务员总法》等;英国有《荣誉法典》、《防腐化法》;德国有《利益法》、《回扣法》等等。另据统计,近几十年来,在美、英、日、法、新加坡等30多个国家和地区颁布了50多部关于反贪污贿赂的法律。在上述众多的法律中,有专门预防和惩治在选举中行贿等非法行为的法律;有专门惩治非法收取红利、回扣等方面的法律;有专门惩治在对外关系中收受贿赂的法律。这些法规严密而细致,例如,详细规定了禁止公务员经商,禁止公务员兼任有报酬的其他公职,禁止公务员家庭成员经商或对其加以限制和监督,禁止公务员接受金钱、礼品馈赠,等等。在这些专门法律中除详细规定了哪些行为属于贪污贿赂和以权谋私外,还规定了惩治这些违法行为的程序,以及侦查或者调查这些违法行为的专门机关的职责权限,以便于更好地实施和操作。

(二)公共权力制约与监督的若干措施

为了对公共权力实施有效监督和对滥用公共权力的制约,西方国家还依靠政治体制、经济管理体制的完善来实现。对于滥用公共权力或以权谋私的遏制就是权力的制衡。国会和法院均独立于行政部门,这就能够对行政官员起到权力平衡和制约作用。若发现政府官员有贪污贿赂等违法行为,司法部门可派享有独立权力的检察官进行调查,在整个调查过程中均不受外界的干扰。在经济管理体制方面,政府官员均不能拥有对资源和生产资料的控制权和分配权,资源配置由市场来完成,这也就能有效防止在资源配置中的权钱交易。除了在体制方面约束公职人员的行为之外,许多国家和地区还采取了一些具体措施来防范公职人员滥用职权。

1.严禁受贿、受礼

公职人员受贿、受礼,是一种最为普遍的腐败和以权谋私行为。因此,许多国家和地区都明令禁止公职人员接受有关个人或组织馈赠的礼品、酬金或其他形式不是礼品的礼品,如提供低廉及无偿服务、免费旅游、打高尔夫球、洗桑拿浴和未来就业等等,尤其是不可接受可能引起疑问或对执行公务产生影响的馈赠,更不能接受正在寻求已经在同政府打交道的公司或某些组织的馈赠。1957年,日本内阁专门作出的《关于整肃政府机关纲纪的决定》中明确规定:公务员在工作中要公私分明,不与在职务上有利害关系的人一起吃饭,也不能接受其馈赠;在会见外部来人或听取陈情时,要对会见的时间、地点进行限制。

在对外交往中,外国人或机构赠送的礼品,一些国家也明令限制和禁止接受。例如美国就有法律限制,凡价值在300美元以上的礼品都要交公,总统、副总统也不例外。德国也有条例规定,一切外国机构赠送的礼品,不论价值大小,都要上缴国家。某些礼品如个人想留作纪念,则可出钱购买,将钱款上缴国家。

即使是亲朋好友之间相互赠送礼品,对公职人员来说也不是完全不加限制的。

在参加某些庆典、参观等社交活动中,各国虽都允许公职人员出席,但却禁止他们接受礼品、宴请或提供其他方面的服务,如实在推不掉,也须向上级请示汇报。如德国《联邦旅差费用法》规定:在一般情况下禁止由企业向出差公务员提供劳务。若出差期间无偿接受了公司的款待和住宿,则必须在差旅费账目上写明。各个国家和地区对上述关于受礼的禁令,基本上都得到了严格执行,如有违犯,则会受到严厉制裁。德国刑法规定,公职人员私自接受礼品,要求或暗示对方送礼,即使不危及他所履行的公务,也构成牟取私利罪;如果索贿行为侵犯了公共利益,则构成受贿罪。

2.限制兼职和禁止经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