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竞技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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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3章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89-1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89-1

排除妨害请求权

一、基本概念

排除妨害请求权,亦称财物去除妨害请求权、所有物保持请求权,与消除危险请求权有嫡亲关系。是指财产所有权的圆满与安全状态受到对方占有方式以外的妨害之虞时,所有权人行使权利受到阻碍,对妨害人享有请求其排除妨害、使自己的权利恢复圆满与安全状态的权利。基于立法目的,排除妨害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

除了普通物权法之排除妨害请求权以外,担保物权法之排除妨害请求权,属于加强型之排除妨害请求权;制度物权法之排除妨害请求权,属于强制型之排除妨害请求权。

物权遭受妨害的,物权人有权请求排除妨害。譬如,侵权人设置路障妨害车辆、人员通行,驾驶员、行人可以请求排除妨害。被排除的妨害需具有不法性,倘若物权人负有容忍的义务,则无排除妨害请求权。

排除妨害请求权是与消除危险请求权相交叉的概念。消除危险请求权,又称请求防止侵害的物上请求救济权,与排除妨害请求权相近,但权利人受侵害的程度和维权的紧迫性相对大一些。是指他人的危险行为或者危险设施可能导致对自己的占有物或所有物以及权利人达到中度以上的妨害,并酝酿成险情时,权利人享有的消除险情的物权请求权。

妨害,是指以非法的、不正当的行为,或者以无权施加的设施对权利人的物或物权造成侵害或者妨碍,现实地阻碍了特定物的权利人行使权利或者方便之处。排除妨害请求的目的,是消除对物权的障碍或侵害,使权利人的物权恢复圆满状态,使当事人的义务落到实处。

危险,实为加重妨害或者严重妨害、多方面妨害,有时候会由财产妨害发展到人身上的妨害。是指相对人对已知物已经造成(或者必然造成)大的妨害或损害的行为或者设施障碍状态。危险是可以预见、看见而不是主观臆测的。

明显的妨害与危险,是侵害人或者施险人已经发生事实的妨害或者危险,权利人行使物权时进入一级维权状态。潜在的妨害与危险,是侵害人或者施险人行将发生的妨害或者危险,权利人行使物权时进入二级维权状态。妨害与危险持续存在,排除妨害请求权或者消除危险请求权均可持续进行,但都实施一级维权状态。

排除妨害请求权是妨害状态已经成为既成事实情势下,由权利人主张与行使的一项保安性物上请求权,防止事态的扩大,避免权利受到更多的损失。如损失程度不能让权利人容允,权利人还可以将其与损害赔偿请求权联系起来维权,这也是使自己的权利恢复圆满与安全状态所需的加强型物上请求权。

应当指出的是,排除妨害请求权以及消除危险请求权,并不是所有权人的专利。在特定条件下,用益物权人、担保物权人等他项物权人也是可以行使这些物上请求权的。只不过是,用益物权人的适用范围小于所有权人的权利范围;而担保物权人与担保人(含第三人)的这种物上请求权需要具体情况具体行使,有的时候甚至于双方均产生了这种物上请求权。

排除妨害请求权以及消除危险请求权,在制度物权法中应用范围也相当广泛,一般比用益物权人、担保物权人的广泛一些。强制性程度,也比普通物权法和担保物权法方面的请求权严谨一些。

排除妨害请求权的成立条件和除外条件如下:

1.客体条件:被妨害的标的物仍然存在且由所有权人占有支配。

这是划清排除妨害请求权与返还原物请求权界限的一个主要节点。妨害人并未占有权利人的标的物,标的物并未毁损、灭失并仍由所有权人占有支配,只不过是权利人在行使权利时遇到了妨害人的障碍而已。与返还原物请求权相比,是较轻程度的侵害。返还原物请求权的情势是,被妨害的标的物已经移转且由侵权人占有支配,权利人有丧失所有权之虞;排除妨害请求权的情势下,被妨害的标的物仍然存在且由所有权人占有支配,权利人没有丧失所有权之虞,但在行使权利时遇到了妨害人的障碍。

2.主观条件:妨害人以占有支配以外的的方法阻碍所有权人行使所有权。

妨害人主观上为了自己行使所有权便利,而客观上造成他人行使所有权不便利,多发生在共有关系、相邻关系、地役权关系或者业务关系之中,以占有支配以外的方法对于所有权生产、生活造成妨碍,或者说对于权利人、标的物、行使权利之中的任意一项造成事实上的妨害。如企业排放污染物对于附近居民生活的妨害或者对于农民渔民牧民的妨害,邻居声、光、电磁、油烟等污染源对于他人的妨害,村民在田间地头阻碍他人的通行权或者放水权、排水权等,均属于“与已方便,与人不方便”的妨害。

3.实质条件:妨害必须有不正当之虞且不能让权利人容允的程度。

妨害人没有证据证明阻碍他人行使所有权是正当的、且不能让权利人容允的妨害,实质上是不正当的妨害,权利人有权请求妨害人中止、排除妨害。成文法中不需要对于正当或者不正当下定义,当事人可以取材于习惯法或者道德法来认同。职业道德、公民道德和公序民俗、诚实信用等原则,自然可以为“有不正当之虞且不能让权利人容允”作公证,也不由妨害人分说。如邻居种植一棵参天大树纳凉、遮阳、挡雨和美化环境、呼吸新鲜空气,这是正当的并可容允的;但大树的粗壮根部将人行道拱发裂、将邻居的墙脚隆起、墙壁起裂痕,这是不正当的并不可容允的,权利人有权请求妨害人中止、排除妨害。

4.除外条件:权利人应当容忍他人有正当的、轻微的妨害。

同样地用习惯法来认同,同样地正确对待共有关系、相邻关系、地役权关系或者业务关系之妨害,同样地以职业道德、公民道德和公序民俗、诚实信用等原则为参照标准,权利人行使排除妨害请求权不必过于苛刻与计较,应当权衡轻重与利弊,该容忍时就容忍,该放弃时就放弃。

所谓可容忍的有正当的、轻微的妨害,没有硬性的规定,只有弹性的技巧。比如,妨害时间上是“就短不就长”;妨害空间上是“就小不就大”;妨害实质上是“就轻不就重”;妨害关系上是“就利不就弊”;容忍程度上是“就宽不就严”;容允结果上是“无伤大雅”、“拿得起放得下”、“不扩大妨害范围”、“浅尝辄止”。

二、两种性质相近的物上请求权

排除妨害请求权与消除危险请求权是个性质相近的交叉性概念,消除危险请求权很多是由排除妨害请求权升级而来的。因此,这两个请求权,有时候是单独行使的,有时候是合并行使的。物权法第35条的规定,总称是“排害除险请求权”,说明了两者之间是非常接近的物权保护形式,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当然,担保物权法和制度物权法中的排除妨害请求权与消除危险请求权相对清晰一些。

1.合称排害除险请求权

排除妨害请求权与消除危险请求权,合称排害除险请求权,既然是个交叉性概念,就有合并行使的可能性。应当注意的问题,主要有以下几点:

第一,排害除险请求权——排除妨害请求权和消除危险请求权,不仅仅针对纯物权,而且还增加了精神物权。有时一个标的物上会出现纯物权的请求权和精神物权的请求权两种混合请求权。

第二,排害除险请求权,并不局限于物权的内部矛盾。一定的条件下,它可以派生出外部矛盾。如两栋楼房之间妨害透光、通风、通行等矛盾;居民楼房里开设卡拉OK厅影响休息、睡眠的矛盾,或者开设大餐馆很大油烟污染空气的矛盾等,这些由“外部物权”引起的派生的物权妨害,也属于排害除险请求权之内。

第三,排害除险请求权,在一个物之上,有时可能产生多个不同类型的请求权人,产生一级、二级、三级等多级请求权人。

第四,排除妨害请求权与消除危险请求权,没有多少明显的界限,其概念、主体客体、请求权的行使、适用法律和诉讼时效界限不太清楚。妨害、侵害、损害的界限也不太清楚,干脆将“三害”归为一害—“妨害”,干脆将排除妨害请求权的5项内容——试探性妨害、进行性妨害、干扰性妨害、中伤性妨害和侵占性妨害,移植到消除危险请求权上来,干脆该照搬的照搬。

2.异同之处

物权法第35条规定:“妨害物权或者可能妨害物权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此项规定,包括了排除妨害请求权和消除危险请求权两种物上请求权。因是紧密交叉性概念,有时候可合并为一种物上请求权。或者统称为“排害除险请求权”,或者从以上两种称呼中选择一种(只要贴切)即可。

消除危险请求权与排除妨害请求权既有联系,又有区别。排除妨害请求权,包含已经发生和将要发生的不能容忍的妨害现象或者妨害行为。请求排除妨害,是权利人要求施害人怎样作为或者怎样不作为的一项被动的救济措施。当妨害达到一定的危险程度时,请求排除妨害便会升格为请求消除危险。消除危险请求权,包含已经发生和将要发生的更加不能容忍的危险现象或者危险事实。请求消除危险,是权利人要求施险人怎样作为或者怎样不作为的一项被动的救济措施。但是,在紧急避险时,或者说遇到人身、财产安全面临威胁时,权利人可以自行消除危险。

申言之,排除妨害,就是排除一般性的、不具危险性的妨害,排除妨害请求权就是权利人向施害人提出的一般性的请求权;消除危险,就是消除突发性的、具危险性的妨害,消除危险请求权就是权利人向施险人提出的紧迫性的请求权,必要时权利人可以单方面消除危险。并且排除妨害请求权,一般是发生在社会生活中的物上请求权;消除危险请求权,除了发生在社会生活中的物上请求权以外,还可能发生在自然灾害等方面的物上请求权,此时被请求者不是施害人、而是消除危险的义务人。

审判实践中,权利人请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不需要证明相对人具有过错,只需要证明其享有物权的标的物被他人妨害或遭受危险即可。同时妨害仅限于可容忍的范围内才得以适当考虑免责,危险是不能容忍的对象。因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的费用,由妨害或者施险的责任人承担。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可不限次数,以达到权利人的物或者物权圆满的目的为一次。鉴于这两种(可合并为一种)物上请求权的特殊性,行使物权时可不受诉讼时效的限制。

相关法律:物权法第35条

相关名词:【排除妨害请求权的类型】

字数:3888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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