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利与义务构成法律关系的内容,法律的实质是要确定法律关系参加者的权利和义务。权利和义务是法律关系的核心,没有权利和义务为内容,法律关系就无法存在。
法律上的权利,是指法律关系主体依法享有的某种利益或资格,具体表现在权利人可以作出一定的作为或不作为,并能要求义务人实施一定的作为或不作为。一切合乎法律规定的权利,国家都以其强制力给予保障,当受到法律保护的权利受到侵害时,权利人有权向有关国家机关请求法律保护。
法律上的义务,是指法律关系主体依据法律承担的责任。表现为义务的承担者(即义务人)必须依法实施一定的作为或不作为。一切法律规定的义务,不论是积极义务(作为),还是消极义务(不作为),国家都以其强制力强制义务人履行,当义务的承担者拒绝履行其当尽的义务时,国家的司法机关或其他有关机关有权采取相应措施强制其履行,甚至要求义务的承担者负相应的行政、民事或刑事法律责任。
权利与义务是不能分割的,没有无义务的权利,也没有无权利的义务。在某种法律关系中,权利人享受权利依赖于义务人承担义务,否则权利人的权利就会受到侵害。权利与义务表现的是同一行为,对一方当事人来讲是权利,对另一方来讲就是义务。权利和义务所指向的对象(即法律关系的客体)也是同一的,比如在债权债务法律关系中,权利和义务指向的都是同一个客体。权利与义务的统一性还表现在不能一方只享受权利不承担义务,另一方只承担义务不享受权利,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法律原则要求享受权利与承担义务是相依存在的。另外,权利与义务的统一性还表现在,在有些法律关系中尤其是在行政法律关系中,权利与义务具有交叉性,如教师依法行使教职,这既是教师的法定权利也是教师的法定义务。再如适龄儿童接受九年制义务教育,既是其权利,又是其义务。
【案例】一起寻衅滋事案的法律关系分析
一名19岁的男子杜某,1993年10月被甲中学以结伙打架开除,转入乙校学习。在1994年10月22日晚上9点左右,杜方借口进入甲中学的男生宿舍,在9点20分至10点30分这段时间里,他先后强行进入10个寝室,口称借钱,出言不逊,利用威胁、恐吓手段,先后从多个学生处要得人民币110多元,对不拿钱者拳脚相加。一名已经入睡的学生被其打得头痛难忍,耳鸣不止,当晚在同学的护理下去多家医院进行检查、治疗,花掉相关费用700余元;另一名学生左腮被打一拳,致使口腔内侧被牙垫破;还有一名学生左眼被打青,造成眼内淤血。
事发后,学校及时将情况上报给上级各相关部门。3天后区公安分局将杜某收审,责令其退还了强行索要的人民币,赔偿了伤者的相关费用,并被处以15天拘留。这个案例涉及多个主体。杜某、受害学生、治安管理行政机关都是法律关系的参加者,故皆为法律关系的主体。其中杜某、每个受害学生各为个人主体,治安管理行政机关属于集体主体。
在杜某与受害学生的法律关系中,杜某与受害学生同为法律关系的主体,杜某是义务人,他有义务不侵犯他人的财产权和人身权,受害学生是权利人,他们有权利要求杜某不侵害他们的财产权和人身权。杜某向他人索要人民币并将人致伤,是违法行为,他违反了法律所规定的禁止性规范。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法律关系参与者的权利和义务所指向的对象,即关于学生本人的财产和身体情况。杜某侵犯了学生的财产所有权和身体健康权。杜某与受害学生之间不存在隶属型的行政法律关系,杜某与受害学生之间的法律关系属于平权型的民事法律关系,杜某应对受害学生承担民事法律责任,承担民事法律责任的具体方式是:归还财产,即归还强行索要的100多元人民币;赔偿损失,即赔偿医药费和相关一些费用(如营养费等)。
杜某在与治安管理机关的法律关系中属于义务人,杜某是义务人,他有不扰乱公共秩序的义务,治安管理机关(公安机关)是权利人,有维护社会公共秩序的权利。法律关系的客体就是公共秩序,具体而言就是学校正常的生活秩序。就二者法律关系的类型看,杜某与治安管理机关之间的关系属于隶属型的行政法律关系。杜某应对公安机关承担行政法律责任,在此案例中,承担行政法律责任的具体方式是接受行政拘留15天的处罚。
需要指出的是,虽然该案件牵涉到两种法律关系,但该案件属于行政案件而非民事案件,因为民事赔偿责任是因扰乱公共秩序、侵害人身权利而导致的,没有后者就没有前者,民事责任依附于行政责任,后者为主,前者为次。《行政处罚法》第7条第一款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违法受到行政处罚,其违法行为对他人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案例】订做校服案的法律关系分析
一中学在开学不久给新生订做校服,经此校一名教师找到一个自称是某服装加工厂的设计师,并在该服装加工厂不知情的情况以该服装加工厂的名义与学校签订加工校服的协议,此协议中规定,布料费和加工费由学校承担,该服装厂负责加工校服,而钱某并非此加工厂设计师。钱某收钱后购置布料并将布料裁剪好后送别处加工,完工后校服80%不合格,在家长的要求下,学校需退还校服加工费。然而,钱某对于学校的要求不屑一顾,最后,学校向人民法院起诉钱某。
此案中的法律关系,主体有学校、钱某、时装公司,法律关系有:(1)钱某同学校之间的关系,属平等权利下的民事法律关系。钱某的行为是义务人,学校是权利人,钱某有义务加工出合格成衣,钱某侵犯了学校的债权(合同之债),应依法承担民事责任。(2)钱某与时装公司的关系。同样属于平等权利下的民事法律关系,钱某是义务人,时装公司是权利人,钱某的行为侵害了时装公司的名称权,应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该案件属典型的民事案件。
【案例】一起非法办学案的法律关系分析
1995年底,一名没有北京市户口的内蒙古女青年郭某窃取民办北京京西大学之名,私自开办了“北京市京西大学气象学院教学点”,1995年9月,有370多人前来报名就读。1995年9月初开学后,一些学生发现此“教学点”没有基本的教学和生活设施,没有正规管理,知道被骗了,马上向北京成人教育局反映这里的情况。北京市成人教育局马上展开调查,9月中旬将《北京市成人教育局执法检查处理决定通知书》送达郭某,要求其立即停止其非法办学活动,退还全部学杂费。郭某对《处理决定通知书》不屑一顾。1997年9月27日北京市京西大学在《北京青年报》刊登了一个声明,内容如下:“当前,有人在气象学院内冒名京西大学,私自招生,私刻图章。现我校严正声明:气象学院内的‘京西大学’纯属冒名。他们所作的一切本校完全不知并与我校无任何关系,如产生什么问题后果则由他们负全责,特此声明。”看到此声明的学生们要求郭某立即退还学费,但郭某却不知去向。9月底郭某秘密回到学校被发现,学生们把郭某送至公安局。北京市成人教育撤销该“教学点”,经过公安人员的努力追回部分学杂费退给学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