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文化解读非物质文化遗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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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4章 思想与行动(14)

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建立的人类口头和非物质遗产代表作名录,在全国已然引发了一场申报大战或“申遗”热。这对普及民间文化遗产知识、树立广泛的珍爱意识大有好处。但是,“申遗”的目的并不应是为“申遗”而“申遗”。比如只有“申遗”成功才给予保护,不成功则又视如敝屣。此处,代表作名录首先倾斜于“自生自灭”“非政府状态”下的民间文化遗产,以我国历史之久、民族之多、民间文化之博大精深,是不是也应该有所侧重和倾斜呢?联合国的申报认定,两年一次,每次每个国家只能入选一项,以此速度,我国大批民间文化遗产若只依赖“申遗”成功才能有效保护,那后果真是不敢想象。所以,我的建议是:

1.借助民间文化的全面普查,利用普查成果,建立一套民间文化遗产的等级保护制度,依其价值确定级别,从国家级形态中选拔出世界级的“申遗”项目。

2.在目前两年一个项目的情况下,对“申遗”项目的确定,政府应该审慎论证,选择最濒危、最具特色、最处于无助状态、最有申报意义的项目予以优先。有些项目甚至还要看到它在跨界民族与国家之间的抢先申报的意义;有些项目则要看到它们在拯救我们少数民族文化中的巨大政治、经济、文化上的意义。

3.向少数民族的重大文化项目倾斜,向民间自为状态下的重要遗产倾斜。这些目前尚未引起有关部门重视,我以为应该认真考虑。特别要抛开局部、部门、微观的利益,从国家的总体需要和统筹安排中实施有序的、有计划的、有科学设想的“申遗”。

我们国家口头和非物质遗产比比皆是,项项珠玑。所以,昆曲以全票通过得入名录,并不值得夸耀;相反,在各地、各民族“申遗”热情高涨时,用“申遗”来促进少数民族文化的保护、延续、促进濒危遗产的抢救,才是真正应该努力的。

(本文刊于《中华读书报》)

15.民间文学艺术著作权保护势在必行

随着全球性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热潮的兴起,作为非物质文化遗产重要组成或主体构成的民间文学艺术著作权、知识产权保护问题,再次进入人们的视野。民间文学艺术的著作权保护问题,早在上个世纪50年代以来就在国际上引起了关注。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联合国教科文组织都在组织国际性的协调和研究,并在部分国家、地区取得了可喜的实践经验。近些年来,随着经济一体化、全球化、市场化进程的加快,随着全球文化价值观日趋科学化,随着文化多样化成为更广泛的共识,随着全球文化交流、竞争、融和、冲突的日益频繁,对民间文学艺术的作用、地位、价值、资源也日益关注。民间文学艺术是国家、民族文化重要的资源、宝库、基因;民间文学艺术是人类非物质文化遗产的重要构成,代表着人类文化遗产的精神高度;民间文学艺术是人类无形文化遗产,是最古老也是最鲜活的文化历史传统;民间文学艺术表征着民族精神、民族情感、民族历史、民族个性、民族气质、民族凝聚力和向心力;民间文学艺术是文化经济、文化产业、文化产品的坚实基础与市场要素;民间文学艺术的繁荣与知识产权的保护,也是国家文化安全和国家软实力提升的重大国家战略问题。在非物质经济和知识经济或广义虚拟经济时代,作为无形文化遗产、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民间文学艺术与这样一个新经济时代具有天然的契合性。早在上个世纪90年代我国公布与实施《著作权法》以来,民间文学艺术著作权问题就被郑重地提上了国家立法的议事日程上来了。在改革开放日益向广度和深度推进的今天,有关部门、有关专家、有关团体和社会,始终都在关注、关心着民间文学艺术著作权保护的时代课题。在司法实践中,某些关于民间故事权益的诉讼、王洛宾歌曲的著作权归属、乌苏里江船歌被判归赫哲族人民群众集体享有著作权、剪纸艺人白秀娥诉国家邮政局侵害著作权并胜诉、泥人张传人张锠与“北京泥人张”拉锯式地起诉商标与品牌权等,均引起了社会广泛的关注。美国动画机构用中国从古到今几千年仍在流传的花木兰故事改变动画大片并获得巨额经济利益更是举世瞩目。民间文学艺术著作权保护和立法已经是一个不容小觑、迫在眉睫的大事。

民间文学艺术著作权保护从提出立法任务至今已有17个年头,之所以迟迟不能出台相关的法规,一方面是主观的认识问题,对其紧迫性、重要性认识不足;另一方面是客观难度大的问题,此一立法保护的对象十分特殊,司法界、社会各界对此文化样式的巨大文化价值缺乏深入的理解,民间文艺的专门知识社会普及程度严重不足,民间文艺的特殊性及对此一特殊性的科学研究成果社会交流不够。应该说,这两方面的问题,经过近十几年来的社会发展,特别是科学发展观的确立,都已逐步化解,民间文学艺术著作权保护条例到了呼之欲出的时候了。

民间文学艺术的最大独特性在于它是由历史传承下来的,在历史传承中,融铸了一代代人民的集体智慧,它的利益主体、传承主体、创造主体是集体呈现的,或者说有些是个体的呈现却表达着群体的文化成果。个性价值和群体利益混合在一起。作为民间文学艺术的表达方式,它又分为两种情况:一是直接以“无形”(口头和行为)的方式进行表述;二是被记录下来(质纸、音响、影像、数字化等媒介)后再行传播。这些使它的著作权主体高度复杂化。比如,有些民间文学艺术样式是群体呈现的,有些又以家族和个体封闭式传承;一些杰出的故事家、山歌手、手艺人、史诗艺人、民间舞者、民间戏师等也是民间文学艺术的重要而关键的传承人;民间文学艺术作为无形文化遗产,过去少有记录,所以自生自灭、口耳相传。近半个多世纪以来中国民间文艺家协会组织了成千上万的民间文学艺术工作者深入田野调查,记录下无以数计的民间文艺作品,中国口传神话的发现,中国民间叙事长诗的发现,中国少数民族口传史诗的发现,中国民间故事、传说、歌谣、谚语的搜集、挖掘、整理等等,改写了中国文化史、文学史(一直以来,国际、国内学术界误认为中国是一个没有神话、没有叙事长诗、没有史诗的国度),为完成这些记录、整理,一批批民间文艺工作者付出了几十年的心血,付出了巨大的智慧与创造性劳动。所有这些都是中国民间文学艺术的传承主体,其权益理应受到关注与重视。

民间文学艺术著作权、知识产权的保护应该尊重中国民间文学艺术专业学科的传统与知识成果。比如在民间文学调查与搜集整理工作中,科学性是一项贯彻如终的要求。科学性除了要求口头文学调查记录的真实、完整外,还要求不得任意、随意改动作品内容,要真实记录,原汁原味地记录,民族语言、地方方言都要如实体现。所有的搜集整理完成文本上,要在文本的末尾标注明讲述人,他的年龄、性别、职业、受教育程度,讲述的时间与地点,该口头文学从哪里听来,在何处何地以及多大范围、什么场合传播。也要标注搜集整理者的身份,该作品的异文等等。实地记录下这些口头文学,记录者大多要与讲述者深入一起地生活,不断地在生活中接近讲述人,并要有很好的情感沟通,不断地启发讲述者把自己的故事讲出来。像著名讲述家陆瑞英、故事家谭振山等人的讲述,史诗艺人居素甫·玛玛依的说唱,有关专业人员都是跟踪调查了三十年乃至五十年,才获得最终的成果。所以,这样的民间文学作品权益保护应该兼顾多方,即:杰出传承人、传承群体、搜集记录整理者。

此外,民间文学艺术著作权保护的法律文本,在法律术语的使用中,涉及民间文学艺术对象时,要与民间文艺学学科的用语衔接与统一。民间文艺学、民俗学、民族学、人类学、民间文化学都是一些国际性学科,有通用的符合国际惯例的学术表述;我们的法律用语与表述,则是全新的前所未有的,我以为完全另起炉灶得不偿失,也不便于推广、界定、认同。

民间文学艺术著作权立法保护的意义应该说是特别重大。迈出这伟大的一步,至少有如下作用:第一,体现法制社会的伟大进程,是以法治国、依法治国的生动体现;第二,在法律的层面重新评定、认定人民是文化创造的主体,肯定了人民创造历史文化的伟大功绩;第三,确立口头和非物质文化遗产也是人类文明、人类遗产重要构成的法律地位,开启人们的文化自觉,启示文化上的科学发展观,珍视民族传统的各种文化形式;第四,摸索和探索保护由群体创造与传承的民间文艺这一特殊文化形式的保护方法,为法制体系的完善开辟了新的天地;第五,有效保护民族文化资源和国家文化完全,防止对具有民族精神价值的民间文艺的滥用、歪曲性使用,保障人民群众的文化权益有效规范文化市场,保障文化产业健康发展,保障国际文化交往的平等、公正、互惠互利。

17.论中国民间文化遗产的保护

一、中国民间文化遗产的性质

民间文化遗产是民俗风情的结晶,是普通百姓代代相传的文化财富。民间文化遗产不同于经史子集、皇家经典、宗教精华、文物精粹等中国文化的极致和阳春白雪,它存在于大片的民居和人们生活起居中,是生活的文化,百姓的文化,俗世的文化。在各个民族、地域、乡村和城市中,民间文化是一方水土独特的产物,是民族个性特征与独特精神的重要表征,是中国文化的源头、根基、底层,是原生态的文化,是对人类多元文化的一己贡献。

中国民间文化虽说是下里巴人的文化,但却是中国文化的基础性文化。首先,民间文化是各种文化形态的源头文化。民间文化是一切文化之母。在文化历史的源头,原始文化就是民间文化。例如,原始神话就开辟了一切想象艺术的历史通道,希腊神话的意义被认为是欧洲文化的武库。民间音乐、戏剧、文学、舞蹈、绘画、建筑、风习、宗教、信仰等,孕育了人类的文明和一切为艺术而艺术的文学艺术。同时,原始文化的集体性、传承性、口头性、习俗性等特质,至今仍是民间文化的典型特征。民间文化从远古到今天,还在培育文明的同时,按照自己的发展逻辑和历史规律,生生不息地繁衍着,与雅士文化、典籍文化鼎足而立,自成一独立的文化景观。其次,民间文化不仅从文明起源的意义上为高雅文艺奠定了发生的可能;同时,在漫长的文明和高雅的艺术历史发展中,民间文化依然源源不断地起着土壤般的滋养、培育、催生、繁衍伟大文明和文艺的功能。民间文化为伟大文艺家的创作提供创作的素材或原料,从而成就他们的伟大文艺,代不乏人,中外皆然。其三,民间文艺代代相传,留下不同的时代痕迹和一代代传人传承、丰富、发展、创造的印记,每一个历史时代都在民间口传文化中留下记忆和回响,但凡社会巨变、王朝兴废、英雄豪杰、嘉言懿行,莫不有口碑历史。民间文化中的口传文学就是一部民间的口语的“史记”。这些民间文化,具有深刻的人民性,有生动的人民语言和精湛的艺术结构与技巧,有鲜明的人民审美趣味和美学理想,有真切实际的社会功能和文化价值。民间文化的人民性、群众性,注定它必然是一国文化的基础和基石。其四,中国文化的一个重要特征是多民族性和多样性。56个民族中汉族占有人口的大多数,55个少数民族则遍布全国。在汉族中,农民占12亿人口中9亿之巨,农民文化则长期以口头文化为主体。在少数民族中,由于社会、历史发展相对滞后,至新中国建立以前,它们中的绝大多数民族的文化,处于民间口传文化的状态。只有部分少数民族像汉族那样同时具备一些典籍文化。少数民族文化的主体部分,大多是非文字状态的民间文化或口承文化。这是中国文化的一个重要特征。这个特征多年来并不为人所重,但它是一个客观事实。而且,中国各少数民族的民间文化实际上是博大精深,丰富异常的。如口头文学,藏族史诗《格萨尔传》堪称世界史诗之最,与蒙古族的《江格尔传》、柯尔克孜族的《玛纳斯传》并称中国的三大英雄史诗。各少数民族的神话、叙事诗也异常发达,民间歌谣更是遍地珍珠。至于民居、服饰、饮食、信仰、宗教、语言等民族民间文化形式,更是斑斓缤纷,万千风情。这样一种民间文化的多样多元格局,才是中国文化的基本底层和基本色调。中华文明是世界古代四大文明之一,中华文化是当今七大文化圈中的一个大文化,中华文化从古至今连绵不绝,未曾中断,为世界诸文化发展之罕见,因而,从远古流传至今的中国民间文化,就具有特别难得的文化形态和珍贵的文化价值。

中国民间文化遗产是民间创造、民间流布、民间沿袭的具有民俗性质的物质文化遗存、非物质文化遗产和口头文化遗产。其中有形的物质文化遗产包括民居、造景、雕塑、碑刻、设施、工具、器械、器皿、服饰、玩具、美术品等;无形的口头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包括口承文学、历史传说、环境知识、生产技术、消费心理、交际礼节、人生仪式、节日庆典、组织制度、娱乐游戏、艺术技能、信仰心理等。总之,这是具有独特载体的独特文化。显而易见,保护和珍爱民间文化遗产,不仅有着经济、政治、历史、地理、民俗、宗教、人文、社会、心理等多学科的学术价值和社会功用,也是对人民文化创造和历史文化传统的尊重,是世界文化多样化、多元化发展的必然要求。

二、中国民间文化遗产保护保存的现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