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竞技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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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68章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931-2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931-2

物权法实施日期简述

一、基本理念

1、定义

物权法实施日期,亦称物权法施行时间、生效日期。《物权法》最后一条即第247条明确规定了本法自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

据此,物权法之执行效力、对抗效力与溯及效力遂成为三大法律效力的命题,中国从此进入到一个物权法治的新时代,成为新型财产权法即新型物权法的一朵新奇葩,物权法的基础理论和应用研究将达到一个新高峰。

物权法施行日期就是本法正式生效的日期,中国的法律进化史从此掀开新的一页。全国大规模、持久性的普法教育将会热火朝天地展开,物权法中许许多多的奥秘也会随着一层层揭示。经过几代人的接力赛,中国人一定能够攀登上物权法理学的珠穆朗玛峰!

物权法权威解读文本中说,从法律的性质上看,物权法是规范财产关系的民事基本法律,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起支架作用、不可或缺。

从现实需要上看,它的制定和实施坚持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的需要,是规范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需要,是维护广大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需要,更是实现2010年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目标的需要。物权法的早日实施的必要性是无可质疑的。

另一方面,回顾物权法走过的历程,在2007年由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前,历经了13年起草,常委会7次审议,社会各界的关注程度,人民群众参与提出意见和建议的热烈程度,这一切在新中国的立法史上是空前的。这一切都说明,物权法涉及经济社会的方方面面,这部法的政治性、政策性很强,专业性也很强。为物权法的实施留出充分的准备时间是十分必要的。(全国人大法工委民法室编著《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解读》第527页)

确切地说:

《物权法》是规范物权关系的民事基本法律,与一般财产权法有很多不一样的地方。

法律和法律关系的系统性、完整性、新颖性、科学性、实用性水平,比一般财产权法的为优,适用范围更加广泛,能够解决复杂性的财产关系与物权关系和占有关系。

《物权法》的相关概念在各种法律中是最为深奥无比的,有关词汇多达数千个之多。如果说,一般财产权法是民法中的皇冠,那么,《物权法》就是这顶皇冠中的明珠。

事实上,人类社会最具代表性的民法是罗马法,而罗马法最具代表性的是《物权法》,而不是一般财产权法。

一则,法律内容有些区别。

《物权法》是关于物权确认、保护、利用和规范、调整、限制之民事基本法,具有专长很多、内容丰富的特点。所有制关系法、所有权关系法、用益物权关系法、担保物权关系法和占有关系法,形成相对完整的体系。相对于一般财产权法,就是“青出于蓝而胜于蓝”。

本法是民法,却有相当多的公法内容参与其中,并对于民法内容进行了充实与革新,使得公法与私法、民法与商法融会贯通,结构非常独特,条理非常清晰,内容非常饱满,效力不同凡响。

就是说,制度物权法、政策物权法融入普通物权法、担保物权法之中,并有相当一部分技术物权法参与其中,使得国家、集体、私人和其他人等各种主体与客体都囊括其中,使得重要财产权、大宗财产权和一般财产权、小宗财产权都有规定。

《物权法》不仅仅规定一般民事主体的财产权,而且规定国家这种特殊主体的财产权;不仅仅规定一般流通领域的财产权,而且规定限制流通领域、禁止流通领域的财产权;不仅仅规定有财产经济价值的财产权,而且还规定没有财产经济价值、但有物权价值的物权。

譬如,多数不动产相邻关系中的通行权、通风权、透光权、生活排水权、不可称量污染物的防止权等,基本上是没有财产经济价值的财产权、但有物权价值的物权。

又如,占有关系中,包括了有权占有与无权占有、善意占有与恶意占有,其中包括了趋利性占有与非趋利性占有。某些非趋利性占有是完全义务性的占有,基本上或者主体上与财产权没有必然关系。

一般的财产权法,针对的是在一般流通领域可以流通的财产,针对专门有交换价值和经济价值的财产。限制流通领域、禁止流通领域的财产,没有交换价值和经济价值的财产,一般的财产权法不予规定。适用范围比《物权法》狭窄了许多。

物权与财产权、物权法与财产权法是个交叉性概念。

物权包括财产权,但并不限于财产权,财产权以外的占有或者占有权、占有关系也包括在内。自然界和人类社会中,有许多有形物、无形物、略式物、不可称量物,尤其是一些有害物、无益物,并不属于财产权范畴,但属于物权范畴。

物权法包括财产权法,但并不限于一般的财产权法,财产权法以外的占有法或者占有权法、占有关系法也包括在内。一般的财产权法,限于规范与调整一般流通领域可交换的大众化财产关系,以金钱价值代表经济价值或者交换价值。物权法对于各个一般流通、限制流通和禁止流通等领域的财产都有规定,除了有金钱价值与经济价值、交换价值的财产、财产权以外,没有这三种价值、但有物权价值或者使用价值、利用价值的物、物权也包括在内。

人一生中与生俱来、每天之间是享有物权的,甚至于往生、去世后也能够享有物权。如小孩出生后吃奶就是享受物权,每个人每天吃喝拉撒和睡觉、出行、呼吸新鲜空气、体现透亮的光亮等等也是享受物权,人死后安葬也是享受物权等等。所有这些,一般财产权法不能规范与调整的,盖由物权法规范与调整。

二则,法律概念有些区别。

《物权法》的法律概念,非常独特、非常丰富多彩,而且知识链如数学一样是层层递进的,相关的词汇数以千计,是任何民法所不能比拟的。

(1)物类的概念区别

从物开始,到有形物与无形物、自然物与人造物、要式物与略式物、有益物与有害物、完整物与毁损物、可交换物与不可交换物,以及公有物、共有物、私有物与自有物、他有物,占有物与被占有物,再到不动产与动产、派生性不动产与派生性动产、法定的不动产与动产、意定的不动产与动产,从此导出一系列物和物权的概念,令人目不暇接。多数与财物、与一般财产权法有关,少数与财物、与一般财产权法无关,但与物权法有关。

(2)物权类的概念区别

从物权开始,到新物权与旧物权、大物权与小物权、单物权与复物权、长物权与短物权、有物权与无物权、零物权与除物权、加物权与减物权、强物权与弱物权、进物权与退物权、长物权与消物权、善物权与恶物权、好物权与差物权等等,以及法定物权与意定物权、制式物权与自由物权、要式物权与略式物权、趋利物权与义务物权、现在物权与将来物权、可变物权与不变物权、登记物权与合同物权、长进物权与消退物权等等。许多概念,一般财产权法反映不出来的、没有反映出来的,在物权法都可以反映出来。

从各种物权开始,再到物权关系、占有关系、分配关系、信托关系、合同关系、排他关系、对世关系、社会关系和法律关系、法锁关系。多数与财产关系与一般财产权法有关,少数与财产关系与一般财产权法无关,但与物权法有关。

(3)物权关系类的概念区别

从物权关系开始,到债权关系、权利关系、义务关系、责任关系和法律关系、法锁关系,再到普通物权关系、担保物权关系和制度物权关系、政策物权关系、技术物权关系;从古典物权关系到当代物权关系,从传统物权关系到革新物权关系,从微观物权关系到宏观物权关系,从单一物权关系到系统物权关系。从此导出一系列本原的与变种的、有物权的和无物权的、有财产权意义的和无财产权意义的物权关系概念,令人目不暇接。

多数与财产关系与一般财产权法有关,少数与财产关系与一般财产权法无关,但与物权法有关。

(4)占有关系类的概念区别

从占有关系开始,到有权占有与无权占有、善意占有与恶意占有,到自主占有与他主占有、直接占有与间接占有、自己占有与辅助占有、单独占有与共同占有、无过失占有与有过失占有、无瘕疵占有与有瘕疵占有、和平占有与强暴占有、公然占有与隐秘占有、趋利性占有与非趋利性占有,再到物权式占有与非物权式占有、债权式占有与非债权式占有、权利式占有与非权利式占有、义务式占有与非义务式占有、责任式占有与非责任式占有。从此导出一系列本原的与变种的、有权的和无权的占有关系概念,令人目不暇接。

多数与财产关系与一般财产权法有关,少数与财产关系与一般财产权法无关,但与物权法有关。

(5)分配关系类的概念区别

从分配关系开始,在自然资源配置上,首先赋予全民所有制企业以最优先的自然资源的先占特权,关系国家经济安全和经济命脉的最重要、最大宗的土地、河流、海域、矿藏、文物、野生动植物和无线电频谱资源等,以及关系国计民生的产业资源等,优先分配给全民所有制企业全民所有制企业,授予法律的特别优先取得权、优先发展权和特别排他权。其次赋予集体所有制企业以次优先的自然资源的先占特权,农村土地、耕地、林地、山地、草地、滩地、荒地和水浇地等土地资源优先分配给集体占有,法律重点扶持集体经济的发展,亦授予法律的特别优先取得权、优先发展权和特别排他权。

所有这些,一般财产权法中也有规定,但规定得不够周详,基本上是零碎式规定。而物权法却是系统性和相对优化性的规定。

其中,《物权法》第41条“国家专有”的特别规定,第42条“征收”、第44条“征用”的特别规定等等10多种特别规定,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第47条关于“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第50条关于“无线电频谱资源属于国家所有”等特别规定,是本法首次提出的重要概念。

过去一般财产权法中规定的“农村土地归集体所有”的规定是死板的,本法加以重新规定与界定,更具有科学性与实效性。

(6)信托关系类的概念区别

从信托关系开始,以制度信托关系与普通信托关系呈扇形分布与展开,在理顺物权关系方面更上一层楼。

普通物权法体系里面,全民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的制度信托关系非常突出,因为法定的所有制和法定的所有权极其重要所致。所谓制度信托关系,就是集政治制度、经济制度和物权制度于一体的制度化、规范化和常规化的信托关系,充分反映事物的客观条件、客观存在与客观规律,不以某些人的意志为转移的物权关系。诚然,这里面可能发生普通信托关系,但不是非常突出。

担保物权法体系里面,债权人与债务人的普通信托关系非常突出,因为债权人负有妥善保管占有物(占有权利)等义务,与此同时债务人负有及时、完全、安全清偿债务等义务,故形成双向性、双重性的信托关系。诚然,这里面可能发生制度信托关系,但不是非常突出。

一般财产权法中有专门的信托法,这一点比物权法强一些。但是,物权法作为最重要的和基本的财产权法,并不满足于一般财产权法中专门的“普通”信托法。因为物权法更加关注的是国家、集体财产的特别保护法,其中一些限制流通和禁止流通的财产,一些“制度”信托关系,是各种信托关系中“重中之重”。

(7)合同关系类的概念区别

物权法中的合同关系,有正规化、模式化的合同关系,也有非正规化、非模式化的合同关系;有强制性、半强制性的合同关系,也有自由选择式、半自由式的合同关系;有成文法的合同关系,也有非成文法的合同关系;有单一式的合同关系,也有复合式的合同关系;有单独式的合同关系,也有共同式的合同关系;有纯权利式的合同关系,也有纯义务式的合同关系;有债权式的合同关系,也有物权式的合同关系;有临时式、短期式的合同关系,也有长期式、永久式的合同关系;有优先式、排他式的合同关系,也有被排挤式、被剥夺式的合同关系;有意定式的合同关系,也有法定式的合同关系。如此等等,不一而足。

新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作为专门性的合同关系法,内容是比较全面的,买卖合同,供用电、水、气、燃力合同,赠与合同,借款合同,租赁合同,融资租赁合同,承揽合同,建设工程合同,运输合同,技术合同,保管合同,仓储合同,委托合同,行纪合同,居间合同等应有尽有。所有这些合同关系法,都是来自于一般财产权法,然后又反馈于一般财产权法。

一般财产权法中有专门的合同法,这一点比物权法强一些。但是,物权法作为最重要的和基本的财产权法,并不满足于一般财产权法中专门的“普通”合同法。因为物权法更加关注的是国家、集体财产的特别保护法,其中一些限制流通和禁止流通的财产,一些“制度”合同关系,是各种合同关系中“重中之重”。

比如说,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农村土地承包合同,地上权合同,地下权合同,地表权合同,地役权合同,专有权合同,共有权合同,物业管理合同,以及不动产利用权合同、不动产作用权合同,以及登记生效的合同、合同生效的合同、交付生效的合同,以及特别的书面合同与口头合同、事实合同和电子合同等,合同法中没有的,物权法中就有。

合同法主要集中于债权式合同,法律效力较低。物权法主要集中于物权式合同、担保物权式合同,法律效力较高。其中,土地承包合同具有法定性权利,一般是不能随意剥夺与消灭的;划拨建设用地使用权合同也具有法定性权利,也一般是不能随意剥夺与消灭的。所有这些合同关系法,都是比合同法高明之处。

合同法中有唯合同论倾向,似乎是没有合同就不能形成合同关系似的。物权法中表现出有合同论而不唯合同论,当事人之间有合同的按照合同,没有合同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法律规定;合同和法律规定都没有的,适用于习惯法、道德法、自然法或者逻辑法。

(8)排他关系的概念区别

物权法排他关系,主要是等级物权制度下丛生的排他关系,法定的、意定的、自然的、习惯的、传承的、优先的、滞后的排他关系样样都有。其中,特别优先权的、一般优先权的和无优先权的排他关系显然是不一样的效力。

一般而论,高级物权对于中低级物权具有排他效力,中级物权对于低级物权具有排他效力;担保物权、担保债权对于普通物权、普通债权具有排他效力;制度物权、政策物权对于担保物权、担保债权和普通物权、普通债权具有排他效力;制度物权对于政策物权具有排他效力。普通物权体系和担保物权体系中都有多个物权等级、债权等级和权利等级,等级越高排他权越强,反之越弱。

所有这些只有在物权法中看得出来,在一般财产权法是找不到的。

一般财产权法中只有所有权、使用权两种类型,没有用益物权、担保物权,以及没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式农村土地承包权、地上权、地下权、地表权、地役权、特别专有权等重要概念,没有登记生效主义、登记对抗主义、合同生效主义、动产交付主义等重要概念,等级物权制度不明朗,排他关系之概念并不完整。

(9)对世关系、社会关系的概念区别

物权法主要表现出开放式对世关系,却也有部分封闭式对世关系。

就所有制关系法而言,对世关系具有集团化的特征,社会关系具有社会化的特征。在意识形态作用下,政治性物权决定经济性物权,某些所有制在一定历史阶段和前提条件下会壮大,某些所有制在一定历史阶段和前提条件下会缩小,好像是螺旋式和波浪式前进的。

就所有权关系法而言,对世关系具有开放性特征,社会关系具有布局性特征。所有权在物权体系和债权体系中都是唱主角的,其中关系公共利益式的所有权对世关系和社会关系具有代表性的意义。高等级的所有权在对世竞争和社会竞争中胜出,低等级所有权有可能被排挤或者被淘汰。

就占有关系法而言,对世关系具有先占性特征,社会关系具有宽大性特征。占有关系就是占有人之间的关系,是复杂化、多样化以及社会普遍存在的占有关系,占有的保护与占有的限制也会产生社会效应。

一般财产权法中也有对世关系、社会关系的概念,因为财产权法过于零散的缘故,往往体现出是一个个片断。如物权法中关于物权的对世、社会公示效力,关于物权的确认、保护、利用与规范、调整、限制的效力,关于物权的设立、变更、转移、消灭的效力等都是成龙配套的,都是一环套一环的。在一般财产权法中缺乏这种系统性、严谨性的概念。

三则,法律体系有些区别。

权威解读文本中认为,物权法是基本的民事法律。这一点完全正确。

我们研讨外国的一些民法典,不难看出“物权法”就是整部民法典的重头戏。类似于法国民法典,只有财产权法,没有物权法,而且财产权法特别零散,法律体系显得很不完整,比有物权法内容的其他国家民法典逊色了许多。

中国现行的物权法,目前仍然是单行法。因为没有制度民法典的缘故,遂成为独立式的民法。

全书分为所有权关系法、用益物权关系法、担保物权关系法三大组成部分。前两个组成部分可定义为普通物权法,后一个组成部分可定义为担保物权法。融入制度物权法、政策物权法内容最多的是普通物权法部分,融入技术物权法最多的是担保物权法。

“物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这三大物权的概念,在一般财产权法中是根本找不到的,与这三大概念关联的新概念简直是不计其数。

物权法“总则”的规定,开门见山地提示核心概念,整合法律资源,平整、协调法律关系;

“物权的设立、变更、转移、消灭”抓住法律的重点;“物权的保护”与“占有的保护”互为犄角,各有特色;

“所有权”的规定弄清楚以后,为弄清“用益物权”打下了基础;

“所有权”和“用益物权”弄清以后,为“担保物权”打下了基础;

“抵押权”弄清了以后,为“最高额抵押权”打下了基础,同时为“动产质权”和“最高额动产质权”打下了基础;

“动产质权”弄清以后,为“权利质权”和“最高额动产质权”“最高额动产质权”打下了基础,同时为“留置权”打下了基础;

“普通留置权”弄清以后,为“特别留置权”打下了基础;

“物权的保护”弄清以后,为“占有的保护”打下了基础;

微观物权弄清以后,为宏观物权法打下了基础;

单一物权法弄清以后,为系统物权法打下了基础……

——所有这些,都是《物权法》的特色,一般财产权法是没有这种特点与亮点的。

四则,法律效力有些区别。

《物权法》与一般财产权法都是民法,或者说都是民商法。中国民法往往是民商合一的,所以然,讲中国民法,很有可能是讲中国民商法。

理论上,民法与民法之间的法律效力是平行的,无所谓高下文野之分。但是,《物权法》的法律效力鹤立鸡群,既在意料之外,又在情理之中。

在这里,不敢说《物权法》怎么好、怎么优。却敢说《物权法》的系统性水平、新颖性程度、实用性功能却是出类拔萃的。

好吧,现在讲一下“法律效力”。

《物权法》的执行效力、对抗效力与溯及效力是非常突出、非常独特的。暂且不讲这三大概念,因为这几个概念讲起来是够冗长的了。现在讲点实际的东西,让大家见识一下这部法律的厉害程度。

《物权法》于2007年3月颁布,紧接着,2007年12月30日由国土资源部颁布了《土地登记办法》,2008年2月15日建设部颁布了《房屋登记办法》。就是说,受《物权法》指导与启迪,在一年之内,导致两部行政法规的新鲜出炉。这还没有包括各个地区之地方性“不动产登记法”在内。

更有甚者,2014年8月中旬,国务院法制办牵头、国土资源部起草的《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征求意见稿)》已经公布,《物权法》的法律效力再次充分发挥其余热,影响力更大起来了。

《物权法》的法律效力真的是很特殊,现在这样解释吧。

第一,反导向的奇特效力。

过去,老祖宗的规矩,是行政法(包括中央部门法)的效力优于民商法(包括一般财产权法)的效力。民商法往往需要行政法颁布并实施以后,才能按照行政法的指示、要求、旨意、套路来起草、颁布、实施,否则就是无效的。

然而,自从《物权法》诞生以后,事情就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大变化,一些行政法和一些地方法,接二连三地按照《物权法》指示、要求、旨意、套路来起草、颁布、实施,否则就是无效的。发生这种奇特的现象,真正是“大姑娘上轿(上嫁)—头一回”,真正是破天荒式的第一回。

为什么竟然出现这种“反导向的奇特效力”呢?

大概原因有这几种。

(1)盖由《物权法》之物权制度与行政法接轨成就的

《物权法》之物权制度,包括所有制制度、所有权制度、用益物权制度、担保物权制度、善意取得制度和建立统一的不动产登记制度的建议等方面组成的。

制度物权法、政策物权法和技术物权法,一并融入了普通物权法体系和担保物权法体系之中,公法与私法、民法与商法融为一体,形成了系统物权法、杂交物权法。

其中,所有制制度与制度物权法的关系最为密切,所有权制度与政策物权法的关系最为密切。所有这些,与行政法、行政经济法和政策法规的关系最为密切。

因为《物权法》大量吸收利用了制度物权法、政策物权法和技术物权法的大量元素,包括吸收了行政法、行政经济法和政策法规的大量元素,反过来,《物权法》之物权制度与行政法接轨而成就新的不动产登记法。

(2)《物权法》之权源学原理的高尚魅力感动了行政法

原来,所有的不动产登记法,都只不过是一种工具法。这种工具法是非常抽象的,必须需要经过利用权源法配套使用才能达到立法、普法、学法和执法的目的。迄今为止,权源法最好表现、最具法理特色的,非《物权法》莫属。

《物权法》之权源学原理所针对的是:所有的不动产来源与法律依据是什么?这些不动产从哪里来到哪里去?合法性、合理性与合适性程度怎么样?这些不动产一经登记会产生什么样的公示效力与法律效力?所有这些,都是必须要解决的大前提、大问题。

(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的《物权法》公开效力信誉第一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全国的最高权力机构,《物权法》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的。因此,公开效力信誉第一。

尽管行政法的效力优于民商法的效力,但公开效力和信誉效力却不及《物权法》。故《土地登记办法》、《房屋登记办法》这些部门行政法,《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征求意见稿)》这种中央行政法,反过来被《物权法》指导与帮助,就不觉得奇怪了。

第二,物权的效力优于债权的效力

当笔者提到“《物权法》的效力优于一般财产权法”的命题时,有的人会认为笔者是吹牛皮,说大话。

是的,物权法权威解读文本从来没有说过这样的话。这不等于事实上的客观存在,立法专家们不说这种比较的话,就是一种谦虚谨慎的表现,如此而已。

我的话才刚刚说到了一半,另一半还有很多例子。

《物权法》不仅仅是直接导致《土地登记办法》、《房屋登记办法》的颁布实施,而且还直接导致《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57号)、《建设部关于修改〈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的决定》(建设部令第99号)之“同时废止”(见《房屋登记办法》第98条)

再者,《物权法》之“担保物权”部分,与《担保法》一起同属于担保债权法范畴。“担保物权”对《担保法》修正和补充规定了许多内容,不仅仅是“后法优于先法”和“提高质量”的问题,而且体现出“物权的效力优于债权的效力”的原则。

不动产抵押权也可以登记,这是一种债权影响物权的表现。但是,当抵押人转让其抵押的不动产时,就不能转让土地所有权。土地所有权是至高无上的物权,债权再怎么厉害,也不能抵抗这种物权。

《担保法》学者是将抵押权、质权、留置权当作纯债权性质的,一个个讲得天花乱坠似的。殊不知,这是一种严重的误导行为。殊不知,他们根本不懂得“物权优于债权”这样一个大道理。

任何债权都是受诉讼时效限制的。但是,有些物权却不受诉讼时效限制的。譬如,排除妨害请求权、消除危险请求权等物权请求权是不受诉讼时效限制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等债权请求权是受诉讼时效限制的。

《物权法》着眼于物权性质的担保范畴,对于定金、保证金之类债权性质的担保则不作具体规定。这不是开玩笑的,当然是很有用意、很有立法目的意义的。

通过9年多来的反复研究,最后得出一个非常重视的总结:

《物权法》是一种极其重要、极其特别的法律资源。这种法律资源,是任何财产权法所无法替代的。任何国家,无论实行什么政治制度、经济制度,不制订《物权法》,百分之百是一种巨大的浪费,根本无法向国民、向历史交待!!!

现行的《物权法》颁布实施前后20多年来,一些财产权法学家强烈抗议,而且讲出的“理由”一套又一套的。我们猜想,当他们深入《物权法》的真理与真谛后,他们肯定会醍醐灌顶,一定会豁然开朗、回心转意的!

现行的《物权法》肯定有许多缺点,最大缺点在于非常深奥,不利于普法教育。这种问题也好办,慢慢来,让我们一起深入研究,让我们一起欣赏只有三皇五帝才能享受到的历史上最美妙的圆舞曲——“阳春白雪”!一定会是“余音绕梁,三日不绝”!!!

2、概述

本条款关于“本法自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的规定,是关于物权法施行日期的重申性、指示性规定。

本《物权法》于题头中专门标出了“2007年3月1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代表会议第五次会议通过,2007年3月1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2号公布,自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从批准通过到法律文号和施行日期,整个的都齐全了。

之所以要在最后一个条款中重申“自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一则标志着这部财产权法律的重要性,二则标志着这部法律是通过全国最高权力机构通过的,三则标志着这部法律是焦点难点较多的一部财产权法律。

现在,看过和没有看过外国民法典的人,《物权法》在整个民法体系中的份量到底有多重。

200年前的《法国民法典》用债权法代替了《物权法》,已经是下里巴人了。100年前的《德国民法典》有了《物权法编》已经阳春白雪了。

尽管中国目前没有总编中国民法典,《中国物权法》照样是那样的鹤立鸡群,一鸣惊人。你要是一个中国人,只要你是生活在中国的外国人或者双国籍、无国籍人,无论你是否有感觉,每时每刻,从早到晚,你总是被这里的物权法包围着。

《物权法》最能兴师动众。从立法机关到专家学者,从专家学者到平头百姓,从平头百姓到每个全国人大代表。起草吧,讨论吧,审议吧,一晃悠就是13年。

物权法的负载再也严重不过了。13亿人,不知道有多少个利益群体和多少个利益阶层。每个群体、每个阶层不知道有多少个诉求和祈望,每个诉求和每个祈望不知道有多少个利益瓜葛,每个利益瓜葛不知道要用多少种物权法理来推定,每种法理推定不知道要平衡多少种相邻关系、共有关系、物权关系、占有关系、合同关系、信托关系、对世关系、人事关系和法律关系、法锁关系。讨论,讨论,再讨论;修改,修改,再修改。考验耐心,考验悟性,考验国情,考验民意,考验现在,考验未来。

2007年3月16日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五次会议,2888名人大代表以2799票赞成、52票反对、37票弃权的表决结果通过。这使得很多人感到意料之中,也有一些人感到意料之外。

起草、制订《物权法》真是很难。但是,从难、从严起草和立法并不是一件坏事,而是一件好事。《德国民法典》之所以成为世界经典之作,就是通过反复研究、反复讨论、反复修改、反复审议,经过千锤百炼而成就的。

据法制史料介绍,1900年1月1日施行的《德国民法典》仍然是现行的法典。但是在20世纪,对《德国民法典》的修改已经超过150次,通过了143项民法典修改法,所涉条款已经超过整部法典的1/3,内容发生了重大变化。不过,这也进一步证明了民法典作为私法的基本法的地位(何勤华主编《外国法制史(第四版)》第299页)。

殊不知,《德国民法典》在废除1863年的《撒克逊民法典》之上,从1874年开始起草,一共经历了三个草案,经国会通过后,于1896年8月18日由德皇签署,并于1900年1月1日生效。该民法典共2385条,分为5编,包括总则、债务关系法、物权法、亲属法和继承法(杜景林、卢谌译《德国民法典》第1页至第2页)。之所以讨论、修改、审议达27年之久,主要的拦路虎就是《物权法》。该物权法共552条,其中的不动产财产关系最为复杂,社会各界人士的争议性很大。德国从封建社会进入到原始资本主义社会,然后又进入到垄断资本主义社会,其间又夹杂着农业社会与工业社会、农村社会与城市社会,并且经历过欧洲国家“羊吃人的圈地运动”,整个社会处于矛盾的凹凸不平的激化期,为制订德国物权法增添了许许多多的不确定因素。

当年的卡尔?马克思,在德国柏林大学研究法学多年,后来与他的战友弗里德里希?恩格斯一道,单独或者共同写作了大量的哲学、政治经济学和科学社会主义以及法学著作,激烈地抨击德国的垄断资产阶级和反对土地私有化。

其中最著名的有1872年3~4月写作、6月15日发表在《国际先驱报》第11号的《论土地国有化》,1847年写作出版的《政治经济学的形而上学?第四节土地所有权或地租》等,对《德国民法典草案》的土地私有化进行了不点名的批判,因此拖延了《德国物权法》的审议出台。恩格斯于1894年11月15日和22日之间写作于1894年至1895年刊载于《新时代杂志》第1卷第10期的《法德农民问题》(以上分别为《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二卷第451页~第454页;第一卷第144页~第154页;第一卷第295页~第316页)等著作,亦拖延了《德国物权法》的审议出台。

“08世界金融危机”以后,西方世界掀起了“马克思主义热”,许多政界领袖、知识分子与人民群众一起深刻反思土地私有化和金融自由化,反资本垄断的利剑直指一些世界著名的垄断企业,成果非常显著。

总而言之,马克思主义不仅仅代表了社会主义国家的旗帜,同时也代表了资本主义国家中产者和无产者的希望之所在。因为马克思、恩格斯等意见领袖,所谓的土地国有化原理、反资本垄断的原理,就是放之四海而皆准的普遍真理。而且,这种普遍真理和绝对真理是人类社会一笔巨大的精神财富,断定了永远也不会过时!!!

二、一般分析

中国2007年出台或者讨论《中国物权法》前后的社会背景,可能比德国出台或者讨论《德国物权法》时的社会背景更加严重。

其突出表现,第一是因改革开放而导致国有资产流失非常严重。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孙宪忠先生发表“中国《物权法》的科学性与制度创新”一文指出,在我国,虽然说公共财产权利享有至高无上的政治定位,但是在现实中却是最容易流失、最容易受侵犯的。

2005年10月份,李金华同志在全国人大报告中说,从2000年到2004年底五年间,中国流失的公共财产总量有3500亿人民币。就企业改制一项流失的资产,我们这边公布的资料是9万亿人民币,郎咸平(笔者注:指著名经济学家、原香港中文大学教授郎咸平)说有13万亿(《物权法名家讲座》第139~140页)。

关于国有资产流失与腐败现象有多个版本,其中最雷人的版本是吴敬琏于2009年发表在《财经》杂志第20期的文章“中国经济六十年,改革已到深水区”,文章指出“由于寻租规模的扩大,腐败活动日益猖獗。根据1988年以来若干学者的独立研究,中国租金总数占GDP的比率高达20%~30%,年绝对额高达4万亿至5万亿元。”这个数据的真实性有待考证,不过也反映了中国经济领域的腐败现象既普遍又极其严重。

但是,吴敬琏将腐败的原因归咎于国民经济的许多重要领域或者行业的“垄断”(实为国有经济的主导),坚决支持“国退民进”,反对“国进民退”。这里所谓的“民”,就是国内新兴的权贵资本家和跨国资本家。关于中国因改革开放导致的贫富不均、两极分化、严重腐化和民生中住房、医疗、教育、就业、养老等方面的生存压力等,吴敬琏却只字不谈。

总之,讨论中国物权法草案(共8稿)前后13年的社会背景恶劣程度,会让一部分人对于出台物权法的目的意义很是持怀疑态度甚至于抵触态度,有的法理学家甚至于怀疑物权法草案违反宪法规定,有的经济学家怀疑与社会主义经济制度不吻合,有的人因为自己的诉求没有得到满足而产生逆反情绪,所有这些总会或多或少地影响到物权法通过与实施进程。

物权法既是层次化的又是均衡化的财产权法,所有制层次、所有权层次、担保物权层次和制度物权层次,以及各种动产与不动产层次、有权占有与无权占有层次,各种物权主体与客体的权利与义务层次等等,要按照经济学一般均衡原理和物权法学相对均衡原理进行设计,导致制订物权法具有很大的难度。其他的民商法列举几个条款就行了,而物权法不是这么简单的,任何一种民商法也没有物权法这么复杂。

我们解析物权法的某个条款,常常需要几千甚至几万、十几万字的篇幅,说明了物权法的法理逻辑是以扇形方式来解析的,往往与物权法的层次化、均衡化的复杂性分不开的。

朋友,你不用物权法,物权法要用你,你本身就是一种物。物权法上管天,下管地,中管人,再管物。你的日常工作、生活中,一辈子总离不开物,或有形物,或无形物,或其他物。你刚刚一入世,就享有吃喝拉撒的权利。你去世后或者会享有安息的权利和相当的安息财产的权利。这物那物,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处分权,担保物权和其他的什么物权,任你选。但是呢,享有物权的时候可别忘记了履行义务。

物权法的义务事无巨细,你的一举一动也被物权法所管束着,相邻关系、共有关系、物权关系、占有关系、合同关系、信托关系、对世关系、人事关系和法律关系、法锁关系等等组成了物权关系网和道德关系网,哪怕你乱吐痰、乱丢果皮杂物、乱倒垃圾,物权法也可以管管你,不信试试看。你脚下的每一寸土地,所有权是公家的,使用权才是你的,乖乖。物权法啊,对国家,对集体,对单位,对家庭,对个人,都是很重要的啊。

相关法律:物权法第247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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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要点〗

物权法实施日期,亦称物权法施行时间、生效日期。《物权法》最后一条即第247条明确规定了本法自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

据此,物权法之执行效力、对抗效力与溯及效力遂成为三大法律效力的命题,中国从此进入到一个物权法治的新时代,成为新型财产权法即新型物权法的一朵新奇葩,物权法的基础理论和应用研究将达到一个新高峰。

物权法施行日期就是本法正式生效的日期,中国的法律进化史从此掀开新的一页。全国大规模、持久性的普法教育将会热火朝天地展开,物权法中许许多多的奥秘也会随着一层层揭示。经过几代人的接力赛,中国人一定能够攀登上物权法理学的珠穆朗玛峰!

《物权法》是一种极其重要、极其特别的法律资源。这种法律资源,是任何财产权法所无法替代的。任何国家,无论实行什么政治制度、经济制度,不制订《物权法》,百分之百是一种巨大的浪费,根本无法向国民、向历史交待!!!

现行的《物权法》颁布实施前后20多年来,一些财产权法学家强烈抗议,而且讲出的“理由”一套又一套的。我们猜想,当他们深入《物权法》的真理与真谛后,他们肯定会醍醐灌顶,一定会豁然开朗、回心转意的!

现行的《物权法》肯定有许多缺点,最大缺点在于非常深奥,不利于普法教育。这种问题也好办,慢慢来,让我们一起深入研究,让我们一起欣赏只有三皇五帝才能享受到的历史上最美妙的圆舞曲——“阳春白雪”!一定会是“余音绕梁,三日不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