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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21章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888-2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888-2

合有物合有制及其物权化

一、基本理念

1、定义

合有物、合有制及其物权化,指依据物权法理学运用精细的办法推断出的新型物的占有体制与占有机制,充分反映出所有制变动所造成的占有权变动以及物的占有体制与占有机制的动态平衡、物权模式运程,彰显合有物、合有制之物权化保护的新境界。

合有制及其占有关系的一大特征是,其相对忽略了原有的所有制,看重了投资所有制,非常规式趋利、争取利益最大化是其最显著的特点,目的在于通过合作化、共有化来达到利益共享化的目的。

合有制的主要特色,是人为的、意定的杂交所有制和杂交共有制。除了同一所有制集合而保持本色以外,其他的集合所有制均可改变所有制的基因与染色体。共有制规模上仅次于法定的共有制即集体所有制,但经济效益方面往往优于集体所有制。因为合有制是经济上优势互补的集团共有制,一般表现为强强联合式、实力雄厚的经济共有制,因此比单一共有制之集体所有制往往更有发展势头。

合有物与合有制的物权化方针,是对于横向集合的同质化的合有制和纵向集合的杂交的合有制、以及自然人合伙形态的合有制进行全面的应确认尽确认、应保护尽保护、应调整尽调整,从其发现、发生、成立到确认、保护、利用、限制、调整、变更、转移与消灭或者整合、融合的每个环节与每个过程,其他法律解决不了或者未解决的问题,可由物权法理来解决。

合有,就是合伙占有、合同占有或者合作占有、混合占有,以按资分配为主、按劳分配为辅,与非投资型所有制的分配形式不同。因为全民、集体所有制是按劳分配为主的主导型财产占有体制。

合有物,即混同杂交集合体制占有的物,是指不同界别或者不限定何种所有制的投资权人聚合在一起,合伙拥有的某些投资产权物。投资产权物,主要是指股权、股票、股份和投资额所搭载的不动产、动产标的物,包括金钱之物、信托之物、担保之物及其他有形物或无形物,为合有人所管领、利用,实行财产信托管理与自主分配,合作实现财产保值增值的目标。有形物指通常所说的各种不动产与动产。无形物包括知识产权和派生物、一定价值与交换价值的指示物(包含权利)。

所有制变动是整个物权体系、物权板块的物权变动,是系统物权法或者宏观物权法意义上的物权变动,却与传统物权法或者微观物权法上的物权变动有着不同的意义。从占有权到所有权、共有权和所有制,都会发生系统性、整体性的变动。

因此,合有物、合有制及其物权化,是一种非常严重、非常复杂的新课题,从政治经济学、社会人文学到物权法理学,都会面临着十分严峻的考验。

通常所指的物权变动,实行的是一物一权主义规则,某一物权人与某一物发生的物权变更、转移、消灭的情势,主要是指“减物权”式或者“除物权”式的变动,经济学意义上的变动是为其次,物权学上的变动才是主要范畴,专有物权的变动与共有物权的变动均包括在内;

此处所指的变动,实行的一类物多权主义规则,某类共有人与某几类共有物发生的物权合并式变动,主要是指“合物权”式或者“加物权”式的变动,主要集中于经济学意义上的变动,物权学上的变动是为其次,共同专有物权的变动与共同共有物权的变动均包括在内。

2、合有制

合有制,全称为集合所有制,包括混合所有制,一般是指不同性质的所有制混合在一起的集合所有制,但不排除同样性质的所有制累加起来的集合所有制。如中央企业国有企业和地方国有企业都是全民所有制,但投资权、收益权、分配权和处分权却不是完全一样的,集合前后的性质、经营范围、势力范围等也是略有差异的。

混合所有制,亦名为杂交所有制、杂交式集合所有制,系指两个以上不同性质的所有制主体组成的共同所有制,包括中外合资企业共有制在内,是合有制的一种主要类型之一。是改革开放以来新兴的自由经济体制,多以股份制、合伙制、合作制组成的国内企业或者中外企业之混合经济联合体,一般表现为按份共有的物权形式,间或表现为共同共有的物权形式,占份额较大的共有人享有主动权、主导权、主管权等权利。

混合所有制的主要优点在于,可以实行不同所有制企业之间的横向联系与纵向联合,以便于整合投资资源、产业资源和市场资源、商品资源,充分利用人力资源、科学资源、物力资源以及自然资源,有利于企业之间优势互补和提高市场竞争力,并有利于国民经济的快速发展。

混合所有制的主要缺点在于,由于从纯所有制嬗变为杂交所有制,所有制关系、所有权关系和占有权关系、共有权关系会变得复杂,容易产生公权私化、共权私化或者私权复杂化等负作用,对于确认和保护共有制、共有权、共有关系等会发生困难。当混合所有制的共有人数量很多时,常常容易发生物权矛盾与经济纠纷,处理起来也相当的棘手;公共所有制与私人所有制进行混合式共有后,也会对于原有的本色的所有制性质发生变化,很有可能因为追求经济效益而降低物权效益;民族所有制与外国企业所有制进行混合式共有后,稍有不逊就会动摇民族经济的主权地位,削弱民族经济的基本力量,甚至会酿成经济依赖化甚至“经济殖民化”之类严重的后果。

合有物物权从占有成立到确认、保护、利用、限制、调整、变更、转移与消灭或者整合、融合的每个环节与每个过程,也应当区分包含与不包含优先权两个不同的类型。

一般而论,合有制中是不具备类似于全民所有制、集体所有制对于自然资源法定占有的优先权的。但从以上两个所有制中捎带来的优先权,就成为合有制中的优先权了。合有制中的优先权是单独行使或者是共同行使,目前法律都没有明文规定,绝大多数情势下是共同行使了。

全民所有制企业或者集体所有制企业无论是横向联合或者是纵向联合,以其土地使用权入股的应当作价入股,并且应当参照当时当地的土地使用权市场价格来合作。但是,全国许多地方在招商引资过程中,出现了急功近利草率从事的行为,甚至于出现了公然违法乱纪行为,对于外商投资企业给予免费的土地使用权,这在外商独资企业和中外合资企业中都出现过这种情形。这是不符合国家的土地政策规定的,地方政府或者地方企业的这种做法是无效的。

公有物、共有物、私有物和其他的合有物均可实现纵横捭阖的聚合利用形式,依法变成现存的合有物。纯粹的合有物是完全合有制形态的产物,混合的合有物是杂交合有制形态的产物,两种合有物名义上是一样的性质,实际上却有细微的区别。

合有物的占有形式,一般为股份投资人占有或者合伙投资人占有,实行职业经理人信托管领制度,以保证财产的保值增值并公平合理地分配财产。其中,中外合资占有形式比较突出,要注意过时的优惠政策不能再实行。自从2007年调整外商投资企业税收优惠政策以后,内外资企业适用于统一的税率,不再适用于“免二减三”共五年甚至于更长的优惠政策了。关于招商引资的奖励政策,全国需要实行统一的奖励制度。关于这方面的问题,主要由制度物权法规范与调整。

合有物的占有制度,不完全是由普通物权法和担保物权法规范与调整的。合有物占有关系的有效性,不光是要从当事人的合同关系中反映出来,只要是与制度物权法有关联的,最终结果还需要由专门的制度物权法来检验与判断。

投入与产出的投资型占有形式,是合有人主要的物权化特征。合有人的物权化依据,主要取决于普通物权法和担保物权法所赋予的法权地位,良好的合同关系、法律关系是保障合有关系向善的必要途径。

合有物的物权化运动,主要特征是最自由的资本化运动。合有人所占有的财产,可以即时占有即时处分包括短时分配,是一种特定的物权所有制与分配制度。

《民法通则》第3条规定:“当事人在民事活动中的地位平等。”奠定了民事主体平等的一般原则。其核心作用在于,对国有财产(公产)、集体财产(共产)、股份财产(合产)和私有财产(私产)、其他物权主体的财产应当给予平等的保护,谁也不能非法地侵犯他人的权利。

公司法、合伙企业法、中外合资企业法、中外合作法等法律、法规从民商法角度承认了合有制和合有物的存在价值,并成为仅次于全民所有制、集体所有制而优于私有制和其他所有制的第三股所有制和第三类物权主体。

按照罗马法的定义,约定的占有为心素的占有。心素即意思,或者说是约定的意思,行为人为本身的主观意念或心理所驱使,占有物具有意定的内涵。心素的或者约定的占有不限于所有权中的占有,唯所有权中的占有突出些而已。合有物与合有制及其物权化,是由当事人意思自治主义决定的,符合罗马法心素占有的基本原理。

事实的占有为体素的占有或者事实要件存在的占有,行为人对实体物件的掌握控制为内涵。合有物与合有制及其物权化,是客观存在的事实要件,是不以人们的意志这转移的客观存在,这也符合罗马法体素的占有的基本原理。

关于合有制的论述,详见《合有制》一文的专论。

二、合有物物权化

合有物物权化,亦即合有人主导下的集合所有物物权化,就是机会主义的合作化和合有物占有的混同化。在淡化所有制的情势下,突出了共有制保护,突出了集合所有权保护、集合占有权保护、集合共有权保护和股权保护、管理权保护、产品分配权保护等,是集合式、纵深式、广谱式物权化保护。

所谓物权化,就是将合有人、合有物、合有权、合有制、合有关系等统一进行物权化设置,加强物权保护措施,平整共有关系,平衡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平等地保护各个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保障集合所有制和所有权人健康发展、正常运行。

经济学和债权法的理论基础在于保护债权,而债权是有诉讼时效限制的。物权学的基础知识在于确认与保护物权,当合有物、合有人、合有权、合有制和合有关系进行物权化设计以后,一是确认与保护集合所有制的正常进行,二是将没有诉讼时效限制的物权进行特别保护,从而达到合有物物权化的目的。

合有物物权化方针,亦即合有制物权化方针、合有关系物权化方针,是合有权保护主义和经济发展中心论。经济发展是第一位的,所有制本色是第二位的。这与全民所有制的物权化方针是有所区别的。全民所有制的物权化方针,是公共利益保护主义和国家利益中心论,公益事业与自益事业两种职能是混合在一起的,并不一定追求利润最大化,所有制本色是第一位的,经济发展是第二位的。

合有物的主要对象是金钱之物或者股权之类的权利,其次是不动产和动产之物(有金钱价值之物)。启动和延续投资产权是以资金运动为核心的经济活动,以实物投资是个辅助性的形式。合有物的产权与物权化保护,仅仅依靠物权法来实行是远远不够的,大多数情形下需要依据经济法的规定来进行物权化规范与调整。

合有物的有权占有,可以从合有物的物权化指针上反映出来。至于合同关系对于有权占有的决定作用,有关不动产或者动产的使用、收益、违约责任等方面的权利与义务,只不过是个普遍性的要求。民商法的规定对于合有人的行业准入、经营活动等重要事项是有一定的限制性条件的。

本法本条款“合同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强调所有的占有关系必须是合法的占有关系。

合有物与物权化的重点如下。

1.合有制的行业准入制度

合有制是个产权交易十分活跃的物权经济体,在市场因素的催化下,常常是由以商品交易为中心过渡到以产权交易为中心的轨道上来。合有物与物权化的合法性认定,首先是对照合有制的行业准入制度来认定。

简单地说,合乎这项制度的不排除确认合有人的占有权,否则就排除确认合有人的占有权。

产权交易的积极作用是优势互补,以优势企业与优势资源带动劣势企业与劣势资源的感应发展,充分发挥资源的综合利用率,促进经济的快速发展。产权交易的消极作用是容易产生恶性竞争与不平等交易行为,甚至于危及国家的经济安全。国家设立合有制的行业准入制度,为的是权衡轻重利弊,维护国家的经济秩序,实现宏观经济的均衡化发展,公平合理地保护投资者的产权利益。

关于合有制行业准入的产权制度,指对内资、外资特定的行业准入制度,这项制度是一个不断推进与完善的过程。

第一种情形,对于各种所有制的当事人进行工商从业的资格审查与跟踪管理。如经营危险化学品、从事特种商品进出口行业等特许行业的资质审查与跟踪管理,上市公司、建安公司、房地产公司、直销公司的资格审查与跟踪管理,对于外资企业进入中国市场以及涉嫌行业垄断或股权控制、影响民族企业发展或国家经济安全资格审查与跟踪管理等,通过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的资格审查与跟踪管理,是完全必须的限制或禁止措施,每个国家都有同样的合有制的行业准入的产权制度,中国也不能例外。

第二种情形,对于特定所有制的当事人进行工商从业的资格审查与跟踪管理。如私募基金机构的资格审查与跟踪管理,国有银行可以经营此项业务,其他体制与其他行业需要特许批准;财产保险、人寿保险和再保险的资格审查与跟踪管理,与前项的管制条件是一样的需要特许批准等。通过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证券交易管理部门的资格审查与跟踪管理,是完全必须的限制或禁止措施。

第三种情形,对于特定标的物的占有权进行专业保护。如国家所有或者集体共有的土地等自然资源类标的物,是专物专用和专权设置的的产物,采取自物权一物一权主义制度,其他人只能是作为他物权人享有占用权。这里面包括行业准入制度和特定的物权化保护制度,先取占有物权的主体客体是统一而固定的,合有制或者其他无关的物权集合体不得染指。

2.经营活动等重要事项

关于有权占有以及有关不动产或者动产的使用、收益、违约责任和合同关系等,发生变态形式与物权争议的,多数发生在当事人的经营活动中,尤其是存在于所有制混杂的合有制纠纷中。不仅是来自外部环境的纠纷,来自内部环境的纠纷也超多,因为混合所有制比单一所有制更加复杂,故其占有关系也更加复杂多样。

合有制的经营活动,有实体经济与虚拟经济的两种表现形式。前者是资本化运动与商品化运动的统一体,后者纯粹是资本化运动的经济体。各种法律历来是保护合法的经营活动的,一切不合法的经营活动是从来不会受法律保护的。合乎这项制度的不排除确认合有人的占有权,否则就排除确认合有人的占有权。

其经营活动是合有物与物权化的重要标志。所适用的法律,商法的分量大于民法的分量,行政经济法的分量大于商法的分量。物权法作为民法的一种法律,所对应的法律条款是相当的薄弱的。所谓有权占有、合有物与物权化,必须扩大视野、扩大适用范围、扩大法律关系。

正确的政治路线与物权化方针,应当是在一般流通领域中适当允许所有制的变动与共有制的改动,但是决不能放纵所有制的变动。对于混合所有制的发展,应当是有序地、理性地、逐步地良性发展。

宪法规定、物权法重申,国家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这是国民经济、民族经济科学发展、协同发展之根本方针,任何单位与个人不得违反。

相关法律:物权法第241条

相关名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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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要点〗

合有物、合有制及其物权化,指依据物权法理学运用精细的办法推断出的新型物的占有体制与占有机制,充分反映出所有制变动所造成的占有权变动以及物的占有体制与占有机制的动态平衡、物权模式运程,彰显合有物、合有制之物权化保护的新境界。

合有制,全称为集合所有制,包括混合所有制,一般是指不同性质的所有制混合在一起的集合所有制,但不排除同样性质的所有制累加起来的集合所有制。如中央企业国有企业和地方国有企业都是全民所有制,但投资权、收益权、分配权和处分权却不是完全一样的,集合前后的性质内容、经营范围、势力范围等也是略有差异的。

混合所有制,亦名为杂交所有制,系指两个以上不同性质的所有制主体组成的共同所有制,包括中外合资企业共有制在内,是合有制的一种主要类型之一。是改革开放以来新兴的自由经济体制,多以股份制、合伙制、合作制组成的国内企业或者中外企业之混合经济联合体,一般表现为按份共有的物权形式,间或表现为共同共有的物权形式,占份额较大的共有人享有主动权、主导权、主管权等权利。

合有物物权化方针,亦即合有制物权化方针、合有关系物权化方针,是合有权保护主义和经济发展中心论。经济发展是第一位的,所有制本色是第二位的。这与全民所有制的物权化方针是有所区别的。全民所有制的物权化方针,是公共利益保护主义和国家利益中心论,公益事业与自益事业两种职能是混合在一起的,并不一定追求利润最大化,所有制本色是第一位的,经济发展是第二位的。

正确的政治路线与物权化方针,应当是在一般流通领域中适当允许所有制的变动与共有制的改动,但是决不能放纵所有制的变动。对于混合所有制的发展,应当是有序地、理性地、逐步地良性发展。宪法规定、物权法重申,国家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这是国民经济、民族经济科学发展、协同发展之根本方针,任何单位与个人不得违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