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竞技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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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1章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87-1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87-1

返还原物请求权的主体与客体

一、基本理念

返还原物请求权的主体与客体,是依法考核返还原物请求权是否合适、得体和法律效力的必要措施。权利人和所保护之物的确认办法,需要运用系统工程原理和一般均衡原理来进行规范与调整,结合时间、地点、人物、事件和物权关系的进展状态进行全面检验,在保护权利人的物上请求权时要防止当事人的权利滥用。

返还原物请求权的主体是物权人。物权人之物被他人侵占,物权人有权请求返还原物,使物复归于物权人事实上的支配或者管领、控制。物权人,一般是指有权占有人,特定情势下包括了善意占有人以及个别的恶意占有人。如遗失物的拾得人,漂流物埋藏物隐藏物的发现人,在其未将所占有之物交付有权占有人之前,可以依物主之托向其他无权占有人行使返还原物请求权。贪污盗窃分子所侵占之物,在其未将所占有之物交付有权占有人之前,可以依公诉人之托向其他无权占有人行使返还原物请求权。

返还原物请求权的客体,是被无权占有人侵占或者隐藏、毁损、灭失之物。可以是原物,也可以是原物的替代物。其中被毁损、灭失之物,可以是原物的替代物,否则适用于损害赔偿请求权替代返还原物请求权。

返还原物请求权缊含物的权利、利益、责任与义务,简称返还原物请求权的“四要素”。每个返还原物请求权人是否都需要满足这四个要素,这是不一定的。此四要素是贯穿于返还原物请求权的始终的。当然,返还原物请求权是针对标的物或者物权的一定价值来的,如果缺乏经济价值或者物权价值,权利人放弃返还原物请求权也是未尝不可的。

返还原物请求权的权利,首先必须有他人无权占有或侵夺占有权人的占有物的事实,或者终止占有合同关系、意外占有或者无权占有关系的事实;其次是占有物返还请求权权利的主体必须是请求权人,或者是该请求权的代理人;其三是必须有无权占有占有物的相对人,即返还原物的义务人。

物权法第34条关于返还原物请求权的规定,没有区分返还公物、共物或者私物,是一个笼统性或者包容性的规定。民法通则第117条规定,侵占国家的、集体的或者他人财产的,应当返还财产,不能返还财产的,应当给予折价赔偿。这就把返还公物、共物和私物的返还规定清楚了。我国台湾地区民法典第767条规定了所有权人之物上请求权:所有人对于无权占有或被侵夺其所有者,得请求返还之;第821条规定共有人请求权的行使:各共有人对于第三人,得就共有物之全部,为本于所有权之请求,但回复共有物之请求,仅得为共有人全体利益为之。这说明了返还原物请求权的主体,不光是个体上的物权请求权,还有群体上的或者国家的、集体的物上请求权。

二、返还原物请求权的主体

返还原物请求权的权利,是物的占有权人特定的权利;返还原物请求权的利益,是物的占有权人特定的利益;返还原物请求权的责任,是物的侵占人特定的责任;返还原物请求权的义务,是物的侵占人特定的义务。

1.返还原物请求权的权利主体

返还原物请求权的权力、利益主体,简称返还原物请求权的权利主体。普通物权法特别是制度物权法中的权利主体,基本上是单向的主体。担保物权法中的权利主体,受担保债物权和担保物债权的法锁影响,往往是债权人与债务人互为权利主体,返还原物,可以是一个物“原物”,也可以是另一个物“价款”或者“金钱”。

相比之下,制度物权法中的权利主体优于担保物权法中的权利主体,担保物权法中的权利主体优于普通物权法中的权利主体。

返还原物请求权的权利主体,为物权人即物权占有人,主要指物的所有人。特定情况下,也包括某些合法占有他人之物的他物权人,如土地使用权人、房屋租赁权人、房屋准所有权人、汽车租赁权人等等。另外,所有人的代理人、代位权人、破产管理人员、以及遗产管理人员等,也都可以行使返还原物请求权。

返还原物请求权的权力、利益主体是所有人时,包括动产所有人、不动产所有人、单独所有人和共有所有人。此种返还原物请求权的权利,又称之为“所有物返还请求权的权利”

返还原物请求权是包括“有为”与“不为”的请求权。返还原物请求权的“有为”,是专门追回“原物”的占有权和占有形式,这是排他的权利、排他的人和排他的物的唯一选择。返还原物请求权是的“不为”,是请求他人不要占有占有权人即请求权人的物,不要侵占请求权人的占有权。否则,其他的请求权,不属于返还原物的请求权,请求权的主体资格不是这种资格。

返还原物请求权的权利,基本权力和利益是请求责任人、义务人返还原物,其次是,如果是涉及物权确认请求权的,并用物权确认请求权;如果涉及排除妨害、消除危险请求权的,并用涉及排除妨害、消除危险请求权;如果涉及修理、重作、更换、恢复原状请求权的,并用修理、重作、更换、恢复原状请求权;如果是涉及损害赔偿请求权的,并用损害赔偿请求权。

2.返还原物请求权的责义主体

返还原物请求权的责任、义务主体,简称返还原物请求权的责义主体,与返还原物请求权的权利主体相对。普通物权法特别是制度物权法中的责义主体,基本上是单向的主体。担保物权法中的责义主体,受担保债物权和担保物债权的法锁影响,往往是债权人与债务人互为责义主体,返还原物,可以是一个物“原物”,也可以是另一个物“价款”或者“金钱”。其中,债务人的责义范围与程度重于债权人的责义范围与程度。

相比之下,制度物权法中的责义主体重于担保物权法中的责义主体,担保物权法中的责义主体重于普通物权法中的责义主体。换言之,刑事诉讼法的责义主体重于行政诉讼法、民事诉讼法的责义主体,行政诉讼法的责义主体重于民事诉讼法的责义主体。担保物权法中的责义主体和普通物权法中的责义主体,基本上是与民事诉讼法的责义主体对应的,但不排除在特定条件下与行政诉讼法的或者刑事诉讼法的责义主体链接。

返还原物请求权的权力、利益主体,是物的善意占有人、合约占有人,即物的占有权人、使用权人。与之相对立的是返还原物请求权的责任、义务主体,是物的恶意占有人、毁约占有人和侵权占有人,即物的非占有权、非使用权人。

返还原物请求权的责义主体,主要指侵占物权的利害关系人,不包括第1类返还原物请求权的责义主体——返还原物请求权的权利主体,但是客体。

返还原物请求权的责义主体的责任和义务,基本上是返还原物,其次是,如果是涉及物权确认请求权的责任、义务的,并担负物权确认请求权的责任、义务;如果涉及排除妨害、消除危险请求权的责任、义务的,并担负涉及排除妨害、消除危险请求权的责任、义务;如果涉及修理、重作、更换、恢复原状请求权的责任、义务的,并担负修理、重作、更换、恢复原状请求权的的责任、义务;如果是涉及损害赔偿请求权的的责任、义务的,并担负损害赔偿请求权的的责任、义务。

三、返还原物请求权的权利客体

1.返还原物请求权的权利客体

返还原物请求权的权利客体是返还原物请求权的责义主体,正好与其权利主体相对立。当然,这是从相对人的角度来说明的。如果从物的角度来说明,应当包括原物或者原物的替代物、金钱或者金钱的替代物,这个无需多言。

从返还原物请求权的权、利、责、义“四要素”上划分,返还原物请求权的权利客体,是返还原物的责任人、义务人,即事实侵占合法的占有权人的对象。此对象,除了物的非所有权人以外,还包括转让了物的占有权的所有权人。

凡是侵占他人善意占有、合法占有的物的人,都是返还原物请求权的权利客体。只是,物的所有权人也侵占自有物的占有显得非常特别。比方,房屋的所有权人将自己的房屋出租给他人一年使用,在此期间,所有权人虽然仍然是所有权人,但房屋的占有权转移给承租人了,承租人以交租金取得了一年期的房屋占有权。在此期间,承租人由返还原物请求权的权利客体变成了主体,出租人则变成了返还原物请求权的权利客体,正好颠倒了过来。

2.返还原物请求权的权利主体与返还原物请求权的权利客体也会沾边

返还原物请求权是返还原物请求权权利主体的事情,也有部分的责任与义务,也会与返还原物请求权的客体沾边。

原物的占有形式、占有内容、占有过程,与被占有形式、被占有内容、被占有过程和侵占形式、侵占内容、侵占过程等,可能存在因果关系,如果返还原物请求权权利主体存在瘕疵,自己也要承担相应的责任和义务。

返还原物请求权权利主体要实现返还原物请求权的权利,负有积极行动,与返还原物请求权权利客体协商解决、化解矛盾的责任与义务,负有排除妨害、消除危险的责任与义务,负有与返还原物请求权权利主体相搭配的责任与义务。但是,此种责任与义务,与返还原物请求权权利客体的性质、内容和程度不同,是从属的责任与义务。

综上所述,返还原物请求权权利主体的第1类,在一定程度上也许会承担一点权利客体的责任与义务;返还原物请求权权利的对象——原物的不当占有人、恶意占有人、侵权占有人,是返还原物请求权责任和义务的主体,也是返还原物请求权权利的客体。

本文着重叙述非所有权人的返还原物请求权,是有特别意义的。现实中,所有权人返还原物请求权为权利主体,比较引人注目,比较容易理解;而非所有权人返还原物请求权为权利主体,比较被人忽视,比较不容易理解。

物权法是反传统的法律,是反“返还财产请求权为权利主体”的法律,确切地说,是反“返还财产请求权中心论”的法律。要引导人们注入新思维,了解新概念,运用新方法,必须引导人们解放思想,破除迷信,必须大力学习、实践物权法,必须将“返还原物请求权主体论”摆上正确的位置。当然,这不是说民法的“返还财产请求权为权利主体”、“返还财产请求权中心论”的法律不对、不好,而是其保护财产权的角度是不同的,没有顾及到非财产所有权人的权益。

相关法律:物权法第34条

相关名词:【返还原物请求权】

字数:3888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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